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号-理论探索 郭罗基简介 郭罗基文章检索

 
权利应是利权...................郭罗基
 
 

      我在《中国海外民主运动的分野》(《世界周刊》第743期)一文中,阐述权
利与权力的关系时,将“权利”写作“利权”,受到一些读者和学者的质疑。
      “权利”和“权力”是政治学、法学的重要范畴。“权利”是人民应有的,
“权力”是政府拥有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如何,区分了民主政治和专制
政治。人民以“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政府以“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
,这就是民主政治;相反,政府以“权力”压制人民的“权利”,人民以“权利”
对抗政府的“权力”,这就是专制政治。但是,中国人常常将“权利”和“权力”
混淆。该用“权利”的地方写成“权力”,或该用“权力”的地方写成“权利”。
《世界日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刊登的一张照片,摄下了北京市选举人民代表
前夕的街头大标语:“珍惜民主权力 投下庄严一票”。此处的“权力”该是“权利
”,是人民应有的进行选举的“民主权利”,不是“民主权力”。按理说,民运人
士应能区分“权利”和“权力”,并理解“权利”对民主的重要意义,也不然。《
世界日报》关於“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研讨会的报道中说:“包括魏京生在内多位
民运人士均发表了对台独、藏独问题‘不支持,但尊重人民选择的权力’的论点,
但这种人民自决权力的论调,引起不少与会者‘谁来决定如何投票’的探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两处“权力”都是“权利”之误。《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在解释“权利”时提到:“财政机关有依法收税的权利”(第485页)。连
专家都难免发生错误。作为政府部门的财政机关,收税是一种“权力”,对於抗税
、逃税者可予以制裁。收税不是“权利”。如果是“权利”,对权利的运用可以作
为也可以不作为。财政机关在该收税时不能不作为,否则是渎职。类似的混淆在中
文书报上是常见的。之所以发生这种混淆,主要的原因是出在观念上。中国人的权
利观念比较薄弱,而权力观念过於强烈,特别喜欢用“权力”去代替“权利”。“
权利”与“权力”相同的发音也助长了这种混淆。
      在汉语的南方方言中,“力”是入声,“权力”与“权利”的发音还有所区
别,所以南方人以“权力”代替“权利”的错误较少发生。在现代汉语的北方方言
中,入声已经消失。以北方方言为基础的普通话,“权利”和“权力”都是quan(2
)li(4).在口语中讲到quan(2)li(4),受听者很难认定是“权利”还是“权力”。词
和词在语音形式上的差异是彼此相互区别的标志。“权利”和“权力”词音相同,
模糊了词义的不同。问题是出在“权利”一词。以“权利”一词表达right所欲表达
的内容,不合汉语构词法;符合汉语构词法的词应是“利权”。以“利权”和“权
力”相对,这就确立了不同词义和不同词音的联系。首先消除了词音上的混淆,因
而也有助於消除观念上的混淆。
      我在上述文章中原有一注:“rights通常作权利。‘权利’(rights)和‘
权力’(power),在现代汉语中,发音是一样的。中国人在观念上常常将权利和权
力混淆,相同的发音也助长了这种混淆。日语中表达rights一词的是‘利权’,而
‘利权’还是来自中国。中国古代‘利权’和‘权利’是通用的。故现代汉语也应
以‘利权’表达rights为好。以‘利权’与‘权力’相对,词意更清晰。‘利权’
是自身应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权力’是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发表时,这
一注被编者删去。幸而被删去,这一注包含两个错误,否则将谬种流传。我不懂日
语,说“日语中表达rights一词的是‘利权’”,完全是道听途说。经请教和查证
,日语中“利权”一词虽有rights的含义,但相当於rights一词的也是“权利”,
“权利”和“权力”发音不同,故不致混淆。中国古代汉语中有“权利”,也有“
利权”,但意义并不相同。那个注中的释义好像没有什么问题:“‘利权’是自身
应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权力’是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
      我在写作本文查阅材料时发现,将“权利”改作“利权”并不是我的首创,
在我之前已经有人提出来了:“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
讲,应该改写成‘利权’,即‘利之权’。”(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29页,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六月。)但“笔者”在他的全部著作里还是仍然使
用“权利”一词。夏勇不勇,他提出了问题,没有提出对习惯势力的挑战。
      词语的使用是约定成俗的。既然约定成俗的“权利”在使用中发生了混淆,
影响概念的明确和思维的正确,那么就应该重新约定成俗,改“权利”为“利权”


