民運組織的保密和抓特務 於大海 世界上的政治或商業組織,幾乎都有自己的機密。民運組織由於面對中共這一強 大的政治對手,更需要注意保密。同時,現有的民運組織又大都崇尚內部民主運作 程序和權力制衡,民運組織的保密制度,因而需兼顧保密和維護自身的民主性質這 兩方面的要求。 本文中,我們先討論民聯的現行保密制度,再討論如何劃定保密範圍,最後談一 談「抓特務」問題。 一、民聯的現行保密制度及其由來 在保密問題上,民聯是跌過跤的。在早期,民聯曾過分強調了保密的重要性,把 許多不需要保密的事情也說成了機密。有些捐款,交來的是現金,其來源和數目只 有一個人(一般是主席)知道。這個人如果貪污,誰也發現不了。這個人即使不貪污 ,人們也難以確信他的清白。民聯在中國大陸的活動,往往靠單線聯繫。這條線上 的人如果作假,其他人是很難發現的。這條線上的人即使不作假,其他人也無法確 信其誠實。 這樣的運作方式造成了盟員之間的相互猜疑,也給民聯蒙上了一層神秘色彩,使 盟外的人對民聯感到不摸底。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內民聯發生嚴重糾紛,就與這一背 景有很大關係。 有鑒於保密問題的重要性,在「四大」結束後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民聯聯委會 就討論通過了「民聯暫行保密條例」。這一「保密條例」,從理論上兼顧了保密與 民主原則。 民聯的「總章程」規定盟員有「保守本盟機密」的責任,對什麼是機密則未作界 定。「保密條例」的第一條,將盟員的檔案材料,重要消息來源,捐款來源和民聯 在中國大陸的活動列為民聯的機密。這就是說,在沒有其他依據時,以上信息材料 應被假定為民聯機密。因工作或其他關係瞭解到這些信息材料的盟員不需要任何人 特別叮囑,便有責任避免向盟內外其他人傳佈這些情況。不盡保密責任的盟員,可 以受紀律處分,也可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第一條外,「保密條例」的其他幾條都是為沖淡民聯的神秘色彩而定的。「 保密條例」第二條規定,捐款人的限制性條件,主席必須向聯盟委員會加以說明。 許多捐款人提出的唯一條件,是錢必須用在中國的民主事業上。民聯是專門搞民主 的,這個條件因而是沒有限制性的。但也有些捐款人提出的條件涉及捐款的具體用 途,甚至涉及民聯內部的人事安排。帶有這類條件的捐款,按照「保密條例」第二 條,主席必須經過聯委會同意才能接受。這一條是為保證組織內部的和睦而設。民 聯近來沒有接受限制性的捐款,「保密條例」的這一條,因而也沒有用上。 「保密條例」的第三條將盟員總數和民聯的基本財務狀況明定為非機密。在民聯 早期,有人為了吸引別人入盟,故意誇大了民聯的盟員總數。這樣做,雖然短期內 有些用處,從長遠看,卻是有損民聯信譽,從而對民聯有害的。公佈民聯的盟員總 數,便避免了這種情況再次發生。為了公佈財務狀況,民聯需要對自己的財務數據 逐項進行核對。所以,「保密條例」的第三條在沖淡民聯神秘色彩的同時,實際上 還向主席提出了搞清帳目的要求。此外,這一條也表明聯盟委員會是不認可非法逃 稅的,因為公佈真實的財務狀況與在稅務上做手腳是不相容的。 「保密條例」最有意思的是第四條。這一條的條文是:「有聯盟委員要求瞭解民 聯機密時,主席可要求只向聯盟委員會指定的委員詳細介紹,再由指定的委員向其 他聯盟委員作適當的介紹。」 這一條是參照美國以及其他民主國家政府的保密制度制定的。按照「總章程」, 民聯採用三權分立制。聯盟委員會作為立法機關,因而可以對主席加以制約,就像 美國國會對總統加以制約那樣。 作為一個軍事大國,美國政府當然有許多機密。有些機密,如國防預算的細節, 議員知道,老百姓不知道。有些機密,如對不友好國家的應急作戰計劃,國會的議 長,兩黨領袖和情報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的成員知道,其他議員不知道。也有些機 密,如使用核武器的密碼,國會裡只有人知道其存在,沒有人知道其細節。這樣的 安排,是國會以立法確定的。有了這種立法,保密便不再與民主原則發生矛盾。 就民聯而言,原則上說,聯盟委員會可以通過議案要求主席公開一切機密。實際 運作中,聯盟委員會如果對民聯負責的話,是不會這樣做的。 