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立律师莫少平在法庭上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徐文立同意,在徐文立颠覆国
家政权案中担任徐文立的辩护律师。我将遵照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根据事实
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派後,我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充分了解案情,会见
了徐文立,经过对本案卷宗的研究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对部份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98)京检分审字第609号起诉书指控徐文立颠覆国家政权的第一部份犯罪事
实是:被告人徐文立刑满後,於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先後接受境外记者采访
、《与韩东方访谈录》及同伙秦永敏(另案处理)发表的《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
,大肆叫嚣在中国结束一党专制,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权自由,重塑宪政民主,
污蔑人大选举是黑箱作业,造谣全国总工会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动成立独立工会
。宣称未来的那个宪政和现在已经有的宪法是两回事,我肯定是想通过搞政党政治
的方式,改变选举制度的方式来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上议论分别
在境外刊物,中国之春》及其它媒体上发表,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的上述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1,起诉书指控徐文立
接受境外记者采访、《与韩东方对谈录》及发表《告全国工人同胞书》是为了颠覆
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没有法律依据。(1)起诉书所罗列的徐文立的言行,在我国
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且从法理上讲也不可能有这样禁止性的规定
。(2)如果全面的而不是断章取义地分析徐文立的所有言论,并不能得出徐文立在
为颠覆国家政权做舆论准备的结论。
(3)即便是舆论准备按我国法律规定也不能构成犯罪。
2,没有证据证明徐文立本人煽动成立独立工会
《告全国工人同胞书》中虽有:我们建议全国工人同胞们立即开始筹备成立自
己的工会的言词,但这本非徐文立本人的真实意思,首先,《告全国工人同胞书》
不是由徐文立起草的,徐为尊重起草人,仅对该文做了稍许修改,所以该文主要反
映的是秦永敏的观点;其次,徐文立曾多次明确表示反对立即成立独立工会,如在
《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发表後的1997年12月31日徐文立答王希哲传真中说:我们应
该清醒地看到,国内并无形成独立工会实体的形势,绝大多数工人朋友们尚无此迫
切的需要,所以,以上两个历史文献(指《告全国工人同胞书》和《独立工会章程
》注)带有很大的超前性。在1998年2月6日询问笔录中,徐文立说:我觉得在中国
搞类似波兰那样的自由工会,走不通。问:你是不是煽动(指成立独立工会注)?
答:不是。1998年2月8日询问笔录中,徐文立说:我本人无意要做什么,------我
本人无意去组织什么活动,这要在中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後才能实行。又说所以
我告诉王希哲,在现在的中国成立独立工会是天方夜谭。从以上证言中可以看出,
起诉书指控徐文立煽动成立独立工会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3,起诉书指控徐文立的第一部份犯罪事实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 1)起诉书指控:徐还接受了境外资助。但检察院所依据的证据,只有
侯宗哲证言、贾志敏证言及徐文立所写收条。以上证据材料仅是中间转交人的证词
,没有委托人的证词,证据上不完整,不能直接证明徐文立所收500美元的确来自境
外,也不能证明此资金是用来资助徐文立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的,因此,起诉
书中所称接受境外资助不能成立。
2)起诉书指控徐文立与境外敌对分子严家其相勾结,共同制定了《中国民主
党章程》(临时),可是,没有证据证明此《章程》系共同制定,只有严家其起草
的《中国民主党章程》,而没有徐文立起草此《章程》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为
共同制定。
综上,请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给予公正
的判决。
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莫少平
19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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