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权威和稳定导源於全民意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充分
体现全民意志的强制性规范。全民意志表现为:一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表达全民对自
身权力、国家性质和国家主要职能的确定。二是这种确定一旦以宪法的形式公布即
具有强制的性质。
因为宪法的强制性规范导源於全民的意志,所以在本国范围里具有不可替代
的权威性和不可削弱的稳定性。宪法的权威性表现在全民范围的被认同,即宪法在
规定空间范围里必须广延;宪法的稳定性表现在宪法的总体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前後
不能矛盾,即宪法在有效时间长度内必须一致。不能在规定空间范围里广延和在有
效时间长度内一致的宪法不会有充分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显而易见的是,不通过一
定的程序,或通过一定的程序但不体现全民共同意志的宪法,在规定空间范围里和
有效时间长度内并不广延和一致。因此不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
国民委托代议和多党政治
讨论宪法不得不讨论国家的目的。所有国家的相同目的是什麽呢?孟德斯鸠
说,“一切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的,就是自保”。〖1〗孟德斯鸠说得很不完整,
汉密尔顿补充说联邦(即国家,笔者注)的相同目的不仅是自保,即对外抵抗外国
的侵略对内维持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管理国际和国内的贸易,管理本国同外国的政
治交往和商业往来。〖2〗对外抵抗外国的侵略和对内维持公共安全的双重保卫任务
,不是仅仅为了保护国家之中的某一部分人而是为了保卫全体国民。全体国民包括
具有本国国籍的一切人。管理国际和国内的贸易,管理本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
业往来,也不是仅仅为了维护某个阶级和某个阶层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国民(包
括不在国内和已经死亡但依法仍然保留部分权益的本国国民的权益——比如肖像权
、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等人身权利)。
既然宪法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全体国民共同制定
的。也即每一个人都必须参与制定宪法,否则宪法就变成了部分国民的意志。这在
纯理论探讨“全体”的数学含义是正确的,但也仅仅是在纯数学的范畴里才有意义
。实际上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场合,每个人连充分表达的机会都不会有,更遑论在规
定的时间内全体国民达成一致的共识。由於现代国家通常不止一个城邦大小,更不
可能在同一个地点同一个时间召集全体国民讨论和制定宪法,如同古希腊时代的城
邦国家那样。
此外有些国民因工作、学习、疾病等缘故无暇直接参与表达自己的意志。有
些国民欠缺运用法律的语言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还有些国民由於自然原因和社会
原因不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并直接参与讨论和制定宪法,譬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
者、丧失意识的植物人及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等。但上述这些人都具有不可剥夺的
国民身份。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国国民既不能全部参与讨论和制定宪法,但宪法又必须体现全民意志。面
对上述种种主客观的原因迫使人们寻找出一个解决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国民委托
代议制。
委托代议有二种形式,一种是主动式,另一种是被动式。对於一些不可以参
与宪法的讨论和制定的人来说是被动委托代议。对於因为无暇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
参与宪法讨论和制定的人来说是主动委托代议。由於被动委托代议,一些不可以参
