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号-专题 魏姗姗简介 魏姗姗文章检索

 
魏京生妹妹的检举书
 
 


魏京生妹妹的检举书


【编者按】 


      本刊从中国人权获知,居住於德国的魏京生妹妹魏姗姗,今年四月专程回国
为遭到秘密关押一年多的魏京生上访,寻求解决魏京生被非法关押的途径,并要求
至少见其兄一面,但是长期奔波後却一无所获(详见本刊今年八月号记者述评)。返
回德国後,魏姗姗决定依法检举公安局某些人对魏京生的迫害,走法律解决的道路

      六月二十六日,魏姗姗在德国将十封检举信通过邮局用双挂号邮寄中国,分
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和各级法院检察院投书,检举北京
市公安局一些人非法关押其兄魏京生的不法犯罪行为。并依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要求检察院法院受理她的检举,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
调查她的检举。魏姗姗投书至今已经超过二个月,不仅没有得到任何回音,甚至连
挂号信回执也没有收到。
      为此,魏姗姗和其先生多次找了德国邮局。德国邮局接待人员说,查阅了记
录,挂号信在德国境内手续齐全,不存在任何问题。寄往中国後的情况,他们不知
道。但是该邮局负责人同时强调,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问题,寄往国外的双挂
号信必然都有回执。德国邮局承诺将负责查询,并告诉魏姗姗,按照国际间邮政协
定规定,挂号信回执一个月内收到属於正常,查询二个月内给予答复也符合规定。
魏姗姗已经按照邮局的规定,填写了查询回执的表单。魏姗姗对中国的邮局连回执
也不给十分愤怒,她说这证明邮局一类公共服务业也听命於特务机关,因此将她的
检举书公诸於世,期望让有关机构知道和重视,促使魏京生所遭受的非法迫害得到
解决。


尊敬的敬启者:

      我是魏京生的妹妹魏姗姗,我的哥哥魏京生在去年四月一日突然失踪,据目
击证人(童屹女士和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张士超处长)证明是被警车带走的,我本人在
今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回北京到各有关机关上访,但没有得到他们任何合理合法的
回答,因此我於今年六月二十五号寄了十封检举信(见附件)给中国的有关司法、执
法与人大法制部门,对公安局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检举揭发。要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
立案调查,同时就是否立案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我在信的结尾注明,如在期限内
(从六月二十五日至七月中旬的两周)不给予答复,我要将此检举信公开。我曾经对
中国政府会依法办事抱着很大的希望,但现在已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没有魏京生
的任何音讯和收信部门的答复,我不得不为此事求助於新闻界,希望您们能关心一
下魏京生的命运,并将检举信中所列中国政府的不法行为公布於世,对中共施加压
力,以结束目前这种对魏京生既不起诉,又不放人并隔绝他一切对外联系的非法行
为,使我哥哥早见天日。

   
      在此仅谢贵刊的帮助!

         魏姗姗

检举人:
魏姗姗(受害者魏京生之妹)

收信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北京市公安局
5、北京市西城区中级人民法院
6、北京市西城区中级人民检察院
7、通县人民法院
8、通县人民检察院
9、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
10、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检举书

本人在此检举揭发非法拘留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见刑法第143条)

受害者:魏京生,汉族,一九五零年五月二十日出生於北京,住址:北京阜外大街
北四巷六号二单元。
犯罪地点:犯罪行为开始於通县,此後受害人下落不明。
犯罪时间: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开始至今。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某些干警或冒充警察的人。

      我的哥哥受害者魏京生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张士超处
长带离北京去外地参观。一九九四年四月日一由张士超处长开车与受害人一起返京
途中,在通县境内有警车将张处长的车截住,并将受害者魏京生带上一辆警车,魏
京生从此失踪。
证明人:

1、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张士超处长。
2、当时为受害者魏京生作秘书的童屹女士。

