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号-民运动态 民联简介 民联文章检索

 
中国民联章程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章程
            
(中国民联七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本组织全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主办《中国之春》
杂志。
第二条:本盟以独立自主为原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的专
制制度,实现“民主、法治、自由、人权”。
第三条:本盟主张:废除一党专政,实现民主宪政,保障私有财产,提倡多元经济

第四条:本盟致力于中国大陆民主事业。近期目标为:取消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四
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新闻、
出版、言论、集会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第二章  盟员

第五条:凡年满十八岁者,不论性别、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文化程度、
经济状况,赞同本章程之宗旨原则及各项规定,遵守盟员代表大会和基层组织大会
的决议,按规定交纳盟费并与组织保持联系,经向居住地最近之基层组织提出书面
申请,获该基层组织审核书面通知批准后,始为中国民联成员。
  居住中国大陆之申请者可向海外任何一民联基层组织或直接向总部提交申请。
  基层组织接纳新盟员需在二个月内向总部主席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盟员可随时宣布退盟,不须作任何说明。
  盟员在一年内不与所属基层组织保持联系,不经说明拒交盟费,该基层组织可视
其为自愿脱盟。
  盟员之行为明显与本章程之宗旨及原则相违背并因此而给本组织带来重大损害,
其所属基层组织有权将其除名。
  凡除名者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盟。
第七条:盟员入盟三个月后有表决权,六个月后有竞选基层组织职务、大会代表和
总部委员之权,一年后有竞选总部主席、副主席之权。
  盟员有知情权、提案权、建言权、申请权及参与组织各类活动之权。

第三章  盟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盟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当届总部委员会负责筹备,遇有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后召开,需由总部三分之二委员赞同决定,但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盟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基层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之分配应兼顾区域平衡、
代表性和盟员数量。
  特别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经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赞同决定。
第九条:盟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民联最高权力机构,由中国民联各基层组织的当选代
表组成。  盟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并审议上届总部委员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中国民联的纲领和通过有关决议。
  三、修订中国民联章程。
  四、选举中国民联主席、副主席和总部委员。
  盟员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之赞同票通过纲领、决议和主席、副主席、总部委员之
选举;以三分之二多数之赞同票通过章程之修订。
  盟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总部委员会根据章程之宗旨原则和大会决议制定各项
具体内外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由总部主席、副主席对外代表中国民联并主持日常工
作。

第四章  总部

第十条:中国民联总部由总部委员会组成。
  总部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一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由大会
选举产生,地区委员八人,大会直选委员三人。
  总部委员会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总部委员会的职权是:决策、监督、协调、仲裁。
  总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决定其议事规则,设立专职小组。
第十一条:中国民联总部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分别竞选,由盟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副主席竞选人应具一年以上盟龄,且不得为其它政治团体之成员。
  主席的职权是:对外代表中国民联,主持日常行政联络工作,聘任主席办公室工
作人员。
  在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理其工作;当主席、副主席同
时不能视事时,由总部委员会过半数委员之赞同指定一位委员代理主席,直至主席
、副主席重新视事或下届盟员代表大会。
  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罢免需由总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之提出并经本届盟员
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表决赞同始生效力。
第十二条:中国民联总部委员会聘请历任民联主席为顾问。
  顾问有义务回答现任总部委员会的咨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中国民联在各国家和地区设立基层组织。基层组织的设立由主席审议批
准。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应定期召开大会,制定其章程和工作计划,确立其机构,并选
出其领导人。
  基层组织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盟费之收缴和使用。基层组织应积极宣传中国民联
之纲领、宗旨及原则,积极发展盟员,积极贯彻执行盟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各项决议
和总部之各项决定。
第十五条:基层组织的内部事务和争端由其领导机构按其章程和决议解决。
  基层组织应配合总部做好协调工作,遵守总部的决定,如总部之决定不适合在某
基层组织执行,该基层组织可向总部主席报告,请求变通或豁免。
  基层组织大会之章程及人事安排报总部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本盟有责任营救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盟外人士,并照顾
其亲属
第十七条:中国民联章程是中国民联之最高规范性文件,中国民联之任何其它决议
、规则,凡与此相抵触者均属无效。
  本章程之修订须由盟员代表大会按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之赞同始生效力。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於总部委员会。
  本章程对外开放,凡有整体接受本章程,不对任何条款作保留之团体,经向总部
委员会提出书面之申请可集体加入本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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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民联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月27日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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