与宪法讨论和制定的国民的权益就可以得到保障。由於主动委托代议,使宪法本身
必须全民参与讨论和制定的要求才有现实可能。另外因为主动委托代议仅仅是委托
表达自己的意志,委托人非但没有转移任何实质性的权利,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
收回委托。
由於委托代议,委托人可以通过委托间接参与所有有关自身权益的政治活动
。自身的意志不但能够通过委托代议表达,而且可以节省精力和时间的支出。在工作
和生活繁忙的现代生活委托代议和间接参与政治活动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因为人们在社会中处於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同阶级或同阶层的人的权益一般
比较相近,所以由同阶级或同阶层的人组成的政党比较能够代表自身的权益。(当
然政党不仅仅限於代表同阶级和同阶层的权益。有些政党是代表某种共同观念权益
的——比如绿党,有些政党是代表某种信仰权益的——比如伊斯兰党,还有些政党
是代表民族权益的……)因为政党能够代表国民中相当一部分人的意志,所以国民
委托自己所认同的政党代议就成为一种国民参政的普遍方式,政党在现代国家的国
民政治生活中就非常必要和重要。政党遂成为现代社会反映一部分民意的法人,政
党政治就成为现代国家国民参政的有效制度。
一党意志不代表全民意志
马季佛说,“如果没有政党制度,无论如何民治主义是无实行之可能的。”
〖3〗但是又因为政党只能代表国家和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代表一部分人的意志不加
制约,必定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意志。侵犯他人意志的政党当然不能代表他人的意志
。所以一个政党的主张和要求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都不能被全体国民认同。
基於同样的原因一个政党不能成为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主要是执行全民意志
的,这与一个反映部分民意的民间机构的功能完全不同。反映部分民意的机构如果
成为执行全民的意志的权力机构,会造成两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从政党受委托
必须反映部分民意的要求来说,一个政党一旦成为执行全民意志的权力机构必然侵
犯不属於其委托的另一部分国民的意志;另外从执行全民意志的要求来说,一个政
党一旦成为执行全民意志的权力机构又必然不能有效地反映受委托的部分国民的民
意。
说到代议制,人们自然想到议会制,议会确实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代议制。但
议会和政党的不同之处在於政党只代表一部分人的民意,而议会则代表全体国民的
意志。前面说过宪法的权力来源是全民,所以政党和议会这二者是不可以等量齐观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4〗前面说过一个党不能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不反映全体国民意
志却强调一个党的意志的宪法,充其量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意志。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共产党在国家中的职能就不是反映民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不是法律用语而是政治用语。一般来说政治用语可以模糊些,但法律用语必须
明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中所使用的语言必须能够用法律的语言明
确解释。但我们不能用法律的语言明确解释“领导”的含义。“领导”的本意是领
路,但在此处显然不是使用“领导”的本意。我们根据共产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使
用“领导”一辞所表达的引申意,得出“领导”一辞在此处的隐含意义是——“领
导”是首脑地位,“领导”是管理的权力,“领导”是控制的权力。
一个党是人民的首脑,一个党要管理和控制人民,显然是违背人民意志的。
宪法的权力来源应该是全民,那麽共产党的首脑地位、管理和控制人民的权力是从
哪里来的呢?从一切权力来源於人民的角度衡量根本无从所出。更何况共产党充其
量还是全国人民的少数。中国共产党号称有五千多万,但五千多万党员和十二亿中
国人民相比不到百分之五。不到百分之五的意志要大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意志,
