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号-中国政情 北京之春简介 北京之春文章检索

 
北京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答问
 
 

  关於《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疑问解



      在九八年北京市区、县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之际,北京市人民代表选举办公
室的钟先生,经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就八月十六日在北京日报公布的《北京市区、
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一些
条款的解释和详细说明,接受了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何德普先生的咨询专访。现将咨
询的主要内容整理成文,供广大选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时,有据可依。

      钟先生曾几次负责北京市地区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参与了这次细则的起
草工作,他的讲话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时间: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下午2:07-3:40

      地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楼106室(市选举办)的斜对
门房间。
      接待人:钟先生

      (在601室会面後,钟先生带我们至斜对面的一间办公室,何德普(以下
简称何)先生提问,钟先生解答,王先生记录、整理)

      何问:在实施细则的第2条、第30条、第31条中,只提到公民的选举权
利,而没有说明公民的被选举权利,这是为什么?第30条、第31条所涉及到的
公民有没有被选举的权利?

      钟答:选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选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笔者注:少数人
可能知道这一点,但对普通选民来说,有了选举权已不易,根本没有想过被选举权
,所以一般只会单向理解。我们在这里着重强调一下被选举权,以引起每一位选民
的注意,希望有志於对选民高度负责的人,积极竞选人民代表以改变那种人民代表
任人变相指定的状况),二者应为一体,提到了选举权,实际上也就有了被选举权
。我是细则的起草人之一,认为将被选举权写出,重复罗嗦,还有第一章和第二条
,我们也认为没有必要列出,但领导认为写出有利於树立国家形象,所以写上了。


      第31条中所涉及到的选民也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实际操作是不
可行的。比如:某村里一个能人是属於31条之列的,由於他带领乡亲们致了富,
在群众中享有威信,选举时村里的选民可能选他,但事实上,由於他与村里选民不
便联系,不可能充分行使其权利。

      何问:从第二章中我们得知选民小组以上的各级领导均是由上级主管任命,
而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是由本组选民推选产生,请说明一下,选民小组的正副组
长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推选?

      钟答:小组规模在细则中人数有具体规定,可数人,可数百人。是的,选民
小组以上各级的领导均由上级主管任命,而选民小组的正、副组长则必须由本组选
民推选产生,具体办法是必须将选民集中起来推选,正、副组长主要充当招集人的
作用,领导随意指派正、副组长的作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何问:在第六章三十四条中,对候选人的提出有两项条款:

      第二项是对普通选民提出的候选人的规定。

      请说明:这两项条款在法律地位上是否相同?存不存在主次和优先的问题?


      钟答:政党提出由候选人和普通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不存在主次、优先,但操作起来则不容易,只不过政党提出的候选人数是受限制的
,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20%,而普通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则没有限制。

      何问:政党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政党中的党员可以跨选区推荐候
选人,普通选民亦可跨选区推荐候选人,比如社会知名人士等,但最後正式选举时
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内。

      钟答:政党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政策中的党员可以跨选区推荐候
选人,普通先民亦可以跨选区推荐候选人,比如社会知名人士等,但最後正式选举
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内。

      何问:这次选民名单是在选举日的前二十天公布,政党的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应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前进行?还是在名单公布之後进行?普通选民推荐候选人的
工作在时间上有何规定?

      钟答:根据以往选举情况,政党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一般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前
1-2月进行,而普通选民的候选人推荐工作一般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後进行,如果
显得仓促、草率、不能反映选民意愿,也可提前以保证充分酝酿准备,但有时并不
顺利,比如你推荐了张三,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後却没有张三的名字,你就前功尽弃
,因为普通选民之间的信息不那么容易沟通,如有人专门从事这项工作,也可提前
开展工作。

      何问:在以往的选举中,政党所提出候选人的方式,均是以上百个选民小组
为单位联合向选举委员会推荐的。请问:在推选的材料中,应该不应该有提名人和
附议人签名?

      钟答:按照现在规定,政党候选人一般为组织推荐,以推荐书上的政党公章
为准,无须征得每个党员的同意,但这样做是冒一定的风险的,须慎重,如所推荐
的候选人未被正式选上,那是很没面子的事。

      何问:普通选民推举候选人时能否象正常那样公开地举行征集签名活动?如
果能,他们应该怎样操作?

