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号-封面主题 于浩成简介 于浩成文章检索

 
李鹏违宪案引起的思考.........于浩成
 
 

      在今年三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生了李鹏违反宪法案:三月
十六日上午李鹏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十七日上午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
提名,表决通过朱熔基出任国务院总理。在十六日上午至十七日上午的二十四小时
内,李鹏同时身兼国务院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从而违反了宪法。因为中国
现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据报道,“有人以为,李鹏在当选人大委员长的同时,应该辞去国务院总理
职务,但辞职需讲明原因,抑或健康抑或引咎辞职,李鹏这次是届满离任,就法理
而言不属辞职性质。即使李鹏辞职,人大还将会任命一位新总理或代总理,否则会
出现二十四小时的权力真空,因此让李鹏辞去最後一天总理职务是不现实的。

      “亦有人认为只需将决定国务院总理的表决提前一天,与国家主席、委员长
的投票选举同时举行,难题便迎刃而解,其实也不然,因为国务院总理须由国家主
席提名,当国家主席还未通过法定程序产生时,他怎么能具备提名总理的权利?这
在操作程序上未必合法。”

      严家祺於三月十六日进一步指出“从三月五日至三月十五日,江泽民并未以
上届国家主席名义免去李鹏总理职务,在三月十六日至十七日产生新总理前,江泽
民也未以这一届‘国家主席’名义免去李鹏总理职务,所以不仅李鹏在三月十六日
至十七日二十四小时内身兼委员长、总理两职违宪,而且三月十四日下午九届全国
人大主席团提名李鹏为全国人大常委委员长人选也是违宪的。”

      有人可能认为,这些不过是枝末细节问题,没有什么了不起,揭露出来未免
大惊小怪。然而,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本次两会期间,上至中共领导人,下到一般民
众都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之际却发生这样的违宪行为,不
能不说是极其严重的事情。

      与此同时,还有一种虽非违宪,但也属“权力错乱的奇特现象”似乎尚未引
起人们的注意。据报道,三月四日召开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一
开始由乔石主持,他代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主
席团第一次会议提出了本次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建议人选。接着会议推定了大会
主席团常务主席,分别是李鹏、胡锦涛、田纪云等人,在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之後
,乔石即请常务主席继续主持会议,他则和八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倪志
福等八人离开会议厅。经查现行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止。”这就是说,乔石做为上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王汉
斌等做为副委员长虽然自四日起离开会场,不再出席本届人大会议,但直到十六日
大会选出李鹏任本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田纪云等七人任副委员长,他们仍然行使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的职权,除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使的二十一项职权中的第三、五、九、十、十八这五项职权以外,因为这五项职
权,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上述规定说明: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中国同时存在两个权力机关:一个是本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及
其常务主席,一个是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长、副委员长。後者还享有行使
宪法六十七条规定的二十一项职权中的十六项,这不能不是另一种“权力错乱的奇
特现象”。

      早在一九八八年大陆法学界就有人认为“有必要作出法律规定,当全国人大
举行全体会议时,要中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一切权力,并向全国人大述职,接
受监督,全国人大主席团只应由会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并只能从不兼任
其他国家公职的代表中选出,全国人在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选为主席团的成员。
现在看来,如果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中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一切权力
,李鹏在二十四小时内身兼总理和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两职以及在人大开会开会期间
同时存在两个权力机关的权力错乱的奇特现象”也就可以避免了。出现这种现象的
原因不能不说是原来在起草和通过宪法时考虑得不够缜密周详的缘故。由於过去还
没有即将离任的总理出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先例,所以宪法的阙失得以隐而不彰
。因此,这次的李鹏违宪案恐怕也出乎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中共各位领导人意料之外
的吧。

      如果我们对此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当可发现在此违宪案中还潜藏着全国人大
作为权力机关,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做为立法机关,
实行分权制衡的西方民主制之间的矛盾。一九八二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职权,主要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太多,只能每年开会一次,不便於经常工作
行使职权以至不能适时制定法律,解决问题的难题,其较前三部宪法的进步之处在
於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工作。笔者於一九八九年春在论
述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时说:“我国一九八二年宪法实际上已经抛弃了‘议行合一
’,而采纳了‘分权制衡’的原则”。“‘议行合一’为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
验後提出来的。列宁也曾高度评价社会主义的代表制是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
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意义的
一大进步。’但巴黎公社是一个城市的政权,且当时又处在激烈的斗争环境中,其
经验未必有普遍意义。我们在‘文革’中建立的‘革命委员会’恐怕是最接近巴黎
公社的了,但我们不是把它作为坏样板取消了吗?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个别论断
,我们似乎也不必搞什么‘凡是’。根据我国国情,我们不搞三权分立,但分权制
衡的原则应该采纳并应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补充。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痛苦
教训已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化。”然而,全国人大目前实行的仍然
是议行合一、民主集中的原则,三千多全国人大代表每年开会半个月,其作用不过
是“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人力物力浪费都极大,李鹏既是总理,又在在会
上任第一常务主席并被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权力错乱的奇特现象”也由此出
现了。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使其“完善”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的问
题。改革的方向应是使人大议会化,由实行民主集中制改为三权分立制,走全人类
共同的民主宪政之路。

      最後这里还想讲点题外的话,上面引述笔者一九八九年春的论文中所说“根
据我国国情,我们不搞三权分立,但分权制衡的原则应该采纳并应作为民主集中制
的必要补充”。这是迫於当时情况而不得不这样写。由於邓小平多次强调绝不能搞
三权分立。所以笔者避开“三权分立”代以“分权制衡”,其实两者的意思是完全
相同的。至於说“分权制衡的原则应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必要补充”则是违心之论,
其实我想说的不是“补充”而是“取代”。事实上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只有三权
分立才是真民主,而民主集中制不过是以民主为幌子的集权制。然而,可气而又可
笑的是,笔者上面所引的论述,尽管如此“克制”,在上海市社会科学会联合会编
辑、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一年出版的《社会科学争鸣大系、政治学法学卷》中,
刊出时却把著者的姓名完全删除了(见该书第260页)这是其他著者“享受”不
到的特殊待遇。比起笔者有两部书稿在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後也被两家出版社禁止
出版,这当然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这同样关系到载入宪法的出版自由能否受到
法律保护的重大问题,顺便在此诉苦一番,恐怕还不算小题大作吧。

  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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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于浩成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12日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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