      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我和全家人都没有收到过受害者魏京生的信件和电话
,更没有见过他本人,到现在已一年二个月有余。更严重的是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
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的书面通知。只是在受害者魏京生失踪一个星期後有两位
公安干警(一为李燕明,阜外大街派出所所长;另一名为李峰,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干
部)来到受害者魏京生的家里向受害者的父亲说:“北京市公安局对魏京生采取监视
居住的措施,现在京郊某一旅店,他身体很好,暂时不许回家,不久会让他回家的
,但是现在不许你们与他见面,你们也不要打听他的地址,通信和打电话都不用了
,因为很快就会让他回家的,他自己什么都会告诉你们的。”我父亲魏梓林一贯相
信政府,因此也没有追问受害者的下落。但是由春至夏,由夏至秋,仍是一点受害
人的音讯没有;甚至到了冬天,受害者魏京生还没有回家,我父亲不断向警察询问
说:“他没带冬季衣物,能否给他送去?”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底,北京市公安局一
处张士超处长来我家取走了受害者魏京生的冬衣,我父亲要求得到一张受害者魏京
生的亲笔收条,却至今没有见到。
      以上种种情况使我们家属不得不担心受害者魏京生的处境,并怀疑是否有人
冒充警察将受害者魏京生绑架,然後由公安局或冒充公安局的人出面迷惑受害者家
属。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我来到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室,要求查找失踪的哥哥魏
京生,由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张士超处长接见,张士超处长说:“魏京生不是失踪,
而是由本处负责监视居住。”但对於我提出受害者魏京生的情况与“监视居住”的
条例不符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视居住由派出所执行
,不得超过三个月,不离开原居住地,并且有书面通知)。张士超处长认为,他也无
法解释,只能以案情特殊回答。他们只是执行上级的指示。对於探视要求和其它疑
问,他只能负责向上级汇报,由上级领导回复。
      四月十七日,张士超处长打电话到我家,转达领导的答复:“魏京生身体很
好,生活没问题,探视不可以。”
      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在某种压力下,接受并执行了错误
的“领导指示”,进而执法犯法,对受害者魏京生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非法剥夺。这
实际上是犯罪。
      因此我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举投诉来信来访接待
室,陈诉了受害者魏京生的失踪情况及北京市公安局执行的所谓“监视居住”与法
不合之处,这位接待室十六号干部同意我的看法,并答应向上级汇报,我认为最高
人民检察院对解决问题是有诚意的,因为这位十六号干部在四月二十一日打电话到
我家,向我和我父亲进一步了解情况,并答应向上级汇报,由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和二十日,我两次来到公安部信访室,希望北京市公
安局的上级单位——公安部能纠正北京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但是,公安部信访室
的胡主任与二五八号干部的答复是:“在案情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许魏京生回家
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也不许会见任何人,不许探视。”
      我认为此答复有下列违法之处:
      一、这项答复犯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
罪事实已经查清的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在这里胡主任的回答是“在
案情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在缺乏采取“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之前,已经对受
害者魏京生隔离关押了一年二个月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刚在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程序法是国家
重要的司法制度,要切实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保证裁判公正,在没弄
清犯罪事实之前就剥夺了公民的一切权利,实际上是私设衙门,这是该案处理上第
一条违法之处。
      二、监视居住是一种轻度的惩罚措施,是对不必要执行徒刑者的一种限制活
动范围的措施。而现在北京市公安局所执行的彻底切断受害者魏京生的一切对外联
系的做法,甚至超过了被判徒刑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和四十
八条规定:已判刑的罪犯有权跟家属见面和通信)。因此对受害者魏京生采取的这种
措施是非法拘押。
      三、受害者魏京生失踪前一个月的时间被安排与国家执法人员——张士超处
长在一起“参观学习”,基本上没有行动自由,不可能做任何违法的事,但他却在
回京途中,被警车拦截和带走,这种行为是非法绑架。
      受害者魏京生乘张士超处长的公车回京,却被警车截住带走,事隔一年二个
月後,张士超处长却对受害者的妹妹说由该处负责进行“监视居住”,请问既然由
该处负责对受害者魏京生进行“监视居住”,为什么还要由“七辆警车”将受害者
魏京生在途中带走呢?(证明人魏京生当时的秘书——童屹)这说明此案背後有隐瞒
案情,包庇犯罪行为之处。
      五、受害者魏京生在失踪一年二个月以来,我们家人没有收到任何书面通知
。在当今法制规章不断健全的情况下,在首都北京发生这样的事,证明某些公安机
关目无法制和规章,执法犯法。
      六、受害者魏京生失踪一年二个月以来,没有任何一位他的家属或与该案无
关的人员见到过他。甚至连他亲笔写的一个字都没有。受害者魏京生是一个在邻居
,同事和其他了解他的人中出了名的孝子,对父亲感情至深,当他和张士超处长在
外地参观学习的路上时,也会每到一处都找机会与父亲通电话。现在虽说他人在北
京却没有他的音信。这种情形使人不得不怀疑他受到了某种人身上或精神上的残酷
虐待。而中国法律是严格禁止对犯人虐待的。
      七、以上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实在荒谬无理。连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
无法解释。在家属的追问下,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与法不合之处。但他们都无奈地表
示,他们是在“执行上面的指示”和“这不是普通的案子”。我们都知道,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无所谓特殊案子与普通案子之分,一切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写
在我们国家宪法里面的重要原则。而有能力以权力压迫执法机关为他所用的人,肯
定不会不知道这项宪法中的重要原则。在这背後一定隐藏着目无法纪、干涉司法独
立的嫌疑。这种重大的犯罪行为不能不查处,不能不惩办,否则不足以服民心。
      在此我希望接到此检举书的机构能够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不畏权势,坚持
和维护正义,法律的尊严不容玷污,法律不是权势者手中压迫百姓的工具,而是保
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社会柱石。
      此案已在国际上造成了影响,许多国际媒体关注着此案。因此,此案能否公
正合法的解决,对我们中国的法制权威及执法的公正性和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名誉
影响很大。因此,列为大案要案来重点追查并处理到底。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受理此案并提出诉讼。
      由於此案可能涉及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的非法行为和以权代法的嫌
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也有责
任调查此案。
      由於此案发生在通县境内,通县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受理。
      由於受害者魏京生的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因此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和法
院有责任受理。
      受害者魏京生失踪已一年二个月之久,维护他的人身安全已到了刻不容缓的
时候了!希望以上各级机构尽快处理此案,举起法律的武器,打击违法犯罪份子,
解救受害者魏京生。
      如果以上各单位在收到此检举书两周内(至七月中旬),没有给本人合法合理
的答复,本人会向国际社会公布此检举书!

 
魏姗姗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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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魏姗姗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2月1日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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