      钟答:普通选民在推荐候选人时,可以公开举行征集签名,比如你自荐,用
推荐书或一份自我介绍征集签名,公开私下均可,但推荐人必须有选举权并留有工
作单位或居住地址。

      何问:普通选民所推荐的候选人能否享有与政党推举的候选人的同等待遇,
——即选举委员会将普通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到选区(成为戴帽候选人),如果能享
受这个待遇,普通选民应如何操作?

      钟答:普通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和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均可成为“戴帽候选人”
,享有同等待遇,但必须将其简历和签名册送交区选举委员会,由区选举委员会通
过选举小区、选民小组向选民介绍。

      何问:这次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而以前均是在投票日的三十日前公布选民名单,为什么缩短了十天时间?

      钟答:缩短十天时间,这是国家选举法重新修订的,地方上无权更改,时间
之所以缩短十天,这是从全国范围内来考虑的,尤其是农村中的选举,因为从初步
候选人至正式候选人须经过二上、二下的讨论,上下来回酝酿的时间一长,便有运
动选民之嫌使选民产生厌倦情绪,不能认真履行其权利乃至放弃选举权。当然,文
化、经济较发达地区比如北京的选民政治参与意识较强,对人民代表的选择慎之又
慎,便觉得选举的时间短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是合适的。

      (何说:我想你已仔细看过九五年人大常委会关於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组织法
了。

      钟答:我如果没有仔细看的话,细则就没法写了。

      何问:第三十六条有这样一句话“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请解释一下
,在什么情况下,算为必要?预选的投票程序与正式选举的程序是否相同?

      钟答:在划分的各个选区中,每个选区选举的情况有所不同。在选民较集中
的大型单位的单独选区中,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工作就比较好解
决;而由诸多个小单位和一些街道居民组合而成的联合选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工
作与前者相比问题就显得多了些,在经过协商之後,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进
行预选了。在有条件的选区,按照正式选举的投票程序进行预选,我们当然欢迎,
但就目前多数选区的情况来讲,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需要讲明的是,在预选时,
领导必须征求选民的意见,不能搞包办。

      何问:在最後十五个选举日中,扣除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四天,加上一
个投票日和两个公休日,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从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初步
名单到正式候选人确定的时间,也不过六、七天,根据以往的选举情况,选举人民
代表的关键环节就在於此,而目前我市最小的选举小区中的选民人数也有三千多人
。请问:六、七天时间,能做到反复酝酿、讨论、民主协商吗?

      钟答:可以做到,因为我们的统计工作是非常及时的,选民的意见,我们当
天统计,第二天就能将我们的协商的方案下发到选民中间,我们的工作效率也是很
高的。

      何问:在选区工作组对候选人进行民主协商时,普通选民能否自由旁听?

      钟答:原则上讲,选民是可以自由旁听的,但具体操作由各选区确定。

      何问:最後一个问题,在第五十条中,各选区的选举结果在确定有效後予以
公布,请问:公布的是选举的全部结果,还是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结果?

      钟答:应该是全部结果,比如说,你愿意选正式候选人,愿意选张三,你可
以将候选人的名字,全部划掉,填上张三的姓名,在公布的结果中,应该反映出张
三的一票。

      何:钟先生您好!我们的问题现在全部提完了,谢谢你!

      钟:不用谢,像你们这样关注选举工作的人真不多。但话又说回来,如果选
民都象你们一样对问题刨根深究的话,我们的选举干部在选举时,就没法干了(笑
)。

      在交谈後钟先生将我们送到了六层电梯门口。

      附:在与钟先生的谈话中,钟先生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缺
少在选举中的监督机制,由於没有这个监督机制,选举时暴露出的问题,很难得到
纠正,比如……。这个细则尽管有待完善,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民主、公正的。但
在操作中,选民却感到不怎么民主,往往是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所致,真经被念歪
了。过去有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而是从其它单位临时抽调的,既不怎么懂行,
又不怎么负责,再加上选举过程缺乏监督,未设立秘密投票间等。目前村级民主选
举也不太正规,随着实践,将来可以逐步完善的,这就需要我们和你们这样的关心
选举的热心人来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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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北京之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14日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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