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号-历史见证 陈理简介 陈理文章检索

 
青年书法家尹戈的遭遇...........陈理
 
 

一位青年书法家的遭遇


陈理


      这是一起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浙江青田籍青年书法家尹戈因得罪一些有权
优势的人,被无辜关押达二十个月之久,事情至今还未了结,使人身受到严重伤害

      尹戈原系青田县乡镇企业局秘书股副股长,青田团县县委常委,丽水地区青
年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现年三十二岁。其书法作品曾多次
在国际、全国书法比赛中获奖,在上海、香港、台湾举办过作品展。作品被编入《
当代书画篆刻家辞典》等书。一九八九年,他停薪留职在丽水市开设“尹氏兄弟株
式会社”经营书画、名片、装璜、石雕、花岗岩等业务。正当这位在书法界颇有名
气的尹戈,想在事业上大干一番时的时候,以前被他得罪了的权贵,正在他背後伺
机向他算帐。
      机会终於来了。一九九三年七月间,青田商人王筱群与他成交一笔生意,购
买尹戈二块名贵鸡血石,价格为二十万元人民币。当时货款两清,双方各出具条子
为证。为庆祝生意成交,尹附送一只仿古花瓶作为纪念。
      天有不测风云,三个月後,市场上鸡血石价格暴跌,王进货後没来得及出手
,就亏了一大笔钱,於是向尹提出退货。尹认为:鸡血石在成交之前一个月,就交
给王送有关行家进行鉴定,认为价格公道时才成交的。不能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原因
而退货。由於双方各执一词,发生了争执。本来这起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工商部门调
解仲裁解决。然而,王自以为自己在公安、检察部门有好朋友,何不通过他们对尹
实行高压,迫其退款?!於是王与丽水市公安局、地区检察院的朋友商量妥当,采
用移花接木的方法,称尹送给王的仿古花瓶是倒卖文物,以此来恫吓尹,逼尹退款

      十一月十二日,市公安局传唤尹去谈话,劝其把货款退还给对方。对此高压
,尹不买帐,据理力争,竟在公安局里与公安人员发生了争吵。敢在太岁头上动土
的人不给一点利害看看怎么行?尹当场就被冠上“投机倒把”罪被收容审查,投入
了监狱。
      面对高压,尹戈不服,投书公安局的上级——地区公安处申请复议,认为市
公安局的做法不符有关法律规定,任意抓人。就在尹被关进监狱的第三天,尹家来
了位不速之客,自称名叫少媚的妇女对尹义说,自己受王之托,当个中间人,只要
尹家退还货款,尹戈马上可以回来。尹义对其大惑不解地问,人是公安机关关的,
王筱群又不是公安局长,怎么能说放人就放人呢?少妇拍拍胸说,王与公安局有特
殊关系,完全可以做到一手交钱一手放人。尹义当然拒绝了她的游说。期间王又二
次亲临尹家,逼其父退货款,并扬言,如尹家不退款,尹戈是回不来的,他已花费
六万多人民币,叫尹戈圆就圆,叫尹戈扁就扁等等。
      地区公安处接到申请复议,经调查後认为:市公安局关人证据不足,於是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发出丽地公(94)收审复字第2号《收容审查复议决定书》,认
为尹的行为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市公安机关对尹的受审决定不当,撤销市公安局
的丽安受审字(93)601号的受审决定。按理,自地区公安处发文之日起,尹就该恢复
自由。然而,市公安局竟然一手遮天,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仍关押尹戈。并
要求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尹戈。
      市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实在不足,难以批捕。此时,丽水地区检察院的头
面人物陈某某出动了,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就干脆不让市检察院人员办理此案
,派出地区检察院的人员参与此案。为了掩盖这种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的做法,他采用瞒天过海的办法,让地区检察院的人员以市检察院的
助理检察员身份参加办案。名义上是市检察院办案,实际上检察院已无权行使独立
的检察职能。直到地区公安处撤销对尹的收审决定後的三个月,“市检察院”於一
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诈骗罪批准对尹逮捕。五月十六日执行逮捕。至此,尹戈
被关押了六个多月。
      又过了近四个月,市公安局才将此案移交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简单的经
济纠纷案,市公安局整整“调查”了近十个月。接到市公安局的审查起诉後,“市
检察院”又“调查”了五个半月,才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至此,尹戈被关押了一年三个多月。正如鸡蛋里挑不出骨头一样,市公安局
和地区检察院化了一年三个月时间调查的材料,被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
退回补充侦查。“市检察院”在拿不出新“罪证”的情况下,将原材料重新於一九
九五年四月八日向市法院第二次起诉。当然,市法院很快地又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
决定。到发稿为止,此案前前後後折腾了一年半,还未搞出个眉目来。而尹戈在牢
房里熬受着痛苦的折磨。更令人深思的是,尹戈如实地向司法部门提供了王筱群出
具给尹的“收到尹戈先生鸡血石两块,价格二万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的收条。不知何因,王把二十万写成二万,把一九九三年写成一九九二年。而王筱
群口头上承认收到尹戈的二张收据,而拒绝提供尹戈出具的“收到王筱群鸡血石款
十五万元”、“收到鸡血石款五万元”的二张凭证。不知葫芦里卖得什么药。
      尹戈含冤下狱,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家人为此东奔西跑,使 精神和经济上蒙
受很大损失。对此,新闻单位也就这起严重违反法律的做法作了内部披露。而地区
检察院的个别人仍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他们的行径已引起了公愤。
      司法机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而中共的某些掌权者却是以权
代法,以个人恩怨出发,任意制造冤狱。他们对一位有影响的青年书法家尚且如此
,那么对付农村的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附录一】
领导参阅 
注意保管


