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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号-民运动态 龚力文简介 龚力文文章检索

 
公正处理李海一案.........(北京)龚力文
 
 

  呼吁书


      我现在向你们呼吁:要求三月份探视儿子——李海

      李海原是北大哲学系研究生,後因给“六四”受难人员家属送人道救助款,
被司法部门以“为境外人员刺探国家秘密罪”重判九年,现关押在北京市良乡监狱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我们探视李海不到一分钟,就被监狱狱政科科长赵刚
中断了,二月三日我因为拒绝按照他们要求写“保证书”又被停止了探视。二月十
一日(春节前夕),赵通知我不写保证书三月份就不要来探视了,赵刚停止我探视
的理由是:因为我向儿子——李海转达了王丹母亲和刘念春对他的元旦问候。赵刚
认为违反了监管局“不能谈论被捕被判人员情况”的内部规定,说了不利犯人改造
的言论。

      我认为赵刚剥夺我探视我儿子权利是滥用职权是违法的。因为:

      1、我转达一些人的问候并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2、我转达问候也没有违反监狱方面的内部规定。因为我提及的王丹母亲是
正在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刘念春也不是被捕被判人员,他们根本不属於所谓“被
捕被判人员”。

      3、关於不准谈话不利於犯人改造的言论。既没有明确的条文,又指不出我
讲了哪些不利於改造的语言。而赵刚却说:“这主要由我们监控人员来决定,我们
认为不利改造的话就不能说。”

      4、我们与赵刚以前有口头契约:“如果我们说了你们认为不适当的话,可
以马上制止,我们就不说了。”赵刚也表示同意。但後来赵刚却不遵守这个契约。
而时动辄用“停止探视”的口气威胁我们,促使矛盾尖锐起来。在中断我们会见时
,下楼後,我压不住怒火,大声讲理时,赵刚就和我争吵起来,并大声地威胁说“
我有权永远停止你的探视”,後来他被别的狱警拉走了。

      5、赵刚是执法人员,他滥用权力,他除了口头讲过“有权永远停止你的探
视”外,後来又向我宣读内部秘密文件规定其中有“有权停止半年以上探视”条文
时,他特别强调“以上”两个字,这是哪家的规定,居然可以赋予执法人员这样一
种“无限的权力”,我们对此表示抗议!

      6、赵刚让我写“保证书”这是对我的污辱,是将我与犯人同等对待。

      在当前我国对司法部门整顿改革之际,特别强调“有法必依”的形势下,李
海的案子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就母亲探视儿子的权利是合法的。赵刚在执法中有法
不依,却要用他们自称所谓有“法律效力”的秘密内部文件来执法。(没有经过立
法机关批准,有什么法律效力,执法机关自己立法是谁给予权力),本身就是违法
的(其他还有违法现象暂时不赘述)。对於他们这些做法,我多次向监狱管理局反
映,要求帮助解决,他们推三阻四不予理睬。
      我已有二、三个月没有见到儿子了,特别在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与儿子团聚
,连三月份的探视权利也被剥夺了。我是在气愤、伤心、忧郁中渡过的春节,为此
引起了我头疼头晕心脏不适等疾病。作为母亲我无法可施,只有求助各有关部门和
社会舆论。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李海的家属,他在一九九五年到一九九七年被公、检、法机关分别以
“流氓罪”传讯、拘留,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收审、逮捕、起诉,最後以“刺探
国家机密罪”处以九年重刑。

      作为家属,我们在李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执法部门存在着不少违规操
作、违法审判的情况,其中感受颇深的是他们“依据双重法律”办案的问题。适逢
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之际,我们谨以公民的身份,并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提
请各位人大代表关注、讨论并采取措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改革的一个重点是强调“有法必依”,但“有法必依”的
前提是执法者所依据的只能是一种法律,即全国人大通过的、向公民公告的、公民
有权了解的法律,而不应包括那些秘不示人的文件、内部工作手册或与国家法律抵
触的规定、司法解释。然而在涉及李海官司的几年中我们发现执法人员动辄堂而皇
之地拿出一些内部的、秘密的“法律”来处理一李海一案有关的司法程序、甚至司
法实质的问题。

      其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根据北京市保密局出具的一份“鉴定函”指控李
海“泄露”(後改为“刺探”)国家机密,而该鉴定函的法律根据很成问题,在我
们多次上诉和追问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明
确告诉我们,该密级鉴定依据的是一九九零年一个内部文件,该法官说:这份文件
本来不应当让当事人家属知道,但为了答疑,还是把相关内容念一下。

      其二、一九九六年四月,朝阳区法院决定在审理李海一案时拒绝家属出任辩
护人,当家属追问其法律依据时,办案人员出示了一本一九八三年的法院工作人员
“办案手册”。当我们指出手册上的规定与国家“大法”,即《刑事诉论法》有冲
突时,该办案人员竟宣称,由於《刑诉法》“不完善”,法院有权根据具体司法实
践制定“补充”《刑诉法》的条文。

      其三、一九九九年一月,李海母亲在未违背探视规则的情况下与监狱李海的
狱警发生矛盾,该狱警竟宣布有权停止李海母亲“半年以上”(注意,这无疑等於
“无限期”)的探视。在追问其根据时,该狱警出示的是据称“不应由外人知道的
”内部文件,并且其内容多有与《监狱法》抵触的地方。

      类似的情况非止一端,它们直接揭示着我国司法领域中“双重法律”现状;
在具有“可公告性”的法律文献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具有“秘本法律”地位的文件、
内容规定或司法解释,它们是未经过立法机构通过、不受立法机构监督、“不可公
告的”的“抽屉中的法律”,是与缺乏限制的权力相关的“心中的法律”。由於“
双重法律”的存在,许多执法者以为自己开口便是法律,以为自己具有法律的创制
权和解释权。这是十分不公正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李海一案中,不仅密级鉴定依据的是秘密法律,而且审判
主体也是由一个秘密的、不参与开庭却决定审判结果的审判组织——朝阳区法院审
判委员会——操作的。这样,由一个秘密的审判组织审理、以秘密的方式开庭、依
据的又多是秘密的法律,这就是李海一案审理中最显著的特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他们正是以这种“秘密方式”把从“流氓行为”到“泄露国家机密”直至“刺探
国家机密”这些彼此不相干的罪名一股脑儿加在李海头上。为此,我们不得不一再
申诉和上诉。我们申诉和上诉,为了使李海个人得到公正对待;我们申诉和上诉,
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坦率地说,在许多次与司法人员的交涉中,我们认为自己
对法律的态度更认真,为此我们呼吁:

      1、作为监督机构和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应当对各执法机关所制定的司法解
释、内部文件进行全面监督和清理,采取有力措施结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双重法
律”的局面,使执法人员依照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可公告性地位的法律——而
不是内部制定的条文——办事。

      2、在这个前提下,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复查李
海一案,对我们上诉中提出的涉及司法程序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

      我们希望全国人大不要“因人废言”,不要因为我们是李海的家属而忽略我
们提出的“双重法律”问题的现实性和严重性。实际上,如果不是处於这样的地位
,我们断不会对这种“双重法律”的现实有如此深切的感受。我们希望李海一案得
到公正处理,希望我国司法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完善。

  上书人:龚力文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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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龚力文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9月1日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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