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不公”不是处於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现象,今天西方发达国家也
面临著不少与社会公正有关的难题。但是,由於前者拥有一份为後者不可能拥有的
庞大的社会主义遗产,这便使得前一类国家在其转型过程中丛生蔓延的社会不公,
无论在内容或规模上,都既不同於西方发达国家,亦不同於东亚诸国。那种认为在
中国大陆的转型过程中,应当照搬所谓东亚模式或西方古典资本主义的模式,而可
以暂置“社会公正”於不顾,以便尽快实现经济现代化的观点,显然是忽视了这种
巨大的差别,同时也低估了“社会公正”对於原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平稳转型的重大
意义。
所谓社会主义的遗产,大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思想和文化层面上所谓
社会主义的思想和价值体系;第二,是政治层面上的一党专政及与之相应的一套法
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第三,是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一笔巨额“国有”资产和一个以
“铁饭碗、大锅饭”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遗产,不仅直接反映著改革的领导者对“社会公正”原则的
界定,而且广泛地制约著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从而也直接地触
动著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影响著各阶层、各利益群体乃至每一个人对
改革的目标、政策和实施方案及其实际後果的评价。也因之,人们判断“改革是否
公正”,主要就是看在处理或分配社会主义遗产的过程中,各阶层、各利益群体乃
至各个人在改革中的“实际所得”与其“所应得”、“实际承担”与其“所应承担
”是否相一致。
平心而论,在关乎“社会公正”标准的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发生一
些激烈的争论,原本是情理中事。我们似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问题在於:八九年
中国大陆那场震惊世界、其矛头主要指向“社会不公”的大规模民众抗议运动,已
经迫使执政当局在那场运动刚刚被镇压下去之际,便公开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
倒和反对贪污受贿,以从根本上扭转社会不公的决心,此後他们亦采取了一系列措
施,但为什麽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却反而日甚一日,以至天怒人
怨,使整个中国大陆已经显露出某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不安征兆呢?
笔者以为,问题的答案主要应当从改革的失误中去寻找。因为在笔者看来,中国
大陆之所 以会酿成目前这种局面,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对待和处理社会主义的一
系列重大遗产的问题上,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偏离、甚至违背了大多数人所能接受
或认可的关於社会公正的标准;因而改革本身的深化,也便难免在相当程度上变成
了社会不公日益积累和日益恶化的过程。
依据笔者的观察,改革的这一失误所导致的严重社会不公,集中地表现在以下四
个方面,由此亦引发了与之相应的四种社会冲突。
一、寻租现象的泛滥
所谓寻租,简单地说,就是指直接或间接掌握某种公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利用资
源分配的机会,以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说白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权钱交易”。其实这种现象,早在改革之前即已存在。只不过,那时的“寻租”一
般还局胡於日常请客送礼的范围,可谓“小意思”、“小打小闹”而已!。但是自
改革开放以来,由於中共对社会主义的政治遗产始终采取“一仍其旧”的立场,既
不进行政治改革,也不触动原党政科层组织的职能及其官僚特权,结果在市场化的
经济改革中,因为权力的干扰而非但未能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反而使经济
改革每深入一步,都为寻租现象的进一步泛滥提供了新的机会,开拓了更大的空间
。
回首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其间曾出现过三波令人瞩目的
寻租浪潮:第一波浪潮,肇始於八十年代实行的价格双轨制;“官倒横行”是其最
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浪潮最初似乎并没有引起多数人的注意,它产生於八十年
代中期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承包制,或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对国企
所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这波浪潮的神奇效果之一,是将寻租的范围从国内市场
扩展到了国际市场。第三波浪潮,则彪兴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热”,在昏天黑地的
“房地产热”中达其极致。值得注意的是,这三波寻租的浪潮一次比一次泛滥,一
次比一次汹涌,以至终於从汪洋姿肆的寻租大潮中,浮现出了少数拥有千万元、甚
至上亿元资产的家族和个人!有人据此作出判断,这标志著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在中