但聯盟委員會可以要求主席將敏感的情況向聯盟委員會指定的委員作詳細介紹。 假定指定的委員主持公正。主席如果沒有做違反章法的事,指定的委員可以作旁證 。主席如果作了違反章法的事,指定的委員可以向聯盟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反映。 這樣一來,主席不用蒙不白之冤了,但也難干違反章法的事了。再假定指定的委員 能嚴守機密,則這種安排也不會導致洩密。當然,多一個人知道,洩密的可能性就 多一分。但世界上有價值的東西,哪有沒有成本的呢?而且,如果一個民運組織的立 法機構中連一兩個大家信得過的人都找不出來,那麼這個民運組織大約是應該散伙 了。 二、民運組織應如何劃定保密範圍 民聯「保密條例」規定的機密,有盟員身份,消息來源,財務狀況和大陸工作。 本節中,我們將進一步對盟員身份和財務狀況這兩種機密加以說明。 對盟員身份加以保密,主要是為了保護盟員及其親友,以及便利盟員發揮作用。 民聯的盟員大部份在海外,但他們當中許多人有親友在中國大陸,也有人需要在不 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在海外或大陸從事民運活動。 但隱蔽盟員身份也有其困擾。最明顯的例子是召開代表大會時代表的選舉。在一 個基層選區裡隱瞞身份的盟員只有通過民聯的基層負責人投票,而其他的盟員,只 有接受這些負責人介紹的情況。這樣一來,就難免出現民聯負責人在選舉中作假的 問題了。 一個民運組織排除這一困擾的辦法,以筆者之見,在於明確區分兩類成員。民運 組織的一般成員不允許在內部只與個別負責人聯絡。他們在行使其權利時,必須和 基層組織或所屬民運組織的某些機構直接打交道。他們對外可以隱姓埋名,但他們 的真實身份組織內要有相當多的人知道。他們在從事民運活動時,應該假設其身份 是為外人所瞭解的。當然,民運組織還是應在組織內部和外部盡量隱蔽其一般成員 的身份。這樣,想瞭解這些成員身份的外人,要費大力氣,付成本,並要承擔被揭 露的風險。而且,這些成員的隱私權也是應得到尊重的。 除了一般成員外,一個民運組織還可以設立通訊成員。這類成員只與少數負責人 或成員聯絡,身份對內對外都不公開,不交盟費,在組織內也沒有任何法定的權利 ,包括選舉權。不給通訊成員法定的權利,是因為權利的行使與隱藏身份有衝突, 而不是對這類通訊成員判斷力或獻身精神有懷疑。由於沒有法定的權利,嚴格地講 ,通訊成員並不是成員。通訊成員雖然沒有法定的權利,卻可在組織的指導下從事 民運活動,包括到大陸秘密探訪。一個民運組織在大陸常住的成員,應都是通訊成 員。 在一九九零年九月召開的民陣「二大」上,曾有人提出關於通訊成員的類似設想 。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民運組織正式建立通訊成員制度。 財務狀況方面,現在需要絕對保密的東西已經幾乎不存在了。民聯在早期曾注意 到按捐款人的意願隱蔽其身份。在民聯得以用組織的名義開帳戶以後,這個問題便 自然解決了。不願暴露身份的捐款人,可以經由銀行將捐款分一筆或幾筆電匯到民 聯的帳戶裡,也可以買一張或幾張銀行匯票給民聯。 在支出方面,不宜直接由民聯出款的有《中國之春》雜誌某些不願公開身份的作 者的稿費,某些敏感活動的報銷,以及給大陸活動的撥款。這幾種出款,都可以由 指定的人轉帳。負責轉帳的人,須是可靠的,身份公開的,且不是控制民運支票帳 的人。對轉帳的人的可靠性,民運內部可以公開討論。民運目前基本是這樣做的, 但較不正式。遇到不能用支票付帳,但沒有必要保密的情況,有關負責人可以先墊 上錢,再由民聯實報實銷。 這樣處理了入款和出款後,一個民運組織的帳目,包括所有的支票和銀行的報告 ,便可在內部的小範圍內公開了。將這東西限制在小範圍裡,同樣也只是為了增加 外人瞭解情況的成本,而不是因為這些東西一曝光組織便要蒙受巨大損失。 另一主張財務保密的真實理由,是一個組織由於管理不善,財務混亂,有許多說 不清楚之處,公開出來怕人笑話,更怕人追究。這個理由,同樣站不住腳。我們大 家都在學習民主,難免在工作中出問題,犯錯誤。只要我們勇於改正,善於在工作 過程中不斷提高自己的水平和素質,我們的事業就有希望。 三、「抓特務」問題 民聯自成立以來屢屢出現「抓特務」的風波。在罷免王炳章在民聯的職務時,便 有人提出,罷王乃是中共「擁胡(平)倒王」策略的實現。