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号-读者.作者.编者 北京之春简介 北京之春文章检索

 
来信选载
 
 

纠正几处错误

亚衣你好:
      贵刊四十七期发表的《美国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人权报告书——中国部分》不
知是原文引用资料还是翻成中文出现问题,我发现几处小错误,现想借此读者来信
予以指正。
      (一)第一部分第三节:“这些修正条例将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指正:新刑事诉讼法已於九七年一月一日生效,而不是七月一日生效。
      (二)第一部分第三节:“外国报纸在九月报导异议作家WANG  WAN
XING事实上精神正常,却仍然违反其意愿而被收押在上海的安康精神病医院”
。指正:WANG  WANXING其中文名是王万星,他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
公司仓库保管员,并非作家,也不是收押在上海而是北京。
      (三)“据非政府组织报告,异议人士姚振宪在四月被捕後也遭殴打”。指
正:应是姚振宪弟弟姚振祥被殴打而不是姚振宪。
      (四)第一部分第四节:“许多异议人士九六年被送去劳教,包括刘念春、
周国强、曾建穆主教、陈龙德、张林、鲍戈”。指正:周国强、张林、鲍戈都是九
四年而非九六年被送劳教。
      (五)第一部分第五节:“鲍彤於二月获释”。指正:鲍彤应於去年五月二
十七日获释而非二月。
      由於此报告书是一分非常重要文件,故特来FAX指正。

香港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
九七年四月二日  卢四清


伸出援救孩子之手

薛伟、胡平、郑义诸兄:
      最近,中共对外声称简化公民因私出境手续和放宽限制完全是一纸空言。我
的幼子郑直年仅十一岁,一直被中共扣押在大陆作政治人质,在中共本届“人大”
会上刚刚通过不准以债务为理由扣押人质的法律的声音未落之今日,贵阳市公安局
公然宣称我们有“债务”要我们回去以换取儿子出国。这是中共的一种新动态。在
其取消“反革命罪”後,可能以刑事犯罪(捏造的)作为迫害海内外的民运人士的
新手段。在两年前,贵阳市公安局不批我孩子出国的理由是“父母系非法出境”,
今天又变换花样为“有债务”。中共的这种低劣手法值得大家注意。同时,以扣押
人质作政治手段这种国际公认的万国公罪也应该严加谴责。希望诸兄伸出救救孩子
之手。
祝:  编祺!
弟郑天赐  敬上
三月二十四日


与藏族朋友建立联系

《北京之春》编辑部:你们好!

      本人是民阵、民联德国分部的成员,多年来,在参加各种活动中,或在私下
的来往中,常常被德国人问及关於对西藏问题的看法。一般来说作为中国人,很自
然地回答,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中国的领土。但德国人总是认为西藏是一个独
立的国家,中国是占领者,中国应该让西藏恢复以往的状态,侵略者应该撤出殖民
地。并常常以香港的回归作为一个例证来说明这个“藏独”的问题。坦白地说,本
人对西藏问题所知甚少,而要正确、全面地认识西藏问题,我想,必须要听取正、
反二面的意见。最近在《北京之春》第二期(一九九七年)上看到《谁在制造西藏
的神话》、《劝阻西藏独立的思考》这二篇文章,觉得非常之好,很精采,但令人
遗憾的是,双方的立场十分对立,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然,作为
中国人,感情自然倾向於《劝阻西藏独立思考》一文。但为了公正、全面地了解西
藏问题,本人觉得有必要多多了解反面的意见,这也可以说是“民主”的精要所在
。本着这个意向,本人希望通过你们的帮助和《谁在制造西藏的神话》的作者达瓦
才仁建立联系,以期获得有关藏人之所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独立的材料。

叶知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於德国

[编者简复]
达瓦才仁联系地址为:
MR. Tawatzering
Information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Dharamsala - 176215 
INDIA


对几处不确切提法的意见

《北京之春》编辑部转交王希哲先生:

      最近读到《北京之春》上你给杨建利先生的一封信,觉得有些提法似不妥当
,特提出来向你请教。
      你提出,文化大革命也是一种毛泽东式的“改革开放”。这种“改革开放”
的特点是,经济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工业鞍钢宪法,农业大寨式生产分配,“割
资本主义尾巴”;对外自力更生,不引进一分一厘资本却输出革命;政治上开放大
字报,大辩论,开放冲击各级官僚机构,开放办报、出版、串联、结社的自由——
虽然这一切都要以维护他的最高权威为前提。
      这里有几处不确切的提法。“经济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似应说“坚持公
有制”或“坚持公有为主体”更明确。“工业鞍钢宪法”似应为“工业学大庆”。
“鞍钢宪法”是六零年大跃进以後提出来的,文革中很少提及。尽管文革後期的“
斗批改”阶段(按“三年文革”论者是“文革以後”)有些做法(如干部下放)与
“鞍钢宪法”有一脉相通之处,但这些做法在当时并不是以“贯彻鞍钢宪法”而是
以贯彻毛的“五·七指示”为名而提出的。之所以如此,我的猜测是,“鞍钢宪法
”似乎不如“大庆”、“大寨”和“五·七指示”那样,特别强调“阶级斗争为纲
”,强调“批判资产阶级”和“批判资本主义道路”。
      提到“鞍钢宪法”,近年来海外有个别大陆学者避开毛泽东的个人政治动机
,避开大跃进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鞍钢宪法”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大
跃进”对中国整个社会所带来的灾难性的後果,而只是从文字意义上来类比西方的
“後福特主义”,这仅从学术上看也是十分肤浅的。
      另外,你提到文革中的“大字报、大辨论”,“办报、出版、串联、结社的
自由”,即所谓的“四大”,虽然你加了一个前提,但“自由”二字却不带引号,
这使我想到其它一些讨论文革的文章,对“四大”津津乐道,甚至将它和现代民主
社会的“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相提并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一、文革中能享受这些“自由”权利的不是所有人,不包括“黑九类”(地、富、
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二、这些“自
由”权利的使用,绝对不允许批评或反对毛泽东、中央文革、林彪和其它“毛主席
司令部的人”,不允许批评或反对“毛泽东思想”,否则会立即受到“无产阶级专
政”的严惩。具体例子,我就不一一列举了。试问,这种“四大”叫哪门子的“自
由”?
      最後,我认为,文革中的“四大”,只是毛泽东为达到其政治目标的一种手
段,一种短期的措施。六九年以後,尽管“四大”写进了“宪法”,这其中究竟有
多少“自由”,作为李一哲大字报的作者,你应该更有体会。
      余言不赘,恭候指教。

戴开元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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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北京之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12日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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