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号-争鸣 薛伟简介 薛伟文章检索

 
谁霸占了《中国之春》............薛伟
 
 

谁霸占了《中国之春》?

薛伟


  五月二十七日,在民联阵“二大”上,民联阵理事长伍凡在代表民联阵理事会发
言时讲了这样的话:“……到了一九九三年的五月份,由朱嘉明理事长代表中国民
主联合阵线和以于大海、薛伟为代表的当时还霸占着《中国之春》的那批人进行谈
判。……”在同一发言中,伍凡使用“霸占”的提法,尚不只这一次。
  本来,为了民运内部的团结,我不愿再纠缠以前的是非。许多朋友,包括民联阵
的许多成员,也有同样的想法。遗憾的是,这次伍凡面对着上百名与会者和媒体的
注视,又旧事重提,而且是在代表民联阵理事会发言时提的,使用的是“霸占”这
样的严重说法。这就逼使我不得不对两年来的风风雨雨作一个回顾和总结:到底是
谁霸占了《中国之春》?

谁冒充民联、民阵的合并产物?

  九三年一月的华盛顿民联、民阵联合代表大会,本来是一个重振民运的契机。为
了使大会获得成功,我和很多人一样,花费了大量心血,并参与了大会经费的筹集
。可惜的是,也有一些人一开始就把眼睛盯在主席等位子上,对联合是否能成功,
则采取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的人更是为争位子使用了不正当手段。比如
,大会主席团成员齐墨、姚勇战等人曾指出,後来背信弃义参加主席竞选的徐邦泰
,本人就参与了制造假代表。又如,原民阵组织干事卢扬曾出据书面证词,指出民
阵方面的与会代表很多是指定的,从未按照章程经过基层选举。
  我们且将大会代表的合法性问题留存不论并暂时忽略掉。根据在联合大会上通过
的民联阵章程,民联阵的理、监事分区选举,共设十五名理事、九名监事,其中七
名理事(不到半数)、五名监事(不到三分之二)由美洲代表选举产生,八名理事、四
名监事由欧洲和亚太代表选举产生。美洲的理监事,是在大会结束後,由在场的美
洲代表选出的。这个选举是否合法,我难下断言。由於许多原有代表未能到会,大
会上临时进行了代表的递补。既然此时大会已结束,临时递补上的代表还有资格参
加理、监事选举吗?我看好象是应该没有资格。
  欧洲和亚太理监事的选举,就更成问题了。我曾看到有这些地区大多数原始代表
签名的决定搁置理监事选举的声明。既然大多数代表反对进行理、监事选举,选出
的理、监事又有什么合法性呢?而且,当对选出的理、监事资格有争议时,本来是
应该由大会主席团进行调查和裁决的,但事实上从没经过这样的过程。
  联合大会准备成立的新组织是三权分立的,其理事会的存在是组织本身存在的前
提。联合大会上,确实通过了一些有关合并的决议。但即使我们忽略大会代表的合
法性问题,这些决议也只是为合并提供一些必要的授权;合并的真正实现,仍然要
等到理、监事会选举和有关合并的法律手续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联合大会後、理
监事选举完成前,作为民联、民阵合并产物的民联阵是明显地尚不存在的。既然民
联阵尚不存在,民联、民阵以及民联的刊物《中国之春》当然要继续按已有的安排
运作。我和于大海等人在联合大会前是《中国之春》的工作人员。我们在联合大会
後、合并完成前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怎么是“霸占”?
  作为民联、民阵合并产物的民联阵後来产生了没有呢?联合大会後我们觉得,“
真民联阵”的产生,也许只是个时间问题。实际上,在我们停止《中国之春》工作
之时,我们仍是这样想的。但後来的发展表明,这个“真民联阵”从来没有产生。
如上所述,大会後的理监事选举,其合法性是很成问题的。但我并不敢仅根据这一
点作出判断。我的另一个根据是,後来在加州注册的民联阵,跟联合大会上讨论的
民联阵在法律上完全是两回事。根据我看到的材料,在加州注册的民联阵是九三年
二月十八日由徐邦泰、朱嘉明、伍凡三人注册的;在注册文件中,徐邦泰是理事长
,朱嘉明、伍凡是仅有的另外两名理事。民联阵不是应有十五名理事吗?当时,即
使美洲已选出的理事,也有七名之多。注册文件上说只有三名理事,用意何在?而
且,徐邦泰连理事也不是,怎么竟成了理事长?唯一的可能解释是,这个“加州民
联阵”是徐邦泰等三个人的,与民联、民阵以及联合大会通通没有关系。既然如此
,民联阵当然无权继承《中国之春》。
  这些道理,我和于大海等人曾当面向徐邦泰、朱嘉明等人讲过许多次。可惜的是
,徐、朱等人对我们的意见完全听不进去。