較近的一次抓特務,是自 稱全美學自聯安全工作組負責人的王晾,指控民聯聯委余叢和《中國之春》雜誌主 編丁楚是特務。抓特務風波中的一些傳言,荒誕離奇得像是童話故事,但我們又不 能由此證明所有的傳言都是捕風捉影。雖然民運組織迄今還沒有抓出一個特務,抓 特務的風波卻損害了民運組織內部的團結與和諧,並佔去了人們大量的寶貴時間。 筆者對特務沒有特別的研究,在此只能按照常理作一些簡單分析。 一位民運人士說得好:「中共特務不是我們最大的敵人,我們最大的敵人是我們 自己」。抓特務能夠引起廣泛的興趣,是因為民運的力量還不夠強大,無法直接地 與中共交手。抓特務可使一些民運人士感受到與中共交鋒的滿足,雖然這種交鋒也 許並不存在。由這種子虛烏有中得到滿足,當然是很沒出息的。 同樣的需求導致了對中共特務系統本領的誇大。比如說,「擁胡倒王」即使是中 共的特務系統中某些人的意見,也還不一定是中共特務系統的一致意見。把中共的 特務系統說成鐵板一樣,那是太抬舉中共了。又比如有人說余叢,丁楚在罷王中如 何按中共的意志積極活動。實際上,特務活動首先是情報的收集。能夠積極影響敵 對組織中事態演變的特務,在全世界都沒有幾個例子。 為了避免抓特務造成消極影響,民運組織首先要養成不為所動的習慣。對可信度 很低的傳言,民運人士應能做到不予理睬。對於所涉及的具體人,民運組織應實行 「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草率地將他們調離職務或給他們紀律處分。 同時,民運組織也不應去出具證明,說某某不是特務。「無罪推定」不是「無罪 判定」。證明一個人無罪,往往是很困難的,也往往是不必要的。此外,對「無罪 推定」的原則,也不能無限延伸。一個殺人犯在被判罪前應是被推定為無罪的,但 這並不妨礙司法機關將其拘留。 對可信度稍高的傳言,以及可信度很低,但實際上造成了廣泛影響的傳言,民運 組織可以指定專人進行調查。民運組織目前沒有能力成立專門的反間諜機構,進行 調查的能力也很有限。所以,民運組織需要充分利用所在國的司法系統。在美國, 聯邦調查局對中共特務的活動就很有興趣。民陣「二大」期間,聯邦調查局曾在《 世界日報》上刊出廣告,公開徵求有關中共國家安全部人員的信息。對於對余叢, 丁楚的指控,民聯也曾與聯邦調查局取得了聯繫。另一方面,被誣為中共特務的人 和受到損害的組織還可以向所在國的法院控告誣陷者,要求賠償名譽損失。 概括說來,民運組織在出現特務傳言時,要判斷自己是否能查證,以及這些傳言 是否能引起所在國的情報系統和法院的興趣。如果不能,民運組織便應採取「無動 於衷」的態度,不再耗費自己的人力物力資源。 民運組織任重道遠,不應把大量精力消耗在特務傳言上。為此,民運組織可考慮 訂立一個規則,就是即使在抓特務的高潮中,除個別專人外,民運人士也不要在抓 特務問題上花三分之一以上的時間。開會或打電話時,大家在花一個小時討論特務 問題之前,先要花上兩個小時討論大陸政局和組織運作。 事實上,民運組織即使真的抓出中共特務,也不值得加額相賀,因為被抓出的特 務已經造成了損失。防範中共特務更重要的原則,是防患於未然。現在,民運組織 在組織方式上都是過於開放了。以民聯為例,新盟員只要有一個盟員介紹,便一定 可入盟,民聯並不對其背景加以調查。民聯的《盟員通訊》是發給所有盟員的,而 盟員入盟時不須經過審查,《盟員通訊》的內容是任何有心人都能瞭解的。更嚴重 的問題出在幹部任用方面。民聯中一些接觸敏感材料的工作人員,其背景並沒有得 到認真審查。否則的話,大約就不會出現某些貪污案了。 中國人往往做事好留面子,有話不講在當面,有疑問也留在心裡。結果,很多事 就做壞了。正確的做法是「先小人後君子」,先把來人的背景摸清楚,然後再大膽 使用。要來民運組織工作的人,須把自己的身世,經歷和心路歷程一一講來,然後 就每一階段的經歷提出一個旁證人,並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明(護照,簽證表,畢業證 書,成績單和工作證等)以及自己的作品和有關自己的新聞報導。這種公事公辦的做 法需要一個習慣過程,對民運組織的健康卻是大有好處的。 【選自《中國之春》第九十二期(一九九一年一月號),作者原署名為陳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