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号-特稿 刘刚简介 刘刚文章检索

 
刘刚控告辽源市公安局
 
 

对辽源市公安局肆意践踏人权、非法剥夺我的公民权的检举和控告


刘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叫刘刚,因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被通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於一九九
五年六月十八日刑满释放,随後便被强行遣送回原籍吉林省辽源市。在过去的十个
月中,辽源公安局以剥夺政治权利对我实施监管为名,不仅剥夺了我的政治权利,
而且也剥夺了我正当的公民权、生存权、工作权,肆意践踏人权,对我进行疯狂的
迫害,有些甚至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在我被逼得走投无路,
难以维继的情况下,我只好强行摆脱辽源市公安局对我的监管和迫害,上书公安部
及最高检察院,控诉辽源市公安局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并提出我的正当合理要求

  一、辽源市公安局肆意践踏人权,大搞流氓恐怖活动
  辽源公安局的有关监管人员一直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可以剥夺公民的一切权利
。在此,我仅列举几件事,看看辽源市公安局是如何剥夺我的政治权利和对我实施
监管的。
  1、辽源市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抢劫公民财物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刘刚、刘明、刘勇兄妹三人领着
刘明七岁的女儿赵曦萌去为刚刚获释出监的刘刚、刘勇两兄弟购置衣物,并带上照
相机准备顺便合影留念。中午十二时刚走到位於辽源市中心的大什街交通岗亭下时
,一群一直都在跟踪尾随我们的约十多名匪徒便冲过来殴打我们四人,暴力抢夺我
们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及钱物。当时在交通岗周围值勤的交通警、巡警裴志刚、张柱
等十多名警察都立即跑过来“维持秩序”。但他们只是制止周围群众上前来帮助我
们。我请求着装的警察们立即制止正在抢劫的暴徒们并将他们缉拿归案,可裴志刚
却回答说他是交通警察,只管维持交通秩序,不管治安案件。但当裴志刚发现暴徒
们一时难以抢走我们的照相机时,他竟上前帮助暴徒们来殴打我们,并抢下照相机
交给了暴徒。而当暴徒们夹着抢掠来的财物四处逃窜时,裴志刚等着装警察却将我
们几个受害者团团围住,阻拦我们去追赶暴徒,裴志刚还反诬我们是阻碍了交通秩
序要扭送我们去公安局。
  在此次抢劫中,我们所带的日本潘太克斯照相机及闪光灯和一个装有一千多元现
金的拎包均被抢走,被抢财物折合人民币五千余元。我妹妹刘明身上多处被踢得青
肿,手指甲被裴志刚、王子旭等人掰碎。刘勇的眼镜被打碎,眼角、嘴被打破出血
。七岁的小女孩赵曦萌被踢倒在地。此後的几天都在夜里作恶梦而惊醒。
  日後,我陆续地寻找辨认出几个参与抢劫的案犯,其中有辽源市交警支队的大队
长赵立诚、警察王子旭,龙山公安分局政委李向武,他们当时都是着便装跟踪盯梢
我的人,其他几个参与抢劫的暴徒也都曾经多次与上述几人一道执行过对我的跟踪
盯梢任务,毫无疑问地是他们的同志和同伙。
  抢劫案发生後不久我们受害者便直接到管区的东吉派出所报案。王子旭等人也尾
随我们来到东吉派出所。我请求派出所的警察将王子旭等匪徒缉拿归案,但多数警
察都拖延不办,只有郭心晶骑上摩托车去追赶王子旭,但却又将王子旭故意放走。
此後,值班民警郭心晶详细听取记录了我们报告的案件发生经过,同意立案侦察,
认为该案属暴力抢劫,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所有参与此起抢劫的案犯都应至少判刑
五至七年,不妨听一下郭心晶在七月三十一日受理我们报案时的谈话录音。
  (播放录音)
  郭心晶当时还表示一定要尽一个共产党员、人民警察的职责,尽快侦破此案,归
