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控告李鐵映 【編者按】我們通過可靠的途逕取得了以下兩份起訴書的抄件。《中國之春》陸陸 續續發表的這類文件,表明大陸的老一輩和新一輩的異議人士和為各種原因受到當 局不公正待遇的人士,在這兩年的大規模政治壓迫的形勢下,始終沒有放棄通過合 法途徑,為爭取自身的基本公民權利,為爭取中國的自由化、法制化、民主化進行 不懈的努力和抗爭。本刊並邀請了主筆胡平先生對這兩份起訴書作出評論。 我們無法和起訴者郭羅基先生取得聯繫。因發表這兩份起訴書而造成的任何問題 ,概由本雜誌負責。 對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和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林德宏的起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和義務。」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林德 宏濫用職權,剝奪我的勞動的權利,阻止我履行勞動的義務,構成違反憲法的行為 ,特此提起訴訟。 我是碩士研究生導師,講授「馬克思主義哲學專題」課程。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哲學系主任林德宏通知我:「上午系裡開了會,根 據上面的精神,根據目前的形勢,我們決定,你的課不上了,由別的同志來上。」 我問:「『上面的精神』是什麼?根據『目前的形勢』為什麼就不許我上課?請 你們講出理由來!」 相持很久,林德宏一點理由也講不出來。 「上面的精神」來自南京大學的負責人。 九月十四日,哲學系主任林德宏、黨總支書記錢惠琴向我傳達,說是南大黨委和 校長副校長一起作了決定,因為我有「三點看法」,政治上不合格,作為馬列主義 教師教書育人是不合適的,所以不能上課不能帶研究生。錢惠琴還說:「我們是婉 轉地傳達,他們說得很不客氣。」 我當即表示:「第一,剝奪我的工作權利是違反憲法的,我保留以後採取行動的 權利。第二,取消列入教學計劃的課程是撕毀協議的行為,應當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 在南京大學,主要負責者是共產黨的黨委。南京大學黨委無視憲法,僭越權界, 干預行政事務。此外,還有其他違法情形,另行控告。 九月二十八日,林德宏在哲學系全體教師大會上宣佈我為「待聘」。從此,我成 了「待業老年」:對我只發「基本工資」,大概相當於過去「右派分子」的「生活 費」。 「上面的精神」最終來自國家教委的負責人。 十月十六日,我和妻子劉渝宜在東郊賓館與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相遇。劉渝宜問 曲欽岳:「不讓老郭講課是你決定的嗎?為什麼在黨內發表了不同看法就不能講課 ?」 曲欽岳說:「我不是黨員,黨內的事情我不清楚,政治上的問題由黨委拿意見, 我不好插嘴。行政上的事嘛,我不能說不清楚,那是執行國家教委的規定。」 「國家教委的規定有文件嗎?」 曲欽岳說:「文件沒有,是口頭的。教委負責人在各種會上多次講過,堅持看法 的,不能講課。」 對一些教師作出「待聘」的處置,是南京大學根據國家教委的要求在全國高等學 校中率先進行「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南京大學的這種「改革」,經李鐵映親臨 指導,又派員檢查,通過如儀。因此,國家教委不僅具有一般的領導責任,而且具 有直接的行為責任。 我所開的課程是根據已有的聘約列入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教學計劃的。被告們 濫用職權、強制取消我的課程,由此而使我的合法收入受到損失。「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行政責 任者侵犯了我的財產權。我所提起的訴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 章第十一條第八款的受理範圍。 我的「三點看法」本是共產黨的內部問題,屬於黨內的保留意見。既然「三點看 法」被當做剝奪我的勞動權利的根據,我就不得不進行公開申辯了。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 ,鄧小平的講話將我和魏京生、王炳章並提,說成是什麼「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 人物」。 我認為,「資產階級自由化」這一概念是根本不科學的。共產主義運動的目的就 是推動社會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共產黨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 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 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每個人和一切人都得到自由發展的社會,不就是 自由達於「化」嗎?建設一個自由化的社會是共產黨人的理想。這些都是馬克思主 義的常識。首先把「自由化」奉送給資產階級,然後起勁地反對,是十足反馬克思 主義的。如果說自由化就是「反對共產黨」、「否定社會主義」,只能說這種「共 產黨」不是依《共產黨宣言》所塑造的共產黨,這種「社會主義」不是《共產黨宣 言》所主張的社會主義。自由化和民主化是相聯繫的;反對自由化,不能不反對民 主化。所謂「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實質是提倡封建主義專制化。