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翔夫妇被羁押始末
黄翔
北京的作家出版社受理黄翔《黄翔——狂饮不醉的兽形》一书书稿,与之签
订正式出版合同并将其作品印出後,又突然封杀,在强权压力下,被迫在事后作出
“不予出版”的无耻决定。黄翔就此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起诉,在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正式受理立案後,却大大超过审限久久不开庭。在此期间,黄翔
及其夫人张玲反而於九五年“六四”前夕突然被抓,被非法任意羁押长达一个月,
然後由四名公安押送,强行驱出北京!在黄翔起诉由法院受理时隔七个月另四天後
,在没有通知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在即将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届
世界妇女大会前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竟无视法律,明目张胆自编自演了一场
荒唐的“庭审”,并非法作出一纸执法犯法的“裁决”!宣称“黄翔著作权案”(即
所谓黄翔与北京的作家出版社的“合同纠纷”)“不属法院主管”、“驳回黄翔的起
诉”,在自知无法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情况下,一推了之,强行撤诉!使黄翔
无处伸张,状告无门!面对这种执法犯法、无法无天的社会现状,黄翔真是“呼天
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唯有“一颗破碎心,两行红眼泪”!黄翔所面对的岂是一
家出版社(国家级出版社)和一家法院(首都法院),而是全部腐败的现实和形同虚设
的法律体制!终生绝路,仰天长号,直面邪恶与不义,继续合法抗争,是黄翔迫不
及待的唯一选择。
我是中国诗人、作家黄翔,中国当代人权运动的参与者。
基於我和我夫人依法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公民权利,也即思想言论自由的权
利,基於我们运用合法的权利参与几份呼吁书(一、有关九五联合国人权宽容年的;
二、有关吸取“六四”血的教训的;三、有关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等)的发起和
签名;基於我的著作权和公民权受到严重侵害,非法封杀我的书,我为此向法院提出
起诉,要求公开审理、公正裁决,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政
治的、权力的干扰,依法维护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言论、
思想、出版自由的权利,以体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世
界人权宣言的崇高而普遍的精神……在我先後五次被非法监禁之後,我又一次受到
非法迫害,被执法者任意羁押,野蛮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在极其恶劣的不人道的生
存环境中关押一个月,至今仍然受到监视居住。不仅如此,我夫人张玲作为一个编
辑和记者也被非法剥夺在北京《环球青年》杂志社正常工作的权利,同我一起受到
非法迫害,被任意羁押,为此,我同我夫人张玲迫不得已,进一步向中国人权发出
呼吁,请求中国人权作为人权侵犯个案递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羁押工作小组
”、“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请求中国人权会同联合国有
关人权机构等国际组织,向中国政府发出询问,要求答复。并就任意羁押我及我夫
人张玲一事,按国家赔偿法依法作出赔偿;就非法查封我的作品,侵犯我的著作权和
公民权一事,立即开庭审理,依法裁决!
今年五月十八日凌晨四点多钟,我和我夫人被一阵猛烈的敲门声惊醒,当时
我们住在北京海淀区福缘门西村四十二号租房内,这里也是早已闻名中外的北京圆
明园艺术村。一群人边敲门边喊“查户口”,待我打开门,院子里已站着七、八个
警察,有几个人一拥而进,喝令我夫人张玲也起来,其中一人发现床头柜上一份有
关迎接联合国人权宽容年的呼吁书,那上面有王淦昌、楼适夷、许良英等四十余人
的签名,其中也有我的名字,那人随手就将呼吁书收走。我说这是我私人文件,如
果你要搜查,请出示搜查证。那人蛮不讲理地说,我先看看再说。我问他们是哪里
的?他们也不出示证件,拥着我就出门,并喝令我夫人张玲也一起走。张玲说,我
是记者,我在北京《环球青年》工作。那些人说,不管,先跟我们走再说。院外马
路上早停着两部车,其中一部是囚车。我们被押往青龙桥派出所呆了一天,被分开
审讯。下午临近下班的时候从外面来了一部警车,又把我们押了上去,连司机一共
四个警察押送。我们问要把我们送到哪里去?押送的人说:“送你们回家。”车子
开出半天,我们发现道路不对,又问坐在司机旁边的像负责的人到底要把我们送到