还我们的被抢劫财物,但日後我又去追问他该案进展情况时,他却一再支吾搪塞,
只是告诉我这件事我绝对告不赢。
  抢劫案发生後,我多次去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市政法委、检察院、交警支队、公
安局等有关部门上访告状,但他们往往都是闭门不见或敷衍了事,只有人大常委会
信访办主任杨柳认真地接待了我,并将此案向人大常委会的几位主任作了详细的汇
报,後来又告知我人大常委会主管司法的雷主任及其他几位主任对公安局的这种违
法乱纪行为都感到极为气愤,已作批示责令公安局长周峰妥善处理此事,尽快归还
所抢财物,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建议我去找公安局长周峰交涉。但周
峰却总是闭门不见,有时还指使政治部主任毛英禄等人来辱骂和驱赶我。
  “七·三一”抢劫案已过去九个多月,辽源市公安机关於当日便已立案,但至今
没有任何作为,在我将凶犯指认给有关办案人员时,他们也拒不将凶犯捉拿归案。
而参与抢劫的所有凶犯,现在大多又穿上警服站岗值勤了,只有裴志刚於案发後不
久便被调离,不知去向。我们不妨听一段我於九五年八月八日找裴志刚时的录音(播
放录音二)

  2、辽源市公安局警察非法私闯民宅
  在我被遣送回家後,辽源市公安局成立的“刘刚监管小组”成员李文山、许文涛
几乎每天都要去我住所骚扰,从不出示诸如搜查证等能够证明依法执行公务的任何
证件。每次闯入我住宅时,许文涛等警务人员的言行多极端恶劣,粗暴、蛮横。当
我要求他们出示搜查证,否则就拒不开门时,许文涛就长时间地在外面敲门敲窗和
辱骂,严重骚扰了左邻右舍的安宁。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为了平静地渡过我的三十五岁生日,我拒不为再次私闯
民宅的许文涛开门,请听许文涛随後给我打来的电话录音以及他第二天来造访我时
的录音片段。
  (播放录音三)
  3、辽源市公安局以流氓恐怖手段威胁我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我回到辽源市後,辽源市公安局派来跟踪我的警察王子旭,赵文诚等人多次在我
家门口用摩托车、小轿车冲撞我和我家人,虽然我都及时躲过,但却撞坏了一辆我
骑的自行车,撞伤一路人和我弟弟刘勇。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跟踪我的便衣警察王子旭等人在我家门口又一次试图用摩
托车冲撞我,我当即向设在我家窗外的治安岗亭去报案、求救,请求当班值勤的警
察李兆臣、王宝库、张永江等人制止王子旭等匪徒的流氓行径,并指认王子旭就是
七月三十一日参与抢劫我照相机及钱物的罪犯之一,希望警察能协助我将王子旭等
抢劫案犯扭送到公安机关,可李兆臣竟说什么“我们在这儿的工作是专门来监管你
的,不是来保护你的。”当我告诉他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止各种犯罪行为
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时,李兆臣等值勤警察竟对我破口大骂,扭打我和我父
亲,王子旭也手持铁棍狐假虎威地来追打我们,扬言要拧下我的脑袋,打断我的腿
,迫使我们回到家中,长期闭门不出,我回到家不久,就接到几个流氓恐吓电话,
请听一段我匆忙录下的一段。
  (播放录音四)
  我家中经常能收到这类流氓猥亵电话,有些脏话简直不堪入耳,诸如“你与你继
母乱伦”之类。当然,不能因为这类电话与王子旭等跟踪盯梢警察的言行十分相似
以及经常是前後发生的就确认这类流氓恐吓电话必定是王子旭及其同志们的所为,
但在我家的电话是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打进或是一打进便被切断或放噪音干扰的情况
下,这类流氓恐吓电话仍然频频不断,我只能认定这是公安局或是邮电局的工作人
员所为,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有条件或许是有权力这样做。
  4、辽源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公民的通信通讯自由
