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号-民主墙 彭小明简介 彭小明文章检索

 
人权 国籍和血缘关系....(德国)彭小明
 
 

      针对今年的印尼暴乱华人妇女遭受强奸、屠杀、抢劫和焚烧等事件,《人民
日报》的社论说,“印尼华人妇女已经加入了当地国籍……”中国政府的意思是十
分的明显的。既然已经加入外国国籍,中国政府不宜干预,否则恐有干涉内政之嫌
。这个问题不仅在海外的华侨中理所当然地引起了议论,据说在北京大学也有提出
非议的大字报。
      这件事提醒我们,现在究竟怎样定义华侨的问题再也不容回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海外华侨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既然有了这样的条款,声援和关注海外华侨的举动应该具有相当的法理
基础,为什么每当华侨在面临重大威胁和生存危机,呼唤祖籍国伸出援手的时刻,
中国政府时常表现得优柔寡断,左顾右盼,拈轻怕重,裹足不前?
      问题是华侨的定义模糊不清。直到最近德国的华侨中还有过一次关於华侨定
义的争议。有人振振有辞地划分所谓华侨、海外华人之间的界限。据说还是七十年
代周恩来的口谕。查一九八九年版的辞海华侨条目:“华侨是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出国旅行访问的人员,国家派往他国协助建设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国家派
驻外国的公务人员和在国外学习的留学生。已经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
人是外国公民,亦称外籍华人,不是华侨”。七十年代初期在欧美地区,华侨加入
当地国籍的已经越来越多。只是在东南亚地区,例如越南还有不少华侨保留中国国
籍(和台湾的中华民国国籍)。可是将近三十年过去了,如果继续沿用这种定义,
那么现在海外的中国人九成九都是“华人”,中国政府又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海
外华侨的数量可以说微乎其微。令人费解的是,按此定义,中国宪法关於保护华侨
的条款还有多少实际意义?
      既然华侨只是居住在海外的公民(保留中国国籍),他的公民权利不应当因
为出国而丧失。而且出国旅行人员、公务人员和留学生,照样受国家保护,为了这
极少数侨居海外的公民,单辟一个宪法第五十条有甚么必要?
      “外籍华人不是华侨”,不在宪法条款之内,则意味着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可是反观多少年来的实际情况却刚好相反。国家鼓励华侨投资,归还海外华
侨的房产,欢迎华侨汇回外汇款项,团结和接纳华侨中的杰出人士帮助国家建设,
出钱出力出智慧,这些侨资、侨房、侨汇和侨务都是历年来党政宣传部门称道华侨
工作成绩的基本项目,且是华侨得到保障的例证。这些“华侨”实际上百分之百都
是“华人”。著名的杨振宁教授和贝聿铭教授,以及每年回国观光、国庆观礼的华
侨代表团成员,几乎没有一个人是继续拥有中国国籍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代表
团走访、约谈的华侨,有几个还有中国国籍?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所接待的华侨
也绝大多数没有中国国籍。依照辞海的定义,则全国人大侨委会和国务院侨办岂不
应该改为(海外)华人委员会和华人事务办公室?如此明显的政策界限漏洞难道各
级领导部门都没有发现吗?
      是不是觉得,把话说穿了,“不保护海外华人”,到时候要鼓励回国投资、
赈灾捐款不方便,不如含糊其辞,笼统地混称华侨,有利於统战工作?这种做法是
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必也正名乎,名正而言顺”。这是两千多年来,儒家问政的
基本态度。更何况提倡法治的今天。含糊其辞混得过一时,也顾不了长远。我认为
,所有居住在海外的中国人都应该是华侨。有的人加入当地国籍後,不再认同祖籍
国,不寻求保护,那也悉听尊便。恩泽周沿,取舍由之。这样才符合当前国内外的
现实情况,也符合法治精神。
      长期以来,侨务部门的工作实际上跟宪法的保护条款并无多大关系。鼓励华
侨给国内亲人汇款,增加国家外汇,依靠的是华侨的乡恋亲情和家族观念,国家的
邮政和银行有责任保证通汇的安全。华侨房产落实政策,也是因为文革动乱,在拨
乱反正的时候,优先照顾解决。即使没有海外关系,国内公民的私人财产在理论上
也是必须完璧归赵的。华侨回国投资实际上跟其他外国公民的投资的待遇是一样的
。国家征税和提供保护应当一视同仁。如果不发生整人运动,国家又讲究健全的法
治,这些问题本来都不是问题。
      那么,人们常说的“祖国是华侨的坚强後盾”是甚么意思呢?最关键的还在
於保护华侨在海外的利益。也就是华侨在侨居地遇到非法侵害,祖籍国政府依旧提
供相应的保护和关注。
      提供保护和关注,有没有干涉内政之嫌呢?没有。
      为了人权的伸张,谴责暴行,关注受害人,是任何个人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
任。
      世界上一些地方发生暴行或不公正言行,总会引起许多国家人民和政府的抗
议。中国过去的领导人毛泽东也曾因为美国黑人受到歧视,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