内部参考


第五期


浙江法制报社编


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丽水一起文物诈骗案
办了十九个月尚未结案

      青田籍青年尹戈被丽水地区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长期超期羁押。本报接到尹戈家属的投後,曾於去年三月和今年四月两次派记者
赴丽水调查采访此案,现将调查情况作一综合反映。
      尹戈,男,现年三十二岁,曾任青田县乡镇企业局秘书股副股长、原共青团
青田县县委常委,其书法作品在国际、国内书法大赛中屡次获奖。一九八九年尹戈
停薪留职,在丽水市城关镇开设“尹氏兄弟株市会社”,经营名片、书画、装璜、
花岗石等工艺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丽水市公安局接到青田文物商王筱群的报案,指控
尹戈以假文物诈骗其钱财二十万元,该局当即立案,并於十一月十二日以涉嫌“投
机倒把”案收审尹戈。该局认定:一九九三年七月,尹戈将一只瓷花瓶诈称“清朝
乾隆年间官窑制品”,并以二十万元的价格卖给王筱群,同时附上由龙泉博物馆馆
长钟崎出具的“坚定书”。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向尹出具了一张“收到尹先生鸡
血石两块,价格万万。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字据。据王筱群称:品名“鸡
血石”是应尹的要求所写(因花瓶是“国家文物”,禁止私人间交易),但他有意在
字据上做了手脚,将价款少写了一个“零”,落款时间由“一九九三年”写成“一
九九二年”。经公安部门查证,该“乾隆花瓶”实属廉价的近代仿制品;钟琦的“
鉴定书”也是尹通过私人关系搞到的假证;至於字据载明卖品为“鸡血石”,因缺
乏旁证而不足轻信。据此,丽水市公安局认定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
      而据尹戈的家属反映,尹、王之间成交的实为鸡血石珍品,花瓶是买卖成交
後尹赠送给王作为留念的。双方货款两清,立有三份字据为凭。除上述一份外,尹
戈还分别向王出具两张“收到王筱群鸡血石款十五万元”和“收到鸡血石款五万元
”的收款凭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王筱群反悔,要求退还鸡血石贷款,遭尹拒绝
。尹戈被收审後的第二天,王筱群派人来尹家,让尹戈家属把鸡血石款交给中间人
,保证将人放回,并称如货款不退,尹戈将付出代价。
      尹戈不服丽水市公安局的收审决定,向地区公安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一九
九四年一月十七日,丽水地区公安处以“尹戈的行为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撤销
了市公安局的受审决定。但尹戈仍被羁押百余天,直到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才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尹批准逮捕。丽水市公安局於同年九月七日将该案移送市
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将案件上报请示地区检察分院,
地区检察分院认为尹戈的行为构成诈骗,於是,市检察院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
日向丽水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察。市检察院於
四月八日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第二次退查。尹戈至今已被关押长达十九个月。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据市检察院同志向记者透露,该案一直由地区检察分院
直接插手经办,承办人全部由地区检察分院派员担任,对外则以市检察院助理检察
员的名义活动;市检察院在这个案件中实际上无权独立行使检察职能,作出决定。
这在法律程序上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

      据悉,尹戈家属及其辩护律师以超期羁押违反法律为由,曾向检察机关提出
对尹戈改为采取取保候审的要求,但未被采纳。
      尹戈诈骗案久拖不决,已引起了丽水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
      记者认为:尹戈诈骗案争议颇大,且被告人已被长期超期羁押,司法机关应
本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抓紧办理,不能久拖不决。

