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来龙去脉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夫人:
您好!
欣悉您将於近日就人权问题访问中国,现就有关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以
莫须有的罪名拘捕、逮捕上海市公民林海一案,反映情况如下:
我是徐虹,一九六九年六月出生,北京人,一九八九—一九九零年就读於北
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系,是犯罪嫌疑人林海的妻子。
林海,一九六八年一月出生,上海人,一九八六—一九九零年就读於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管理系。被捕前任上海正方软件有限公司经理。
在林海被逮捕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家电话被窃听,线路质量非常差,噪
音很大。
九八年三年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左右,我正在公司上班,林海的爸爸打电话
给我,称家里出事了,让我马上回去。五时左右,我赶回家时,家里有二十来名便
衣警察。一进屋,我被要求坐在沙发上,不许走动,限制了人身自由。其中一名便
衣警察告诉我,他们是上海市公安局外事办的,林海通过INTERNET大量发
送电子信件,使上海市电信局INTERNET网络系统陷入瘫痪。
这是一个多么可笑的理由啊!堂堂一个中国第一大工业城市的INTERN
ET网络系统,禁不住一次性上千封信件的考验。在这样一个荒唐的借口下,我的
家被查抄了。家中的电脑、打印设备、电话机、书籍、存折、名片、纸张、行李箱
等等均被作为罪证拿走了。
他们居然提出无理要求,在无搜查令的前提下,要搜查林海父母及林海兄弟
的家,被断然拒绝。
晚上七时左右,林海和我被分别带上警车,我被带至附近派出所後,执行任
务的便衣警察开上警车吃晚饭去了。一个小时以後,才开始对我的询问,後半夜二
点半,我可以回家了,家被封了,我和年仅一岁的儿子成了无家可归的人。
三月二十六日,我接到派出所转给我的“对被拘留人家属、单位的通知书”
(沪公政字(98)001号),林海因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拘押在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
三月二十六日下午,我依法聘请了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马申律师为林海
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三月二十八日,马申律师通知我,林海的案件是由上海市政治保卫处承办的
,即这是一起政治案件,而非简单的刑事案件,我愕然,作为与林海朝夕相处八年
的妻子,夫妻间相互信任,无话不谈,从未听过林海参加任何政治活动,与哪家政
治团体有接触,怎么一下子变成政治犯了。
自此以後发生的事,开始令人气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犯罪嫌疑人拘留二十四小时後,律师即可会见,
无需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的同意。马申律师要求会见林海的要求被无理拒绝,我多次
打电话至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催问此事後,他们以需征得林海本人同意为名,
要求律师等待会见通知,在我们等待回复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我意外地接到上海大
道律师事务所蒋昊律师的电话,称已经会见过林海,惊叹上海市公安局办事效率如
此的高,但与法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已超过六天。
事情很明显,上海市公安局粗暴干涉林海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聘请的律师,他
们害怕什么?摆在我面前的只有一条路,聘请这位有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指定
的律师。
当天晚上,与蒋昊律师会见时,律师称会见不会给林海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
助。律师会见的全过程,均有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的承办员在一旁监视。律师
只能为林海解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法律条文。任何有关案情的谈话,均被
制止。
现在看来,这些法律援助只是望梅止渴,无任何实际意义。律师为林海解释
的法律条文,与林海被指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风马牛不相及。我们都在被
欺骗中度日。
四月三十日,我收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对被捕人家属、单位通知书—
沪公政捕字(98)001号”,林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一分院批准逮捕,适用刑法105条。
林海被指控的内容大致如下:
自九六年以来,林海以异地上网等多种技术方法,搜集大量EMAIL地址
,通过国际电脑网络(INTERNET)提供给国外“敌对”杂志《大参考》E
MAIL地址达三万多个,使《大参考》得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全国,发行量
和影响力大增。
具体的“犯罪事实”列举如下:
在接到《大参考》“急需政府高层人士的EMAIL地址”的指令後,提供
给《大参考》数千个北京EMAIL地址;《大参考》将南京民运分子徐水良的履
历EMAIL给林海希望声援此人後,林海遂将其掌握的南京2000个EMAI
L地址转给《大参考》;转发《大参考》给林海的大学同学甲,并帮助甲上网订阅
《大参考》。
林海作为上海正方软件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从事与INTERNET有
关的网络服务,经营的网站HTTP://WWW.JOBCHINA.NET和H
TTP://WWW.KEYSOFT.NET。为了使生意兴隆,林海通过INT
ERNET对以上网站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事实证明,通过网络来宣传是网站
成功的策略之一,而最有效、最节约的投资的一个方法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
为了搜集更多的电子信箱地址,林海采用了网民通常的做法,与人交换。
这好象集邮爱好者相互交换邮票一样。互通有无,没有必要去探究与之交换
邮票的是什么人,究竟出於什么目的。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生意往来,上海市公安局