  在一九九五年六月至十月的四个月期间,我住所的电话约有两个月时间被完全切
断与外界的通讯,其余时间即便是能通话,也时常是会因为一些敏感话题而被随时
切断或出现强烈的干扰噪音而无法继续通话,甚至正当我打电话时,电话机内出现
干扰噪音後又伴随出现高压电流打火,烧毁电话机,并险些电伤我和引起房屋失火
这种恶性事件。邮电局的有关电话维修人员都说这种奇怪现象在其它用户上是绝无
仅有的。只因为辽源公安局七科在邮电局二楼专设了一间办公室用来监听控制我的
电话,邮电局也表示无法修复我的电话。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期间,我在我租的一间住所中安了另一部电
话,但该电话在迁入我住所一个月後便干脆出现了只能打出不能打进的怪现象,但
是每当我外出刚一回家时总能听到电话铃响,我拿起电话讲话,对方便会挂断电话
,若是其他人代我接电话,电话挂断後紧接着会再次响起,直至我接电话使对方确
认我在家时为止。偶尔打电话的神秘人也开尊口讲话,但开口便会说是打错了。
  在我回到辽源的十个月当中,有很多朋友在电话中告知我给我寄过信、邮件或汇
款,但我除了收到过两次共折合三千元人民币的汇款外,未曾收到过任何其它邮件
,而在我出监前,我家里却是来信不断。即便是我身陷囹圄时,我每年也至少能收
到两封家信和两次汇款。
  当我去邮局发挂号信和传真时,邮局工作人员从不立即办理,而是先送到设在邮
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中去检查多时,然後将邮件退还我,要我拿出公安局的证明时
方可发出。我带着被退回的邮件去找邮局主管邮电业务的孙颜春副局长,他当即表
示邮局拒发邮件是不允许的,责令有关人员立即给我发信,但邮局业务员却辩称这
是邮局一把手的指示。孙副局长向一把手请示後,无可奈何地向我表示他已无能为
力。
  我与外界的通讯、通信联系受到诸如此类的种种干扰和限制,相信必定是公安局
与邮电局的所作所为,因为也只有他们才可能做到这一切。
  5、辽源市公安局无理限制我的居住自由
  我被强行遣送回吉林辽源时,辽源市公安局勒令我必须居住在父母家中,因为他
们早已在我父母家周围建起了一个治安岗亭并征用了几处住房作为监视岗哨。
  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也为了减少警察针对我而每天不断地到我父母家中经
常不断的骚扰、恐吓、传唤、拘捕进而给父母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和刺激,我一直
在争取离开父母家出去租房单独居住。可每当我去请示公安局监管小组时,都遭到
李文山、许文涛等监管人员的断然拒绝,并依据公安机关颁布的什么“临时居住管
理办法”之类的规定,说我没有权利出外租房单独居住。
  一九九五年十月,在亲友的帮助下,几经周折,我以朋友的名义租到一间住房。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特意租到一个与“刘刚监管小组”办公室仅一墙之隔、
相距不过五十米远的房间,房间的所有窗户无一不能与监管小组办公室的窗户隔窗
而望,尽管是非常有必要挂窗帘来遮挡阳光,但我不论白天黑夜都从未挂过窗帘,
以便让李向武、李文山、许文涛等监管人员坐在他们的办公室中不必借助於他们的
望远镜就能窥视我房间中所发生的一切。可就是这样,李向武、李文山、许文涛等
人还是频频警告我违反了他们的监管规定,勒令我搬回父母家中。李向武还带着辽
源市公安局的众多警察找到那些帮我租到此房的黄德友、陈宝全、李春光等人,恐
吓他们如果不能尽快将我赶走,就要被拘留,并警告他们不得将公安局找他们谈话
的内容透露给我,受到公安局的恐吓和压力後,他们几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
敢上班,每天轮番到我住所来轰我搬家,不妨请听一段租给我住房的龙山区第五房
屋建筑开发公司经理王卓义迫於压力来轰我退房搬家时的谈话录音。
  (播放录音五)
  此後,我多次试图去别处另租住房。可每次谈妥後,房主过几天後就又毁约不敢
再租给我了。
  辽源市公安局如此这般地限制我的居住自由,岂不是存心逼我去露宿街头吗?
