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号-封面主题 于浩成简介 于浩成文章检索

 
十年来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于浩成
 
 

      关於中国各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情况,笔者於一九九三年曾著文加以评述
(见《北京之春》一九九三年八、九月号《论人权及其法律保障》一文),现在又
过去了五年,这方面的情况有何改变,有哪些进展或退步呢?

      首先应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九八九年“六四”以後制定、通过了
若干旨在加强中共一党专政、强化政府权力,限制人权和自由的法律,分述如下:


      1、《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公民进行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严
格加以限制,很少可能获得批准,民众讽之为:“不准游行示威法”。

      2、《保密法》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或称了解权),完全违
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
接受和传递消息的思想之自由。”

      3、《国家安全法》使政府拥有广泛权力以“国家安全”名义剥夺和限制公
民的名项自由权利。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补充规定》,类似条例在台湾称为《违警罚法》,
源出日本,但日本早已取消,台湾也已改由法院判决,改变行政机关即可对公民罚
款的做法,因为这构成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的侵犯。

      5、《国防法》将“党指挥枪”写进法律,明文规定由全国公民、纳税人出
钱供养的军队隶属一个政党,公然违反了现行宪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武装力量属於人民)、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
量)。因为这两条都是国家而非政党。

      6、《戒严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发生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紧急情况下
有权发布命令,停止宪法规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权利的执行,有权调动人民警察、武
装部队甚至要求人民解放军出动制止或平息所谓的“暴乱”,美国法学权威路易.亨
金曾明确指出,“遇到紧急状态中止立宪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执行,对宪政主义和
立宪政府将造成也许是最严重的威胁”。因此戒严法在一些现代民主国家很少采用
,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也并未由於没有制定和实施戒严法而不能应付紧急事变
,人们对於一九三三年希特勒上台执政後怎样把法西斯枷锁套在人民头上的记忆犹
新,纳粹党正是利用当时法国魏玛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的条款,发布命令停止对宪
法中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以後又迫使国会通过确认其独裁权力的授权书,实际上
把宪法变成一张废纸的国民党蒋介石也是在失去大陆退到台湾後通过实施戒严法,
即所谓“勘乱条例临时条款”压制人民的民主自由以维持其专制统治并一手制造了
“二·二八”大惨案,而一九八九年“六四”大屠杀也是在宣布戒严後进行的,这
些血的教训是不应该忘记的。

      7、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六四”事件後不久制定并通过的,该法
加进了有关“动乱”和“颠覆”问题的条款(第十八、二十三条)其目的显然是为
了镇压一切不满中共政府的不满与和平抗议,从而剥夺广大港人多年来一直享有的
这些自由权利。

      然而,形势总是比人强,由於继续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大陆广
大人民和法学界人士一再要求下,近二、三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起草、通过了
一些重要法律,对中共司法制度进行一些改革,有利於人权的法律保障,这方面的
进展有:

      1、《律师法》的通过、实施,取代了十五年前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
律师的属性由国家干部改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允许自行开业或与别人合作开业,
取得某种独立地位,这对公民在诉讼中行使辩护权,显然是有利的。

      2、新《刑事诉讼法》也就是全国人大《关於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
法有三项革新:

      一是取消了“收容审查”,以刑事拘留可延长三十天做为替代办法,还规定
对“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分
别规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和六个月,这些规定都是侦察犯罪和同时注意对公民人身
自由加以保护,不能不说是除弊革新的一项进步。

      二是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过去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前十天收到起诉书
後才能请律师,以致律师没有足够时间了解案情,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现在规定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
并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就使犯罪嫌疑人同国家公诉人之间在诉讼中
处於平等地位,无疑乃是保障人权方面的一个进步。

      三是在大陆中国首次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并正式写进法律,无罪推定(pr
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这
在世界各国都是被确认并普遍实行的,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权,在二百
年前就被写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一九四八年又写入《世界人权宣言》
,但在中国过去一直做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受到批判并拒绝接受,大陆冤假错案之
多与此大有关系。在新刑诉法中增加了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实际上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显然是法律思想上的
一大突破,对人权保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过去凡被公安机关拘捕的,不管以後是
否定罪,一律被称为犯人,现在则改称犯罪嫌疑人,与香港、台湾以及世界各国的
说法一致了。