谁对同志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九三年四月底,民联阵向纽约法院对我和于大海、胡平三人提出控告,要求我们
停办《中国之春》。在控告过程中,民联阵负责人充分表现出了对民运同志进行残
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本事。民联阵所要求的,远不止是让我们停办《中国之春》。
民联阵还提出,让我们偿还出版九三年三、四、五月号《中国之春》的经费约七万
美元。这三期杂志宣传的是民主思想,并没有用於搞内斗,民联阵却要让我们个人
偿还。
  九三年四月中旬民联阵使《中国之春》帐户封冻後,杂志运作顿时陷入困境,连
支付基本开销都成了问题。当时,正该发一位打字小姐的工钱。为了维持局面,我
用私人帐户的支票先垫付了这笔钱。善於捕风捉影的民联阵立刻将这张支票当成了
我贪污公款的证据(这也是民联阵仅有的“证据”),并要求法院封了我的个人帐户
。民联阵虽然从我的银行帐目中一无所获,却给我和我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
便与困扰。实际上,我接管民联财务後,每个月都向联委会、监委会提出了详细报
表,民联及《中国之春》的每一分钱是怎么花的,徐邦泰、郭平等人都十分清楚。
直到联合大会前後,这些人还一再说我钱管得好、帐作得清楚。因为发生了关於《
中国之春》的争执,他们就一下子翻了脸,指控我贪污。
  出庭日期确定後,有一天,民联阵的人来到《中国之春》编辑部,要我交东西。
我说,那要看出庭的情况呀。没想到,他们借此就又去法庭诬告我们,说我们在策
划转移《中国之春》的财产,违反了法庭的命令。大家知道,藐视法庭是有坐牢的
危险的。民联阵的负责人这样诬陷我们,真是心狠手辣。
  民联阵的人还在媒体上制造更为耸人听闻的谣言,损毁我的清誉。事後我向民联
阵的负责人表示抗议时,他们说这是个人所为。但我不能理解的是,有关文章是与
徐邦泰给我们的两封信发表在同一张报纸上的,如果是个人所为,诬陷我的人怎么
会有这些信呢?再有,如果是个人所为,对於一个这样诽谤民运同志的民联阵成员
,民联阵的监事会为什么不调查、不处分呢?
  当时,由於帐户被封冻了,我们领不到工资,连维持生活都有困难,要想花钱请
律师打官司就更没办法了。而民联阵的人联合大会後将为联合大会筹到的专款十万
余美元拿到了手,他们用这笔钱和我们打官司,自然是实力雄厚、来势汹汹。我们
尤其担心的是,官司有可能拖上很长时间。此外,我们当时是按民联的原有体制运
作的,但这个体制由於联合大会带来的分裂,已是残缺不全。考虑到这些不利因素
,同时为了顾全民运大局和避免内争升级,我们终於在九三年五月停止了《中国之
春》的工作。

谁霸占了《中国之春》?