  6、辽源市公安局无理剥夺我的工作权,切断我的生活来源。
  我获释回家後,出於生活所迫,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一份合适的工作或是申办个
体私营企业,但均遭到辽源市公安局设立的“刘刚监管小组”的无理拒绝和百般阻
挠。
  一九九五年七月,我去工商局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工商局拒不办理,说是要持
有公安局的介绍信方可申办,并告知这是公安局针对我刘刚个人制定的专门规定。
我又去公安局申请,监管小组成员李文山、许文涛几乎是每过十天就让我递交一份
要求修改的申请转送上级领导批准,李、许每次都是说上级领导要求我修改申请报
告再递交上去待批,如此反反复复,我按他们的要求共递交了五份申请,直拖了两
个月後,李文山、许文涛却告知我说上级领导不批准,因为违背了“十三条监管”
规定中的“不准担任个体、私营企业法人代表”之规定,但告知我可以以其他人的
名义来申办。
  一九九五年九月,我与一位朋友一道投资一万元合伙办起了一家“龙达贸易商行
”,并未写明我在其中担任任何职务,但公安局却要我每天早八时至晚十七时必须
呆在商行,其余时间则不准到商行,由於公安局一再的干扰,我於九五年十月将商
行迁至我的住所,此後,公安局伙同工商局、税务局、街道居委会等部门经常不断
地到我住所检查、登记,我的合伙人也经常被“请”去谈话和汇报,若有人来洽谈
业务,公安局会立即闯入执行公务,将来客带到公安局去审讯,使得我们无法开展
任何工作。最终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将我们的工商税务执照毫无任何理由地加以没
收、迫使公司在投入了一万元,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就停办。关门停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为了不牵连别人,我准备以姐姐的名义申办一家小型书店,
为了申办这家小书店,我先後按要求递交了四次书面申请,口头交涉达十多次,每
次递交申请後等待上级领导审批就要等半个多月,而每次得到的答复却都是要我再
按新的要求再写申请等待审批。第一次申请时是要我写明“书店成员、资金数额、
经营范围、书店地点”等等,半个多月後,又要我在原有基础上再写明“进书渠道
、资金来源”等等内容,一个月後,又要我再写明“谁去进书、谁来卖书、卖什么
书”等等内容,又过一个月後,公安局要求先租好门市房後再来申请,现在,已拖
了四个多月,我申办的这家总共不过两个职员,不过十平方米大小的小型书店尚未
通过公安局“刘刚监管小组”的许可。即便是公安局恩准了,我还得去工商局、税
务局、消防队、文化局去申办许可,而这後四个单位每每还会再让我回到公安局去
开介绍信,试想,等我这个书店真正开业,岂不得拖到二年之後吗?
  辽源市公安局在给我的亲友制订的有关协助监管我的六条规定中规定我的亲友们
“不准向刘刚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援助;不准帮助刘刚传递信件、不准给刘刚购买
车船票和提供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等等,若有亲友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公安机
关就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惩处。我表弟李泽辉一道与我乘车後代我交了五
元钱车费,第二天便被传唤到公安局,给予警告,政保科长王德福等人还威胁如果
再次违反“六不准”,便将其拘留。可想而知,辽源市公安局会是怎样限制我亲友
向我提供经济援助了。
  在过去的十个月中,辽源市公安局既不准许我做任何工作自谋生路,又不准许亲
友给我提供经济援助,切断了我的一切生活来源以及和外界的所有联系,这岂不是
要存心将我活活困死在辽源市吗?
  7、辽源市公安局株连迫害我的亲友
  一九九五年六月我回到辽源市之前,辽源市公安局就针对我的所有亲友制订了限
制与我接触的六条规定,并规定若有任何人违反六条规定就要受到警告或拘留处罚
。辽源市公安局伏广武、杨少华,东辽县公安局政保科长王德福等人负责监督我的
亲属遵守执行六条规定,尽管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二年,可我的亲友们都是遵纪守
法的合法公民,辽源市公安局有什么权力去对我的亲属制订特殊的“六条规定”并
剥夺他们的正当合法权利呢?