哪里去?我们没有犯罪,为什么抓我们?警察说:“送你们到十三处。”“到那里
干什么?”“到了你们就知道了。”这时我才注意到押解我们的一个警察手里拿着
两份空白的表格。我们被送到了昌平县北京市公安局收容站,听说这里离秦城监狱
不远。接收的人一看临时填写的表,说“太简单了。”意思是依法不能接收。押送
的人进去同他们商量半天,并告诉他们,这不是一般的收容,带有政治性质。不顾
我们的强烈抗议,强行把我们送进了收容站,分别关押了起来。这里的生活极其恶
劣,一天两顿窝窝头,伴清水菜汤,一滴油也没有。这种窝窝头是极粗包米做的,
半生不熟,形同喂牲畜的饲料。一个被收容的农民说,连农村喂鸡也不吃。没有碗
,也没有筷子,也不供水。我被单独关在大院的楼上,整整一天被人遗忘了,无人
送饭。而且大热天,由於滴水全无,干渴了两天,几近晕眩。张玲被关在另一个大
院的楼上,也是同其他人隔离开单独监禁(临时派有人关在一起,起看守作用)。她
先後绝食抗议两次,第一次三天,第二次两天,要求他们来人答复:一、为什么非
法关押我们?二、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抓的人?三、关押的时间有多长?并要求
立即释放我们。我们被抓进去以後,我所在这边大院又先後关进两个人,一个是原
北大毕业的武文生,他是去许良英教授家被抓的,当时门口停满了汽车,他说:“
我是碰上的,你是被他们瞄着的。”他被提前随盲流一起遣送回山西。四天以後又
关进了杨宽兴,我们隔着铁栏可以喊话,他告诉我王丹告诉他就我们突然失踪、被
任意羁押一事,美国之音,《纽约时报》等国外媒体已作出反映。我们要求实行人
道对待,改善生活待遇。几天以後来了政委,把我们叫了下去,对我们说为了照顾
我们,把我们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那里生活比较正常。我们到了那里以後才知道上
当受骗了。那里关押的全是收审的各类刑事犯罪份子,所以我们明为收容、实为收
审,但却并未依法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张玲仍然还单独监禁在那边女号大院,我们
转过来的三个人被分别关押在六号、七号、十号牢房。这里是真正的牢房,每间关
押六七人至十余人不等,一进门,即锁上两道铁门,成天不放风。我被监禁在七号
牢房整整一个月,没有放过一次风。生活待遇同收容大院一样,仍然是每天两顿粗
劣的饲料般的窝窝头,只是这里每人发了一只锑钵,一只勺,每天增加供应了两次
开水。刚转过来的时候,像所有的人犯一样,全身脱光搜查、备受人身和人格侮辱
。这种地方,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超过劳改队,而生活上的对待是非人性的。目的
是通过极其恶劣的物质生活摧毁你的身体连同你的意志,直到你完全虚脱,生命元
气丧失殆尽。这种饮食条件不要说上了年纪的人,就是年轻力壮、身体正常的人也
承受不住,上了年龄的人吃上三两个月,随时可能导致猝死。我被折腾得头晕、耳
鸣、眼睛发黑,多次解手的时候支撑不住倒在地上。由於这种物质生活的摧残引发
了身上潜在的病征,直至出狱,肝、肾痛,浑身疲乏、卧床至今,也无法去医院作
诊断治疗。张玲身体本来虚弱,加上狱中两次绝食,至今留下後遗症,她本来患有
支气管炎,现在引发肺气肿,并犯了胃病。我们被送进来以後,一直没有人来“提
审”。我问看管人员,答复说他们管不了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犯了什么案,他们只
负责看管,如果没有人来过问,就只好老老实实地呆着。如果送你们来的人真“忘
”了,那你就一直呆下去。简直是有法不依,执法违法,无法无天!这就是中国式
的“任意羁押”,无限期的任意羁押!多么可怕!事实上,收容审查,任意羁押乃
至劳动教养都是一个性质,这就是非法迫害,不需要任何法律根据,执法者可以无
视法律为所欲为,任意对一切有独立思想、人格、和自由精神的持异议者随时可以
施行打击、报复、惩罚、迫害,直至置你於死地!你生活在世界上没有安全感,随
时都可能无故失去自由!羁押至二十天,也即“六四”以後,来了几个人,匆匆进
行了提审,问的全是关於几份呼吁书的事情,他们扬起手中的一份念给我听:“你
听,要求释放一切因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而被关押的人士,我们国家有思想犯吗
?有谁因为思想言论问题被关押?”“那么我呢?”“你是因为没有暂住证。”啊
,原来如此,没有暂住证就可以任意羁押,收容审查,剥夺我的人身自由!我问他
们是什么单位的,仍然拒不告诉我,也不出示任何证件,多么随心所欲,对你任意
处置!羁押至三十天,来了一辆警车,我与我夫人张玲被带离监狱,押送回贵阳。
中途不准我们回北京的住房取任何一点东西,如回家进门的钥匙和一点钱。为了确
保我们的“安全”,由四个人一路“护送”我们,其中两个为北京市公安局科长,
两个为武警班长。路上我们才获知,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北京处於一级战备状
态,我们是提前两天被捕的,也是最早被捕的。押至贵阳後,北京方面要求继续关
押我们,当地公安机关似觉不妥,未遵“圣旨”,改为监视居住。我们的家现为“
开放性监狱”,既不准我们上京,也不准离开住地去其他城市。以上是我们被非法