  民联阵对我们的控告引起了民联、民阵众多成员的强烈反弹。九三年五月九日,
在洛杉矶参加民运团体联席会议的民联、民阵成员决定,由马大维、莫逢杰、吴方
城、项小吉组成法律诉讼小组,在法律上对民联阵进行追究。经过研究,法律小组
决定,向加州总检察长提出民联阵不能作为民联、民阵合并产物的理由。
  九四年六月六日,加州总检察长在研究了各方的证词後,发表了正式的意见书。
意见书明确指出:“民联阵\强调{不是}作为任何州内或州外的组织的在本州的合法
合并结果来注册的,它不是合并的产物。很明显,民阵和民联是分别依照法国和纽
约州的法律现今存在的组织,这两个组织将继续根据他们在本州以外的公司章程存
在,而不受加州的民联阵的存在的影响。”(原文:“The ADC was \强调{not} in
corporated as the result of any legal merger in this state of any corpor
ations, foreign or domestic. It is not a ‘surviving corporation’. It a
ppears evident that the FDC and the CAD currently exist as corporations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New York and that these two organizations w
ill continue as existing corporations pursuant to their out-of-state cor
porate charters irrespectiv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ADC in California.”
)基於民联阵与民联、民阵在法律上互不相关这一前提,加州总检察长拒绝了民联、
民阵要求解散民联阵的请求。
  既然民联阵不是合并的产物,它当然应将包括《中国之春》在内的民联、民阵财
产还回来。至少,这时民联阵总该与民联、民阵就遗留问题进行协商了吧。实际上
,在总检察长的意见书发表後,民联、民阵的朋友们曾表示,该是停止公开的争执
、私下协商解决遗留问题的时候了。不幸的是,民联阵马上将总检察长的意见书加
以曲解,并把经曲解的消息捅到了《世界日报》上。在这种情况下,民联、民阵才
不得已於九三年六月十日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
  这项声明的要点包括:“一、民联、民阵赞同加州总检察长对於民联、民阵与民
联阵相互关系的判定,即民联和民阵始终是合法的、独立存在的民运团体,民联阵
只能作为另外一个新成立的组织,无权自认为是民联、民阵合并的产物。二、根据
加州检方的以上判定,民联阵成立後强行接管、占有一切属於民联、民阵的财产,
包括《中国之春》杂志、多达十万余美元的联合大会经费、部分档案材料和部分总
部和基层组织的财产的行动,均属非法与无效,民联阵必须立即将以上财产分别归
还两组织。三、鉴於加州检方已正式判定民联阵作为民联、民阵两组织合并产物的
非法性,事实与法理已基本理清,一九九三年五月开始的法律行动所诉求的目标已
基本实现。尽管我们享有并保留追究民联阵自称是民联、民阵合并产物造成的伤害
的权利,为了尽快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大陆民运工作上来,我们决定:两组织针对民
联阵非法作为民联、民阵合并产物的法律行动至此告一段落。有关以上遗留下来的
非法占有两组织财产等问题,尽管我们保留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追回的权利,我们愿
意与民联阵有关领导人尽快坐下来,尽可能以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可是,民联阵这批人又怎么会轻易将已经拿到手的东西交还呢?实际情况是,民
联阵为了继续打《中国之春》的招牌,不惜颠倒黑白,硬说加州总检察长宣布了民
联、民阵已解散、民联阵是合并产物。关於这一点,任何稍懂英文的人,只要去读
一读民联阵办的《中国之春》上的有关文章,就会判别清楚了。(值得肯定的是,自
从马大维发表了“盼民联阵停止弄虚做假”一文後,民联阵便开始了对总检察长意
见书的持久的沉默。)只是由於民联、民阵至今没有正式提出法律控告,民联阵才得
以维持既成事实,继续出版《中国之春》。
  究竟是谁霸占了《中国之春》?答案应当很清楚了。
  我不希望看到由於重提《中国之春》归属问题而引发新的法律纠纷,愿在此劝请
民联阵负责人自爱自重。

谁利用《中国之春》搞内斗?

