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第四十六期民运简讯中曾经详细报导了魏京生前秘书童屹离开劳改
队之後,公安部门非法剥夺她的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的消息。据中国人权提供的消
息,童屹日前已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北京、武汉两地公安警察对她的迫害提出
申诉和抗议,要求人大制止执法部门的违背法制的行为。现将童屹的信全文发表如
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信访办:
我叫童屹,女,现年二十九岁,武汉市居民,作为一名自由公民,我现在向
贵办反映一项行政执法部门严重藐视和侵犯我个人最基本权利的事实,即长期以来
北京、武汉两地的公安机关以种种借口拖延退还我被扣留的居民身份证、拖延受理
我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拖延发给我已经申请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并进而毫无道
理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达十一天。之所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这一问题,乃是
因为这种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甚至不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中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
各项基本权益,危及我的生存权,无视我的个人尊严和人身自由。假如公安机关的
这一作法具有普遍性,那么我认为有必要提请最高权力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更
为严格的执法监督,假如公安机关的这一作法不具有普遍性,那么我为其他的中国
人并没有遭遇我的悲剧而高兴,但同时也提请全国人大对这一区别对待的歧视作法
表示关注。在一个大力谴责别国种族歧视的国度,为什么行政执法部门却对本国同
种族的公民采取歧视作法呢?这一歧视有何法律依据?真诚地期望全国人大本着以
法治国的精神,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地解决我的居民身份证问题。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我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关押,当天我的身份证被该机构收
缴。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我从武汉市何湾劳动教养所被解除劳动教养,但是武汉市
公安机关并未归还我的被扣的身份证。当时,他们对我的解释是,北京方面未将收
缴的身份证转交他们。当即我便表示我要到北京去找有关部门索要与案件无关的我
的私人物品,包括身份证。武汉市公安人员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後因犯罪被拘
留或者被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
被判处刑罚或被批准劳动教养後,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
交执行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
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因此,公安机关在这点上的作法不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违法作法的後果在随後成为户口登记机关不受理我要求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理由。
九六年十月六日,我前往关山派出所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一位姓石的户
籍警对我说:“先办户口,上了户口的同时办理身份证。”但是由於劳教所少给了
我一份粮油关系的文件(直至十一月六日我才拿到该文件),办户口的事情被迫搁
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我踏上北行的列车,十月十五日凌晨四时到达北京
西客站,我一下火车,便被守侯在车箱外面的十几个警察带到西客站派出所,又是
录像,又是搜包,未发现我携带任何可疑物品,询问了我的姓名、住址、来京事由
後,竟然被毫无道理地送往北京市昌平收容所,与无家可归者、上访告状人员、无
人认领的儿童、精神不健全者等人关在一起,关押条件极端恶劣,人格尊严受到极
大侮辱。其间我多次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但没有任何回答。十月二十五日我离
开收容所被强行扣下一百元车伙费,然後与一百多名被关押者一道上火车,由二十
名警察押回武汉。二十六日上午在武汉收容站继续被扣押了三小时,离开的时候再
次被要求交三百元的车伙费。出来以後,父母才告诉我,警察扣人的理由是我没有
身份证。这使我很吃惊,因为我此次去京的目的本来就包括去有关公安当局索要包
括身份证在内的私人物品。他们手里拿着我的身份证,然後又以我没有身份证的理
由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这於理於法有哪一点讲得通?在收容所内,没有任何其他
的人象我这样,一下车并未从事任何不当行为便被送往收容所的例子,更何况北京
的出站口也没有同时查身份证和车票的实践,因此我大惑不解,在新的刑事诉讼法
中“无罪推定”的原则已经确立并且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比以前有了更多的法律保
障的情况下,我这样的自由人的人身自由却被执法部门以如此荒唐的理由轻易地剥
夺,这说明法治精神有所弘扬呢?还是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有所保障和保护?亦或
国家权力仍然可以无视法律无所顾忌地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一张小小的身份证居
然如此神通,没有它便会危及自由公民的人身安全吗?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我再一次去户口登记机关,报上了户口。但当我要