“权利”和“利权”:古代汉语

考察词源
      现代汉语在表达西方的新思想时,常常利用古代汉语的旧词汇,注入新内容
。现时流行的一些时髦名词,诸如“革命”、“民主”、“自由”、“法治”等等
,都是古已有之,但含义不同。“革命”的原意是变革天命,推翻一个政权取而代
之叫做“受命於天”。现代就将推翻政权叫做“革命”。“法治”的原意是用法来
进行统治(相当於rule by law),现代意义是法自身的统治(rule of law)。从
旧词旧意到旧词新意,还是有脉络可寻的。rights and duties这些观念也是从西方
引进的。表达rights时,从古代汉语中找到“权利”一词,可说找错了对象。应该
是古代汉语中的“利权”比较适合於表达rights.
      古代汉语中“权利”和“利权”各是什么含义?
      “权”本是秤锤。用作动词,就是衡量。“权,然後知轻重;度,然後知长
短。”(《孟子·梁惠王(上)》)又衍生一义,执掌衡量的操作,就是当权,执权
柄。“亲权者不能与人柄。”(《庄子·天运》)
      古代汉语中的“权利”一词,是二者并列,即权与利,如“或尚仁义,或务
权利。”(桓宽《盐铁论·杂论篇》)权利相对於仁义,即权和利相对於仁和义。
“权利”一词是贬义。古人主张“贱权利,上笃厚。”(《汉书·严安传》)
      古代汉语中的“利权”一词,强调的是“权”,即利益之权。但“利益”所
指是广泛的、模糊的。《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既有利权,又执民柄,将何惧
焉?”疏:“言既有为利之权,又执民之人柄。”这里所说的“利权”是追求自己
的利益之权,有别於权力,接着所说的“民柄”才是权力。“利权”还有另一种用
法。《东轩笔录》:“陈晋公恕自升朝入三司为判官,既置盐铁使,又为总计使。
洎罢参政,复为三司。晚年多病,乞解利权。”陈恕是理财专家,长期供职财务部
门,晚年辞去一切职务,故曰解除“利权”。这里所说的“利权”是掌管财利之权

      古代汉语中的“权利”是权和利,且为贬义。在现代汉语中表达right一词的
“权利”与古代汉语中具有贬义的“权利”在用法上毫无联系。古代汉语中的“利
权”是利益之权,只要将“利益”加以规范,完全能够表达现代的right.个人、群
体维护和追求自身的正当利益之权就是利权。      

考察思想渊源
      完整意义上的rights and duties观念虽然是外来的,但中国传统思想中也有
思想渊源,这就是古代的义利之辩。“义”是指适宜的行为规范。《礼记·中庸》
:“义者,宜也。”韩愈说:“行而宜之为之义”。“利”是指物质利益。传统思
想的主流重义轻利,实际上是义务中心论,与西方的利权中心论正相反。孔子说:
“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论语·里仁》)孟子也说:“亦曰仁义而已矣
,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汉朝的董仲舒发展了孔孟的思想,完全
以“义”否定“利”,鼓吹“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
书·董仲舒传》)过了将近两千年,才把这个命题翻过来。清朝的颜元针锋相对地
说:“正其谊(义)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这就触及近代思想了。从义利
之辩的“义”引出“义务”,从义利之辩的“利”当然就应引出“利权”,而不是
“权利”。