逻辑上是不通的,法律上是不容许的。
一党专政的弊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和序言部分规定共产党领
导全国各族人民的内容虽不矛盾,但也更明确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实不代
表全体国民的意志,从字面上来看也仅仅代表工农阶级的意志。
宪法条文规定国家只代表一个阶级的意志的弊病是什麽呢?法国的托克维尔
认为:“在一个国家里有几个社会阶级就象有几个不同的国家……把其他阶级的命
运完全交给一个阶级去掌握,其危险并不亚於让国家中的一个民族充当另一些民族
的仲裁者。当只由富人统治国家时,穷人的利益总要受到损害;而在穷人立法时,
富人的利益便要遭到严重的危险。”〖6〗事实也确实证明了一个阶级专政的弊病。
共产党在中国取得政权之後,富人不但财产受到剥夺,而且连生命也处於无保障和
随时被剥夺的情形之中。中国在中共统治下,从镇压反革命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的这段时间里,据中共官方最保守的统计直接消灭了二千万人。另据柬埔寨的统计
,柬埔寨在一九七五年到一九七九年的五年共产党统治期间内,直接和间接消灭了
二百万人,占柬埔寨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这种阶级消灭和希特勒的种族灭绝在仇视
和消灭人类方面并没有质的区别。顺便提一句,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希特勒也是强
调一个阶级——工人阶级专政的。
由於强调一个阶级专政,不但其他阶级的生命财产没有保证,而且国家的总
体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要求国家达到四个现代化和两个
高度的目标——即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及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
目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今後的国家任务是……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
义国家。”)由於宪法条文规定国家是一个阶级专政,所以不但社会总的财产难以
增加,用中共的语言来说——就是不但中国的四个现代化难以实现,中国的文明和
民主也难以实现,因为显而易见的情形是增加社会的总财产不可能只靠一个社会阶
级。当其他社会阶级的财产被剥夺的时候,社会的总的财产也大幅度地减少,当其
他阶级的民主权利被剥夺的时候,社会的文明和民主也不可能全面实现。譬如当一
个公民或一群公民依法表达对当局的不同政见,立即受到公开的或秘密的全方位的
骚扰,甚至被投入监狱,文明和民主一定趋向於零。况且还是称之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和高度民主的国家,这就更无从谈起。顺便提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建设
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之前并没有加上限定词,而只在国家的性质前加了限定词,因
此一般的理解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认同人类公认的文明和民主准则的。
但又因为宪法的序言和宪法的第一条强调了一个阶级的专政,所以文明和民主充其
量只能解释为一个阶级的文明和一个阶级的民主。
英国的乔.柯尔认为,“民主只是一个或多或少的问题,没有一个社会能够
成为绝对的民主的,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完全没有民主成分,有些社会甚至处於基
本不民主的政体下也能有很大的民主……反之一个社会可能在纸面有高度民主的政
体,却几乎没有民主,因为公民缺乏使民主生效所需要的那种愿望和组织。”〖7〗
用此话衡之於中国的现状是千真万确的。一个阶级内部的民主和文明是本阶级内部
协调的结果,并不会对外自动延伸。不言而喻,每一个人都是生命体,而生命的本
质是从外界取得尽可能多的满足自身需要,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生命的本质是自
利的,一个阶级或一个组织是社会的生命体,同样是自利的。没有一个国家是由单
一的阶级组成。因此一个阶级处於国家之中必需要与国家里的所有的其他阶级协调
,并受到其他阶级的制约,不与其他阶级协调并不受其他阶级的制约必然会侵害和
