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号-港澳评论 凌锋简介 凌锋文章检索

 
香港民主派领袖控告新华社.......凌锋
 
 

    香港的东区裁判署已向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姜恩柱发出传票,要他在六月二日
就该社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到裁判署应讯。新华社和姜恩柱本人都
极力回避回答这个问题,看来还没有找到对策来应付。
    在港英统治时期,香港不乏“民告官”的案例,香港回归後,也有告特区政府
的案例,但告到代表中央政府的香港新华社,而且是中共香港工作委员会的化身,
这才是第一次,因此受各方注目。
    此举令姜恩柱非常尴尬。不去应讯,是对香港法律的藐视,後果非常严重;若
去应讯,不管结果如何,姜恩柱的“尊严”已受损害;当然,如果法院判处新华社
违法,那就更加丢脸了。而一旦姜恩柱通过各种手段使聆讯胎死腹中,就是手段再
隐秘,也逃不了破坏香港法治的干系,从而引发对“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的信心
危机。
    这个官司是怎样打起来的呢?
    为了加强保障香港的人权,两年前立法局通过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并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生效。当时的立法局议员、香港民主派领袖之一的刘慧卿就写
信给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周南,索取有关自己的个人资料。按条例的规定,有关机
构必须在四十天以内答覆,否则最高刑罚是罚款一万元港币。但是周南对这封信置
之不理。
    而因为过了四十天收不到答覆,刘慧卿就在九七年二月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进
行投诉。九七回归後周南下台,由姜恩柱接任香港新华社的社长。九七年十二月,
新华社才回信给刘慧卿,表示新华社并没有有关她的个人资料。其实新华社怎麽会
没有刘慧卿这个大名鼎鼎的反对派人物的资料呢?因为新华社就有收集政治人物的
资料的任务,并将他们“排队”,以确定依靠对象、团结对象和打击对象。但是就
算新华社说了真话,它在过了四十天才答覆,已经违反了香港的法例,刘慧卿才得
以控告新华社。私隐专员对此案曾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便交给律政司决定是否
作出检控。但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於三月初决定对新华社不予检控。因此刘慧卿一方
面责问新华社是否有权不遵守香港法律,另一方面就考虑对新华社提出私人诉讼。

    香港特区政府也曾企图为香港新华社解困。今年四月初,由北京一手炮制的临
时立法会,在结束前的最後一次会议上,匆匆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
例草案”,使包括香港新华社在内的若干中国驻港机构可以不受香港法律的约束。
问题是刘慧卿的控告是在这以前,所以董建华的特区政府仍无法为新华社解困。但
这个条例的通过已引发外界的强烈反应,不但“商业周刊”、“经济学人”等权威
杂志为文抨击,连被中共和董建华视为样板的新加坡都说香港在培育特权阶层,影
响国际投资者的信心。
    姜恩柱面对的这个困境,完全应该由周南负责。但是周南当时为什麽会采取这
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呢?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他是完全不懂香港法律的“法盲”。但是如此一来他有什麽资格担任香
港的新华社社长,是谁决定他出任这个职务的?而他手底下那些师爷又是吃饭不干
活的吗?
    第二,他的“太上皇”心态。他根本认为在香港谁也管不了他,就是香
港的法律也管不了他。这是毛泽东无法无天的心态。刘慧卿要打破的就是这种心态
,所以“宜将剩勇追穷寇”,让中共认识什麽才叫真正的“法治”。
    现在姜恩柱被迫要为周南收拾这个烂摊子了。看来,他只有两个办法:
    第一,让周南自己来香港的法庭应讯,“自力更生”解决自己留下的问题。这
样还可为其他不负责任和自以为是的官僚敲敲警钟,别以为拍拍屁股走了就没事了
,因为法律还是要追究你的。
    第二,由姜恩柱出面应讯,完全服从法庭的裁决,不搞任何的小动作,为所有
的中国驻港人员树立遵守香港法律的模范,也为这种“民告官”的真正“法治”在
全国树立榜样。
    且看姜恩柱的责任心和政治智慧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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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凌锋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13日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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