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评析
今年三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将中共中央提出并经全国人大党委
一月三十日通过的修宪建议列入议事日程。一九八二年通过的现行宪法部分条文在
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三年做过两次修改,这次大会即将通过的修正案将是第三次修
改宪法了。据报道,中共的修宪建议主要针对大陆宪法以下六项重要内容进行修改
:
一是在宪法序言中写入邓小平理论,将邓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列为
同等重要地位;把中国大陆“正处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为“将长期处於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在“今後国家的根本任务”部分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内容。
二是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内容。
三是将宪法第六条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
制度”。
四是将宪法第八条关於农村集体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
五是将宪法第十一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私营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是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
”中的“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总的说来,对现行宪法的这六项修改主要是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
一些新的理论提法,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加以法律表述,就此将中共党的意
志变为国家的意志,以此作为根本的行动准则。日前,中共有关部门曾向全国人大
常委及省级干部教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对此次修宪的意见,做为一个关心国事
的公民和宪法学者,笔者略抒己见如下:
一、中共将邓小平理论做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这是中共自己党内之
事,但做为全国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要全国人民一致遵从,这种做法就不恰当了
。
首先,在制定八二宪法时,邓小平提出将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在内的所谓“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在当时和其後,就有一些法学家和有识
之士认为不妥,因为这种把意识形态的东西(主义、思想、理论)写进宪法,实际
上是把一个政党的领袖的思想写为“国教”,共产国家的政治领袖必须同时被尊奉
为“教主”(像古罗马教皇那样)。这种做法完全违反现代民主政治的思想自由原
则,又回到曾遭严批判的对斯大林和毛泽东“个人迷信”(或叫“个人崇拜”)的
老路,把某一种主义、思想或理论变成法律强迫人民信仰和遵从完全是法西斯主义
的做法。如过去,国民党反动派就曾提倡“一个党、一个领袖、一个主义”。林彪
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曾主张“全国七亿人民应该有统一的思想,这就是毛泽东思
想。”
其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就连共产党
人自己也往往说不清楚,即使人民想要尊从也有无所适从的困惑,以邓小平理论为
例,邓本人就有一些言论、主张前後不一致。如他虽然多次讲过反对西方民主,不
搞三权分立,但也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一次重要讲话中公开承认西方民主制的优越性
:“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在英、法、美这样的
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於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
未能避免发生‘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3页)而且马、列、毛、邓的思想,言论彼此也
是不一致的,更让人不知听谁好了。按照共产党历来的说法,在党内不同理论、路
线、方针、政策的斗争中,得势领导人的主张被褒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失势领导人的路线则被贬为“背叛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主义”。至於继承与背
叛或发展与修正的分辨和确认,还不是靠当前掌权领导人的裁定!正如堆柴积薪,
总是後来者居上,这种情形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存在“法先王”还是“法後王”
的问题如出一辙,汉武帝时廷尉杜周在答复“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的
指责时曾理直气壮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者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
,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中共把这种封建社会的做法搬到原应体现现代化民主
宪政的宪法中,岂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再次,现行宪法序言中已列入外国人马克思、列宁和中国人孙中山、毛泽东
的错别字,这次修改又将写上邓小平的名字,宪法不是人物传记或历史教科书,也
不是碑记或墓志,将人名写入宪法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早在一九五四年大陆奠定
第一部宪法时,看来当时毛泽东还算清醒,不象後来那样被胜利冲昏了头脑,他否
定了将他的名字写入宪法的意见。他曾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
文是由於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在因为这样写不适当,
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合适的条文,不
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
科学。”(毛泽东:《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选》第五卷,人民出
版社会1977年4月出版)因此,这种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的做法还是当做,不做
为好。
以上说的只是将邓理论入宪的问题,还没有讲到邓小平理论本身,所谓“建
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邓理论,其要点是经济上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政治