损害其他阶级的利益。所有共产党统治的国家都强调了一个阶级的利益,都不同程
度地剥夺其他阶级成员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权利,都造成人类社会的大悲剧,这是无
法抹煞的事实。
专制政权制造虚假民意的最终效果
由於现代国家都处於国际舆论的监督之中,因此专制体系的国家也注意民意
的表面价值,根据需要制造出专制统治纸面上的“民意基础”以应付国际舆论的谴
责。共产专制政权为了取得纸面上的民意基础,通常采取二个方面的办法。一是许
诺为人民谋利益,〖8〗采用剥夺富人的财产并以剥夺性为前提的社会财产平均分配
措施。二是强调公民的直接和广泛参与性,〖9〗使用大规模动员人民参与政治的手
段。
众所知,生产者和科技工作者为人民谋利益是运用自己的生产能力和通过
自己的工作方法增加社会财产,统治者不具备增加社会财产的能力和方法,为人
民谋利益只能是分配社会财产。符合客观规律的分配社会财产的方法能最大限度地
增加社会总的生产力,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分配社会财产的方法则降低社会总的生产
力。共产专制政权的统治者许诺为人民谋利益,是采用剥夺富人的财产并以剥夺性
为前提的社会财产平均分配措施。由於社会总的财产是个常数,以剥夺其他阶级的
财产来满足某个阶级的需要,只有在非常小的范围里和非常短的时间内才能办到。
超过了一定的范围,由於富人的财产只是社会总财产的一部分,分配在人数较少的
富人身上显得个人所占有的量很大,但剥夺下来平均在人数很多的穷人身上只是一
个很小的量。众所知,任何财产一旦移动和切割,其总的价值就减少,而且随着
移动的距离和切割的次数成反比的减少。有些财产由於各种原因需要予以冻结,冻
结本身又在消耗其他社会财产。此外有些财产则是不能被转移或切割的。还有,为
了继续利用某些生产资本性的财产增值,对这些财产也不能进行转移和切割。所以
剥夺来的财产真正可供分发的量是极其有限的。再说超过了一定的时间,剥夺者已
经剥夺殆尽就无可再剥夺。
以上讨论的仅仅是有形财产的剥夺和平均分配问题,还有无形财产的问题。
一般来说较富有的人掌握较多的知识,知识本身也是财产。由於富人置於被专政和
被镇压的地位,就很少有可能运用知识来增加社会的产值。同时又因为他们被强迫
从事自己不熟悉或与自身体力、年龄、性别不适应的工作,这就比进行同样工作的
平均社会劳动力提供的产值要少。反抗情绪也使被剥夺者工作消极。
此外采用以剥夺性为前提的社会财产平均分配措施,缺乏对社会财产分配制
度合理的深度思考,只强调社会分配的平均性,因而忽略了对社会提供超值财产回
报的问题,这在极大程度上压制了人们为社会提供超值财产的积极性,因此使社会
财产不能快速增长。主客观的多种原因,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和以剥夺性为前提的
社会财产平均分配手段实施的结果是:在剥夺社会一部分人财产期间的短时期内,
社会总的财产大幅度降低;在剥夺一部分人的财产以以剥夺性为前提的社会财产
平均分配措施贯彻的长时期里,社会总财产的增加赶不上社会总人口的增长;对应
於人口总额可供分配的人均财产份额就降低。可供分配的人均财产份额降低,新的
统治阶级因为人口比例相应大,受影响自然很明显。所以通过剥夺少数富人以满足
多数穷人的需要和采用以剥夺性为前提的社会平均分配措施,实际并没有能够使多
数人富起来,而是使一个阶级专政下的国民普遍贫穷罢了。我们观察和体验到的事
实也正是如此。
关於公民的直接参与问题,前文提到现代社会间接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什麽共产专制统治不实行间接参与而要强调直接参与呢?因为间接参与是通过中
介,通过各种政党。民意通过各种政党表达对共产党一党统治是不利的。所以共产
党专制统治为了有效压制民意必须否定政党制度(即多党政治制度。笔者注)。其
次,由於间接参与从纸面上反映的民意范围似乎并不够大,所以为了表现统治的“
广泛民意基础”,共产专制统治就强调公民的直接和广泛参与性,使用大规模动员
人民参与政治的手段。
说到公民的广泛直接参与问题,必需注意这是超限度增加社会成本支出和没
有补偿的行为。社会的成本支出并不与社会的稳定存在着不变的正比关系。恰恰相
反社会成本支出超过了与社会稳定相关关系的上限就成反比。第二,当公民广泛直
接参与政治的时候,有一个期望值在起作用。人们的期望值不一定都合理,但都是
直接参与政治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总的来说和专制政体的目的是相冲突的,当然
不可能兑现,并必然受到压制。当期望值久久不能兑现的时候,公民在高压下直接
参与的消极性不断增加。同时又因为高压政策不得不直接参与,每一次直接参与的
情况使期望值进一步受压制。期望值不断被压制,精神张力就不断增强,最後处於
一触即发的状态。当高压政策不起作用的时候(人民一致起来抵制高压政策或统治
