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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三案例.................金枫
 
 

中国警察三案例

金 枫


      刚来美国,在街上几乎很少看到警察。朋友以自己的经验告诉我,不要怕警
察;而且,越是有警察的地方,通常也越是安全。看到警察就有一种安全感,这与
中国大陆是多么不同的观念。後来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发现,美国的警察真是与
中国的警察太不相同了。如果用中共的语言来讲,那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大陆过去在全面专政的政治高压当中,警察与人民解放军都是专政的工具,
由於社会空间的严密限制,许多“专政”的真相,都被当做“机密”锁进了黑匣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空间的拓展,尤其在军警也放下身段下海经商以後
,他们对於人民专政的本性,也就暴露得越来越无遮无拦了。除了震惊世界的“六
四”赤裸裸的血腥镇压以外,各种军警的腐败、甚至警匪勾结的案例不断曝光,即
便是中共不断的利用自己控制的喉舌,竭力想要塑造那种所谓“军民鱼水情”的正
面形象,还是拗不过那种与人民在本质上对立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它总要通
过各种方式表现出来。
      这里就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共自己披露的三个与警察有关的案例:

警察学会秘书长徇私枉法

      《中国纪检监察报》三月十八日以“如此警察学会秘书长,竟使四罪犯逍遥
法外”为题,发表报导:一九九一年原河北省警察学会秘书长尚领的原籍河南上蔡
县崇礼乡政府干部范某,带着在河北省某监狱服刑罪犯的三名家属找到尚领,提出
将在监狱服刑的三名罪犯调回河南的要求。同年十一月初,尚找到在部队时的战友
河北省劳改局狱政处副处长任自来,任同意向河南省劳改局发商调函。十二月中旬
,河南省劳改局复函同意接受并要求河北省派干警押送三名罪犯到河南省某劳改队
关押改造。一九九二年,犯人家属持冒名的介绍信通过任自来办理了三名罪犯的调
令。尚领将调令交给犯人亲属把犯人提走,致使犯人脱逃。之後,尚又用同样的方
法,使另一名上蔡籍的罪犯脱逃。一九九三年三、四月间尚得知四名罪犯均没有被
收监,仍不向组织报告。当尚令得知司法机关正在组织追缉四名逃犯时,於一九九
四年一月一四日、一七日,先後两次到河南省上蔡县向私放罪犯的有关人员询问情
况,通风报信,致使罪犯闻风潜逃,逍遥法外。尚领因徇私枉法被省直工委开除党
籍,监察院已依法审理此案。
      劳改部门徇私枉法的非法黑幕交易,一直是中共司法制度的盲点,也是整个
大陆制度性腐败落後的一个重灾区,这里揭露的只是冰山一角。下面的更加离奇的
案例,不了解中国大陆现实的人,以为在看小说。

利用监狱犯人做生意

      四月二日的《中国检查报》披露了一个案例:程菊秋,原四川绵阳市永宏房
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她伙同总经理苏渝湘共贪污了一百零八万元,
挥霍掉了二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这是一九四九年
後该市最大的贪污案,当地人民印象深刻。一九九四年六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交四川省第四监狱执行。但一个月後,程家放鞭炮、摆酒席,程竟然出狱了,而
且还与一位警察出双入对......令当地市民感到震惊。
      接到举报之後,检察机关开始调查:在绵阳市公安局工作的高伦山,一九九
三年九月调看守所任管教干部,一级警司。程在九三年八月十四日被捕後关在绵阳
市看守所,高经常利用晚上值班提程出监舍闲谈,程得知高不久前与妻子离婚,隐
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表示出狱後与其结婚。高利用工作之便安排程给家中母亲打电
话,为程带信带水果,安排其与弟、女儿见面。死缓通知下达後,高租一轿车陪程
母一同送程去第四监狱。
      一九九四年六月,高到第四监狱通过关系见到程,程嘱转告其母为监狱联系
合资项目;七月十日高带程家人去监狱见程,并在监狱招待所以丈夫身分与其同居
。七月十五日,高与程母找到监狱长冷代发,说联系到合资项目,对方要求程去厦
门考察才行,冷竟然答应了,并叫另一监狱负责人开具出监手续,程以父亲病重为
名,由高伦山担保出狱。监狱批了五天假期。结果发生了前面提到的事情。
      一九九四年八月绵阳市检察将高、程逮捕,并查明冷代发等人的受贿事实。
一九九五年元月对高等以行贿罪、受贿罪提起公诉,对冷以完忽职守、受贿罪提起
公诉。

