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号-历史见证 王天成简介 王天成文章检索

 
狱中文存................(北京)王天成
 
 

  审判长、各位法官:

      首先我要感谢律师的辩护,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我还要说,我很对不起我
的父母。
      其次,我要说,根据我的法律知识,我不能否认我们的行为有与现行法律抵
触的地方,但是,我们倒底错了没有?错在何处?被告席是否应该属於我们?班房
是否应该由我们坐?这些问题一直在我的心头,在此提出来供大家思考。请各位法
官、请公诉人考虑这些问题。请各位法官在处理我们的案件时,考虑这些问题。

      我的话完了。

  王天成
  一九九四年六月


  二审最後陈述辞

  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本身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之上还有评判法律的更高标准。问题在於,有
的法律受这些标准的约束,有的法律没有受这些标准的约束。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一些根本性问题上,与人们的良心、普遍的道德观脱
节,这是特别令人焦虑的。

      历史是大浪淘沙,不会停止前进。但历史要用人的汗水乃至血泪去写,需要
人的勇气、毅力、智慧与合作。命运之舟驶向何方,既是天命,也是人事。

      那些人们觉悟到并立志要铲除的落後、错误的东西,一般迟早会被送进历史
的博物馆,这个进程需要时间,决不会简单。这样的进程一旦成为伟大的潮流,决
非一代人的努力所能阻止。

      这个进程正是考验人的时候。有的人问心无愧,也有的人应该感到无颜见江
东父老,无颜在大街上昂首挺胸地行走,因为,他反躬自省,就会发现自己没有了
良心。

      借此机会,我要祝福我的父母。我不知道我的遭遇对他们的打击到底有多重
。在狱中想到这一点,深深地歉疚、深深的眷念便涌上心头。

      我相信,对於政治上的是是非非的公正评断,很多时候不会存在於实在法中
,但却总会在人们的普遍的良知之中。虽然人类有时候会误入歧途,但人类的心灵
从来没有放弃对人间正道的寻找。一个走在人间正道上的人,无论他是谁,都可以
坦然无愧。

      今天的太阳不是昨天的太阳。

      我们的历史正在揭开崭新的篇章。

  王天成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分两步实行自由普选,稳健地推进中国的民主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阁下:

      我呼吁修改宪法及有关法律,分两步实行自由普选,稳健地推进中国的民主
化,即——

      第一步(一)将直接选举从现在的县、乡两级扩大到省级、省级人大代表也
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乡级、县级、省级政府行政首脑由人大选举产生改为人民直接
选举产生。

      第二步(一)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全国,由人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二)国家元首、中央政府首脑改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一九四九年,中国共产党在正式组成全国政府前夕,召开了由各党、各派、
各界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一个著名的文件,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该纲领第十二条承诺在将来的政府中,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
选产生。但是若干年後颁布的宪法、法律只将直接选举局限於最低的乡级人大,并
且,大家知道,选举也并不自由,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甚至完全不搞任何选举。

      一九七九年,全国人大颁布法律,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由人民直选县级
人大代表,同时还规定可以差额选举,为促进选举的自由化做了一定的努力。从那
时到现在,已定期进行了多次地方选举,虽然自由程度非常有限,但对於改进地方
政府的管理、提高人民和地方官员的民主意识、训练人民的参政能力,还是起到了
一定作用。特别是在某些农村地区,乡级选举搞得越来越好。

      从《共同纲领》的颁布到现在,已经五十年了。一九七九年将直接选举扩大
到县级代表机关,也已经二十年了。共产党人不应再食言,而应认真地反省不实行
民主给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民的福祉所带来的损害,充分认识民主、政治自由的宝
贵价值,将民主化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该总结过去选举的经验、教训,停止破
坏选举自由的做法,分阶段扩大直接选举,稳健地推进中国的民主化,使中国成为
一个真正的共和国。

      十分明显,在当今的时代,只有完成民主化,尊重人民的自由,厉行法治,
才能为中国社会的长期和平、稳定发展奠定政治基础。这是千古的盛事,不朽的大
业,是检验政治人物是否负责任、是否真正爱国的试金石。

  王天成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於北京市第二监狱


  出狱总结

      我,王天成,原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因参加民运团体“中国自由民主党
”及修改组建自由工会的倡议书,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羁押。一
九九四年十二月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以所谓“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积极参加反革
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一九九五年 六月被驳回。
一九九五年六月下旬被送至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现在离刑满已为时不多,监狱方
面希望我写一份总结性的材料,我愿意接受这个要求,将自己的立场、态度、几年
来的情况做一简要回顾、说明。

    一、我没有罪,对我的判决纯系迫害。

      我并不否认,对我的行为的判决可以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中找到根据,我的行
为有超出现行法律的地方。但有关法律规定本身是错误的,是违反人类道德的。也
就是说,我没有错,错在法律,错在当局。自由结社、自由发表言论,是基本人权
,我行使这种权利,何罪之有?我追求的是民主、人权,是高尚、爱国之举,何罪
之有?所以我要再说一声,我没有罪,我的行为不应当作犯罪对待。我希望政府停
止以对待刑事犯罪的方式对待持不同政见的组织、个人。

      二、我的政治观点不变

      我主张政府顺应潮流,顺应民心,进行以人权、民主为原则的政治改革,将
中国转变成一个民主、尊重人权、厉行法治的真正的共和国。我认为中国已具备成
为一个民主共和国的社会基础、条件,希望当局以民族大义为重,不要继续以这种
那种牵强的借口拒不进行民主改革,将民主改革提上日程。我认为中国近三百年来
的贫穷落後,主要原因在於中国的专制制度,当局应记取这一教训,不要再误国误
民。

      三、我没有犯罪,所以不存在改造问题

      我没有犯罪,所以,我总体上不承认监规对我的拘束力。我没有参加强制劳
动,不接受政府的政治教育,不参加有背我的原则的活动。不过,对於干警基於监
规提出的要求,如果是不违背我的原则的枝节问题,我愿意合作。

      四、对於我的将来,我不向政府作任何承诺

      监狱方面还要求我写一份保证书,对此我不能照办。我没有犯罪,也就不存
在保证不再次犯罪的问题。我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对社会负责,不对政府的不正当
要求负责。将来的事情,在我的自由的范围内。我珍惜我的自由,不会滥用我的自
由,也不能做有损我的自由的承诺。

  王天成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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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天成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9月2日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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