阶层因内斗而控制失衡时),因为没有可信托的间接参与的中介,加上公民久已不
习惯间接参与,精神张力没有泄放的阀门和渠道,巨大的精神张力将引起情绪爆发
。当社会群体情绪爆发的时候任何国家权力都将被炸成真空、控制结构塌方、社会
大动乱。人所共知,力在真空状态中会寻求最短路径到达目标。人的精神张力也是
一种力,人的精神张力一旦处於真空状态,必然会寻求最短路径到达目标。一般来
说革命的暴力路线是直线性的到达目标的,所以精神张力在国家权力真空状态中通
向目标的最短路径往往是革命的暴力路线。有一定数量级的社会精神张力处於一触
即发的状态,社会就非常危险。有一定数量级的社会精神张力处於权力真空状态的
时候,社会大动乱就开始。这就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远期效果。
专制主义与独裁统治
人的期望值以社会尺度衡量就是民意,专制主义的本质是压制民意的。专制
主义政体为了最大限度地压制人民的期望值必然实行独裁。专制主义政体不等於独
裁政体,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卡尔.A.魏特夫说,“专制主义和独裁统治并不是同
一回事,但是它们有密切关系。当非政府的力量不能有效的约束一个政府的统治时
,它就变成专制政府了。当专制政权的统治者的决定不受政府内部力量的有效约束
时,他就是独裁者……专制国家缺乏实行内外制约的适当的机构,这种情况便发展
成为可以称作是不受制约的力量的一种累积趋势……在专制的情况下,居於最强有
力地位的人,由於在权力不受制约的累积趋势中得到便利,往往通过拉帮结派、玩
弄花招和无情的诡计来扩大他的权力,直到他征服所有的其他作最高决定的中心人
物後而独占上风为止。”〖10〗
独裁者对统治集团内部是征服其他所有作最高决定的中心人物,对统治集团
外部则是杜绝一切反映民意的声音。前面说过政党是受委托表达部分民意的法人,
因而全面杜绝民意的最简便手段是取缔一切反对党。所以罗伯特.A.达尔总结道:
“一个新的独裁主义政体最初的法令之一,通常是镇压所有的反对党。”〖11〗也
即是说独裁主义的最明显的统治特征是镇压一切反对党。有了这些对专制主义和独
裁主义的清晰认识,我们就能明了中国的政治状况。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下是
专制主义的政体,在毛泽东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是处在毛泽东的
独裁统治中。因为那时候一个明显的独裁统治的特征出现了,在毛泽东发动的无产
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始时,中国作为政治装潢的八个在野党(即形式上的参政党)也
被完全和彻底地取缔。
独裁统治一旦把最後的微小的一点反映民意之路堵死,社会的文明和民主就
完全消失。在独裁者统治下,人人都可能成为专政的对象,只要他对独裁统治者不
满。事实正是如此,毛泽东的朋友、战友、同事与普通人民一样随时可能因为对毛
泽东本人不满而被镇压并予以肉体消灭。刘少奇和彭德怀等人的最後遭遇应该是很
好的佐证。他们是共同建立专制政权和维护专制政权的人,结果却是连他们自己也
与被他们专政的对象共同处於被剥夺基本人权的恐怖之中。
果断层专制主义的问题还不止於此。由於共产党宣称要消灭富有阶级的统治
,采用剥夺富人的财产并以剥夺性为前提的社会财产平均分配措施。当旧的富有阶
级被消灭之後,共产党内长期处於执政地位的一部分人,因为取得社会财富的可能
和便利,对於其他没有取得社会财富的可能和便利的国民而言,他们是富有者,也
就是说共产党内的一部分人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个替代被消灭的旧的富有阶级的新富
有阶级。从工农阶级专政的宪法角度去看,他们本身事实上业已成为工农阶级专政
的宪法所规定的必须予以专政的对象。所以中国一亿一千万的国企工人、一亿五千
万流动於城乡企业的打工农民(实际上是纯粹意义上的工人,只不过由於中共长期
不符合社会规律的统治造成难以协调的城乡关系和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而无法获得
城市户口。)和八亿多农民,根据工农阶级专政的宪法,他们可以以自我认定的机
会和条件(比如象毛泽东这样因为权力斗争的原因,需要借助非政府的力量而重申
专制宪法所规定的工农阶级特殊权力的时候)随时剥夺非工农成分国民的一切。剥
夺的范围包括社会结构重组後形成的有别於过去的非工农阶级的人士,比如共产党
自己培养和挑选的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主管、政府官员、国
家工作人员等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肯定了工农阶级有这个权力。现在中