“权利”和“利权”:汉语构词

研究语言学上词的结构
      现代汉语的“权”和“利”都是既能单用成词又能组合成词的自由词素。“
权”和“利”合成一词是什么结构?
      如果把“权利”看作联合结构,像古代汉语那样即“权”+“利”,词义与r
ight不符。《现代汉语词典》“权利”条就是望文生义的解释:“公民或法人行使
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第948页)用“权力”来解释“权利”,居然认为“权利
”包含了“权力”。说“权利”包含了“利益”,也有问题。“权利”是与“义务
”相对,“权利”有“利”的意思,“义务”必有“害”的意思或“不利”的意思
,然而“权利”与“义务”根本不是表达利害关系。“权利”与“权力”相关。如
果“权利”是“权”+“利”,“权力”必是“权”+“力”,“权利”与“权力”
的关系不可能引出民主或专制,只能是兼容,成了“权”+“利”+“力”。把“权
利”看作“权”和“利”,那是争权夺利的“权利”,也是贬义,根本不能表达ri
ght.
      如果说“权利”强调的是“权”,按right的词义应如是。这样,“权利”就
是主从结构,前者为主,後者为从。但不符合构词规则。“权益”强调的是“益”
,意为“有权享受的益”。“权利”与“权益”词的结构相同,也应是强调“利”
,意为“有权享受的利”。“权利”与“权益”一样,是偏正结构,前者为偏,後
者为正,强调的是“利”、“益”。但right强调的不是“利”,而是“权”。例如
,财产权是一种right,它所强调的不是财产,而是占有财产之权。在专制社会,当
权者可以下令“抄家”、“籍没”,使富连阡陌者立刻倾家荡产。这就是因为有财
产者没有财产权,故财产没有保障。在近代社会,资本家和工人都有同样的财产权
,但并非都有同样的财产。            
      因此,“权利”一词的结构,无论怎样解释,它所规定的词义都不符合righ
t的词义;对“权利”赋予right的词义,又不符合汉语词的结构。
      “利权”也是偏正结构,前者为偏,後者为正,强调的是“权”,“利”是
对“权”的修饰、限制。“利权”并非利益本身,而是维护利益、追求利益之权。
例如,遗产继承权是一种利权。遗产是“利”,必须有继承之“权”,才能得此“
利”。其他如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以至名誉权、人格权等等,虽然并不涉及具
体的利益,但从根本上说来都是维护个人或群体存在的利益之权。
      以“利权”表达right,词的结构与词义才能一致。同时,与相关的词也才能
匹配。“利权”与“义务”都是偏正结构。放债人有收债的利权,是为债权;借债
人有还债的义务,是为债务。债权和债务就是利权和义务的具体化。在利权与义务
的关系中,没有无利权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利权。如果享有无义务的利权,就
是“特权”;“特权”就是超越义务的“利权”。“利权”是正当的,“特权”是
不正当的。以“利权”联系到“特权”,很容易理解其中的相关性。再如,“利权
”是人民应有的利益之权,由“利权”产生“权益”;“政权”是政治统治之权,
由政治统治之权所产生的强制之力,就是“权力”。“利权”和“权益”,“政权
”和“权力”,充分显示了相关性。

“权利”和“利权”:形式逻辑

研究词和概念的关系
      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需要用词来表现。词
是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词的思想内容。用汉语的“权利”一词来表现right这一
概念,具有“以词害义”的缺点。将“权利”改为“利权”,并没有改变概念,只
是改变了表现概念的词,而且正是为了准确地表现概念。
      “权利”和“利权”二词表现了两个概念,从内涵来说是不同的;从外延来
说,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利权”的外延,就是人身权、言论权、财产权、选举
权、名誉权、人格权等等各种各样的权;而“权利”的外延则是盈利、红利、专利
等等各种各样的利。
      以“利权”表现right,概念的属和种的关系很清楚,用属加种差的方法下定
义才能符合逻辑。“利权”是属。人所应有的利权就是人权。人权是利权的属中一
个种。在国际关系中,一国所应有的利权就是国权,也可以叫做国家主权。国权是
利权的属中另一个种。在一国范围内,法律规定的公民所应有的利权就是公民权。
公民权也是利权的属中一个种。给人权、国权、公民权以至无论什么权下定义时,
都不过是指出利权这一属的种差。如果说人权、国权、公民权等等的权,他们的属
是“权利”,显然属和种的关系不清楚。另外,也有一些××权的属不是利权,而
是政权,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总之,以“利权”表达right,才能得到明确的概念,从而进行正确的思维。