上收紧,坚持一党专政,也就是经济上反左,政治上反右,中共十五大将邓理论写
入党章後有人说中共当前奉行的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Maxx-leninism),而是市场
列宁主义(market-leninism),实际上也就是经八十年代起海内外理论界大肆宣扬的
“新权威主义”,大约三年前曾有媒体报道说: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邓小平与赵
紫阳曾有如下一段对话:
赵:国际上有一种新权威主义理论,现在国内理论界正在讨论,这个理论的要点
是:在落後的国家实现现代化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权威的强人统治作
後动力,而不能采取西方民主。
邓:我就是这个主张。具体的提法可以再斟酌,再考虑。(引自香港中国通讯社
北京1996年4月7日电)
这一政治主张的实质是藉着发展市场经济来维持中共一党的专制统治。二十
多年来中共奉行这一理论,执行这一路线其结果如何是有目共睹的:由於只在经济
上改革开放,而政治上民主改革停滞不前。虽然经济上有了较大发展,部分人民生
活得到一定改善,然而主要受益者只是特权阶层,而官场腐败程度远远超过在大陆
垮台时的国民党政府。钱权交易无孔不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下岗人潮遍及全国
,贫富差距急遽扩大,环境污染愈益严重,社会治安极度恶化,以致危机四伏,险
象环生,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已降至最低点。在此情形下,仍然不
思改弦更张,反而高举邓的旗帜,继续推行邓的一套做法,因面使情况更加恶化,
这是所谓“情况大好”、“歌舞升平”等大量虚假宣传所无法掩盖的。
二、中国大陆“正处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法,最初是赵紫阳於一九八
七年十月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在赵被赶下台後已有八年之久未再有人提起,
而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中共十五大上才又被江泽民旧话重提。这一说法的提法说明了
中共在理论上的无奈和贫困。早在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关於建国以来
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就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在中国是“早产儿”,社会主
义搞早了,搞快了,是毛泽东左倾路线的产物,主张中国应回到建国初期的新民主
主义。这一主张未被采纳,当时的考虑是:如果把毛泽东於一九五二年底抛弃他自
己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宣称说一九四九年起中国即已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也完为
左的错误那岂不是说,中共说建国以来自始至终执行一条左的路线,完全是一团漆
黑了吗?这在政治上当然是太不利了。因此《决议》只认定毛泽东自一九五七年以
後才制定并实行了左的路线。此後,“社会主义早产儿”便一直遭到批判。中共十
三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不过是为中共改革派企图“利用资本主义以挽救社
会主义”的做法寻找理论上的根据。因为中共挂出的社会主义的牌子毕竟已有几十
年了,现在取下这块牌子,重又回到新民民主义面上子未免太不好看,势将影响到
中共统治的合法性。(前几年大陆上就统传一条顺口溜“辛苦奋斗几十年,一觉睡
到解放前),所以需要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作为遮羞,以此掩饰八二宪法
及後来的宪法修正案有许多地方完全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内容,事实上中共走了一大
圈後又回到原地的境况。其实不少人心中都明白,社会主义在中国不是搞早了,搞
快了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该搞对於广大人民说来,这一点在一九九零-一九九一
年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垮台以後看得更加清楚了。过去由於中共一贯实
行愚民政策,对西方国家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学说严密封锁,怀疑或非议社会主
义、马列主义成了犯罪行为,象哈耶克《到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 b
y F.A. Hayek)、帕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by K.R. Popper)等著作,连从事理论工作的学者都很少看到,伟大科学家爱因斯
坦早在一九四九年五月就讲过:“计划经济还不就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本身可能
伴随着对个人的完全奴役,社会主义的建成,需要解决这样一些极端困难的社会政
治问题。鉴於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怎能才能防止行政人员变成权力无
限的傲慢自负呢?怎样才能使个人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对於行政权力能够确保有一
种民主的平衡力量呢?”(《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许良英等译,商务印书馆出
版)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垮台完全证实了爱因斯坦的预言。由此可见,中共
十五大重新拾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已经大大落後於现实,除了作为遮盖布,
掩饰人们所说的中国现时社会主义不过是“羞羞答答的资本主义,坚定不移的封建
主义”这一现实之外已经毫无意义可言。因为既然现时的社会主义只处在“初级阶
段”,那就意味着社会主义这条道路还要走下去那么,苏联在垮台前又处在社会主
义哪一阶段?他们为什么又不走这条路了呢?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起码还
要有一百年,然而,他连近在眼前的苏、东社会主义垮台的事实都没能预见到,又
怎能论断一百年以後的事情呢?这项之所以要在宪法中加上中国“将长期处於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显然是为了一方面让那些害怕中共政策多变的人放心,不必担心也
许哪一天早晨醒来才知道中共又宣布要搞第二次社会主义革命了;另一方面又可堵
住邓力群一伙党内左派的嘴(他们近年来多次在“万言书”中攻击江泽民等当权派
背离“社会主义”方向,放任“资本主义复辟”,可说是一举两得。这正是中共为
什么不惮其烦地才在一九九三年三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我国正处於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写进宪法而仅仅在六年之後,又加上“长久”两个字的奥妙所在。
三、人们经常谈论江泽民掌权以来一直是“箫规曹随”,对邓小平“高举”
和“紧跟”,几乎很少他自己的东西。但他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特别其中使用“法治”一词,对中共领导人说来,确实
是一个新的提法。因为在此以前的官方文件中一直只讲“法制”,从来不用“法治
”。虽然这两词同音,但其含义却有很大区别。中国大陆当前恰恰是有法制而无法
治,正象有宪法而无宪政一样。笔者在一九八一年三月所写《论法制与法治概念之
