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号-民主墙 华骅简介 华骅文章检索

 
中共腐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华骅
 
 


中共腐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华骅


      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主导,发动了新一波的反贪污腐败运动,借此机会,上海
帮把北京帮轰得土崩瓦解,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自杀,北京市市委书记下台。然而
,人们不禁要问,江核心树立的这面反贪污的红旗到底能打多久?江核心本身这面
红旗到底能打多久?
      据报载,去年中共检察机关立案的贪污、贿赂、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高
达六万零三百一十二宗,比上一年增加百分之七十三点九;检察机关查处营私舞弊
司法人员和行政人员达四千零七人,比上一年上升百分之五十点八。……腐败案件
以每年五成以上的速度上升,不得不令人触目惊心。
      近年来,中共官场上的腐败现象以惊人的速度在扩散与恶化,是中共拒绝政
治改革而造成的。由於经济改革的快速进行和法制的固有薄弱,中共经济改革的过
程实际上成了权力致富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由於没有法制的制约
,各级官员的贪欲也不断地增大。过去,有些官员只是通过调拨紧俏商品或买卖批
文而谋利,现在,由於“价格双轨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甚至深入到证券和
地产,共产党高官能卖的都卖,能买都买。以权夺钱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中国大陆贪污的一般行为有:收入不入帐或少入帐、虚报冒领、伪造涂改单
据、重复报销、监守自盗等。笔者根据各种报载资料统计得出,收入不入帐或少入
帐、虚报冒领、伪造涂改单据这三种贪污行为在整个贪污中所占的比例最大,这三
种合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八点五二。收入不入帐或少入帐是指贪污者利用主管後
经管公有财物的职务、工作之便,对应收入帐的财物,采取不入帐的办法或少入帐
的办法,即把公有财物在暗中私吞为己有。根据山东省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三年的
调查(下同),收入不入帐的贪污案件占总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四,贪污者的身份
极为复杂,有国家行政干部、公司的老总、工厂经理、一般的业务员等。虚报冒领
是指贪污者以加大业务费用或虚列专项支出的方法侵吞公款公物。虚报冒领的案件
占总贪污案件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四,贪污者多为厂矿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与财务人
员勾结的共产党领导人。伪造涂改单据者则以伪造和涂改单据的办法私吞公款公物
。这个贪污行为尽管占总贪污案件的比例不端很大,但它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在山
东省每年平均上升百分之三,贪污者的身份则无所不包。
      贪污的特殊行为包括:以公掩私,广克薄扣;以“礼”攻关,名送实留;以
贷行挪,聚财牟利;以技作崇,明盗暗窃;以策应变,智敛谋占;以证避罪,隐踪
匿迹;以乱障目,销证毁据;以逃脱罪,穷侵极吞。
      以公掩私,广克薄扣,是指贪污者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和负效应,
借改革的“缝隙”和政策的“弹性”,打着为公的幌子,千方百计地侵吞公款和公
物。山东省原太保供销社的崔元明通过这种办法就贪污三十八万元。以“礼”攻关
,名送实留是指贪污者利用商贸活动,“提成”、“回扣”、“捞好处费”等。山
东省龙口东风化工厂的副厂长郑祖海从事这种贪污,其金额达一百七十多万元。以
贷行挪,聚财牟利一般是银行的干部或职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以发放贷款之名
,将公款挪借给他人营利从中贪污利息,严重者是入股取股息,或炒股、炒房、炒
地面牟取暴利。光山东省海阳县建设银行的杜敦朴一个人就暴利六百七十多万元。
以技作崇,明盗暗窃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巧妙地窃取公款和公物。以策应变