对此大作文章。即使如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所说,林海与《大参考》交换了E
MAIL地址,《大参考》利用这些信息来做什么,是《大参考》本身的事情,与
林海无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上海市公安局应该逮捕的是《大参考》的人,而
不是林海。好有一比,某人用刀杀了人,你能说刀厂是同谋犯吗?应该逮捕的是拿
刀杀人的人,而不是刀厂的厂长。
据悉,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多有微词,在林海事件发生以前,我
根本不相信那些宣传,气愤於外界对中国内政的无理干预,有谁能想到不民主、不
法制的事件就发生在我们这样一个奉公守法的家庭。家庭破碎是小事,对国际法律
及民主的动摇是大事,我沉沉地陷入迷茫之中。
祖国、母亲,救救被冤枉的孩子。
六月三十日,上海市政治保卫处通知我,林海案件於当日移交上海市检察院
。
七月六日,我接到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寄给我的通知书後,大吃一惊,林海
案件性质又升华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但适用於刑法第105条,还适用
於106条,外加“偷税”。
政治案件中,怎么又多了一起经济案呢?可叹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的得
力干将为了弄倒区区一个林海,调兵遣将,花费巨大精力,这是上海市公安局处理
政治案件的一个惯用手段,以一个莫须有的刑事罪名加罪於政治犯。上海的民运人
士姚振宪、姚振祥兄弟,不是以复制、组织观看淫秽录像的名义被分别判劳教二年
和三年吗?
可见,上海市公安局对控告林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十分心虚,随便给
林海扣一个刑事罪名,以封住国际媒体的嘴。
欲盖弥彰
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保卫处在逮捕林海後不久,来到林海公司会计王莉的家,
强迫其交出林海公司所有的帐本。将朋友还款等私人费用,东拼西凑起一些偷税项
目,当林海案件开庭审理时,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如何面对“偷税”罪名证据不足这
一事实。
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的承办员声称要和我谈一谈,当我
表示工作忙,不能赴约时,“我现在传唤你,如果不来,後果自负”。承办员的态
度十分强硬。普通的谈话瞬间变成了依法传讯。我按时前往指定地点,未见承办员
出现。
八月二十五日上午,承办员又通知下午传讯我,“昨天,我按时到达,你不
来,没有任何通知给我,你们不能想什么时间就什么时间。”承办员没有对失约作
解释,而是说,“你自己看着办吧,是不是让我们到你公司来找你?”自从林海被
捕以後,全家收入全部来源於我这份工作,如果工作被拿掉,我们一家三口的生活
将无法维持。
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时半左右,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的承办员在上海市
公安局对我进行了传讯,他们强调对我一直很客气,手下留情;与国外媒体的接触
是一种犯罪行为,林海的行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要询问我是否与国外媒体有接
触。围绕这个问题,反反覆覆提问不下十次,我拒绝做答时,他们对我大喊大叫,
说我态度不严肃,要求我立刻哭。弄得我啼笑皆非,林海被上海市以莫须有的罪名
关押已半年,面临被判以重刑的危险,有谁比我更严肃呢?
从承办员的行动上,我看不到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何在,依法对我的传讯可以
任意取消,接受国外媒体访问,被解释为犯罪;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上海市公
安局承办员认定林海已犯罪。
九月一日获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已於近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就控告林海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退还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责成重新侦察。上
海市人民检察院实事求是,慎重处理政治案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依法作出客观
公正的退检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在处理林海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极不光
彩的角色。不顾事实,不依据法律准绳,沿用老一套,先抓人,再定罪名,如林海
先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後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真是荒谬透顶。
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是中国与世界联系的纽带,是社会发展的潮流。E
MAIL地址,如同电话簿一样,属於社会的公共信息,个人或公司可以自由买卖
及交换,上海市公安局对林海的拘留、逮捕,严重违反了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公民
通信自由的粗暴干涉,有碍INTERNET这个新兴高科技的发展。
我们迫切希望上海市公安局,与计划於本月宣布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的各项条款,言行一致,停止对林海的政治迫害,以杭州市公安局无罪
释放王有才为榜样,立即无罪释放林海。
为了便於您关心此案,有关方面的联系方法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承办员
汤 强 021—63723030—24030
吴芸立 021—63723030—2403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起诉科
万主任(女) 021—64741122—11612
张书记员 021—64741122—11672
徐虹(林海妻子)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电话:021—6490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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