国大陆有不少人希望再来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目的就是要求满足“剥夺剥夺
者”的期望值(顺便提醒一下,这些反社会的期望,不但符合共产党的宗旨,也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但一旦实施却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这
是部分社会精神张力因为没有泄放渠道和阀门而将引起社会结构塌方的严重警告信
号。
专制宪法和国家权力密度
因此一部专制宪法只要施行了一定的时间後,必定危及到制定者本身,构成
了对制定宪法者和维护者本身的最大威胁,这是专制宪法无法解决的悖论。宪法的
本意是通过确保社会群体的安全和利益达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专制主义宪法不但
不能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安全和利益,施行过程当中连制定者和维护者本身也因为
随著时间的推移、自身角色转换和角色定型而最终成为专制宪法所规定的专政对象
,这部宪法的总危机就到来了。
动荡涤一部国家宪法应该是全民制定的。一个政党代表一个阶级制定宪法,
由於阶级的局限性不能涵盖全体国民的共同权益。因此它在国家据此规定管理的空
间范围里的广延性是先天不足的。当一个阶级制定的宪法在施行一个阶段後会反过
来危及到制定者、执行者和被保护者本身,它在国家据此有效管理的时间长度内的
一致性是後天不够的。所以一个阶级专政的宪法其权威性和稳定性从开始制定到被
废止的时段里就始终没有过。
希望持久地控制专制国家政权的人,一切努力和措施就是企图弥补专制宪法
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陷。企图弥补专制宪法在权威性和稳定性上的双重缺陷
的方法是增加国家的权力密度,增加国家权力密度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独裁统治。
独裁统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限的权力集中独裁统治。独裁统治者通过有限
的权力集中消灭异己分子,消灭异己分子必定不止於消灭敌对阶级,也包括同一个
阶级、阶层和政党的人,这就已经在客观上和主观上进一步破坏了宪法的有效性。
但独裁统治还没有把权力过度密集在个人手中,宪法还有一定的效力,所以国家和
社会还没有失序。这种独裁统治者的有限权力集中情况,只有等到独裁者死亡之後
,或死亡之後相当的一段时间,人民才会起来彻底清算独裁统治者的罪行。社会在
清算独裁者一段时间以後才可能失序,并通过失序重组。换言之有限的权力集中的
独裁统治在独裁者的生前,专制宪法还有部分的效力,後继者在独裁者死後恢复受
迫害的统治阶层内部人的权利,这种恢复自己人权力的做法往往收到意外的效果,
给人民也带来一种模糊的希望,缓解了社会的精神张力。但随著时间的推移,人民
发现通过新专制统治者实现自己的希望根本是个幻觉。对新专制统治者完全失望之
後,人民将自己起来废除专制宪法并全面恢复自身的权利。比如独裁者斯大林和苏
联宪法就属於这种情况。
独裁统治的另一种情况是,无限的权力集中独裁统治。由於独裁者对权力的
贪婪追求和对死亡和死亡之後的清算的恐惧,独裁者无限制地增加国家的权力密度
以控制一切人。当无限制地增加国家的权力密度,并且向一个人身上收缩的时候,
一旦超过了对权力密度的内在支持屏障,就会造成权力的塌缩现象。权力密度一旦
塌缩,国家就处於无秩序和社会处於无政府的状态之中,这时候独裁者将被人民清
算,专制宪法将被迅速废除。比如独裁者马可仕和菲律宾的专制宪法、独裁者齐奥
塞斯库和罗马尼亚的专制宪法、独裁者波尔布特和红色柬埔寨的专制宪法等等,就
属於这种情况。
毛泽东作为一个权力无限集中的独裁者本来是属於後一种情况。他几乎被林
彪的《五七一工程记要》处决,只是很偶然的因为一个告密而侥幸躲过了死亡关。
但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国家无秩序、社会无政府状态却从宏观上证明了权力塌
缩的後果。毛泽东纯粹因为偶然保住了自身的生命,慑於被人民处理的後果,不得
不停止权力密度的收缩过程,并主动放松一部分权力,免除了生前被处决和清算的
後果。所以独裁者毛泽东和中共的专制宪法是介於前一种情况和後一种情况的特殊
情况。
除了独裁者个人原因使权力有限或无限地集中从而加速宪法的失效之外,民
主集中制也是增加权力密度和权力强度的原因和方法。所以当一部宪法正式把民主
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构的管理原则时(参见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实国家就在
