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宪章》(第二版本)
原起草人:秦永敏
中国正处於新旧交替的时刻。
四十多年的历史经验一再昭示:只有实现民主政治,中国才有可能走上团结
,安定和良性发展的道路。民主运动虽然一直受到压制,但却从未中断;即使“六
四”之後,当局加强压制,民主运动仍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人民要求民主改革的
呼声,有越来越强烈的趋势。
同时,十多年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如:经济改革的出路何在?它
已形成的社会分层、地区差异、利益分歧和社会不公平,应如何解决?在改革过程
中出现权钱交易、化公为私、贪污腐败等社会问题,都已到了必须在政治上寻求解
决出路的关头。我们相信:种种问题,只有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合理的
解决;进行宪政改革、实现民主政治,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潮流。
然而,古今中外政治制度转型的各种先例,使我们不能不对中国下阶段的历
史进程忧心忡忡。我们不能不问:这一过程在中国究竟以和平方式还是以非和平方
式进行?
为了促进中国未来的和平发展,我们特提出本《和平宪章》。
我们深信,中国政府中有历史洞察力的人士也同样认识到上述问题及其迫切
性。顺其潮流,顺应民意,向多元民主政治变革,这是不可逾越的中国出路。
政府只有认清形势,开放党禁,还政於民,正视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接受人
民的监督,唯此,才能使社会变革过程尽可能少出现冲突和动荡,对社会经济和人
民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今天的国际国内形势,无论从哪方面说,都绝不允许“六四”那样的惨剧重
演。
当前问题的关键在於:社会变革必然使当权阶层和某些既得利益者受到一定
的冲击,而使他们由此会对变革持消极、排斥态度,以致对和平的、程序化的政治
转型产生消极作用。
至於台湾海峡两岸的问题,其关键并不在於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统一,而
在以什么基础、在什么共识上统一。
我们认为:两岸当权者应以“全国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为原则,共商国是,
实现中华民族大和解,以求在和平稳妥的方式下,以民主体制为基础,实现和平统
一大业。
全国人民,作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将在民主改革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
用。我们应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积极面对各个层面,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
、教育、职业、环境、日常生活……的不公平现实,建立人民的信念,为实现或恢
复本应属於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奋斗。以上的政治实践,不单是人民的权利,亦是人
民的当然社会责任。而积极的和平抗争行动,更将为人民凝聚最大的道义力量,唤
起全国人民对身处环境的关注;并且促使任何当权者必须正视造成种种社会不公、
腐败和压迫的责任,以及要面对人民的正义要求。从而,必须在是否顺应人民的意
志和是否承担改革这些关键问题上,作出公开的表态和抉择。
我们特别提醒中国政府,为了避免政治变革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出现混乱和
冲突,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况,当局从现在开始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防患於未然
,尽早采取主动措施,逐步缓和局面,抓住当今人民普遍怀有变革要求的有利时机
,顺应潮流,否则便必须对可能出现的不幸局面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在考虑中国和平发展的前提下,特向中国政府以及包括海峡两岸、港澳
及少数民族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和海外同胞,向海内外一切致力於社会进步的团体,
郑重推荐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和解程序。
第一,我们认为,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政府完全有义务遵
守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的一切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从保障人民的人权入手,