      3、新刑法,原来的刑法是十七年前的一九七七年通过的,对当前情况有许
多地方已不适用,因此必须加以修改和增订,这次修订有两个引人注目的地方:
      一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大陆法学界人士曾多次提出过这一建议,因为“反革
命”乃是政治语言,不是法律语言,当前早已不是什么革命时期,而是经济建设时
期,还有什么革命或反革命可言呢,保留这一罪名早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不过,
这次修改,仅仅把“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实际内容一律未加改动,
可说是“换汤不换药”,实际意义不大。

      二是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过去实行类推(ANALO
GY)的规定,类推定即刑法条文上原无规则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例如
制造、出售淫秽书刊,在刑法上原来没有这一罪名,可类推定为流氓罪,这是违反
现代各国普遍奉行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无法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实行类推
,使法官在审判中常常采用自由裁定主义,按党政领导的政治需要或个人好恶来定
罪量刑,任意裁定,这种做法继承了封建社会实行人治的罪刑擅断主义。因而与世
界刑法学发展潮流背道而驰,这次修改说明中国刑法由片面偏重刑法的社会保护功
能向同时注重人权保障功能方面的转变,无疑是一项重大进步。

      当然,中国现行法制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极其不足,如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
新闻法和出版法、保障结社自由的结社法和政党法一直还没有制定。劳动教养这一
由行政机关、公安警察决定即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分明违反宪法的做法虽经
广大人民和法学界一再提出抗议,但至今仍未废止,随着“无罪推定”原则的被肯
定,诉讼法中有些规定尚待改进,如应规定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有权保持
沉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於自己的陈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对侦查、审讯人员态度
好坏作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据等。中国大陆一向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与这些原则完全相反,其实质是诱供和逼供,与《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
四条“被告人应不被强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是完全相反的,应
予废止。

      多年以来要求中国加入两公约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国政府终於在国家主席江
泽民访美期间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九九八年
三月五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又宣布中国正考虑加入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另据六月二十一日出版的《新闻周刊》报导:国家主席已保证中国在今年秋天
签署这一公约。最新消息:江泽民在北京会见联合国人权专员时肯定在十月加入公
约。人们认为中国政府加入两公约对人民保卫人权的斗争将是十分有利的,因为《
世界人权宣言》还仅仅是一种各参加国的意向性声明,不象两公约那样做为国际协
定,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签字国负有切实执行的义务并应接受国际监督,
特别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
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本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
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为此,人民有权
向中共政府提出要求:

      1、修改工会法,以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关於“人人
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
、“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2、制定罢工自由法,以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关於人人有权
罢工的规定。

      3、修改或制定有关法律,以符合《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一条关於“
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任何人进入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4、开放党禁、报禁,尽快制定结社法、新闻出版法以取代违反宪法、限制
扼杀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有关行政性法规。

      在广大人民和国际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中共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和一九
九八年四月先後以保外就医名义将中国著名民运人士魏京生和王丹释放并送往美国
,虽然人们对他们二人重获自由表示庆幸,但曾遍认为这并不表明中国人权情况的
改善,因为这种做法同前苏联在勃列日涅夫当政时期大批流放持不同政见者如出一
辙。

      恰恰是对人权的侵犯,中共曾一再指责美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是搞“人
权外交”,实际上他们自己是在搞“人质外交”,与此同时,他们继续关押大批异
议人士并不断对以和平方式表达意见的人进行拘捕、判刑,送去劳教或加以骚扰、
限制自由种种做法,说明中国大陆人权状况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据一九九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布的《自由之家》所作调查显示,在尊重人权和自由方面,中共
仍排在十六个表现最差的国家之列(据法新社纽约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电),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共当局在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今年五月)和联合国人权专员
玛丽·罗滨逊访华(今年九月)之际,当面郑重宣告中国政府将尊重并保障人权,
但他们却对浙江、湖北、东北等地异议人士申请成立“中国民主党”的合法行动进
行蛮横镇压,民政部官员竟然胡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
不包括政党在内,对中国宪法中以及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结
社”一词的概念做出完全“创新”的解释,但警察却在拷问异议人士任畹町三个小
时後直率告他说:“我们仍由共产党领导,不允许组织政党”。(美联社九月十八
日电)中共当局蔑视和侵犯人权,肆意践踏自己制定的宪法和自己承诺加入的联合
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坚持其一党专政,决不允许成立任何一个反对党
的狰狞面孔暴露无遗,今後中共当局将继续玩弄“两面”手法,说一套做一套。中
国人民保卫人权的斗争仍将是长期的和艰巨的。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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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于浩成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14日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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