求申办身份证时,那个警察换了一种说法:“你说你原来的身份证被北京市公安机
关没收了,我们对此要进行调查,我们给北京方面去函,他们回函明确後,我们才
能给你办理身份证。调查的时间可能要三四个月”。我无法理解这些说辞,因为已
经不能仅仅用官僚主义作风来形容这一作法。首先,她的这一说法不同於一个月以
前的说法,因此是蓄意制造出来的借口以拖延我办理身份证;其二,依照法律程序
即使一个公民的身份证丢了,向有关当局说明理由之後,也很快就能补办新的身份
证,户口登记机关不会拖到三四个月才予以办理;其三,在现代资讯如此发达的社
会,各公安机构之间存有密切联系并且预算也不少的情况下,调查一个本系统内扣
留的身份证的来龙去脉居然要三四个月的时间,决不是官僚主义的作派可以加以解
释的,而是非常明确的对我个人的歧视。我又要求办理临时身份证,但被她以同样
的理由拒绝。
一九九六年十二底,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给我发来了一九九七年一月份入学的
通知书,我随後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护照,该机构以没有身份证为由
拒绝了我的申请。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公安局七处派两名警察到武汉跟我办理了旧
身份证的交还手续,同时派出所以身份证过期为由立即收回我的旧身份证。这一手
续的办理推迟了四个多月,北京来人的理由是工作忙,脱不开身。我当时就对他们
说:“我一出来就去北京要这个东西,你们那个时候不给我,反而一大早动员那么
多的警察把我关起来,这次又特意千里迢迢到武汉来就是办一个迟到的交验手续,
你们难道不心疼纳税人的钱和自己的精力?再有,假如我一出来的时候你们就办理
交还手续,我的新身份证早就拿到了,也许就不会耽误我一月份的入学了。”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我前往派出所取身份证。宋警察的回话再一次让我
大吃一惊:“上面通知我们,你那一版身份证没印出来,让你两个星期以後来听回
话。”我立即反驳道:“这不成其为理由,三个月的时间足够解决技术上出现的任
何问题,办一张快件身份证,只需要一个星期就够了;另外,法律规定就是三个月
,怎么你们自己写的收据都不认呢?我不明白为什么单单我的身份证的印制过程会
出现反常和例外的技术问题?别人这么多的身份证都在这儿等着人来拿?你们真好
意思一次次地睁着眼说瞎话给我听。我从开始要求办理身份证到现在已经半年有余
,已经使我在这半年时间里不能求职、入学,不便旅行,拖延这么长时间不给予办
理身份证直接影响到的我生存和尊严。我期望你们尽快查询,不要再拖延解决我的
问题。”另一位范警察冷冷地说:“这是技术上的事情,我们又不管印制证件,你
自己可以向上面问去嘛!”
因此,我直接诉求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望你们能够帮助我解决这一小小
的身份证问题。我的悲剧故事也许并未到此为止,两个星期以後(四月三十日)我
仍然可能听到不能拿身份证的各种拖延“理由”。作为一名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公
民,我不能对公安机关任意侵害我个人基本权利的作法保持沉默。我的经历表明,
小小身份证怎样成为他们手中的大棒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半年多来我生计无着、求
学难成、旅行遇挫,都与这张利害甚大的身份证有关,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
身份证适用於选民登记、婚姻登记、就业、入学、旅行投宿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与诉讼活动等需要证明身份的十八项行使公民政治、经济、法律等权利的事务,
我的这些基本权利被他们的恶意阻挠扫荡一空,生存难有保障,并进而危胁到我的
人身安全,这合理还是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外出活动
时随时携带身份证并接受查验,同时法律也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後的三个月内发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除对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
我想请问:公民不申领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那么国家执法机关拒不给并
未受到强制措施限制的自由公民签发居民身份证是否同属违法?由此造成公民的求
职、入学、旅行等等的困难,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我们倡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机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否处於平等的地位?居民身份证是如何成为执法部
门的法宝,可以任意地侵蚀普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我们
声称人权有了长足进步,法制建设大力加强,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是否切实地、平
等地保障了每一个自由公民的基本权益?我们的社会是否对生活於其中的某些人有
许多法外行法的歧视作法?哪些人符合这些适用歧视作法的标准?在一个严厉谴责
国际霸权主义的国度,执法部门却公然地对本国公民采取道道地地的霸权主义作法
,这让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如何理解这一矛盾?从学理上,这些问题并不难回答,但
是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实践中,这些问题的答案似乎都变得模
糊不清了。
这是件可悲的事。
最後,我重申我的诉求:我反映的这一事例,乃是基於执法部门开了一个恶
劣的先例,并由此可能在今後的实践中利用同样的手段危及其他人的最根本利益。
我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正确地行使权力,制止这种执法部门有悖於法治精神
的恶劣实践,尽快解决居民身份证的问题。□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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