有意增加权力密度。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力,任何力都有自我扩张和向其他事物渗
透的自然能力。宪法对国家的权力不加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就会漫无节制的增加
。
当国家权力增加的时候,国家干涉国民的能力就增大。国家干涉国民的能力
增大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国家干涉国民的能力增大表现在第一个方面是干涉
国民的范围扩大。专制国家不但侵害法定的被专政阶级,同时也侵害非法定的被专
政阶级,最後进而侵害到法定的领导阶级。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工农
阶级的领导地位,但因为国家干涉国民的能力增加,被宪法规定是社会主人的工农
阶级实际上也是被专政的对象。中国监狱里的政治犯在中共统治的中後期,工农阶
级和共产党人的比率不断增长就说明这个问题。
国家干涉国民的能力增大表现在第二个方面是侵犯国民的力度增强,国家侵
犯个人的权利向核心渗透。专制国家很普遍的一个现象是以言论治罪,以“革命”
“反动”等极其抽象的纯政治概念作为定罪的标准。众所周知,因为纯政治概念的
纷争性和模糊性很难有客观的同一的标准,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纯政治概念,冤
假错案必然层出不穷。在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中後期,许多政治犯的“罪行”其实只
是一般性的牢骚和不满言论,有些“反动言论”甚至只是被他人理解错误。此外有
些“反革命行为”仅仅是一般的工作过失或生活过失。所有以上这些情况无论从哪
种角度衡量,都够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人物和政治言论的水准,更遑论因此而定
罪。另外有些政治犯的罪行只是一般的道德问题,以现代国家的标准衡量,有些甚
至并非属於道德问题而是个人权益问题,如同性恋、信仰不被政府承认的宗教、个
人财产不同意被侵犯或从事不被政府认同的学术活动和艺术活动等等。这些被制裁
的人根本不具有侵犯他人权益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意图和需要予以制裁的刑事行
为。
专制国家的权力如果是在短期内增加,将造成镇压面的膨胀性增大,镇压面
膨胀性增大必然使人民的反抗情绪也暴涨。专制国家为了维持统治不得不继续增加
权力的密度和强度,继续增加国家权力的密度和强度必将激怒人民反抗……这种恶
性循环最终导致宪法失效、社会解体、国家解构。
综上所述,任何企图使专制宪法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手段和方法都是无用
的,并只能进一步破坏宪法的有效性。这是因为专制宪法本身固有的许多不可克服
的弊病,并且这些弊病随著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严重。其弊病概括如下:一,专制
宪法无法对特权阶层的资产和权力进行合法的调节、约束和控制,尤其对统治阶层
中特权人物的贪污腐败和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能力,因而
使宪法部分失效;二,专制宪法容许或规定国家的权力密度可以无约束的增加,以
至宪法加速失效。三,独裁者一旦利用专制宪法完成独裁,将使宪法完全失效。由
於每个专制国家的这三种使宪法失效的原因穿插交错起伏纠葛的状态不同,专制宪
法维持的时间长短也有所不同。研究当代世界各个专制国家的历史,就能发现一党
专制宪法维持的时间长短和一党专制政权建立的时间早晚有明显的正相关系。最早
建立共产党一党专制政体的统治时期最长,如苏联,宪法维持时间是七十三年;最
晚建立共产党一党专制政体的统治时期最短,如红色柬埔寨,宪法维持时间是五年
。其他共产党一党专制政体建立的时间介於上述二者之间,宪法维持时间也介於二
者之间。至於非共产党一党专制政体的宪法因为在法律逻辑上更为混乱,强调的统
治阶级的层面更狭窄,纸面民意更低,因此合法性也更低,维持时间相应也更短。
为什麽所有专制政体不能超越苏联专制统治的期限?原因涉及国际国内方面
诸多因素。如专制统治所造成人民的普遍贫穷、人民政治权益的缺乏、人权的无保
障,以及当今世界信息无疆界的迅速传递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民主政体的示范作用
等等。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於一部一党专制宪法并不具备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和不可