国大陆的完成。(1)
很明显,上述寻租现象的泛滥,是基於中共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的存在。
这种特权,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党专政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的。而由於古代
家族本位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特权也很容易被扩展到官员的家族、甚至拟家族成
员(如带有人身依附关系色彩的老部下、老战友或老朋友等等)的范围。虽然,这
种特权在中共建政之初已经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但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的那段时期
内,一方面,由於多数人、特别是广大工农群众还缺乏普遍平等和现代民主的意识
,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官僚特权及其为害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所以,那时中共以
所谓自己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地形成的”、实际不过是以“打天下、坐天下”的传
统观念为自己对政权的垄断做辩护,也就没有受到多麽严厉的挑战。然而到了改革
开放的年代,原先借以维持这种局面的条件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官僚特权也
便成为众矢之的。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有四:
其一,官僚特权及其为害在文革中已经暴露无遗;其二,如前所述,经济上的改
革开放客 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机会和异常广阔的空间;其三,文革後
“太子党”在政治上开始崛起,“六四”後则形成了以江泽民和李鹏为代表的太子
党接班的基本政治格局;其四,大陆社会已伴随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其五,
知识界和普通民众之普遍平等和现代民主的意识日益觉醒。
於是,围绕著中共党政科层组织及其官僚特权的问题,便形成了以下两个层面上
的激烈社会冲突。第一个层面是在政治领域,集中地表现为在中国大陆和海外出现
了一个以结束一党专政、要求中共开放政权和实行现代民主政治为基本诉求的政治
反对派运动。这个运动虽然时起时伏,却始终未曾间断过。第二个层面是在社会心
理领域,主要表现为广大民众对特权阶层及其寻租行为的不满、憎恨和分散发生的
民众请愿抗议事件。目前後者有扩展和激化的趋势;前者虽然在政治高压下暂时还
不成气候,但在中国大陆一旦出现全局性的经济和社会危机的条件下,它的集结和
与後者的结合是完全可能的。
二、少数人对国有资产的非法瓜分
这是寻租现象泛滥的最为严重的後果!
如所周知,中国大陆自8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以平均每天大约一忆元的速度非法
流失著。这构成了用以说明中国大陆“社会不公”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
标。正如许多论者指出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不公的问题,追根溯源,不
能不改变“人治”和官僚特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然而,俄国
私有化的教训告诉我们,即使基本实现了政治的民主化,也未必能够保持转型期国
有资产的私有化,一定按照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方式进行。(2)道理很简单:如果
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业,如果不能同时使政府及其官
员的行为受到有效的胡制和监督,则即便是像如今俄国那样的民选政府,它的各级
科层组织及其官僚,也照样会利用转型期国有资源再分配的各种机会,猖狂地为自
己谋取私利,使寻租现象泛滥成灾!就此而言,中国大陆与俄国的不同在於,由於
中国大陆并没有公开地进行大规模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少数有权势者及其同伙对国
有资产的瓜分,往往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进行的。另一方面,由於没有进行实质性
的政治改革,“公有制”至今在中国大陆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条,因此,在如
何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上,少数人私分国有资产这种不公正的现象,也就不可能不
以与现行法律和既有社会伦理原则相抵触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突显出它的非法性
和非道德性。
首先,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全体人民所有。尽管这种“所有
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但是,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无论如何,绝不允许将改革
变成一场由少数人廉价地、甚至无偿地剥夺多数人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的过程。其
次,国有资产“人人有份”的信条,不仅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且也是基於国有资
产乃是全体人民共同的积累,凝聚著几乎所有人的血汗的经验事实。因此,它也很