被害而发表声明,表示关注。当时的西方国家都不敢指斥毛泽东“干涉内政”,毛
泽东还因此在第三世界的民众中赢得了某种声誉。尽管他的初衷未必是人权关怀,
而是支持暴力革命。
      中国政府仅仅出於人权的原因表态就够了吗?显然不止於此。我们跟印尼的
华人妇女本是同祖同根的兄弟姊妹。大家都是炎黄子孙,基於血缘的理由,我们比
任何其它民族的抗议者更有理由关注她们。这样的一种血缘国际关注在世界上几乎
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美国的大批犹太人後裔通过美国国会的动议,捍卫以色列和世
界各地的犹太人权益。在长期冷战中以色列能够坚持不倒,很大程度上也是仰仗了
这种支持。直到最近美国犹太受害人赔偿事务监察院还在参预德国对犹太人的Holo
caust-opfer赔偿案。
      更有说服力的就是德国的实例。德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地关注苏联境内的德裔
少数民族的生活和合法权益。这些德裔人民实际上都拥有(前苏联)俄罗斯或其它
新独立的中亚国家、以及东欧国家的国籍,早已没有德国国籍。可是一旦他们受到
种族歧视,权益受到侵害,德国政府首脑和外交官员就向有关国家当局提出交涉,
保护他们的权益,甚至接纳他们回归,成为联邦德国的公民。如果由於财产、婚姻
、职业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成为回归移民的德裔人民继续生活在俄国境内,也不断得
到德国政府的关注。德国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帮助他们进行经济建设,设立学校和
教堂等等,同时德国领导人还利用各种机会与俄罗斯领导人交换意见,讨论在俄罗
斯境内建立由德裔人民组成的“德聂伯”自治共和国事宜。除了德国政府方面的关
注以外,德国的朝野各党派和普通人民都积极参与有关德裔人民的生活和前景问题
的讨论。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经常推出有关的述评、消息或现场直播。这样的关注和
支持并没有在国际上引起重大的非议。反而成了国际上的惯例。国家好比是一户大
家庭。家庭常常会垂注一些远近亲戚,这完全是一种人之常情。
      另外,塞浦路斯土耳其族和希腊族冲突双方都有民族血缘上的土、希两国背
景。南斯拉夫种族冲突中,俄罗斯支持塞尔维亚一方,也是基於同属大斯拉夫民族
的血缘关系。既然这样,中国政府在关注和保护海外华侨的时候,有甚么理不直、
气不壮的呢?我们保护只是基本的人权,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和保障。还有需要指出
的是,越是当地人民把华侨当做中国人来对待的时候,例如印尼暴徒就是认准了华
侨妇女,有意识施暴的,中国政府越是应该关注华侨。如果当地各族人民十分融洽
,不分彼此,中国政府也就顺其自然。
      第二点,六四血案的包袱束缚了中国政府的手足。由於中国政府镇压六四,
受到国际谴责。政府害怕国内外揭露真相,害怕追究责任,害怕受到国际制裁。这
种心态从高层一直影响到基层。因此当德国华侨面临“狗肉谣言事件”的时候,中
国大使馆的领事部参赞包某就以“不要影响德中友谊”为理由,阻止华侨抗议示威
。说白了,在这名外交干部的心目中,为华侨的冤情去向德国当局和新闻界请命是
根本排不上号的份外之事,万一惹怒了德国当局招来新的人权制裁行动,那可是要
丢乌纱帽的大事。常言道,弱国无外交。国家领导的内心相当虚弱,手下的基层外
交干部们哪有可能充当侨民的坚强後盾呢?当印尼华人妇女受到欺凌的时刻,中国
政府首先考虑的不是海外姊妹的身心创伤,而是印尼独裁政权倒台会不会给中国带
来连锁反应。其实如果中国政府敢於与人民对话,实行民主,倒未必就会倒台。
      第三点,在华侨当中搞政治划线的做法是违背宪法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没有附加任何有关政治态度的限定语。因此对於华侨应
该一视同仁。将持不同政见公民护照吊销,不是中国和前苏联政府的专利发明,实
际上是纳粹时期希特勒政权的首创(详见一九三八年九月五日柏林《帝国公告和普
鲁士公报》宣布取消威利·勃兰特等流亡海外人士的德国国籍),搞黑名单不准民
运人士回国则是台湾国民党政权专制时代的老办法。对香港、台湾都允许一国两制
,香港回归以後,六四照样举行纪念游行,不受镇压,在一国一制的海外倒反而容
不得批评六四的声音,岂非咄咄怪事!就算“道不同不相为谋”,各自保持不同观
点。但是党不应当违背宪法规定,利用领事“资源”在华侨中党同伐异,打击言论
自由,迫害新闻记者。不是说党也要在宪法的范围内(包括海外)规范言行吗?为
什么有法不依?
      伟大祖国是华侨的坚强後盾吗?先说说华侨究竟何所指吧!如果当局对待外
籍华人跟对待其他外国人没有特别的法律待遇的话,就再也不要夸耀甚么“坚强後
盾”和宪法第五十条了。祖国,代表的是那里的人民、国土和文化。全国人民只要
能够获知华侨遭遇的信息,总有正义之士会仗义执言的。怕只怕一党专制的共产党
心有芥蒂,不敢挺身而出。祖国的政府能不能作海外侨民的後盾,端看执政党是否
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党派私利之上,为国家民族谋利益。□

相关文章
作 者 :彭小明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14日15:2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