收容羁押的大致情况。这次他们将我同我夫人张玲收容审查,任意羁押,堂而皇之
的正面理由是没有“暂住证”,否认是思想、言论的问题。那么随之先後遭受逮捕
而至今仍被强行关押的王丹、刘晓波、刘念春等人也是没有什么“暂住证”吗?这
些人都是“六四”前夕几份呼吁书的发起人之一。据我所知,王丹和刘念春等人在
北京有正式住房,有常住户口,并不存在暂住证的问题。之前刘念春、储海兰夫妇
及参与签名的芒克都曾被强制要求“六四”前离开北京。刘念春坚持不走就被抓了
。至今关在狱中的王丹、刘晓波、刘念春等人都是因为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思想言
论自由的权利、长期坚定不移地从事民主、人权及劳工权利活动而获罪。所以,以
没有“暂住证”之名,行政迫害之实昭然若揭!他们以无暂住证为借口,将我们收
容审查,却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世界上有哪个地方可以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获罪,而
强行任意羁押人长达整整一个月、而因此人为地摧残和损害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中国的户口治安管理条例也没有这一条。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暂住证”,会如此如
临大敌,竟派出四个大小官员(两个科长、两个武警班长)将我与夫人张玲——两个
小小老百姓一路“护送”离京,亲手交给当地公安机关才放心离去吗?!“六四”
前夕,他们早就想着找借口对我们施加迫害、驱逐出京。有一个晚上,我们原住北
京的房子被人夜里反锁上了,一把大铁锁将我们锁在屋内出不来,现在看来这就是
一种警告和暗示,那意思是你给我老实点,要不就丢进大牢,进去就出不来了。事
实果然如此。所以,我们参与几份呼吁也好,不参与也好,他们都要下手,因为仅
仅凭我打的这场官司,他们就一直想伺机报复。今年元月十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受理了我的起诉,我状告的对象是北京的作家出版社,出版社背後的国家新闻
总署、新闻总署背後的什么更高权力机构。一句话,民告官。理由很简单,他们仅
仅一个电话就查封了我的一部书——《黄翔——狂饮不醉的兽行》,这是我一九六
二到一九九三的一部诗学选集,收入的是我不同时期的不同类型的诗歌作品及我不
同年代的诗化哲学,诗论和文论。这是一部纯粹的诗学作品,也是一部弘扬民族文
化的著作。仅仅因为他们认为“黄翔”这两个字富於象征性就不准出。用他们的话
来说,你们吃饱了撑着,七八年一把火,现在到处都在冒烟。所以我连同我的作品
就被权力意志封杀了,而且已经封杀了整整三十六年,几近将我连同我的作品终生
活埋。这部书是於去年六月由作家出版社正式受理的,他们曾上报新闻总署通过选
题,然後经过三审,最後依法签订合同,一切合理合法。但书印出来了,却不准发
行,也不答复任何正面理由。为此我们通过法律咨询,认为可以依法起诉,依据法
律“任何个人或权力机构都不得干预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这场官司从元月十日
法院受理後,至今已经整整拖延六个多月,由於他们对法院施加压力,法院一直没
有开庭。不但不开庭,最後我和我夫人张玲作为原告,反被无端抓了起来,这就是
中国的法律!因为他们自知理亏,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怕暴露查封我的书的真相,
就公然不择手段地对付我们,强行将我们羁押,派员遣送贵阳。现在他们拖延着害
怕开庭,害怕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害怕暴露查封我的书的非法性和对我长达十年
的迫害在整个大陆社会尽人皆知,害怕我作为一个诗人和作家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和公民权起而抗争造成波动和影响,使更多的知识界和新闻界、文化界人士起而依
法维护自己的人权和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面对意识形态和新闻舆论的钳制,坚定
不移地进行一场文化专制与反专制的正义抗争和浴血奋争!!!现我们被困在贵阳
,既无法敦促法院,也无法诉诸海内外公正视听,我们只有通过律师与法院联系,
律师答复我们说:“公开开庭是绝对不会的,只能调解,这是上面的意思,法院拿
着也没有办法。”法律没有独立性,法院在压力下根本不可能独立审判,行使自己
的司法权力,调解也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现在书不出,更谈不上依法作出公正而
合理损失赔偿。现在这场官司已经打了半年多,我们已经在中国大陆穷尽一切法律
手段而毫无成效,为此我们不得不作为一个侵犯人权个案再次紧急向国际社会舆论
和全世界一切主持正义的人士发出呼吁!向中国人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小组、联合国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大赦国际、