  九三年六月,民联阵开始办《中国之春》。如果民联阵能象以前民联那样,将《
中国之春》办成为整个民运服务并反映各派意见的杂志,也许事情就简单多了。不
幸的是,民联阵从一开始就把办刊的方向搞偏了,使《中国之春》成了内斗的工具

  徐邦泰在九三年七月号的《中国之春》上写道:“遗憾的是于大海拒绝续任社长
,并在《中国之春》上一连三期拒登‘中国民主联合阵线主办’字样。经多方斡旋
无效後,民联阵理事会不得不决议诉诸司法解决。如今,官司已经庭外和解。徐邦
泰挽留于大海、胡平、薛伟等所有工作人员,由他们自行决定去留。于、胡、薛决
定另办《北京之春》,而新组织却只有承担债务,在极困难的情况下出版《中国之
春》‘六四合刊’。”首先,徐邦泰这样大谈官司是很不应该的,因为官司庭外解
决时,大家都曾承诺不事声张。其次,我们认为由徐邦泰等三人注册的“加州民联
阵”不是合并产物,当然就没有同意写上民联阵主办。“承担债务”也是假话。民
联阵拿走的民联民阵财产光是现款就有约十万美元,若以此还债,是绰绰有余的。
据徐邦泰在民联阵“二大”上讲,民联阵就是用这笔钱出版的那本一百六十余页的
“六四合刊”,由於把钱用掉了,民联阵至今还欠着华盛顿大会代表的路费等债务
。而手里拿着十万美元出一本杂志还说是“极其困难的情况”,岂非装穷骗鬼?
  九三年底民联、民阵在分别召开“六大”和“三大”时,都曾表示希望与民联阵
改善关系。对此,民联阵毫无积极回应。相反,九四年二月号的《中国之春》专门
发表了“民联阵严正声明”,对民联、民阵的大会进行攻击。声明甚至说:“……
万润南等少数人之所以置中国民主运动大局於不顾,出於他们不能接受年初联合大
会依照民主程序选举出局的现实,也出於拒绝移交民阵二百多万美元帐目和财产占
有的需要。”实际上,万润南等人并未参加联合大会的选举,而指称万润南等人有
数字在二百万美元以上的经济问题,更是令人震惊。贪污二百万美元,决不是普通
的民事纠纷,恐怕可以够得上死刑了。果真有此事,民联阵为什么不追究?抑或二
百万美元的数字是捏造的?不管怎样,发这样一个声明,对民运何益?
  九四年五月号的《中国之春》,刊登了伍凡的一篇文章。文中说:“万润南、于
大海、吴方城等人在澳洲悉尼、墨尔本两地分别紧张地召开所谓的‘民联六大’和
‘民阵三大’。……万、于等人的活动是对付民运组织,要置民联阵於死地。‘民
联六大’和‘民阵三大’实为欺世盗名、掩耳盗铃。”伍先生的“阶级斗争的弦”
看来绷得太紧了。民联、民阵开自己的会,会上又强调希望与民联阵搞好关系,却
让伍先生联想到“要置民联阵於死地”。有这样的想法,别人也没办法,但总不该
破口大骂,说什么“欺世盗名,掩耳盗铃”吧!
  九四年九月号的《中国之春》,发表了民联阵理事会会议的新闻公报。公报说,
民联阵“聚合整编了原民联、民阵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基层支部和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的会员”。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看出这不符合事实;民联阵如果真“聚合整编
”了原民联、民阵的百分之九十五,民联六大、民阵三大就根本不可能开得起来,
旁人也根本不会认为民运发生了严重分裂。这篇新闻公告还说:“一九九三年一月
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原民联、民阵的联合大会是成功的”。为什么民联阵对民运的
重新整合一直不热心?我们从这里找到了答案。原来,民联阵有和常人相反的逻辑
,认为导致民运分裂的联合大会是成功的!
  王若望说徐邦泰等人拿走联合大会的捐款没有道理,捅到了民联阵一些人的痛处
。王若望自己承认,他说了“重话”。此时民联阵若能不予还击,或者限於就事论
事,该显得多么大度。民联阵怎么干的呢?在九五年二月号的《中国之春》上,民
联阵的“总部发言人”专门发表了一篇“对王若望再三诽谤民联阵的回应”。这样
一来一往也罢了。叫人恶心的是,同期《中国之春》还专门重印了九三年《中央日
报》的一篇文章,大揭王若望四十年前批过胡风的“老底”。为报私怨搞这种“大
揭发、大批判”,不是显得水平太低了吗?这还不算完。九五年三月号的《中国之
春》又刊登了王德耀致王若望的公开信。同期杂志还在声称不刊登胡志伟的来稿的
同时,刊登了胡的一封信,人们可从这封信中了解到,胡曾给《中国之春》投过一
篇题为“全球中国民运总召集人王若望是混子、棍子、骗子、疯子、痞子”的文章
。《中国之春》把这样的题目登出来,就已经造成了对王若望进行人身攻击的效果
了。人们要问,这下总该完了吧?实际情况是,还没有完!在香港发行的九五年四
月号《中国之春》又发表了胡志伟一篇题为“答王若望”的文章,继续攻击王若望
。文中最荒唐的指控是,“至於‘国有大中企业长期亏损’,则和王若望这个混子
直接有关”,理由是王曾任上海柴油机厂厂长。
  《中国之春》的问题,远不只这些。《中国之春》上还刊有攻击民阵副主席齐墨
是“共党代办”的文章,以及徐邦泰自吹自擂,将魏京生九三年获释、北京申办奥
运失败甚至李鹏当选总理得票较少全都归功於民联阵的文章等等。篇幅所限,我就
先不再这里详细介绍了。