削弱的稳定性。上述三种使专制宪法失效的原因都在持续地、断续地或协同地在内
部起着使专制宪法失效的作用,使共产党一党专制政体不可能逾越七十三年的极限
值。因而一部不具备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一党专制的宪法迟早要被废除的。废除有两
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被动废除。为了强行维护无法维护的一党专政的宪法,统治者
从专制迅速走向独裁,激起人民的反抗,独裁者被推翻,宪法被人民迅速废除,社
会付出的代价很大。另一种模式是主动废除。专制主义者逐步放弃专制,逐步开放
党禁,最後平静废除一党专政的宪法。人民因为有适应的过程,精神张力逐步缓解
,社会付出的代价较小,如台湾国民党一党专政模式以及苏联和除了罗马尼亚之外
其他共产专制的东欧国家模式。
让全民参与制定宪法
鉴於中国大陆在中国共产党的长期一党专政统治的现实,鉴於中共长期宣传
和施行的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情况,鉴於中国大陆人民长期被压抑的合理和不合
理的期望值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张力的事实,中国大陆为了避免一党专政突然失效所
造成的社会权力真空并从而引起的社会动乱,稳妥的办法是采用台湾、苏联和大部
份东欧国家的模式。首先,中共必需停止对大陆社会民主人士和社会贤达人士的迫
害;同时,邀请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的社会民主人士、社会贤达人士共同参与
制定一部民主过渡时期的宪法;当民主过度时期的宪法推行了一个时期,人民经过
了调适阶段後,宣布彻底开放党禁,废除过渡宪法,让全国人民共同参与制定一部
充分反映全体国民意志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和不可消弱的稳定性的宪法,
使中国真正走向和平、统一、民主、繁荣和富强。
May 25,1998於纽约
注:
1,参见〖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5页。
2,参见〖美国〗,汉密尔顿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104页
。
3,参见〖美国〗,马季佛,《现代的国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83页
。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1982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5,同上。
6,参见〖法国〗,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66
页。
7,参见〖英国〗。乔.柯尔著:《费边社会主义》,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
103页。
8,参见〖美国〗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88页。
9,同上书。第144页“当代的独裁体系,尤其是渗透性的、动员型的一党制国家
,在强调公民的象征参与上更为突出。在通过让公民承担象征角色而使他们态度社
会化的主要努力中,这些政治体系通常都动员每个公民在选举日投票支持仅由一个
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动员公民参加游行及其他重大政治活动许多独裁体系建立了大
型的娱乐计划,特别用来推动年轻人的参与,以及用来强调公民积极地承担支持政
党和行政组织在动员公民充当这些象征角色时常常是生效的,虽然对公民的态度有
多大影响尚难确定,由政党和政府行政机构把公民大规模地录用为象征支持角色,
这是当代渗透性独裁政权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这些独裁政权使用各种赏罚措施使”
百分之九十九“的公民参加”投票和公共活动。
10,参见〖美国〗,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出版社,
1988年版,第92页。
11,参见〖美国〗,罗伯特.A.达尔著:《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然与控制
》,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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