司法腐败与犯人特权

      军队经商、公安、司法、监狱等国家专政机关的经商,在中国并不是什么新
闻;对犯人实行强迫劳动,或者将犯人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也已经是公开
的秘密了;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犯人在“劳动改造”当中表现突出,或者作出发
明贡献而立功的,是可以酌情减刑的。於是经常发生,在一些劳改农场、尤其是新
疆、青海等边远地区的劳改单位,可以出钱来赎买刑期,只要有钱,就是无期徒刑
的犯人,照样可以获得自由;近年来更是出现了利用犯人的社会关系,办企业做生
意,甚至是办中外合资企业,而犯人要是能为监狱或劳改单位拉到项目,就是立功
,搞成中外合资企业,那更是立了大功(中共劳改和监狱部门近年来的一项经济收入
的统计指标,就是“创汇”——外汇收入)。减刑、赦免、恢复自由,中共的监狱或
劳改管理机构就可以“法外施恩”了。
      因为,这种做法不但可以帮助中共利用犯人的最廉价资源,同时也使得各级
劳改和监狱管理机构、官员,都有油水可捞,所以趋之若鹜、乐此不彼,规模越来
越大,甚至与市场上的其他企业摆出了竞争的架势。这中不公平竞争,不但损害市
场经济的规则,加速了社会制度的腐败,同时也使本来就不公平的司法狱政制度,
增添了新的不平等因素。只要有能够办企业、做生意的社会关系,就可以比判同样
刑期、同样罪名的犯人,多一些特权,甚至就可以摆脱法律的制裁。当商品交易的
规则,在监狱通行的时候,这个国家是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的。

草菅人命、愚弄百姓

      三月十八日《中国青年报》以“草菅人命的执法者难逃法网”为题,揭露了
一个骇人听闻的案例: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晚十时二十分,河南省卢氏县朱阳关
乡东山坡二五岁的青年农民卫卢民提前离开朋友的婚宴,赶往县城东关旅社二楼休
息。被老板娘拒之门外,与卫同行的靳树森上前说情,遭老板娘痛骂,无业人员白
书文闻声上楼抓住卢推来搡去,卫滚下楼梯,被巡逻至此的城关派出所治安联防队
员葛金城、常建国扭住,老板娘说“这个人喝酒闹事,把他弄走。”葛、常将卢抓
走,并嘱人报告派出所所长抓到一个酒疯子,正在一个警察家中喝酒的派出所所长
刘和平、指导员张全书、副所长郭贵友获知後来到街上,在众目睽睽下将卫扑倒在
地,拳打脚踢达十分钟之久,直到卫昏死过去才将其拖回派出所,途中县公安局治
安股警察杜建民从後面追上,将刚刚苏醒的卫又是六、七分钟拳打脚踢。在派出所
值班室,警察对卫采用打耳光、头撞墙、掐脖子、将人提起往地上夯,殴打近两小
时,致使卫多次昏死,二时四十分,卫最後一次苏醒,又遭到因为盗窃嫌疑押在同
监室的段保锋殴打,卫在四时二十分死亡。
      被害人家属找到三门峡市检察院请求解剖尸体,确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卫父七四岁的卫光华为讨回公道,两天去一趟县城,十天去一趟三门峡市,八
个月行程近三万公里。而当市检察院法纪监察处处长赵新卢,率办案组二次到卢氏
县都被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顶回,而且刘和平、张全书、杜剑民被调到更重要的岗位
,郭贵友升任派出所所长,案发时的公安局长升任政法委员会书记。县监察院四次
开会讨论此案,县政法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示:要多做受害人家属工作,使其息讼
息访,以避免上级机关插手,从而达到保护我们干警的目的。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受害人家属收下张、刘、郭、杜四人支付的六万五千元
赔偿金後,向检察院递交了“撤诉意见书”。三月一日县监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全
部被告人免於起诉。市检察院坚持成立专案组,并坚持提起公诉,县法院在一九九
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一审判决,郭贵友、杜剑民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张全书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段保锋有期徒刑四年。

警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增加

      不把人当人看待,以及其野蛮的手段刑讯、在光天化日之下打人取乐,丧心
病狂到了何等地步,这就是中国警察典型的“人权”观。案发以後,先是包庇掩盖
、官官相护,继而是敷衍搪塞,蒙混过关;最後还只是被当做最近的“锋头官司”
,象征性的给予处罚了事。无辜卫卢民,明明毙於警察之手,但最後判决,量刑最
重的确是非警察的段保锋。
      在这个被当做查处警察的典型案例中,中国警察的社会角色、大陆老百姓怎
么看“人民警察”,亦一叶知秋了。尽管中共媒体不断正面报导人民警察的英雄模
范事迹,甚至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盛大的表彰报告会,但是警察作为中共国家机器
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群众对整个腐败专制政权的厌恶,其阴暗面不断被揭露、
遭受的抨击也越来越激烈,而且还无法掩盖。甚至中共不能不承认,警察的“非正
常死亡”人数在逐年的增加当中。这明显的反应了人民与当权者的矛盾已经激化到
无法调和的地步。中共自欺欺人的将此归咎於社会治安问题,难倒就看不出是一种
人民的无可奈何的、忍无可忍的反抗?!中共长年的意识形态灌输中就有一条是,“
哪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现在被它搬起来的这块石头,已经开始砸向它自己的
双脚。
      上述案例在中共的媒体上获得披露,是为了配合正在进行的“反腐败、打老
虎”运动造声势,虽然这种披露过程本身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进步,但是中国目前越
反越严重的腐败,根子在於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上,如果不进行包括司法独立、权
力制衡在内的政治制度改革,这种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打老虎”,充其量只是愚
弄人民的把戏而已。而中共固守传统的政治专制制度,实际上是把更多的人民群众
“逼上梁山”,如果个别人的反抗,星火燎原,变成一场反体制的起义,中共难道
还想重蹈清王朝覆灭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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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金枫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31日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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