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号-理论探索 吴逸夫简介 吴逸夫文章检索

 
人口政策 婚姻法与国籍..........吴逸夫
 
 

         ——简论“选择和责任共存是道德和法律的根本基础”


吴逸夫


《华夏文摘》最近第三八九、三九○ 和三九一 这三期 (九月份)分别刊登
了“中
国婚姻法修改方案引发争议(特别报导)”、“一部苛刻而不合理的《国籍法》”
和“关於人口政策的一点建议”三篇文章。读後产生了一些关於伦理、法律基础的
感想。

一.多元选择的基本原理

  先谈关於人口政策的一文。该文作者认为,鉴於中国的国情,应该以“每户一男
孩”的政策(每一户任意生孩子,直到有一个男孩为止) 来代替“每户两个”的政策
,这样,总体效果是一样的,但更容易为中国农民所接收。这在数学上没有问题,
严重的问题在於性别歧视。要消除性别歧视的色彩,就不妨规定夫妇在计划有孩子
前有选择“生到男孩还是女孩为止”的自由,当然,同时要保留“不管性别,只生
两个”的自由。这样,每对夫妇就有三个选择,而在控制人口的效果方面总体上同
每户生两个是一样的。
  达到同样的控制人口效果,而给人民三个选择,政治上和心理上效果就很不相同
。我的孩子从前有早上赖床的习惯,我叫他醒来就起身,他不愿意,於是我跟他说
:“给你两个选择,或者不赖床,或者起来後自己弄早点吃。”他稍一考虑,觉得
还是早起合算,就痛快地答应了不再赖床。他觉得自己做出了聪明的选择,而不再
是光感到被迫和委屈。从此,我对他的任何指导都提供选择,效果明显比从前的单
一命令好。人一旦有了选择,心理上就有一种满足感,而且也愿意对自己的选择守
信负责,因为失信意味着今後失去更多选择的机会。
  婚姻法修改过程的一些两难情况,也可以根据夫妇双方的结婚协议来解决。可以
有不同的两性关系模式供不同的人选择。双方如果都主张夫妻有义务“相互忠诚”
,那么就选择传统的模式,双方如果都新潮,认为不能把把道德问题法律化,或甚
至认为婚外性关系并非不道德,而互相隐瞒才是更大的不道德,那也可以建立双方
互不干涉的模式。总之,结婚前就选择一种模式,写成有法律约束的契约。当然也
可以建立另外有创义的模式,只要这种模式不违犯基本民事法,就可以经由律师公
证而生效。这样,婚姻法可以简单些,而基本民事法应该详尽些。只要不违犯基本
民事法的结婚协议,家庭模式,法律都没有理由禁止。
  如果双方在建立长久关系前就对於今後双方长远的关系没有不能取得共识,那就
根本没有必要建立长久关系。
  当然,人的思想感情是会变化的,但一个人总要对自己在协议中的承诺负责,如
果违背承诺,那就在道义上理亏,经济上多些损失也是应当的。
  其实,人的关系多种多样,如果有婚姻法,是否应该有师生法、雇佣法乃至朋友
法呢?我看是不必要的,凡是严肃长期的关系,都应该通过双方协商後在基本民事
法和其他相关基本法基础建立有法律效应的个别协议,而不必由国家来各各专门立
法。两性关系,说到底不过是一般人际关系的一部份而已。多数国家并无专门的婚
姻法,或者象美国那样包含在家庭法中,原因部份在此,另一部份原因是婚姻关系
可由教堂负责,同国家法律不一定直接联系。  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同意一旦分离,
财产平分(和结合後所增加的财产)平分,在平分时也可以发挥多元选择的巨大优点
。先决定双方对各项财产的珍惜程度,即“优先指数”。双方各自给每项家庭财物
打分,全部财产折成总数必须在一百份内。例如家庭计算机,丈夫认为值20分,
妻子认为值10分,家中的狗丈夫认为值5分,妻子却认为值8分。就把计算机判
给丈夫,狗判给妻子。最终,双方都能得到自己认为超过50分(一半)的财产,
皆大喜欢。
  这种选择可以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乃至国际关系上加以运用。例如在环境保护
方面,可以给产生污染物质的厂家两个选择,或者减少排废量,或者罚款或出钱购
买“排废额”。厂家可以根据成本核算做出最优化的选择。而整个地区、社会的污
染控制可以通过“排费额”的价格调整来实现。可见多元选择意味着社会财富的最
优化分配和实现。