对民联阵的希望

  民联阵澳洲维省分部的杨晓鸥、胡永大、林紫洪、施晓军、薛任、曹勤伟、任华
、王建鑫等人今年五月在一封公开信中指出:“《中国之春》是海外民运的一杆旗
子,也是海外民运的主要舆论阵地。多少能人志士是看了‘中春’後才踏上民主运
动的不归路。但是我们认为‘中春’的质量大大不如合并之前,其影响力急剧下降
。合并之前维省‘中春’订户在150人左右,如今却不到30人。我们在‘中春’上再
也见不到以往熟悉的名字和他们的文章。我们同时认为‘中春’不应该成为个人发
泄私恨的渠道,为个人树碑立传的工具和对民运同仁攻讦的武器。二年多来笔战不
断,‘中春’经费却越来越少,乃至已养不起一个全职人员,而不得不向基层组织
乞求要钱。在‘中春’最困难的时候,单是我们维省四个支部就向总部捐了9210澳
元。对目前‘中春’的状况和质量我们极为失望。……更令人愤恨的是,汪(小风)
以召开‘中春’研讨会为名公开贩卖邀请函,每张400澳元,仅在墨尔本就卖出27张
,共计10800澳元。……民联阵成立後短短的两年就从澳洲维省一地捐骗卷走近三万
澳元。这种公开诈骗的行为在海外民运圈内实属罕见。”
  我们可由此看出,民联阵面临的问题很不简单。我认为,民联阵负责人在处理面
临的问题时,有下、中、上三策可供选择。其中的下策,就是继续采取两年来的一
贯做法,坚持说民联阵是民联、民阵合并的产物,坚持说民联、民阵是非法的,同
时继续攻击某某人贪污两百万美元,继续攻击某某人是混子、棍子、骗子、疯子、
痞子,继续攻击某某人曾经如何霸占《中国之春》,继续攻击某某人“欺世盗名、
掩耳盗铃”。对组织内外的批评,则不予正视、粉过饰非。这样下去,民联阵将会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长期处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之中。可采取的中策,则是避
免再谈与联合大会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是非问题,避免再用《中国之春》攻击民运同
志。同时整顿内部,踏踏实实做一些对民运有益的事。这样天长日久了,与民联、
民阵的关系自然会有所改善。这个办法的缺点是见效较慢。民联阵的上策,则是接
受民联、民阵的邀请,与民联、民阵展开商谈,找出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方案,一劳
永逸地解决各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中国之春》的归属问题,真正落实民运组织的大
联合。何去何从,且请民联阵诸君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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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薛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30日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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