异同兼及以法治国的提法》一文(於浩成《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建设》,山西人
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第100-105页)中曾提出,“法治”一词所以成为禁区,
“这一情形可能与五十年代中期流行起来的权威说法‘要人治,不要法治’有很大
关系,人们讳言‘法治’便以‘法制’相代了。”限於当时环境,这篇文章讲得未
免语焉不详,所谓五十年代中期流传起来的权威说法,实际上说的是毛泽东在内部
文件上的一个批示,其大意是: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实
行,何必要什么法律,由於中共领导人的内部讲话或批语,凡未正式公开发表过的
一律列入保密范围,为了保护毛的威信和中共形象,这一批示即使在毛去世至今也
未公开,甚至内部发行的《毛泽东内部文稿》中也未编入,因此虽然大陆法学界热
烈讨论过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但中共官方一直避开“法治”之词,只讲“法制”、
“依法治国”等。中共十三大上,赵紫阳在报告中讲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时
,讲了“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十六个字,也是说的“法制
”,而非“法治”,其实当时如将“法制完备”改为“厉行法治”要好得多,因为
“法制完备”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厉行法治”则更包括“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内容。因此中共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可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然而,说整个报告看来,江泽民强调“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又说“依法治国,就
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党领
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在这里,他一再强调党的领导,以此作为
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仍然是党比法大,党高於法,凌驾於法之上,说到底还是党
治而非法治。
党治,实际上也就是人治。因为共产党的结构恰以一座金字塔。根据党的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党要服从中央而中央委员会服从政治局,政治局服从常委,最
後是常委服从核心,党的领导核心实际上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大权(还应加
上军权)。当然立法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的像皮图章,那不过走走形式而已。这与封
建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又有多大区别呢?中共领导人的法治概念与中国古
代法家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但与现代法治主义和宪政主义则是截然不同的。因为根
据现代法治主义和宪政主义,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律统治,而非依法而治(
rule by law)。前者尊法律为全社会,包括统治者在内所有人的行为规范;後者则
以法律为统治者的工具,也就是中国古代法家韩非所说的“以法治国”,两名的根
本区别在於一个是法律规范论;一个是法律工具论。继中共一向批评“法律至上”
,贬之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认为只有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党的领导)
才是至上的观点看,中共十五大报告中说:法治正是以法为工具而非以法为规范,
与真正的法治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如此,这次在中共修宪案中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仍然是一大进步,正如在包括大陆宪法在内的
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迫於世界民主潮流不得不普遍开列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
清单,实际上并不准备真正实行一样,但有这一清单比没有要好,人民至少可以据
此要求统治者加以兑现。
四、中共这次修宪案中三至六项内容都是正确的,必要的,有利於市场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问题是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对宪法条文修改得还不够彻底。从三十年
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方针以来,不但只搞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停
滞不前,进展不大。经济改革也由於意识形态原因(共产党从成立那一天起就以实
行公有制,消灭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为既定目标,至今在党章上仍如此规定,共
产党人为此宣传与实践了几十年,在观念上牢不可破!)阻力甚大,如迟至一九八
八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才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十一年以後的
今天,才又在宪法修正案中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於一些法学家和
有识之士提出的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条文的建议,却至今没有回
应,这就是说,目前在大陆仍然只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
第十二条)。虽然实际上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已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在此也可见现行
宪法与实际情况的脱节。还有,中共领导人至今仍坚持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词
句写入宪法,以此表明自己仍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然而,经济发展规律是不以人
们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有理由相信,过不了多久,中共又会再度提出一个宪法修正
案,不得不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词勾掉,还应指出,宪法是母法,其他一切法
律均为子法。一切法律均应以宪法为基础,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大陆宪法第五条对
此亦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如这次修宪案的第六项内容,将“反革