利权和义务
      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每个人只有在同别人的社会联系中才能存在。任何人
的存在需要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就是肯定自我。每个人也必须承认他人的存
在,承认他人同样需要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没有他人,缺乏社会联系,自我失
去了存在的条件。因此,肯定自我的同时也要肯定他人。肯定自我就是肯定“应得
”、“应取”、“应为”之权,肯定他人就是肯定他人同样具有“应得”、“应取
”、“应为”之权,对自我来说,又是“当施”、“当予”、“当止”之务。是为
利权和义务。利权和义务是人与人交往最基本的联系。在我享有利权,是因为别人
履行了义务;别人享有利权,是因为我履行了义务。利权的边界是义务的起点,义
务的边界是利权的起点。生活在社会中的成员必须具有某种利权才得以存在,否则
就不成其为社会成员。宗教徒追求超然出世也要有信仰自由的利权;这就是说,出
世的追求必须利用入世的利权,否则连出世都不可能。任何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必有
利权与义务的关系,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享有什么样的利权和履行什么样的
义务是不同的,这是由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理论上说,
利权和义务应是平衡的,事实上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利权和义务都是不平衡的。
有些人利权多於、大於义务,另一些人义务多於、大於利权。人类追求公平、平等
,不是吃同样的饭、穿同样的衣,也不是物质财富的平均和社会地位的相等,而是
利权和义务的公平、平等:享有同样的利权,应尽同样的义务。

利权和人权
      一切人的利权就是人权。对每个人来说人权是一般的利权,对所有的人来说
人权是共同的利权。人权是做人应当具有的利权。但事实上人们是在不同的国家、
不同的制度下做人的。应有人权只能实现於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因而人们实
际拥有的人权是不同的。利权的实现必须由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保障,由宪法和
法律加以确认、保障的利权就是公民权。公民权是应有人权在不同国家可能实现的
实有人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即实有人权不等於应有人权,例如有的国家的
公民权没有规定妇女的选举权,中国的公民权没有规定迁徙权,而妇女的选举权、
人民的迁徙权都是应有人权。公民权不能代替人权,相反正是要以应有人权为标准
来衡量为公民权立法的优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有人权也并非都能成为事实,规
定是一回事,现在享有的人权是另一回事。中国的宪法并不缺少言论自由、结社自
由等等的规定,缺少的是事实。现有人权不等於实有人权。虽说人权是人的利权,
应有人权、实有人权、现有人权的利权一个比一个范围小。人权的实现就在於使现
有人权接近实有人权,使实有人权接近应有人权。      

利权和权力
      十七、十八世纪的先进思想家以利权和权力的关系为民主政治作论证,至今
还有现实意义。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什么?人民天然就有存在的利权
,叫做“天然利权”(natural right,中文书刊中常译作“自然权利”或“天赋人
权”,不当。)。虽然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定,但确是合理的假定。人民所具有
的“天然利权”不是什么人赋予的,因此也不能由什么人来剥夺。卢梭说,人民交
出自己的利权,订立契约,才形成政权,产生权力。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利
权,人民服从政府的前提就是它必须服务於人民的利权。政府的功能是以公民利权
的形式满足人的天然利权;如果政府不能满足人的天然利权,它就丧失要求公民服
从的资格,人民可以重新订立契约。卢梭忽略了一点:人们不能交出全部的利权,
最终必须保留是否愿意交出利权的利权,也就是选择政府的利权。如果人民必须交
出全部利权或者交出利权以後无法收回,政府权力还是可以不受制约,为所欲为。
天然利权论、社会契约论肯定了人民的利权高於政府的权力,得出一个千古未有的
结论:损害人民利权的政府,人民可以把它推翻;不符合人民意志的契约可以重新
订立。这就是追求民主、实行宪政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用“权利”表达right,错误是很清楚的,不清楚的是,这一错误是怎样造成
的?最初是谁、怎样使用“权利”表达right的?希望对此有研究的朋友们进行补充
。□
      (一九九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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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郭罗基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8月26日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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