事實證明,「 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有著不光彩的出身,它是一九五六年在鎮壓要求自由和民主 的波蘭、匈牙利人民的血泊中誕生的。中國從蘇聯、東歐引進這一口號以後,自「 反右派運動」到「文化大革命」,一直是左傾指導思想的一部分。它的實際作用是 反對政治上思想上的不同意見,壓制自由和民主的要求,因而製造了大量的冤假錯 案。以打擊異己求穩定,恰恰是動亂的根源。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的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第一次 提出批判「主張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傾向」。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中共中央宣傳部 召開討論貫徹中央工作會議精神的座談會。我在會上表示擁護中央工作會議的精神 ,同時對重提「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發表了不同意見。與會者不少人贊同我的意 見。當年有些人賣力地叫喊「以階級鬥爭為綱」,現在換了「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駕輕就熟。我因為不贊成「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就成了「資產階級自由化 的代表人物」。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我向中共中央申訴,就「反對資產階 級自由化」的問題提出不同意見,表示保留。十二月三十日,鄧小平作了一次「反 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至少還要搞二十年」的談話。對我的申訴也有所反應:「郭羅基 並沒有放棄他的觀點,但這次學生鬧事他表示不參加,這就好嘛!你的觀點可以保 留,只要你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行動。可以保留。」鄧小平的這個談話,作為中共 中央一九八七年一號文件,在全國範圍內廣為傳達。隨後開展了「反自由化」的運 動,方勵之、劉賓雁、王若望被開除黨籍,那一次,我總算倖免於難。 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又用「資產階級自由化」來解釋青年學生和廣大人民要求 民主,反對腐敗的正義呼聲。對此,我理所當然地表示繼續保留。正因為「反自由 化」是反馬克思主義的,越是「反自由化」就越是糟蹋馬克思主義。批判的武器失 靈,只好使出武器的批判。不講道理是因為沒有道理可講、講不出道理。講不出道 理就開槍。製造「六四」流血事件是以「反自由化」到反人民的合乎邏輯的發展。 我從表示保留到提出抗議,也是合乎邏輯的發展。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一九九零 年一月六日,在兩次支部大會上,我運用共產黨員的權利,發表了保留意見,並對 黨的領導人提出批評。 「六四」以後,共產黨內進行「黨員重新登記」,運用組織的力量,壓服黨員接 受對「六四」流血事件的官方看法,是政治上虛弱的表現;對於不接受某種看法的 黨員「不予登記」,更是扼殺黨內民主的表現。把是否贊成「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作為「黨員重新登記」的條件之一,是在「中國共產黨章程」所規定的黨員條件 之外附加了條件,也是踐踏黨章的行為。簡言之,我的三點看法是:所謂「反對資 產階級自由化」是反馬克思主義的;「六四」流血事件是反人民的;「黨員重新登 記」是反黨章的。 這些看法,表明了堅持馬克思主義,熱愛人民,維護黨章的基本立場。我發表「 三點看法」是光明磊落的,支部書記肖蕭玲和當時的總支書記郭廣銀同我談話後, 將我的看法整理成書面材料。我還嫌它不夠明確,親筆作了修改。不過「三點看法 」也僅僅是看法,無非是一九八六年向中共中央提出的保留意見的合理延伸。我滿 足了保留意見的必要條件,當然「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行動」。我也嚴格遵守共產 黨的紀律,在講課的時候沒有公開宣傳在黨內的保留意見。倒是南京大學黨委書記 韓星臣,前哲學系總支書記郭廣銀違反了紀律,他們在校、系兩級向黨外人士通報 了我的「三點看法」。 我因發表了「三點看法」而被取消了黨籍,但是沒有人指出,我究竟錯在哪裡? 唯一的說法是「和黨中央不一致」。本來不一致,確實不一致,就因為不一致我才 表示保留。不一致怎麼能證明一定是我錯呢?這是在高度理性的問題上運用非理性 的思維,在需要真理標準的時候又抬出「唯上」的標準。我還在耐心地等待。如果 能證明我有錯,我準備隨時向真理低頭;如果不能證明我有錯,我決心到處對謬誤 作戰。 一九八六年允許保留的意見現在又不允許保留了。這就違背了鄧小平的意志,也 推翻了中共中央一九八七年一號文件。此事我將向黨組織提出申訴,不屬於法律問 題。但是,以我在黨內的保留意見為根據,剝奪我的勞動權利,這就是法律問題了 。 我問哲學系主任林德宏:「我講課中有什麼問題?」他無言以對。 黨委書記韓星臣說我「政治上不合格」、「教書育人不合適」。我建議,在南京 大學哲學系全體教師和大學生、研究生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民意測驗;作為參 照系,可將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的所有研究生導師為測驗對象。在政治上,究竟是 誰合格,誰不合格?在教書育人方面,究竟是誰合適,誰不合適?他們沒有勇氣采 納我的建議。 不許我上課,沒有任何教學上的正當理由,完全是政治迫害。所以「待聘」也是 欺人之談,待到學期結束始終未聘。退一步說,即使原來的工作不合適,可以聘任 合適的工作。