命犯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就是一九九七年新修订《刑法》中先做改变,
这次修宪才跟着做出修改。这里还可再举一例: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
合作。”其中上半句“或者个人”但下半句里却没有,这就是说在大陆,个人不能
从事外贸活动,但最近有报道说,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已被允许从事外贸活动,这
又是法律、法规可以突破宪法规定这一例,这种情况的存在当然无助於增强宪法的
权威性。
中国建国五十年来,除了曾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
纲领”不计外,先後已有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一共四部宪法
之多。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通过实施以来又已有八八、九三两次宪法修正案,这次
提出的是第三次修正案,在半个世纪以内已有七次修宪,不可谓不频繁,有人担心
修宪如此频繁,是否会影响到宪法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然而如不
修宪使现行宪法同实际生活脱节,会更严重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因此修宪比不修
好,问题在於修宪的内容如何,是愈修愈好,还是愈修愈坏,这次修宪如前所述,
可说有好有坏,将邓理论写入宪法就是不好的,本来在宪法中写进四项基本原则就
是不正确的,不科学的,这次修宪不但未能改正这一错误,反而加重了这一错误。
现在问题在於人们应该探究大陆修宪何以如此频繁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大陆之
所以如此频繁修宪主要在於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一是中共将建立一个共产主
义乌托邦的理论强加在人民头上,而在实际上又行不通。这就导致宪法的一再修改
;二是宪政主义认为,宪法是人民之间的政治契约,其主要内容应是规定人民保留
哪些基本权利,应予保障,国家如何构成,政府权力应受一定限制,如宪法学家布
朗戴尔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
的强制性规定。”(布朗戴尔《比较宪法导论》英文版,第226页),孙中山说:“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孙中山《中华民国宪法史
“序”》)但马列主义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宪法是胜利了的统治阶段
意志的体现。毛泽东所说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其实也是这个意思,
谁来治国安邦呢?当然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此资格,中共领导人和大陆宪法学者一向
主张宪法是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使党的意志变成国家
意志。”正因为如此,在二十世纪以前,宪法大抵只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
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本身没有目的。二十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
,尤其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愈来愈“无所不包”。宪法成了一个筐,什么蔬果
都抛进去。把政府在一定时期的目标、任务、甚至方针、政策也都一古脑地包括到
宪法中去。这样一来,宪法做为根本法的涵义完全改变了,成了“纲领性”和“政
策性”条文的汇集,而方针、政策又不能不随着形势的发展加以改变。这样一来,
宪法的频繁修改就毫不奇怪了。因此,为使宪法不致频繁加以修改,只有改变社会
主义类型宪法为宪政主义的宪法。在宪法中根本不写入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六条)等条文,使宪法仅仅是国家构成法和人民权利保障书就足够了。
大陆现行宪法规定宪法修改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
表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第六十四条)但在实际上,一切宪法修正
案统统由中共中央提出,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一致通过(通常是无异议的,毫无改变
的)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种做法已经形成惯例。上述第六十四条中规定“或
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仅仅是具文而已,实际上几乎无法做到。全国
人大代表一共有三千人左右,五分之一是六百人。这六百人如何串联、讨论,一致
协议提出修宪案呢?这里仅举一事为例,说明这种做法根本无法实行。在一九八九
年的六四事件中,身为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的胡绩伟等人,仅仅由於串联其他常委提
出召开人大常委紧急会议以期安全,由於国务院总理李鹏宣布戒严公引起的不安全
局势,事後就被责以进行非法活动被免去人大代表以及常委委员的职务,何况修宪
这样重大问题更是只有“领导我们国家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专有的权力,
其他人不得擅自僭越。否则党的领导作用从何体现?岂不构成“摆脱党的领导”(
一九五七年年反右斗争中被划为右派分子的罪名之一)?再有,据报道,这次中共
的修正案曾由中共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及省级干部发出征求意见稿,表现出一
付发扬民主的架势,但除了天真的小孩,谁都知道这不过是摆摆样子。正如一九八
二年修改现行宪法时,曾将宪法草案全文公布,劳动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但
实际上完稿时还不是中共领导人拍板定案,例如当时就有一些法学家提出由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实施的监督这一规定不妥,因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本身无法
审查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建议成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这一建议却被
当时负责起草宪法的中共领导人彭真一口拒绝(理由是与人民代表大会一元化领导
的体制不合),当然劳动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还是好事,一般情况下,人民群
众包括宪法学者在内,连讨论、修改宪法的权利也被剥夺,修宪建议更难以在报刊
上公开发表。近年来,海内外宪法学者各界人士曾提出不少修宪建议,但中共领导
人一直置若罔闻,不予理睬。这种情况自到今天亦毫无改变,以上情况说明,中共
十五大提出,这次写入宪法的“建设法治国家”宪法是表面文章,法治其名,党治
为实。不管以後还要修宪多少次,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中国大陆仍是一党专制的
统治,这一状况是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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