国际人权观察、国际笔会、世界作家协会、联合国妇女组织及第四届妇女大会发出
呼吁,我们现在没有任何人身安全感并且可能随时失去自由,请关注我们夫妇的命
运,关注黄翔作品的命运!我们要求敦促中国有关部门对任意羁押我们一事按国家
赔偿法作出赔偿!要求就非法查封《黄翔——狂饮不醉的兽行》一书一事,敦促中
国大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目前我们被非法驱出北京後,通过
律师获悉:庭是不可能开的,书是不可能出的。作为一个诗人和作家,长期封杀我
的书,使我不能通过出版自己的一系列作品获取经济收入,维持个人及家人的正常
生活及基本生存,因此对我的迫害不仅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双重损害!我的作品
是我个人数十年呕心沥血的精神成果,也是我整个生命的结晶,它不仅是我个人的
财富,也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为此,我呼吁一切关注我及我的作品命运的
人士伸出道义的手,给我及我的作品以救助,协助出版我的作品或拍卖我的手稿!
此文也权作《黄翔人权个案始末(中)》。这场官司还要打下去,只要意识形
态、新闻舆论、文化领域的敌视人道和人权的极权专制在现代社会继续畸形地存在
一天,每一个具有现代意识的知识份子维护人权、道义和人类良知、健全地拓展现
代文化和文明的精神抗争就毫不妥协地存在一天。
正义、法律和公理必胜!
黄翔
一九九五年七月九日夜
下面是黄翔继投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後,又投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上诉状全文:
上诉状
上诉人:黄翔,五十四岁,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自由作家,现住贵州省
贵阳市环南巷一号。
被上诉人: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十号(中国文联大楼内)
。
法定代表人:作家出版社玛拉沁夫。
委托代理人:作家出版社副总编辑蒋翠玲。
案由:出版合同纠纷(注:其无法掩盖的实质应为侵犯著作权与人权案)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5)朝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完
全违背事实和法律之裁定,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书称:原先黄翔与被告作家出版社自费出书纠纷,本院依法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这是纯属虚构的事实,彻头彻尾编造的谎言。
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正式签订出版合同,
规定同年九月二十日交书,合同有效期三年。由於被上诉人无端撕毁合同,上诉人
始於一九九五年元月起诉於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故意隐瞒了双方订有正式出版
合同之情节,并将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篡改为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更为
严重的是裁定书中所谓“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云,纯属天方夜谭或
新编东方神话!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称: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
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这一案件正是属於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而作为当事人的上诉人竟然被排除
在庭审之外!!!既没有发给开庭通知,也没有因为发生意外事件(交通事故、重病
、水灾、失火、战争等等)而无法通知不能到庭的情事。
从庭审核对、宣布案由到是否提出回避,从法庭调查到法庭发问,再到要求
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从法庭辩论到辩论终结,从是否按撤诉处理到缺席判决
,从法庭审理的全部笔录处理,所有这些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一律被统统取消!
!!
这个所谓“依法审理”,就在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情况下,自编自演了一场
排除原告的完全虚假的审理话剧!