,智敛谋占,这种贪污行为的特点是,预谋精细,行动诡秘,如山东省山东铝厂的
刘帮银,伪造他人签名或通过索取咨询费,侵吞他方的公款和公物。以证避罪,隐
踪匿迹是指钻法律空子,伪造“合法”证据,贪污公款。以乱障目,销证毁据则是
在乱中作案贪污,之後毁灭证据。以逃脱罪,穷侵极吞是近年贪污腐败最严重的一
种,贪污者大量侵吞公款後,潜逃国外。
      一般的受贿行为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即干部受贿式;利用工作之便受贿
,即基层受贿式;利用过去植物的影响受贿,即离休高干受贿式;利用亲戚或朋友
的职务受贿,即裙带受贿式。索贿的行为有:直接索贿,即以“提成”、“回扣”
、“提取好处费”等方式索贿;间接索贿,即通过“媒介”而索贿;因势利导式的
索贿,即利用手上的权力,卡对方或故意拖延,而让对方“心领神会”而主动行贿
。行贿受贿的方式有:“一对一”的方式,即明目张胆的行贿索贿方式;“返还”
的方式,即以“先吃小亏,後占大便宜”的方式。受贿的方式有:以“借、管、赠
”的方式受贿,即事先与行贿者统一口径,达成协议,以借用、保管、赠与的名义
,制造虚假证据,掩盖贿赂;以“礼、义、情”的方式受贿,即借用婚、丧、嫁、
过节等接受贿赂;以“价值差”受贿,即以“买卖”或“交换”的方式掩盖“差价
”的接受贿赂方式;以“时间差”受贿,即以拖延时间来接受贿赂;让代理人接受
贿赂;以娱乐的方式接受贿赂,甚至接受性服务方面的贿赂。
      中共总理李鹏在人大会议的政府报告中指出:中国若再不反腐败,就会亡党
亡国。色之厉,词之疾,似乎意味着中共第三代领导核心真的下定决心,要反腐败
反到底。然而,稍微熟悉中共运作的人,就不难发现,中共的反腐败运动历来是虎
头蛇尾。中共反腐败也不是从邓小平时代才开始的,在毛泽东时代就有反腐败运动
,比如一九五二年的“三反五反”运动。江泽民的确知道,中共官员的腐败已经危
及他的统治,因此他惊呼:“历代统治阶级中较有见地、较有作为的统治者,大都
是比较注意民心向背的。一旦忘记了这一条,失去了民心,腐败盛行,政权就保不
住了。”
      中共的历次反腐败运动,都是采用“人治”的办法,觉得自己的根基要被动
摇了,不高兴,就抓几个人来宰,这种“黑箱作业”的“人治”反腐败,怎么能够
有效果?先不说五十年代的反腐败运动,就是八十年代的反腐败,也是虎头蛇尾。
八六年,胡耀邦带头反腐败,最轰动的一次是,把当时人大副委员长叶飞的女儿叶
之枫判刑,之後就再也无法进行下去了;八九年的反腐败,当时的总书记赵紫阳为
了平民愤,承诺要大干一场,因触及高层利益,不了了之,赵紫阳也只好下台;今
天,江泽民的决心似乎比前两任更大,抓了一批,乃至把陈希同赶下台,这些都是
无用的。不从制度上去根治腐败,只能治标不治本,不能解决问题。
      中共腐败的根源在於它的制度。执政者拥有几乎无限制和不被监督的权力,
凌驾於社会和人民之上;政企不分,使得公有制的官员,一旦得到权力,就等於得
到利益,乃至全部公有财产;人民没有任何权力去制约和监督中共的权力和所为,
而且,中共党内的一切权力也都集中在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的手里,而不受任何监
督。这就是腐败的主要根源。中共只了解到腐败的严重性,而不了解腐败的根源所
在,因此,企图用一些“规定、条例、法规”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报载的
资料,自九四年下半年以来,中共各级机关颁布的反腐败的“法律”一千多个,规
定不许官员这个,不许官员那个。比如在这一千多个文件中,有一个是规定政府官
员不许买卖股票,然而,对已经(在文件颁布之前)买了股票者,或者今後仍然违反
规定,继续买卖股票者,应该如何处理,在文件中都没有写清楚。这种“立法”形
同虚文。
      中共自从一九四九年建政以来颁发的有关反贪污的刑事法律主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称《条例》)、《刑法》和《关於惩治贪污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但这但个刑事法规对贪污罪的概念都不相同。
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政府,颁发的法律,其基本概念有异,这在西方民主国家简直是
不可思议的事。《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以及附属机
关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务、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
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叙
述更简单,认为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