被告們濫用權力,重演了「文化大革命」中「靠邊站」的非法行為, 使得一個有工作崗位的人失去工作,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無法勞動。 為什麼我在黨內發表了「三點看法」可以成為剝奪我的勞動權利的根據?我將在 法庭上和被告們進行公開的辯論。現在正進行憲法宣傳和普法教育,我希望將此案 以及另一案----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起訴,公之於眾,供全社會討論。 在中國,人民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是很困難的。我要為自己,也為所有受迫害的 人們伸張正義。 國家教委,南京大學以及哲學系的負責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我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對國家教委 主任李鐵映,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林德宏進行判決,恢復我 的勞動權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章第六十七條,賠償我的名譽上和 經濟上的損失。 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起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 法和法律的特權。」我控告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書記韓星臣)竊取權力,侵 犯我的公民權利,嚴重違反憲法。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南京大學哲學系中共黨總支書記郭廣銀告訴我:黨委 決定,因「政治審查不合格」,取消我當教授的資格。我問:「根據什麼?」郭廣 銀答:「不知道,黨委沒有講。」沒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賦予共產黨的基層組織 有權取消公民當教授的資格。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做法,從法律上說,完 全是侵權行為。從道義上說,也是荒謬絕倫的。北洋軍閥政府沒有以「政治審查不 合格」為理由,取消陳獨秀、李大釗當教授的資格;國民黨政府沒有以「政治審查 不合格」為理由,取消李達、瞿秋白、魯迅當教授的資格。共產黨掌了權,就連自 己的黨員僅僅因為持有不同意見也不能倖免被取消當教授的資格!迫害知識分子, 在中國近代史上無此為甚,當時我還是一個共產黨員。一九九一年二月三日,我向 中國共產黨江蘇省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控告南京大學黨委,至今將近一年了, 石沉大海。可見,共產黨違法在共產黨內部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大學哲學系主任林德宏,中共黨總支書記錢惠寧向 我傳達,南京大學黨委和校長,副校長一起作了決定,說我不能講課,不能帶研究 生。這一回講出根據來了。黨委書記韓星臣說,因為我有「三點看法」,政治上不 合格,作為馬列主義教師就不能教書育人。錢惠琴還說:「我們是婉轉地傳達,他 們說得很不客氣!」九月二十八日,林德宏在哲學系全體教師大會上宣佈我是「待 聘」人員。我被非法地剝奪了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同時也是阻止我履行公民的勞動 的義務。對於這一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者、哲學系主任林德宏,南京大學校長曲欽 岳,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另行起訴。南京大學黨委除了應對侵犯我的公民權利負 有責任外,作為一個政黨組織竊取行政權利,也是違法的。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我向哲學系主任林德宏遞交了一個書面報告,要求辦理 出境手續。國際傳記中心將我列入《國際知識分子名人錄》和《卓越人物傳》;美 國傳記研究所又將我列入《傑出領先人物國際名錄》和《世界五千名人傳》。該所 還聘我為研究部顧問。這兩個機構聯合向我發出邀請,參加將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在 劍橋大學舉行的第十九屆國際人文科學交流大會。我的報告送去一個多月後,十一 月二十一日,報告被退回,林德宏說:「請示過黨委,黨委書記韓星臣說:『像他 那樣的表現,根本不能出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並無根據公民的「表現」裁定能不能出 境的條款。第八條規定有五種情形之一的不能出境。我不屬於五種情形中的任何一 種,我已經不是中國共產黨的黨員,不受黨組織的紀律約束,出國離境不需要向黨 組織請示。我根本就沒有向南京大學黨委提出申請,為什麼要由它來決定?一九八 七年三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監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佈的「關於 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有權限制中國公民出境的 是人民法院,人民監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 有什麼資格限制我的出境權?