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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对王策的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9)杭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策,原名王左峰,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
博士文化,经商,居住西班牙瓦伦西亚市。因本案於1998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
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於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策犯偷越国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於1999年1月4日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根明、代理检察员王玉咸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
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策於1998年10月19日从越南边境老街
地区偷渡潜入我国境内活动,并於同年11月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玉泉公园一茶室内与
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王有才会面并资助其1000美元。认为王策的行为分别构成偷
越国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策对所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偷越国境不属情节严重,资助王
有才1000美元系生活费,不构成犯罪。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策系境外敌对组织“民联阵--自民党”主席。
1998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策在越南边境老街地区非法渡过中越两国南溪界河,
潜入我国边境河口地区,後化名“李卫强”进入内地活动。

      1998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策到达浙江省温州市,在温州会见了黄河清(另
案处理)等人,并指使黄安排其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且正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
王有才(已被判刑)见面。同年11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策在浙江省杭州市玉
泉公园一茶室与王有才进行会面,并资助王有才美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有才、陈光铭、李贵方、邓焕武、黄河清等人的证词,从
王有才身上搜得的美元及王策化名“李卫强”伪造的居民身价证等证据证实,被告
人王策也供认不讳,且与上列证明所反映的事实相符。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策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并资助境
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偷越国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活动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策辩解其
偷越国境不属情节严重。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策系境外敌对组织头目,入境後实
施危害安全的犯罪活动,偷越国境实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策又提出其资助王有才
1000美元系生活费,不属活动经费的辩解,显系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故本院均不予
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
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策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两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於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 敏

  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楼军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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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浙江法院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9月1日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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