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难属集体诉讼书
我们作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的受害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一九八
九年六月发生在北京的政府命令军队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严重流血
事件立案侦查,追究参与这场屠杀事件最高决策、并对屠杀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原
国务院总理李鹏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部分受害人(签署者名单附後)
被告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
控告事由: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至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发生
了政府命令军队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严重流血惨案,致使数以千计
的民众丧生、数以万计的民众致伤、致残。这次流血惨案的主要责任者是原中央军
委主席邓小平(已去世),原国务院总理李鹏(现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原中国国
家主席、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已去世),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原北京市市委书记
李锡铭。李鹏参与了这场大屠杀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由
李鹏以国务院总理名义签发的戒严令,直接导致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戒严部队对首都
和平示威者以和平居民的大规模屠杀。
一九八九年四、五月间发生在中国首都北京的有百万学生、民众参加的示威
、请愿和抗议运动,是中国公民依据本国宪法和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有
关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使公民正当权利的行动。运动自始至终坚持了和平、
理性、非暴力的原则。在整个运动过程中,首都学生和市民自觉维持了良好的社会
秩序。示威民众的唯一诉求,只是要求政府按民主和法治的程序,通过协商、对话
的方式使双方分歧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得到合理的解决。
此次示威事件发生後,政府方面置本国宪法和国际人权约法於不顾,断然拒
绝示威民众的合理要求。四月二十六日,政府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通过《人民日报》指称学生、民众的和平示威为“动乱”,导致矛盾激化,学生
被迫绝食抗议五月十九日,政府悍然调动数十万配备有坦克、装甲车和各种杀伤性
武器的人民解放军分多路进入北京市区,紧接着李鹏於二十日以国务院总理名义签
发戒严令,宣布在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致使事态急转直下,不安和恐惧笼罩全城
。
但是,即使在如此严重的情势下,首都居民仍然保持了镇静和克制,各界人
士紧急呼吁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时会议,以求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分歧、平息事态。
与此同时,首都民众纷纷走上街头、路口,耐心劝阻军队不要进城,不要向
民众动用武力。以後的事态表明,在戒严部队奉命向学生、市民开枪之前,学生、
市民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动,更没有发生政府所指称的“反革命暴乱”。在戒严部
队奉命向学生、市民开枪之後,军队的残忍和滥杀无辜激起了民众有限的反抗,这
是民众在生命和自由遭到侵犯时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这次由政府一手制造的大规模屠杀事件,是在首都居民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发
生的。六月三日晚十时许,戒严部队以黑夜为掩护,以坦克和装甲车开路,从各个
方向开赴天安门广场,沿途一路扫射、追杀;所经之处,学生和民众死伤惨重。当
示威学生於四月凌晨列队撤离天安门广场时,军队又开动坦克从身後追赶辗压,致
使十多名学生当场丧生或辗成重伤。直至六月六日,政府仍未停止军事行动。这一
天仅在复兴门外大街一带就被打死三人、打伤三人,受伤者年龄最小的仅十三岁。
以上事实,人物、物证俱在。我们作为“六四”大屠杀中的死难者亲属和致
伤、致残的幸存者,作为那场暴行的见证人,在此向检察院陈述如下事实:据我们
的不完全统计,在目前已找到的一百五十五位死难者之中,仅学生就有六十二名,
包括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五十一名,中学生和小学生十一名。在这些死难者中,年
龄最小的仅九岁,最大的六十一岁。又据我们对部分死难者死因的分类统计,其中
:
有十一位是在抢救伤员和搬运死者尸体时被枪杀的;
有九位是在居民区的胡同或街巷里被戒严部队追杀的;
有六位是在居民楼的住家被戒严部队射杀的;
有六位是在抗议军队的暴行时被打死的;
有五位是在现场拍照时被射杀的;
有三位是在撤离天安门广场时被从身後开过来的坦克辗死的(另有死伤者多
人不知下落,未统计在内)。
除上述情况之外,绝大多数死者是在戒严部队开赴天安门的途中被机枪和冲
锋枪滥射致死的,或被坦克和装甲车冲撞、辗压致死的,其中有五名失踪者至今下
落不明。
经我们反复查证、核实,在目前已知的一百五十五位死难者和六十五位伤残
者中,无一人有任何暴力行为,他们均属於那场屠杀事件的无辜受害者。
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在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间北京地区未发生任何武装叛
乱或武装暴动的情况下,政府当局调动数十万军队对和平示威者实行残暴的杀害,
其行为属於政府权力和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之规定;按《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等有关联合国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准则,即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
和人身安全,此项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
我们认为,政府当局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
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
际义务,而且已由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为已构成
对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的故意侵犯和剥夺,就其造成後果之严重足以认定
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章第一百卅
一条、第一百卅二条、第一百卅四条之规定,原国务院总理李鹏作为这场暴行的参
与决策者和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应对这场大规模屠杀事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受
到法律追究。为此,我们郑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大规模屠杀事件立案侦查
,并请求检察院对此次事件的被告人李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告人:丁子霖、张先玲、李雪文、周淑庄、徐珏、苏冰娴、杜东旭、宋秀
玲、于清、郭丽英、蒋培坤、王范地、袁可志、段宏炳、尹敏、赵廷杰、钱普泰、
吴定富、孙承康、杨世玉、邝涤清、尤维洁、黄金平、贺田凤、孟淑英、袁淑敏、
刘梅花、谢京花、周淑珍、马雪琴、邝瑞荣、张艳秋、张树森、杨大榕、刘秀臣、
沈桂芳、谢京荣、孙宁、王国先、张俊生、袁长禄、王文华、金贞玉、孟金秀、要
福荣、孙秀芝、孟淑珍、田淑珍、寇玉生、王桂荣、谭汉凤、孙恒尧、周菩、李桂
英、除宝艳、刘春林、狄孟奇、杨银山、管卫东、高婕、索秀女、刘淑琴、王培靖
、王双兰、张震霞、祝枝弟、姚瑞生、刘天媛、潘木治、黄定英、何瑞田、程淑珍
、张耀祖、包玉田、轧伟林、郝义傅、肖昌宜、任金宝、林景培、田维炎、杨志玉
、齐国香、李显远、张彩风、王玉琴、韩淑香、曹长仙、方政、齐志勇、冯友祥、
何舆才、刘仁安、李淑娟、熊辉、韩国刚、石峰、周治刚、庞梅清、黄宁、王伯冬
、张志强、赵金锁、孔维真、刘保东、倪禹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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