。”《补充条例》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三条对贪污罪所定的概念都不准确,并且模
糊。首先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很模糊,又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国家工作
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更不确切。并且,
把贪污罪的犯罪手段分为侵吞、盗窃、骗取和其他手段这四种类型,从逻辑上来讲
,更是混乱。从逻辑上来讲,“贪污罪犯罪手段”是母项,其他“侵吞、盗窃、骗
取和其他手段”应是子项。“行为特征”是这个划分的根据。但我们不难看出,划
分後的四个子项的外延之间不是全异关系,出现了交叉重复现象,犯了“子项相容
”的逻辑错误。在法治国家,由於法律概念的不统一或法律逻辑错误,会给司法机
构造成很多不便,甚至让它们钻法律空子。那么,在一个人治国家里,有了这个问
题,就更不好办了。
      虽然中共也有纪检、检察、监察系统,这些部门担负反腐败的任务,但是,
这些所谓的反腐败部门缺乏独立性,它们都从属於同级的党委。即使是中共党内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些反腐败的部门,由於受到党委的
指挥和控制,等於是党委在运作。比如,案件的处理要提交党委讨论,对重大案件
的调查也必须得到党委的批准。而各级党委又听江泽民一人的“黑箱”指挥,他爱
打谁就打谁。所以,有人说,江泽民表面上是反腐败,实际上是用反腐败来整肃异
己,打败自己的政治敌人。
      威权体制(专制制度)下,只要反贪污腐败部门具有独立性,反腐败还是可以
收效的,新加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局长或其他指派的调查专
员,不必取得法院传票,就可以逮捕涉嫌贪污份子,这包括财富与收入不符的人,
也可没收贪污罪名成立者的全部贿款。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署,对总理负
责,对贪污罪行的打击是全面的,从公共汽车司机到部长都一视同仁。新加坡真正
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举一个例子,同李光耀一起参加建国的元老、国家发
展部长郑章达,他在八十年代中,被国家反贪污调查局查出贪污五十万新加坡元。
案件在未上法庭之前,他向李光耀求情,遭拒绝,结果服毒自杀。正因为新加坡反
贪污腐败部门有独立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新加坡也就全民都支持严厉的
反贪污运作。
      政治学家何墨斯(L. Holmes)指出,共产党政府为了维持其统治的“合法性”
,不得不经常的大规模反腐败,但在反腐败的同时,共产党也就慢慢地走向结束自
己生命的终点。因为,当今的共产党已经知道,不可能光用“为共产主义而奋斗”
的口号来统治人民,他们心知肚明,社会主义要不断地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日
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因此,要进行经济改革。然而,在经济的改革中,权力和利益
的再分配,威胁到共产党的官僚体系。在这个问题,执政者要么得罪官僚,抓一批
,以得民心;要么得罪平民,把意志转向普通官僚,以得到基层官僚的支持。一般
来说,共产党执政者选择前者,今天的江泽民和李鹏也企图这样做。然而,就当江
泽民和李鹏他们动员民众和发挥舆论来反腐败,企图维持其统治的合法性时,他们
的根基已经大大的被动摇,因为他们这样做的代价是,激发了官僚阶层对政权的反
抗情绪;而另一方面,他们为了讨好民众,作出的种种“法治”许诺,最终将因为
人治的原因而无法兑现,反腐败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人民一旦发现自己上当了,
也会变成一股抗拒政权的力量。这两股力量的崛起,共产党执政者总不能永久用镇
压(像六四)的办法,来维持其统治。因此说,共产党的本质和法治是矛盾的。腐败
是人治带来的,这个携带在共产党自身的炸弹,终将爆炸,促使共产党自身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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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华骅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2月2日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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