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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释放魏京生.....(浙江)王东海等
 
 

无条件释放魏京生 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内) 王东海等


      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国政府宣布正式逮捕魏京生,在此之前,魏京生已被非法
拘禁了近二十个月,这早已违反了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条,现在不管出於何种目的而逮捕他同样是违法行为。魏京生和平地行使自己的言
论自由权,这是宪法第三十五条所明确的,逮捕魏京生严重违反了中国政府自己颁
布的宪法和法律。
      同时也说明执政党对自己所承诺的政治改革并无诚意。不久前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於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零一零年远景目标两建议》(38)也
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要求“加强立法、司法
、执法、普法工作”,“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而魏京生被
逮捕一事与此完全相反,执政党不仅不愿意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政治改革,而且无视
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
      依据法律,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面对政
府的违宪、违法行为,人大有权监督和纠正以保证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这也符合
执政党有关“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建议,为此我们提出如下
要求:
      1、依照宪法七十一条,由全国人大组织“魏京生案件”的调查委员会,就此
案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全国
人民及国际社会公布;
      2、依照宪法六十七条(六)款,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3、依照宪法六十七条,立即无条件释放魏京生和全体在押政治犯;
      4、尽快起草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人的权利与自由宣言》(或《中国人权法
案》),提交全国人大通过,并促成政府在《世界人权宣言》上正式签字;
      5、尽快制定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有关法律,如《新闻出版法
》、《结社法》等。
      在经济改革即将进入十八个年头时,中国必须进行政治改革,全国人大应当
顺应时代潮流,合乎民意,担负起历史责任,促成政治改革的早日开始。“魏京生
案件”就是一个重大的契机,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查明真相,立
即无条件释放魏京生和一切政治犯!
      宪法第五条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全国人大应和全国人民一起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承担自己应有
的责任,促成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魏京生与全体政治犯,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浙江省)王东海、王有才、陈龙德、傅国涌、吴高兴、毛国良、叶文相、傅
权、赵万敏、邹达祥、毛庆详、胡资焕。
      (江苏省)徐水良。
      (广西自治区)王治晶。
      (山西省)乔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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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东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25日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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