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号-神州大地 北京之春简介 北京之春文章检索

 
北京万民状告政府案
 
 

      《编者按》这里发表的是从国内辗转带出的万名北京居民状告市政府国土局
的有关材料。“万人诉讼”的过程基本是这样,一九九九年人大期间,1200名
北京居民上书“特级举报信”,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六位代表携带万人签名和
“申请书”来到北京市房地局递交,要求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就其在拆迁中的违
宪、违法行为在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法定期限得不到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二
000年二月二十二日以骆淇椿、凤晓年为首的七位诉讼公代表,代表了全北京市
10357名被拆迁公民,以市房地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
复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在法律规定的七天期限,即二
月二十九日七们代表赴二中院查询是否立案,但是法院不予答复,而以签名册不合
法院内部规定等理由拖延。在二000年三月全国人大期间,代表们将拆状及案情
背景材料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披露司法腐败亦无回音。

      正如受难的北京居民所说,拆迁已经不再是一家一户的问题,它已经涉及到
了社会的公正性、国家强势团体对个体公民的公正与否问题。“万人诉讼”也不再
仅仅是立案与否的问题了。是什么样的邪恶势力在背後支持着官、商勾结大肆掠夺
公民财产?!是什么样的邪恶势力在向《宪法》挑战?!又是什么样的邪恶势力,
压制着一万名公民的诉讼权利?我们希望中国司法当局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希望中
国的老百姓能够生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


  行政诉讼状

  原告:北京市骆淇椿、凤晓年等一万零三百五十七人

  诉讼代表人:

  骆淇椿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2440305083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牛八宝胡同16号

  凤晓年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2400102001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51号

  贾则戌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3490103031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东茶食胡同44号

  乔均芬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4590102304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胡同35号

  王毅青男46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2541209085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南顺城街54号

  刘洪坤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220402491028301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健康里31号

  臧林男29岁汉族身份证号:110102701105005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学院胡同12号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
人:王文英,职务:局长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甲1号

  案由:原告申请被告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告不予答复。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土地批租中违反《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土
地使用权和城镇拆迁费)详细内容见《申请书》)。

      原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85号发布,自1996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8条第二款、第三
款之规定,於1999年1月1日向被告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在土地批租中依
法行政,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停止侵权,纠正侵权,并提出了明确要
求:

      1、撤消违反《宪法》的京房地字《1995》第434号“请示”,停止
执行“请示”,纠正由於执行“请示”而造成的侵权事实。

      2、依据《宪法》完成对所有原属公民城市土地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实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完成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的法律程序。在完成
这一法律程序後,对历年来的建设项目进行清查。

      3、对每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公民(房地产权利人)享有
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补偿,变更权属登记。

      4、对每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城镇拆迁费(安置、补偿费)进
行清查,公布帐目,向所有被安置居民返还财产。

      5、北京市房地局对以上违法侵权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
的法定职责,并依据《信访条例》第30条规定,30日之内对申请人员作出书面
答复。

      但被告违反《信访条例》第30条的规定,在法定的30天之内未将办理结
果答复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五款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
产权的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告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被告违反《信访条例》的“行政不做为”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要求履行保护公民赌产权的法定职责的
申请作出答复。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表人:(签字)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1、《申请书》;
  
      2、京房地字《1995》第434号《关於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
用权是否补偿问题的请示》;

      3、《北京市第十届人大五次会方平类第1529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3
)》;

      4、原告(被拆迁公民)签名名单(10357人签名簿共三册);

      5、推举、授权诉讼代表人书;

      6、接受推举授权书。

  《附》

      北京市万人行政大诉讼背景材料

      北京市骆淇椿、凤晓年等一万零三百五十七人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一案背景材料

  北京市被拆迁居民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骆淇椿、凤晓年等一万零三百五十七人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一案背景材料

      土地批租是房地产开发的龙头,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
土地批租的目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房地合一的原则规定:“拆迁房屋需要
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房子的主人是国家时,开发
商要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国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子的主人是公民时,开发商要
以转让受让方式取得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九十年代已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危房改造146片,拆迁居民20万
户。