自然地至少从一个侧面,在形式上为人们确立了“人人平等”的社会伦理原则。这
样,在中国大陆,在如何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上,改革便不能不受到上述法律的和
社会伦理的双重胡制。就第一重胡制而言,借助寻租而廉价地、甚至无偿地私分国
有资产当属非法,自然会引发“被剥夺者”与“剥夺者”之间的矛盾;而从第二重
胡制来看,即使改革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无懈可击,但假如
改革的实际後果令多数人在社会经济伦理关系上失落了名义上的平等地位,而同时
又不能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得到相应的补偿,那末,这样的改
革因其难免成为与沙俄时代那场“强者剥夺弱者”的斯托雷平改革(3)相类似的过
程,它在实际上仍然会被多数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难免受到多数人道义的谴责。
中国大陆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形成、在九十年代逐步激化的“被剥夺者”与“剥夺
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在国有资产大量非法流失的宏观大背景下,由上述两方面的
因素交织而成。
由此看来,改革虽然不能不著眼於提高经济效率(否则又何必进行改革?),但
仅仅著眼於经济效率则是不够的。除现行法律而外,“社会公正”也是改革、特别
是国有资产私有化过程必须充分予以重视的原则之一。
不容否认,“公正”与“效率”之间常常有矛盾,但也不尽然。有关的研究表明
,分配不公也可能对效率起负面的作用。(4)更何况,设计一套比较公正、因而能
够被多数社会成员接受的私有化方案,虽然很不容易,但是正如田国强先生最近的
一项研究所表明的:并非在任何条件下实行私有化都可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能
够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备相应的经济环境(5),而此种经济环境在中国大陆的
成熟则显然须假以时日。我们应当从俄国仓促草率的私有化过程所造成的严重後果
中汲取教训,以足够的耐性期待并促成这种经济环境的成熟与相对公正的私有化方
案的研制。
三、国企内部上下级关系的不合理变化
这也是国企改革中产生的诸种社会不公现象的焦点或凝聚处之一。
大家知道,改革前,在大陆工厂、企业内部的党政领导与职工之间,虽然不像公
开标榜的那样,是一种同志式的完全平等的关系;但除非出於政治上的原因,职工
却不得开除,其劳保和福利待遇通常也是有保障的。而且,那时工厂企业的领导与
职工同样都依靠工资维生,虽然领导的工资可能高一些,有时他们亦难免“多吃多
占”一点,但两者实际收入的差别不大--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锅饭”。但自
八十年代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来,原先这种“同志式的关系”便开始逐步向“劳
资关系”转变;劳资之间的紧张以至冲突亦随之产生,伴随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
化的趋势。厂长经理渐渐地掌握了让职工下冈,甚至解雇职工的权力;职工的工资
、奖金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也开始由厂长经理决定了。与此同时,两者实际收入的
差距也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据报道,沈阳市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0%的
厂长上任後都给自己买了宽敞的住房,82%的厂长配有高档轿车。”广州、海口、福
州、武汉、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档娱乐场所的消费有60%是企业的公款消费
。(6)如此的高消费,不要说大陆的普通职工,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显然也只有少
数人可以做得到。广大职工对此早已是“义愤填鹰”,其间虽然不免亦可能含有“
红眼病”的成分,但他们最深刻的失落感,却是来自自己与领导之间社会地位的深
刻变化。
虽然,自八十年代在一下工厂企业开始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的权力
有所约束,对工人的权益亦有某种保护的作用。但一则由於厂长经理通常都可以仰
仗其上级“靠山”和权力关系网的庇护,二则由於职工代表大会缺乏横向联系,难
以对厂长经理形成足够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和运作最好的
情况下,如在某些大型国营企业中,它对厂长经理的约束和对工人、职工的保护作
用也是非常微弱的。不然的话,在近年来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怎麽可能出现一部
分企业领导竟敢以解雇相威胁,强迫工人购买股票的恶劣现象,而一些工人又怎麽
会因无力购买股票而被开除呢?!(7)
也许,不久前公布实施的《劳动法》,将会加强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是,《劳
动法》显然不可能为国企内部上述“劳资关系”的生成提供充分的根据。因为它回
答不了,在从原先那种“同志关系”向“劳资关系”(或“准劳资关系”)的转变
过程中,厂长经理们个人究竟付出了什麽样的代价、承担了什麽样的风险,从而摇
身一变竟成了“资本家”或“资方代理 人”?而原先同样是所谓企业主人的广大职
工又得到了什麽样的补偿,因而便该当一下子“沦落”为被雇佣者?而对这样的社
会伦理问题,显然是不能仅仅以“提高经济效益”来简单作答的。更何况,在中国
大陆目前的情势下,即使以强力推行了这种对市场经济固属必须的从“同志关系”
向“劳资关系”的转变,国有企业是否一定能扭亏为盈,也令人怀疑!