立即制定各种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通信、集会、结社(包括各种职业团体和政党
)、游行、示威、罢工以及公民自由出入国境等方面的法规,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各
种自由、权利和保障。废除“反革命罪”和“劳动教养条例”,并在国际舆论和国
内人民的监督下严格执行。
第二,我们呼吁中国政府拿出承担历史性变革的宏大气魄,从速制定并建立
起一种战略措施,以保障从一元化演进到多元化并建立起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在
政治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不要成为变革的障碍和造成社会性的对抗。
第三,在促使中国政府承认以上两条的前提下,我们呼吁全国民众和海内外
一切进步力量重视中国政府可能产生的正面作用,主动地提出各种具有可操纵性的
积极建议,争取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民主变革的进程。
第四,我们敦促中国政府首先做出必要的和解姿态,那就是立即为“六四”
昭雪,释放因“六四”和其它政治原因入狱的一切政治犯,恢复其政治权利,给所
有“六四”遇难者及其他政治受害者或家属发放赔偿金。同时,追究造成“六四”
惨剧的法律责任。
第五,我们呼吁中国政府解除一切对政治流亡者的法律禁令,允许流亡国外
的所有持不同政见者回国。我们坚信,中国的问题只能由中国人自己在中国本土解
决。因此,我们呼吁海外所有有志於献身祖国的人,争取回国参加中国的经济现代
化和政治民主化建设。
第六,在中国政府制定与实施结社法并开放党禁之前,海内外的政治团体、
社会团体与政党,均应主动到有关部门去登记注册,促使当局承认人民的基本权利
,尽速制定有关法规,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与此同时,各方应以公开与
非暴力为原则,理性的展开各种和平行动。以此作为争取人权和实现民主所应有的
最低限度的压力方式,加速结社和组党合法化的进程。
第七,我们呼吁台湾海峡两岸政府立即展开直接的谈判。我们相信中华民族
的凝聚力足以使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我们呼吁中国政府明确作出:在没有外国政
治实质干预的情况下,不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承诺。首先开放大陆门户,让两岸
同胞自由往来;以同等态度对待台湾的国民党、民进党及其他政党,在条件成熟时
,允许台湾的政党到大陆发展。我们也呼吁台湾朝野能对等地允许包括共产党在内
的大陆政党到台湾发展,从而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社会政治整合。我们也呼吁台湾
民进党放弃“台独”主张,积极致力於包括大陆、台湾、港澳在内的全中国的民主
进步事业。
第八,我们呼吁中国政府充分尊重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民主自治权利,以主权
归中央、治权归地方为原则处理港澳回归祖国的问题,充分尊重当地同胞对社会、
政治、经济制度与生活方式的选择和安排。
第九,我们呼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同时呼吁政府处理
少数民族问题时,以民主、平等与和平为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包括自决
权),放弃以武力维持大一统的观念。
我们建议:召开包括中共、台湾、港澳、少数民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在内
的国是会议,共同讨论中国和平变革与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问题,并敦促两岸政府
开展政府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对话,加速和平变革和民主统一的进程。
第十,我们呼吁全国人民以积极、团结的和平方法开展长期的民主运动。反
对独裁压制,争取实现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权利,争取宪政的民主改革;反对各种特
权和不公,争取社会公义;反对贪污腐败,争取廉洁政治。并且在此基础上,按照
实际的社会状况,提出各项主张和具体要求。
这就是《和平宪章》所倡导的精神和宗旨。
我们相信,上述十项建议不仅符合中国人民的期望和利益,也是中国下阶段
历史发展的理性要求。我们郑重希望中国政府理解我们对中国和平发展的殷切期望
,并接受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要求和主张。
我们呼吁所有中国人与全世界的炎黄子孙和我们一切来联名表达希望中国实
现和平的政治转型,及海峡两岸实现和平统一的共同愿望。
《和平宪章》是所有认同本宪章的海内外中国人不分政治派别组成的自由而
公开的非正式团体,并以个人和集体的努力,为和平过渡到一个多元化的政治力量
并存的民主的统一的中国,而开展各种公开的活动。
《和平宪章》欢迎海内外同意其观点的人士以各种有效方式支持和参与它的
工作:发起签名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以积极的和平行动争取民主改革和实现社