      长期以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房地局,现为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在房地产开发的地土批租中,篡改、歪曲解释《宪法》,拒不执行国
家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大规模侵犯公民财产权(侵吞公民土地使用权和城镇拆迁
费)。所有开发商未依法取得国家和公民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
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成立“强制拆迁指挥部”,崇文等区成立了“强制
拆迁办公室”。违反《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无任何法律程序,动用防暴警察和
公安警察,在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未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不
给补偿、拆迁费被侵吞的情况下,强拆民房,强制剥夺公民的财产权。

      以上大规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严重违宪事件,引发了北京市公民大规模公民
行政诉讼和群体行政诉讼。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以上行政案件时,接受行政干预,故意违反
审判程序,以内部“支持行政(即支持被告)的精神”篡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全面审查”的审判原则,对所有案件都是串通被告审原
告,对判案所依所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审查不认定,违反《行政诉讼法》,以内部文
件规定为依据,裁定不予立案,甚至既不立案又不给裁定书,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
。多年以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接受行政干预,篡改《行政诉讼法》,枉法判决
,剥夺公民诉讼权,已造成了大规模的违反法律的事件。

  1、侵吞公民的财产—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可以无偿
收回。八届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时,依据宪法保护公民财产的立法
原则,删去了“本法实施前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
拨方式取得”的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中明确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除划拨和出让以外,还有土地公有制之前,
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工、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原北京市房地局在土地批租中,公开篡改、歪曲、解释《宪法》,说《宪法
》没收入了公民的土地财产;因为不是出让取得,所以当属无偿划拨取得,无偿收
回,不给补偿;甚至将这一违宪解释写入了1995年的文件中,1997年在答
复人大代表的复函中不承认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1998年12月4日,市房
地局授意某律师在《北京日报》上发表文章,公开宣扬“《宪法》没收了公民的土
地(财产),是由国家收复失地所决定的。”
      原北京市房地局无视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和原国家土地管
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将该局的违宪解释用於土地批租之
中,无任何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就将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给新的土地
使用者。

      当公民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时,北京市各区县房地局又违反《宪
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滥用行政裁决权进行裁决,从1995年开始,每年都有数
百户公民遭到裁决,不承认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强迫公民将土地使用权交给新
的土地使用者。

      当公民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时、各区县房地局向区县政府又申请强制拆迁
,由各区县“强制拆迁指挥部”或“强制拆迁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动用防暴警
察和公安警察强制拆迁。

      在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未依法变更,受《宪法》和国家
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无任何法定程序(只要房地局申请就批准,当事人事先根本不
知道,强制拆迁公告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不签字<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公告
>),就动用大批防暴警察和公安警察强拆民宅。从1995年至今已有骆万里、
骆淇椿、骆淇涛、王毅青、王爱棠、顾瑞、顾玉琦、张长禄、袁希茹、杨京汉、张
济厚、雅颂、杨为渡、王明、王军、沈小京、张立香、魏振武、徐美琪、刘光、张
婉贞、胡捷等数十记居民遭受经制拆迁。

  二、侵吞公民的财产—城镇拆迁费。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中,新的
土地使用者必须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国家占有的土地所有
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范围内的居民支付城镇拆迁费。城镇拆迁费的标准是在北京市基准地价中根据拆迁
居民户数而确定的。城镇拆迁费政府不收取(基准地价中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
中明确规定)。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新的使用者(如市政机关或国家机关、经济适用房
建设单位等)支付给居民,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由国库支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新的使用者(即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给居民,计入
商品房成本之中,由开发商支出。

      城镇拆迁费是市政基础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的生根组成
部分。

      《北京经济报》1997年12月22日报道:“平安大街拆迁工程需要投
资近20亿元,其中居民拆迁安置费10.55亿元,居民拆迁补偿、奖励及服务费3亿
元。”《北京晚报》1999年8月28日报道:“菜市口大街工程拆迁安置费需
13亿元人民币”。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办的刊物《是与非》1996年
第8期刊登的“正本清源看房价”一文中报道:“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叹到,北京
市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费,在商品房成本中所占比例已达30%左右,”(即开发
商得房率是70%,其余30%是所有被拆迁居民的财产),安置每户需要30多
万元。

