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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历史证据的法律效用......丘宏达
 
 

日本人历史证据的法律效用


丘宏达


  日本某一媒体拿出了民国九年五月二十日中华民国驻日长崎领事冯免的致谢函,
函中因有“飘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和洋岛”一语,遂断定,这“
可以证明钓鱼台确实是日本领土”。这种说法恐怕是对历史的错误认知所致。
  其实日本这个媒体的“证明”也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早在一九七二年(日本昭和
四十七年)十二月日本“冲绳季刊”的二十三号中就已经收入那个感谢状。
  公元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清廷战败的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二项中,的的确确是把
“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而钓鱼台自古即属台湾的列屿,
这是日本人也都承认的;日本也在是当时,才取得了台湾和钓鱼台的主权。
  而日本是在一八九五年取得钓鱼台之後,才又把钓鱼台划入归冲绳县,而且民国
九年是公元元一九二零年,当时包括台澎和所属列屿都属於日本,这是当时冯免所
说“冲绳县八重山尖阁列屿”的由来,他并没有错。
  但问题在於二次大战後,於民国四十一年的中日和约,其中第四条明白规定,“
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专约
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束而归无效”。马关条约自然也随之作发,所以日本取得台湾
和钓鱼台的法源依据全部失效,日本当然对於钓鱼台不能再有任何主权的要求和主
张。
  所以仅凭民国九年的一封感谢函只能证明当时的情况,但对於近代史上的第二次
中日战争後的状况,就没有任何的解释能力了。
  如果日本主张在外交上,日本并不承认台北代表中国,所以没有权利向东京提出
权利的主张,那北京也应要注意其本身有关法律的执行。中共在一九九二年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为邻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他一切属於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岛屿。
  另第六条亦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
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日本与中共有邦交,中共对日本巡防舰一再侵入中共主张的领海,一直到最近才
敢抗议,为了要向日本借钱竟然不顾其“国家主权”到这种地步。
  至於日本右派份子到钓鱼台设灯塔或擅自上陆,也违反该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目前香港人民要到钓鱼岛插中共国旗,按照中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罩日公布实施
的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益……”,日本如敢
干涉,看看中共是否又为了借钱不派军舰及空军保护。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只有中共领土被他国侵入,不敢作声。而日本
政府更是纵容此种日本右派的不法行动,为什么不让日本人到北方四岛插旗,造灯
塔或其他宜示主权的行动。□
  (本文原载於九月三十日《世界日报》,标题为本刊所加,作者为马里兰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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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丘宏达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27日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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