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 安 南
科索沃危机发生之後接踵而至的东帝汶悲剧,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一个问题的
关注,即在大批民众死亡和遭受苦难,应该负起责任的国家不能或不愿制止之时,
国际共同体需要及时地加以干预。
在科索沃危机中,一些国家没有寻求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就进行干预。在东
帝汶危机中,安理会只是在得到印尼政府的请求之後,现在才授权予以干预。我们
都希望,这种干预将迅速地稳定局面,然而,数百名或许数千名无辜民众已经死亡
。正如五年前发生的卢旺达危机那样,人们指责国际共同体采取的行动太少、太晚
。
这些先例无一可以成为令人满意的新千禧年模式。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
在发生大规模系统性违犯人权行为时,国际共同体不能袖手旁观。我们还明白了,
如果要得到全世界人民的持久支持,这种干预必须立足於合法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
。我们需要使我们的国际制度更加适应於一个出现了新演员、新责任和新的和平与
进步可能性的新世界。
特别是由於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力量,国家主权在其最基本意义上正在被重
新加以定义。国家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与之相反。与
此同时,一种重新兴起的、范围广泛并日益扩展的个人权利意识,强化了个人的主
权,即联合国宪章和後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当我们今天读到
联合国宪章时,我们就更加认识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要保护人类的个人,而不
是保护虐待他们的人。
世界上发生的这些变化并未使棘手的政治选择变得更加容易,但却迫使我们
重新想到以下这类问题,例如联合国如何回应人道主义危机,为何某些国家愿意在
某些危机地区采取行动,却不愿在另一些地区行动,尽管这些地区的死亡与苦难程
度同样严重甚至更加糟糕。从塞拉利昂到苏丹,从安哥拉到阿富汗,那里的民众所
需要的不只是同情的言辞,他们需要真正的持久的支持,帮助他们结束周期性的暴
力,为他们提供一个得到和平与繁荣的新机会。
卢旺达的种族灭绝事件表明,面对大规模屠杀而袖手旁观,会造成多麽可怕
的後果。但今年科索沃冲突提出了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即没有获得国际共识和
明确合法授权的行动的後果问题。
一方面,一个地区性组织没有获得联合国批准就使用武力是合法的吗?另一
方面,听任大规模系统性地违犯人权、造成严重人道主义後果的行为继续下去而不
加以阻止,这是可以允许的吗?在科索沃危机中,国际共同体未能协调这两种引人
注目的利益,只能被看成是一场悲剧。
我认为,为了避免下一世纪重演这种悲剧,国际共同体不仅在应该制止大规
模系统性违犯人权行为(无论在何处发生)这一点上,而且在决定应该由谁、在何时
采取何种必要行动的方式上,取得共识是非常重要的。科索沃危机及其後果引出了
一场具有世界重要意义的争论。对於争论的双方,我们都可以提出几个他们很难以
回答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没有获得联合国批准就使用武力,是对未来国际秩序的最大威胁
。我们可以问他们:暂且不管科索沃,请想一想卢旺达;暂时想象一下,在那些导
致种族灭绝的黑暗日子里,曾经有一个准备并愿意以行动保护图西族人民的国际组
织,但安理会却拒绝或者拖延为这个组织的行动开绿灯;在恐怖已经开始发生时,
难道应该让这个国际组织站在一旁无所事事吗?
另一些人认为科索沃行动开辟了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时代,国家和国家集团
可以不顾已成立的执行国际法的机构,而自行采取军事行动。我们同样可以问他们
:这类干涉是否存在暗中损坏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创建的不完善的但却具有活力
的安全制度的危险性?是否会树立一种关於未来干涉的危险先例、这种先例缺乏关
於在何种条件下谁可以援引这些先例的清晰标准?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否认超出国界
之外的权利。联合国宪章说:“除非具有共同利益,不得使用武力。”什麽是共同
利益?谁来定义它?谁来捍卫它?要经过谁批准和采取何种干涉手段?在寻求这些
急迫问题的答案时,我认为需要特别小心地考虑关於干涉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干涉不应仅仅被理解为使用武力。世界现今发生的许多没有引起人们
注意或没有受到挑战的危机,其悲剧性的讽刺意义在於,它们可以通过其危险性远
远小於今年我们在南斯拉夫所看到的那种干涉行动来解决。然而,全世界对於维护
和平、人道主义援助、恢复经济和重建家园的支持程度,因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危
机而具有极大的差异。如果对人道主义行动的新承诺要获得全世界人民支持,它就
必须是,并必须被看成是对於任何不同地区或国家都一视同仁。人类毕竟是不可分
割的。
第二,显然,传统的主权观念并不是采取有效行动处理人道主义危机的唯一
障碍。国家确定其利益的方式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发生了
深刻的变化。我担心我们关於国家利益的观念并未随形势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在
新的一个世纪里,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更广泛的关於国家利益的定义。它将引导各
国为追求共同目标和价值而更紧密地团结起来。在人类今天面临许多挑战的情况下
,各国的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
第三,在有必要进行武力干涉时,有权根据国际法批准使用武力的联合国安
理会,必须能够起来迎接挑战。我们绝不能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在面临种族灭绝时
(如卢旺达),为了维持安理会的团结而不采取行动;或者在安理会发生分裂的情况
下,某个地区自行采取行动(如科索沃)。在这两种情况下,安理会应该能够找到维
护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共同立场,并为保卫全人类而采取行动。
安理会的威慑力具有与它的执法力相同的重要性。除非它能够在理由公正、
手段可行的情况下,集体地显示自己的威力,它在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可信度就会
受到损害。如果发生犯罪行为的国家知道国界并不能提供绝对的保障,安理会将采
取行动以阻止最严重的反人道主义罪行,它们就不会认为自己可以免受惩罚从而让
这种行为继续进行下去。联合国宪章要求安理会成为人类“共同利益”的捍卫者。
在这个人权的时代、相互依赖的时代和全球化的时代,除非安理会成为这种角色,
就会被其他组织取而代之。
第四,在战争结束之後,国际共同体对和平的支持必须如同对战争的支持一
样强大。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保持连续性。正如我们对人道主义行动的支持
那样,如果它要具有合法性,就必须具有普遍性;我们对和平的支持也不能一旦停
火就立即结束。如果要保障持久和平,战後的工作所需要的技巧、牺牲和资源并不
少於战争时期。
这项正在发展中的、主张为保护公民不受大屠杀而进行干涉的国际准则,无
疑将继续对国际共同体提出深刻的挑战。在某些地方,它将遇到不信任、怀疑甚至
敌视。但我认为,总的说来,我们应该欢迎它。为什麽?因为,尽管实行这项准则
会遇到各种困难,它确实表明,人类今日已经比过去更不愿意容忍民众遭受苦难,
并更加愿意为它做点事情。□
(曹世华译。原载1999年9月18日英国《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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