(二)该裁定书称,根据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第七零七号文件第二条规
定,《黄翔——狂饮不醉的兽形》一书,不属自费出版范围,所以不予出版。这条
更是不经一驳:
(1)文化部是主管全国文化事业的行政机关,它不是国家主管著作权(版权)管
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国家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文化部八五年所发的七零七号文件,是在国家著
作权法尚未制定颁布、国家版权局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所发的一个过渡性文件,它所
涉及的仅仅是有关出版方面的某一个个别问题,而不是著作权(版权)的基本问题,
它的效力仅仅是过渡性的,十分有限的。
(2)七零七号文件本质上仅仅是一个部级规章,它既不是关於著作权的国家法
律,更不是关於著作权的国家基本法,因此,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国家著作权法
实施以後,被上诉人作家出版社自己也不再执行这个文件,而只能依照国家著作权
法行事了。这些年来它们出版的许多自费出版的书就是强有力的证明。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部五十六条条款中,没有禁止自费出版的规
定。换言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为的行为。上诉人的作品出版行为,符合国
家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难道说,文化部一个部级规章的效力还要大於著作权的国
家基本法吗?!这不是天大的笑话?!而且,当先发的文件与後立的国家基本法相
抵触时,究竟是以一个过渡性文件还是以国家基本法为准呢?!
(4)被上诉人正是基於上诉人的作品是严肃的高雅艺术,是纯粹的学术性作品
,是独异於人的文化著作,才与之签订正式出版合同,这不仅从合同文本中,从出
版社的函件中得到证实,也从为出版上诉人作品而制作的大型彩色广告中得到证实
。现在,被上诉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使自己不受法律的严厉追究,竟公然不顾廉
耻、不顾最起码的信誉和社会公德,搬出一个早已失效,早已不执行的部级文件来
对抗国家著作权大法,实在是国家出版界的悲哀!另外,从最起码、最低的角度讲
,上诉人作品的出版,既然不符合你那个所谓的部级文件,你为什么要与之签订正
式出版合同呢?你为什么要为推出此书而出函联系社会赞助呢?你为什么要不惜工
本精心制作那么大型的彩色广告呢?你又为什么要把上诉人的作品制成书并一次又
一次与贵州省新华书店洽谈承包发行事务呢?难道说,堂堂国家级出版社,从责任
编辑到总编、从书的封面到广告设计到排版、印刷等一系列作业人员都患了精神病
?!
(三)该裁定书称,黄翔与作家出版社出书纠纷不属法院主管,并驳回黄翔的
起诉。上诉人的案件是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立案的,时隔
七个月另四天,作出“不属法院主管、驳回起诉”的裁定,作为首都的审判机关,
作出如此明目张胆的无视法律的违法裁定,该让举国上下的国人如何看待、该让海
内外世界如何评说呢?
民诉法第一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正是基於这一法律规定,朝阳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後才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
日正式立案。而时过七个多月,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这已经构成了执法犯法、
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是基於这一法律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万万想不到,受
理七个多月後,又作出不属法院主管的荒唐裁定,这不能不使人疾呼:首都的审判
机关把庄严的法律丢到何处了?把自己的信誉丢到何处了?
还有,这样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十分荒唐的(又不是现代派荒诞小说?)审
理和裁定,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审限,也即直接违反了民诉法第一三五条。
对此,朝阳区人民法院又将如何解释?难道中国允许法外裁定的特殊法院在
首都存在吗?
综上所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5)朝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是一
个完全不顾事实、公然无视法律的裁定。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的尊严,为了
维护首都审判机关在国内外的信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再累累受到侵犯
,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强烈请求:
(1)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1995)朝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的出
版合同纠纷案重新审理;
(2)如果因为某种不可告人的内部原因无法审理此案,则先将上诉人交付给被
上诉人(作家出版社)的出书款人民币四万元返还上诉人,并赔偿长达一年零二个月
的多方面的经济损失;
(3)如果因为某种不可告人的内部原因无法审理此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应退还
上诉人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一十元;
(4)根据错案必须赔偿的法律原则,作出如此严重违法裁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必须赔偿上诉人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最後,我不得不提出,在长达三十六年的漫长岁月,为什么我作为一个中国
公民不能正常享有宪法赋予我的公民权,反而我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累累受到侵犯,
直至今日在中国大陆仍然要封杀我的著作、不准出版我的书?!
我希望有一个明确无误的法律解释!
此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上诉人
黄翔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注:本诉状随送副本一份
法院文书送达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野鸭塘中学伍主宪转黄翔,邮编5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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