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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北京)高洪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我以一个中国公民的名义提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重大内容的建议。

  一、宪法序言中政党式的用语,特别是突出中国共产党的用语应当删除。

  二、宪法第一章中政党式的用语也应删除。

  三、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修改
为“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宪法第六条增加加“一切公有制企业事业组织的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获得公有
制资产”一款为该条第三款。

  五、宪法第十条增加“农村长住居民有权依法获得土地所有权”一款为该条第三
款。

  六、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国家化”一款为该条第一款


  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
到实现”一款为该条的第四款。

  八、宪法第七十九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兼任全国一切武装力量统帅即全
国国防委员会主席”一款为该条第四款。

  九、宪法第二章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国防委员会”,该节中
凡“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词均修改为“全国国防委员会”。

  十、宪法第九十四条增加“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全国国防委员会事务
”一款为该条第二款。

  十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宪法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宪法修正草案,提
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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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高洪明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9月1日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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