四、社会等级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从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是否相称的角度来分析,存在於中国大陆不同阶层
之间的社会不公,主要存在於下述两重关系中:其一,是城乡关系,亦即城市居民
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官民关系。
笔者在《中国大陆与苏俄改革的比较研究》(8)中曾经指出,与前苏联那种单一
的工业社会主义不同,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是由农业社会主义和工业社会主义结合
而成的。在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主义的框架内,被各种制度和政策死死地束缚在土
地上的农民,一方面承担著为国家工业化无偿积累资金和为城市提供廉价商品粮的
责任,另一方面,却不仅没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反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遭受著多重歧视。农民的这种“贱民”状况,自
改革开放以来诚然有所改善,但城乡之间不公正的差别依然是严重的。这主要表现
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基於维持社会安定的政治目的,政府一直采取以农村养城市的方针。按照
这条方针,农村改革的收益,实际上有相当大一部分被无偿用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
活水平。因此,尽管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头几年曾一度略有
缩小,但在城市改革起步以後即迅速拉大。据中国官方报道,1997年城市居民的人
均收入是5160元,而农民的人均收入只有2090元。这一年,城市居民与农民的人均
收入之比为2.5,仍然维持在改革前的水平上。(9)不必说,这其中并没有计算城
市居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和干部从某些改革(如住房改革)中所得到的优惠。
第二,若与国营企业相比,政府在信贷、外贸和某些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对乡镇企
业的政策性歧视依然存在。第三,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和行政人员,对农民的非法摊
派和敲诈勒索,远比对城市居民为甚。第四,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工资、劳
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乃至社会舆论等多方面,仍然处於被歧视的“贱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间在收益所得和代价承担上的不公正,尽管我们很难做出量化的描述
,然而谁也无法否认,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官员及其家族成员,付出的代价和承担
的风险最小,而收益最小的普通老百姓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
。民众对此有义愤,首先是因为,在政治不开放和实际存在著特权的条件下,每一
个人的能力和个人努力程度,并没有通过公平的自由竞争而得到验证。此外,还有
一个无法掩盖和不能无视其存在的因素,就是改革的巨大代价,说到底,是来自原
有的模式和体制。因此,当评价改革是否公正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排除人们
去追溯这种“历史的责任”。而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历史责任的绝大部分,应当、
也只能由缔造并推行了旧模式旧体制的执政党及其官员们来承担;就是与执政党官
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他们的家族和拟家族成员,亦因其长期从旧模式旧体制受
益而应当较普通民众、绝大多数知识份子、特别是农民承担更多的责任。
诚然,这是一笔不大容易计较清楚的“糊涂账”。而且,在改革中也应当提倡和
鼓励人们对历史的责任问题持宽容的态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与所应
承担的历史责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价和风险分担却恰好与其历史责任的轻
重成反比,那无论如何都太不公正了!中国大陆官民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像邓力群在
最近一份“万言书”中所说的那样日趋紧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大陆老百姓当中
,对这种不公正的深刻感受和义愤,已经积郁成一种普遍存在和在某种条件下可能
爆发出巨大能量的社会心理。或许,这种社会不公难以完全避免,因为改革毕竟不
同於革命,它不能不尽力争取掌权者的认可与合作。问题是,在中国大陆的改革中
,这种社会不公的严重程度,几乎早已达到了多数老百姓所能容忍的界胡!这是为
一九八九年所爆发的那场大规模民众抗议运动无可置疑地证明了的。
注释:
(1)何清涟:《中国的陷阱》,明镜出版社,1997年,第73页。
(2)参阅下斗米伸夫:《俄国的两次革命:1917与1991》,《二十一世纪》1997年
10月号。
(3)参阅苏文:《传统、改革与革命:1917年俄国革命再认识》,同上。
(4)参阅杨小凯:《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的关系》,《北京之春》1997年11月号。
(5)参阅田国强:《转型经济产权所有制理论》,《当代中国研究》1996年第3期
。
(6)俞燕敏:《新闻媒体在中国後邓时期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代中国研究
》1998年第2期。
(7)见《强迫职工买本厂股票-部分国企领导遭批判》,载《明报》1997年12月1
6日。
(8)王鹏令:《中国大陆与苏俄改革的比较研究》,《北京之春》1995年8月号。
(9)参阅陆学艺:《我国农村当前面临的几个问题》,《改革》198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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