会公义。
《和平宪章》十分重视中国政府有可能促使中国和平地完成从一元化到多元
化民主政治的作用,因而真诚地希望中国政府能肩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任务。当前
中国政局正处在非常严峻的时刻,我们强烈敦促政府再不要错过这个历史的机会。
《和平宪章》所提出的各项措施只是我们就目前情况下所能看到的具有可操
作性的一些步骤。我们坚信,本宪章主张和平变革的精神,不但符合中国人民的根
本利益,而且是当代中国的理性抉择,亦是中国现当权者的出路所在。
《和平宪章》签署人包括各界人士,他们作为本宪章的发起人,对该宪章承
担责任。同时,适情推荐发言人,在与中国政府对话、与台湾当局对话、以及在国
内外的公共场合中全权代表《和平宪章》。本宪章运动日後公布的文件依其重要性
程度仅由发言人签发。全体签署人均有义务接受各界人士的签名,与有志於实现本
宪章的各界人士一起来开展各种积极的和平行动,并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让我们和
全体中国人民一道,为中国的和平民主变革与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而努力吧!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周国强、秦永敏、宋书元、杨周、刘念春、陈旅、李海、钱玉民、沙裕光、何德普
李均庭、林修、陈仕强、谢力芳、梁国雄、李一平、余正声、晓希、李韶军、刘子
廉、范似栋、林潮、陈佳勇、古思尧
《和平宪章》成员及发言人的联系地址如下:
美国:
联系人(发言人):宋书元
地址:Song ShuYuan
1222 Kemble St. 3RDFL
Rear North
Utica, NY 13501
杨周:
Tel:(718)-898-2153
香港:
联系人(发言人):陈仕强
地址:香港励德村德全楼2613室
(每逢星期二晚)
Tel:852-25704462(晚)
Fax:852-23815052
《和平宪章》(第二版本)修改简要说明
宋书源
修改後的第二版中,仍坚持了第一版本(原草案)的精神,呼吁人民应以公开
、非暴力为原则,理性地开展各种和平行动,力促社会变革。同时,希望政府要顺
应人民怀有变革的要求,争取主动,与人民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为和平过渡
到民主统一的中国而努力。
修改讨论中,一致赞同,在收集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政局的变
化,适时推出第三版本、第四版本……经过反复的斟酌,对第一版的一些内容、词
句作了慎重的处理,有删节,也有增补。在体现原文的理念并认识到原条款仍具重
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因此,在第二版本中作了必要的保留,其中有些条款也作了
适当的改动。此次毕竟是在原文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不是推翻重写,这是需要说
明的。
修改中,对实现民主大势所趋的必然性,借鉴了近期国内民运人士诸如“反
腐倡廉”等一连串动作的内容,也做了扼要的充实,在修改後的第二自然段中体现
了。
原文中出现的“大陆政府”一说,改用“中国政府”较为适当。在讨论中,
认为原文中大陆、台湾统一问题与其它问题的论述相对冗长,因此作了一定删节。
第二版本中,提出政府要正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也特别提醒中国政府
,抓住人民怀有变革要求的有利时机,顺应潮流,否则便必须对可能出现的不幸局
面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原文:“以求在和平稳妥的方式下……实现和平统一大业。”段落之後,
我们增加了公民权利、社会公正、教育、和平抗争等提法。这些提法均是我们今後
要产生的文章、文件需要讨论及阐明的内容。
第二版本第一条中,废除“反革命罪”後面另加上了“劳动教养条例”。近
几年来,我们注意到,国内有许多民运人士被与现行宪法相抵触的“劳动教养条例
”剥夺了人身自由,投进比监狱还恶劣的环境中。这种违宪行为必须引起世人的关
注。
原文第三条“大陆政府是唯一有可能主导大陆和平变革的力量”这一观点,
在第二版中有了重要的转变,修正後的文字取消了“唯一”,而突出“共同”推进
民主变革的进程,以强调人民的力量不可忽视。
在第二版中,加重了“再次提醒政府”,再不要错过这个历史机会”的警示
。
我们相信,走民主政治之路是政府走出困境的明智选择,也是不可逾越的中
国之路。
《和平宪章》草案的修改是在诸多不便的环境中和条件下进行的,也仅出於
为中国人多争一分权利,减少一分专制,向前推进一步民主的愿望而进行的修改。
我们认为,如果推出的第二版本,能够引起广泛的争论和讨论,甚至是尖锐
的批评——这也是一种参与,对此我们均持欢迎的态度。这种积极参与的精神不但
证明了《和平宪章》的自身价值,同时已构成了《和平宪章》宣传、提高、升华、
完善的运作过程,其实这也正是《和平宪章》的产生和不断修正的意义所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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