  我弟弟刘勇在探视我返回长春的路上,往往都要被辽源市公安局从长途汽车上劫
下带回辽源公安局审讯搜身,致使他几次车票作废不能按时返回学校教书,时常遭
到所在单位吉林省广播电视学校领导的批评,警告和扣发奖金,迫使他无法在该校
继续工作,只好另谋出路。
  我的朋友李杰,比我早一个月从凌源第二劳改队出监,九五年六月二十日来探视
我时,从我家出门後便被强行拘捕,後来得知已被收审关押在原籍双辽县收审所。
可叹他刚出监一个月就又入牢笼。
  我的表弟王树辉、唐弟刘保明从我家一出门便被李文山、许文涛及一群便衣强行
按倒拖上轿车带到公安局搜身、审讯、令其赤身罚站长达五个小时。
  我的同学王建波、李春光、张航斌、孟祥武仅仅因为我去他们家里拜访,便立即
被带到派出所受到警告和训斥。
   我进入一家宾鹏歌舞厅刚坐五分钟,便有一群警察冲入,责令歌厅立即停业整顿

  我乘出租车时,跟踪的警察王德福当即就将出租车司机的驾驶执照没收,要他随
後去公安局讲清问题。
  我住所的窗外在我回家前莫名其妙地安装了一个探照灯,照得我家彻夜通明,无
法入睡,周围邻居多次去交涉也迟迟未被拆除。
  在我刚一回家时,我家窗外临时修建了一个治安岗亭,每班三人,一天二十四小
时站岗值勤,当我从父母家搬出後,该治安岗亭也就关门停业,不再需要有警察维
护治安了。
  我家住所周围有多处住房被公安局包租,用来监视出入我家的人。
  与我接触的许多亲友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为了使他们免遭更多的牵连和迫
害,在此我不便一一列举。
  二、我的合理要求
  由於辽源市公安局对我的围困、封锁和迫害,不仅使我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而且将我逼到了无安身立足之地,难以继续维持生计的地步,辽源市公安局的上述
种种行为,不仅是严重地侵犯人权,而且有些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
行的有关法律,甚至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特此,我谨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有关部门提出下述几项绝非过份的请求。
  1、赔偿我经济损失二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其中包括: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王子旭、裴志刚等警察强抢去的财物折合人民币五千
元;
  龙达贸易商行被公安局无理勒令停办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
  通讯、通信不畅,电话形如虚设致使经济损失三千元;
  公安局阻挠我寻找工作,致使工作损失费五千元;
  刘明、刘勇被公安人员多次打伤後的治疗医药费二千元。
  2、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追究王子旭
、裴志刚、李向武、赵立诚及其同伙们的抢劫罪;王子旭、赵立诚及其同伙的蓄意
谋杀未遂罪和交通肇事罪,许文涛、李文山等人的滋扰民宅罪,以及辽源公安局对
“七·三一”抢劫案的不作为罪。
  3、撤销辽源公安局针对我亲友制定的限制与我接触的六条规定。
  4、撤销辽源市公安局针对我制订的十三条监管规定中所有与剥夺政治权利无关的
条款,诸如每周去派出所作一次思想汇报,和不许离开辽源市龙山区的规定。
  5、为了避免辽源市公安局的更进一步迫害,我请求在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暂
住北京市,以便於我及时上访告状。
  6、收回拨给辽源市公安局用来监视我的五十万元专用经费,拨出部份用於解决我
目前的住房、吃饭困难。
  7、允许我自谋生路,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
  8、取消辽源市公安局对我的监视、节省开支,因为辽源市的财政已十分困难,连
市政府机关都已停发工资,今年已宣布头五个月不发工资,各厂矿企业的困境就可
想而知了。
  诸多有关部门尽快答复和解决我上述请求。
  值在此联合国人权大会开会和“六四”七周年即将来临之际,我无意制造更多的
新闻,也无意给中国当权者添烦添乱,我不过是在争取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
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我不求中国警察能切实保障我的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侮辱、
我的人身、财产、生命安全不受他人侵害,但只求我的这些基本人权不再遭受中国
警察的无理剥夺和粗暴践踏。
  我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该是庄严神圣的,尽管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宪
法所赋予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通信通讯自由、交通旅行自由、乃至工作权、生存
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等等基本人权我同样应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
察部门应该是维护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机关,而辽源市公安机关的所作
所为,却恰恰是公安机关应该制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极大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
声誉和形象,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有责任有义务去立即制止和纠正辽源市公安局的
违法乱纪行为。
  最後需要声明的是我对本控诉书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吁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
果发现其中有造谣、诽谤的内容,请依照法律程序以诽谤罪来惩处我,但不可因为
我揭露了事实真相而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检举控告人:刘刚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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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刘刚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27日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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