二.死刑和堕胎难题的解决

  上述分析的基本原理就是“人对自己的选择和承诺负责”“权利和义务相应”。
许多人提出未来社会是多元选择的社会,好比在超市里可以自由选购商品一样。但
是必需指出,任何选择都意味着牺牲和责任。因为超市里的东西毕竟是要用钱去买
的,对於一个顾客来说,买了这种商品就不能买另外的商品,选择某些就必需放弃
另一些。你不能要对方对你忠诚,而你自己却可以不忠诚。你一旦选择自己不必忠
诚,那么也失去了要求对方忠诚的权利。当然,如果有一方是受虐狂,你不妨是个
虐待狂,这倒也是相得益彰。但双方同意、有协议的原则还是没有变。实际上对方
如是受虐狂,你的虐待他或她也反而成了一种义务。
  总而言之,“权利和责任同在”“自由和牺牲同在”,应该是任何道德的起点。
许多有争议的社会矛盾都在这一基础上得到解决。例如在脑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移
植是否道德、合法,是一个永远不可能有共识的问题。其实这也可以实行选择和义
务并存的措施:赞成脑死亡情况下器官移植的人可以签署一份文件,这样他在获得
从脑死亡者身上移植器官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自己一旦脑死亡也允许他人从自
己身体上摘取器官的义务。根据“权利和责任同在”的基本原则,对脑死亡器官移
植持不同政见的人就可以和平共处。这种方法,可以称为“个人选择负责契约制”

  关於是否废除死刑的伦理讨论,也是永远不会有共识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不能象
器官移植那样通过个人选择来决定。一般认为“非法杀人者偿命”(“非法”排除了
执行死刑的警察或协助绝症病人安乐死的医务工作者)是死刑最主要的理由。如果当
事人双方(杀人者和被杀者)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属於不同派别,按照那一方的意见办
理?如果杀人者在死刑问题上是死刑反对派而被杀者是赞成派, 那么该杀人者的废
除死刑主张已经同他的实际杀人行为发生矛盾,这种人格不一致者,不能把他的话
当真,因此只能按照另一方的派别来处理他。假如非法杀人者是死刑赞成派而被杀
者是反对派,笔者认为此时应该根据同被杀者关系最直接之亲属或者活着的第一受
害者在死刑问题上的派别来决定。
  你选择了一个派别,就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现在由於这方面没有建立起个人选择
负责契约制,人对自己的政见择并不直接承当後果,所以尽可以大唱人道主义的高
调。如果他的选择意味着他自己或家人被杀就不能要求对方偿命,他们在做出选择
时就会慎重一些了。民主国家的选举浪费而无效率,主要来源於此。
  反对死刑的另一个理论根据是犯罪者某种程度上是先天基因决定的,就如同性恋
有基因因素一样,不是自己完全能选择的。人不能对自己无法选择的事情负责,至
少不能负全部责任。那么,在将来科学发达的条件下,可以让死刑犯做出两种选择
,或者是被处决,或者接受改变你基因和大脑结构的“洗脑手术”(在将来科学更发
达的条件下),消除谋杀罪的生物基础。此外,何种情况下用终身监禁或替受害家属
作奴隶来代替,也是一些可以考虑的选择,这样一来避免死刑,另一方面也可以最
大程度地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经济乃至心理损失。可见奴隶制也不是绝对坏,至少比
起死刑来,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没有绝对的价值观,任何价值判断都以条件为转移
。人类历史上,从处死战俘到蓄以为奴,就曾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而且也的确是大
部分战俘的选择。奴隶制的最不道德的地方是奴隶身份不应该遗传。
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哲学家诺齐克(Robert Nozick)就提出“自愿当奴隶”
在某种情况下应该是合法的,“一个自由体系是否将允许这个人把自己卖为奴隶?
我相信它将允许”。(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lack books, 19
74 )。这是“自由契约”的逻辑彻底运用。事实上,西方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
(自由主义的思想源头之一),最初是因论证自愿当奴隶的合理性而提出的。《西
方文化中的奴隶问题》一书作者,耶鲁大学教授戴维斯(David Brion Davis)对此
作了考证,该书荣获1967年普利策奖(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6)。         任何事情都应该
提供可能的多元选择。就是注定要处死,死刑犯也应该有选择死法的权利(毒气、注
射等等),当然不能选择“老死”,因为人人都会老死,这并不构成一种对犯人的惩
罚。
美国两年前通过 Megan's law,对性犯罪分子居住的社区发出布告,指出
该人有性犯罪倾向,要求居民提高警惕。这又增加了一种惩罚的选择。也有性犯罪
者主动要求动生理手术以消除不可抑制的性冲动,也不失一种选择的形式。
  关於堕胎是否谋杀和合法的问题,情况又有不同。这里面根本的困难是无法知道
受害者即胎儿的政见派别,而且堕胎的妇女又是胎儿之外的第一受害者。但问题解
决的挈机也正在这双重身份上:既然母亲是第一受害者,所以这事根本上还是应该
由胎儿的母亲来决定。这个推论是建立在假设胎儿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堕胎反对派
的基础上的。当然也有人认为并非所有胎儿都愿意来到这苦难的人世,证据就是胎
儿一生下来就痛哭而不是欢笑,那么堕胎就更没有罪了。

