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号-封面故事 刘念春简介 刘念春文章检索

 
废除劳动教养................刘念春等
 
 

【封面故事】

关於废除劳动教养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向大会提出废除劳动教养这一行政性任
意羁押制度的建议,希望形成提案并表决通过。
  中国只有真正实行法治,改进完善法制,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切实保障民主和
人权,才是中国未来健康稳定发展的可靠途径。
  《国务院关於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在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经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下,劳动教养的产生,显然是因“反
右”斗争的需要,是特殊历史时期非常政治的产物。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律本身
十分模糊和不确定,它给予公安机关不受制约的独立裁判权。由此,势必会引发社
会的不公正,出现大量的侵犯人权的个案。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确保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刑
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也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司法
程序和行政法律显然违反了宪法有关条款。
  违反法制的人治给中国社会造成了连绵不断的灾难。任何凌驾於宪法、法律、法
规之上的权力,都是社会动乱的真正原因,而劳动教养这一形式恰恰为凌驾於法律
之上的绝对权力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中国是联合国的发起国,并且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理应遵守联合国有关人权
的各项公约,必须指出,劳动教养显然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
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同时也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
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的规定。
  近两年,上海、北京、安徽等地相继发生多起因思想、言论而被劳动教养的事件
。傅申奇、秦永敏、周国强、杨周、张林、鲍戈、王辅臣、张先梁、严正学、吕洪
来等人相继被劳动教养。《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宣告“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
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他们目前的处境,自然
引起中外人士的震惊、不安和忧虑。
  由於以上的事实和原因,我们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废除劳动教养制
度。

 刘念春、黄 翔、王 丹、王东海、陈龙德、
 陶剑宁、黄庭金、纪 晓、李国萍、李金芳、
 张 玲、何德普、侯宗哲、王毓芳、沙裕光、
 赵竹君、王 慧、晓 韵、钱玉民、李 海、
 李继妍、海 蓝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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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刘念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30日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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