本报记者 俞评 林敏□


【附录二】
要求执法部门尽快无罪释放尹戈的报告

      我们是尹戈的亲属,对尹戈被人陷害一案,再次报告。请有关领导和执法部
门尽快无罪释放尹戈。
      尹戈是浙江省青田县人,男,现年三十二岁,大专毕业後分配到青田县乡镇
企业局工作,任秘书股副股长、青田县原团委常委、丽水地区青年书法家协会副主
席、省书法家协会会员、荣获丽水地区青年科技三等奖。为响应政府号召一九八九
年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在丽水城镇开设“尹氏兄弟株氏会社”经营名片、书画、装
璜、花冈石等工艺品,并进行外资项目与本区经济发展作了一定贡献。由於国家的
培养,个人的努力,近几年来他的书法作品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多次荣获大奖。
      据我们所知,尹戈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份与王筱群(商人)做一笔鸡血石生意,
货款两清,双方有条子为证。三个月後,因市场上鸡血石价格下跌,王筱群提出退
货,尹戈认为没有理由,不肯答应。为了达到退货的目的,王在高手指导下,通过
关系,精心策划,移花接木,将所买鸡血石说成是花瓶。将尹戈关押水牢。王筱群
等人策划,花瓶是真,构成贩卖文物罪,花瓶是假构成诈骗罪(无论事情真相如何都
要给他一个罪名)。在关押尹戈的第二天,对方又派人来我家叫家属把钱交给中间人
,保证将人放回……如果货款不退,将付出最大代价关押尹戈。
      当时尹戈不服,认为如有意见属民间经济纠纷,不应扣人退货,申诉到丽水
地区法制科,引起有关领导重视,经调查研究,丽水地区公安处於一九九四年一月
十七日作出决定撤销丽水市公安局关於收审尹戈的决定(丽水地公94收审复字2号文
件)。按理应立即释放尹戈,然後对方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在贩卖文物和投机倒把罪
名不成立的情况下,硬说什么尹戈做生意欺骗他……。
      我们认为尹戈与王筱群这笔生意的全过程交易,完全双方自愿经营,没有任
何欺骗行为。
      (1)鸡血石属“尹氏兄弟株氏会社”经营范围,买卖鸡血石双方确有凭证。尹
戈分别出具的两张“收到王筱群鸡血石款十五万元和收到王筱群鸡血石款五万元的
收款凭证。现在王筱群因惧怕事实真相败露,不肯向司法机关提供。
      (2)生意自始至终是双方愿卖的过程。
      (3)生意成交前,鸡血石先被王筱群拿去一个余月,由他鉴定,叫他考虑成熟
後同意买才付货款,没有任何欺骗行为。
      (3)关於工艺品的价格问题,有它特殊性,国家无定价只要双方自愿同意都是
合法经营。
      这个案件如果按重证据,以双方条子为凭,应该说早应撤销了。但由於“人
为”关系造成问题的复杂性。从去年一月十七日丽水地区公安处撤销案件後,不但
不执法,反而将材料又转到丽水市检察院。他们多次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尹戈,将材料上报丽水地区检察院二处。又经较昌时间的调查,一致认为该案确实
证据不足,提供地区检察院委员会讨论,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只好将材料又转
到丽水市法院处理。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又退回到市检察院。这种退
来拖去至今尹戈被无故关押十五个余月,严重超期关押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们迫切要求上级领导和执法部门抓紧破案一定要对方拿出二次退款凭证,
以明案件真相,尽快无罪释放尹戈。让他迅速处理有关急需处理的外资项目以挽回
国家经济损失。有利於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此致

具报告人:
尹戈的父亲:尹耀烈(原民政局副局长)
尹戈的母亲:尹逸萍(青田县教师)
尹戈的妻子:叶峰(丽水广播局记者)
尹戈兄:尹伊(书法家县城局干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附录三】
关於被告人尹戈超期限羁押应当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

律师意见书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戈“诈骗”一案经丽水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由贵院向丽水市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现丽水市人民法院已第二次将该案退回贵院补充侦察。我作为被告人
尹戈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中对被告人尹戈的羁押期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被告人尹戈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因“投机倒把”被丽水市公安局收容
审查。因尹戈不符合法定收审条件,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七日被丽水地区公安处撤销
收审。此後,公安机关并未对实际关押着的尹戈采取拘留、逮捕等任何强制措施。
直到三个月後的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才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尹戈“诈骗”批准逮
捕,五月十六日执行逮捕。丽水市公安局於九四年九月七日将该案移送贵院审查起
诉。贵院於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向丽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戈提起公诉。
丽水市人民法院於九五年三月九日将该案退回贵院补充侦察。贵院於九五年四月八
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现法院已第二次向贵院退查此案。被告人尹戈至此已被关押(丽
水市看守所)长达十八个多月。
      鉴於上述事实,作为被告人尹戈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作为一名人民律师,
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
五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被告
人尹戈的羁押期限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
际情况,我建议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尹戈改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制
,维护被告人尹戈的合法权益。


此致


被告人尹戈的辩护人 丽水地区经贸
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光耀
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报:丽水地区检察分院,丽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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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陈理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2月2日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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