三.国籍的商品化和人的商品化

  最後来谈国籍问题。“一部苛刻而不合理的《国籍法》”的作者认为中国政府现
行的“单一国籍法”太苛刻,认为中国应该容许多重国籍。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如“
绿卡值何价,股票代选票”,转载於《华夏文摘》cm9709d) 已经提出国籍应该成为
自由选择的商品,因此多重国籍原则上应该说是合理的。
  人选择双重国籍,主要是两个因素。一是同时热爱两个国家,舍不得放弃任何一
个,并且愿意对两个国家都尽义务。二是为了方便,因为国籍如同任何商品,有服
务性质和使用价值。就第一个意义上来说,只要这有关两个国家不是在交战敌对状
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即使两国交恶,非军人和政府官员,持双重国籍对两国利
益并不构成直接威胁。相反,既然战争并非总是合理,那么,双重国籍的公民正好
成为推动和解的重要力量。在和平友好时期,双重国籍者更是两国友谊交流的促进
者。而双重国籍本身也给持有者提供了加强两国友好交流的极大方便。
  人通常爱护、珍惜自己选择的东西,要使公民最大程度地爱国,首先的条件是让
人民有选择自己国籍的最大机会。另一方面,人对於自己不能选择的事情是没有责
任的。因此不应该嘲笑天生的残障人,种族歧视之不合理,部份原因也在此。从这
个角度来说,美国人是全世界最爱国的民族,因为她的移民和移民後裔比例最高,
而移民来到美国 (除去被当做贩卖来美国的黑人和其他非自愿来美者外) 确确实实
是自愿的选择。
  这个当今这个世界上,最大的不平等恐怕就是天生国籍和基因的不平等了。前者
可以通过国籍商品化来最大程度的减少,後者怎么办?精子仓库和人工授精,可以
部份减少後者的不平等,如果代理母亲、卵子仓库也普遍化,这方面的选择就更大
了。而且个人成人之後,如果那时的科学足够发达,某些先天决定的素质也能通过
身体结构的手术去选择。
  假设在试管婴儿普遍化,婴儿也就成为商品了。这人道吗?!其实,人所珍惜的
是代价高的东西。婴儿成为商品,父母一旦有选择余地,他在选择後更有责任感,
因为不是送子娘娘强加给他们的。人连养宠物都要选择,孩子为什么反而不能选择
?商品化的意义就在於“有代价的选择”。摩尔《乌托邦》一书中的乌托邦人对外
邦人买马时要解下鞍子仔细检查是否有掩盖的伤疤而对挑选对偶反而不这样作感到
很不可理解。因此在摩尔的乌托邦中,结婚的双方要在挑选对偶时互相检查对方的
裸体。
  当然,绝大多数夫妇宁愿要继承自己基因的亲身子女,“瘌痢头的儿子自己好”
。传统的生儿育女方式应该保留,并且可以预见在可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家庭的主
要模式。但是世界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人喜欢安静听话的孩子,有些人反而喜
欢顽皮捣蛋的孩子,也有的人确实愿意同别人交换孩子,这应该也是一种选择。这
样,父母(抚养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儿童类型或性别,这对儿童也是好的。至少
可以减少漠视儿童甚至虐待儿童的事件。并且那些强烈地一心要个男孩或者女孩的
夫妇,也可以通过交换子女而避免碰运气一路生下去而导致人口膨胀。
  在儿童懂事以後,如果对自己的抚养人不满意,也应该有同他们解除关系重新找
抚养人的权利。美国去年就有一个男孩要求同他父母“离婚”的案件。人以类聚,
朋友、对偶都可以选择,为什么更重要的亲子关系反而不能更慎重地选择。

  个人选择责任契约制,是古典伦理金律“你希望人家怎样对待你,就怎样对待别
人”和中国儒家“自所不欲,勿施於人”。(西方一般将此成为“银律”)的形式化
和具体化。其实中国的表面消极的银律比西方表面积极的金律更合理,因为你喜欢
的东西,别人不一定喜欢,就没有必要强加於别人了。
  总而言之,在个人对自己的选择直接负责和承担後果的情况下,提供的“负责选
择”越多越好。选择意味着自由,同时也意味着牺牲其他和对所作选择有义务、责
任。这样,自由、权利永远和责任、义务相联系,我们还有什么顾虑怕给人民以太
多的自由呢?还把一些基本社会矛盾化解为个人之间协议的问题,从而大大简化政
府行政,并且能够做到“求仁得仁,求智得智,皆大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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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吴逸夫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9月2日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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