這完全是越權行為。 以上,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違法事實,人證物證俱在,請求法院調查。 政黨是由公民中的一部分組成的。不管這一部分公民自稱是「優秀人種」還是「 先鋒戰士」,都不應竊取國家權力。一部分公民組成的政黨有什麼理由凌駕於全體 公民之上?通過合法手續,政黨可以執掌政權,但政黨本身不是政權機構。如果允 許某一政黨視國家權力為己有,這個國家必定不是民主國家。希特勒是靠國家社會 主義工人黨(即納粹)上台的,法西斯主義的律令就是「黨即國家」、「元首即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共產黨也曾批評中國國民黨搞「一黨專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 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不是屬於任何政黨,任何個人的。政黨竊國,個人專 權應在禁止之列,屬於違憲活動。 共產黨和其他政黨是不同的。非但不同於資產階級政黨,也不同於別的工人階級 政黨。不同在什麼地方?共產黨的第一個經典文獻《共產黨宣言》指出,共產黨和 其他無產階級政黨不同的地方只是:「在實踐方面,共產黨人是各國工人政黨中最 堅決的,始終推動運動前進的部分;在理論方面,他們比其餘的無產階級群眾優越 的地方在於他們瞭解無產階級運動的條件,進程和一般結果。」共產黨的特殊性在 於推動運動前進最堅決,並且在理論上瞭解運動的規律。此外就沒有什麼不同了。 政黨就是政黨,不是政權,這也是共產黨和所有政黨的一般性。如果哪個共產黨把 自己變為國家權力機構,就不再站在運動之中推動運動前進,而成了高高在上的「 天然尊長」,唯恐別人來奪權,惶惶不可終日、終月、終年,還有什麼生氣?在理 論上自己違反自己,也就沒有什麼優越可言了。《共產黨宣言》主張奪取政權,但 不是壟斷政權。壟斷政權的共產黨,漸漸吸引和麋集了一些迷戀權勢,謀取私利的 人們,即使本來非常革命的共產黨也不可能不發生腐敗,道理十分簡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敘述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斗 爭奪取政權的歷史,也表明「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現代 化建設。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是違反憲法的,歪曲「中國共產黨領導」同樣是 違反憲法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究竟是什麼意思?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 大會的政治報告宣稱:「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 領導。」中國政府發表的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也說:「黨的領導主要是 思想政治的領導。」「在國家領導體制中,黨不能代替政府的職能,黨在憲法和法 律的範圍內活動,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權力。」那麼,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 委員會可以取消公民當教授的資格,可以剝奪公民的勞動權,可以限制公民的出境 權,是誰賦予他們這種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他們是在理直氣壯地違法。中國共 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哪裡是什麼「思想政治的領導」,儼然為發號施令,生殺予奪 的權力機構,而且是凌駕於校、系行政權力機構之上的權力機構。憲法和法律的規 定只是說明應當如何,「中國的人權狀況」應是說明事實如何。南京大學黨委的所 作所為,除了表明中國共產黨的宣言和行動不一致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既不符 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應當如何,又與中國政府的白皮書所宣揚的事實如何大相逕庭 。 我要求: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竊取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中國共產黨 南京大學委員會給予法律制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障我的公民權利,改正強加於我的各種不 正當做法,賠償名譽上和經濟上的損失。 政黨組織變成權力機構,並非南京大學所獨有。正因為如此,問題就更值得重視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允許政黨竊取權力的現象繼續存在,只能證明中國政府關 於人權狀況的白皮書不過是一紙謊言,憲法和法律類同兒戲。馬克思說:「法典是 人民的自由的聖經。」不要把這聖經僅供獻媚神靈的唱詩班使用,關注一下人民自 由吧。 以上起訴,請予審理。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羅基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選自《中國之春》第一零六期(一九九二年三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