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号-民运动态 北京之春简介 北京之春文章检索

 
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建议
 
 

 关於修改工会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鉴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多种经济成分的
出现、壮大,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劳动力进入市场,
各地区之间,各行业之间及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已经发生
了并继续发生着高低、优劣的差距变化,这使得中国境内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形成了
多种层次、多样化的不同权益的共同体,这为中国建立自由工会奠定了客观基础。


      鉴於50年来中国工会系统积弊的沉淀,中国各级工会组织机关化,中国工会
专职干部官员化,中国工会职能附庸化的倾向日趋严重,已经在中国劳动者心目中
产生了异化体验,这也为中国建立自由工会奠定了主观基础。

      为此,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一、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二、工会法第五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一段应当删除。

      三、工会第六条第一款“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修改:“工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全心全力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修改为:
“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和协调下级工会组织。”

      五、工会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修改为:
“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工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机关。”


      六、工会法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工会、全国或地方产业工会组织
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修改为:“基层工会、地方各级工会、全国或
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工会法修正草
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

  1999年5月1日



  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

  关於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部分内容的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

      根据中国经济与社会生活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根据中国境内劳动者权益发展
与保障的实际,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建议,中国工会章程总则部分中有关中
国共产党章程式的用语应当删除,有关政党领导工会,工会服务政府的内容也应当
删除。

      以上建议,请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改工会章程的程序提出中国工会章程修
正草案,提请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

  1999年5月1日

  中国自由劳动者工会筹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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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北京之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9月1日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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