      《人民日报》1998年8月24日《北京房价为何居高不下》一文中报道
:“根据北京市1993年颁布布的基准地价规定,城镇拆迁费为5900—78
00元每平方米,占基准地价的60%,每户的拆迁费高达30-40万元。但经
过若干危改小区安置居民进行调查时发现,大部分居民根本没有拿到这30-40
万元。”

      《北京日报》2000年2月22日在《房价高高在哪儿》一文中报道:“北京市危
旧房改造,仅安置居民费用每户就达30万元左右,拆迁费用一般已占商品房投资成
本的30%多”安置费用的标准是则北京市基准地价中的城镇拆迁费决定的,是支付
给居民的。

      北京市房地局在土地批租中,串通开发商,将支付安置费用变为指定居民到
所谓“安置地点”去租房,采取暗箱操作的方法,用公民的名字造假帐,侵吞巨额
拆迁费。

      《北京日报》2000年1月19日在“经济适用房还有降价空间吗?”一文中报道
:“造成北京市住宅价格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土地开发安置拆迁费用高,这部
分费用增长过快,政府部门难於控制。”(注:这是为房地局开脱法律责任,实际
上都是在土地批租中由北京市房地局批准、开发商制定的所谓安置方案控制的)。
“此外,有的开发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降低安置标准,侵吞安置费用的办法
,赚取巨额利润,而这笔未兑现的开支也计入新建商品房的成本之中。”

      这种侵吞拆迁安置费的手法与近日《焦点访谈》曝光的四川丰都国土局侵吞
三峡工程移民款(即拆迁安置费)的方法同出一辙。

      事实上,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拆迁中,每户居民并没有得到这30-40万元的
城镇拆迁安置费。北京市房地局在土地批租中,违反国家法律侵吞城镇拆迁安置费
,铁证如山,每一户公民都可以为此作证。

      三、北京市房地局违法土地批租,侵吞公民土地使用权和城镇拆迁费,引起
北京市被拆迁公民大规模行政诉讼和群体诉讼。

      自199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对西城区金融街诉讼公
民和群体诉讼代表讲:“上级有指示,审理你们的行政案我们支持行政(即支持被
告),不予立案。”199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对上述案件的诉
讼代表讲:“有行政干预,我们也没办法,不予立案,你们申诉吧。”

      199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制定
京高法发(1995)106号文件,规定“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不服(
土地批租的行政许可证),对强行拆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不予立案。”

      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对上诉公民讲:“我们没
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这就和文化大革命一样,将来一起平反。”

      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就是这样以“支持被告”的违法指示,取代《行政诉讼
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查”的审判原则。对所有公民诉讼都
是“先定後审”,故意违反审判程序,串通被告审原告,对判案的依据的事实和法
律不审查不认定,剥夺原告质证的权利,甚至串通被告,依据被告提供的伪证枉法
判决,北京市数百起公民行政诉讼无一胜诉。1995年以来,致使杨小群、方扬、方
辉、张桂荣、刘振海等数十户公民被强制拆迁。

      依据郑州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106号文件,对北京市近百起公民对强制拆
迁决定不服提交的行政诉讼一概不受理。

      1995年6月,西城区金融街骆淇椿、王毅青、顾瑞、方扬等114户600多人提起
的行政诉政,北京市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均裁定不受理,已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9月,西城区西单凤晓年等600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既不
立案,又不给裁定书。

      1999年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东城区贾则戌、刘洪坤、王玉芹
、乔均芬、赵蕾、张树鑫等近6000名公民提起的20个群体行政诉讼中,三个案件一
中院既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书,一个案件二中院7月26日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至
今也不公开审理;其余16个案件均裁定不受理。所有裁定书上都没有案件不属於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实根据。近6000名公民就这样被枉法剥夺了诉讼权。

  四、《宪法》在北京市得不到实施

      北京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串通房地产
开发商长时期、大规模侵吞公民的财产(土地使用权和城镇拆迁费),各级人民法
院接受行政干预,违反《行政诉讼法》,枉法判决和裁定,剥夺近6000名公民的诉
讼权,包庇、纵容土地批租中的违法行为,公民的财产被侵吞而状告无门。

      西城区近千名公民1996年、1997年曾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一千
多公民1999年曾以《特级举报信》的形式上书中央,要求惩治北京市土地批租中的
腐败,但至今未果。

      各级房地局、各级人民法院和房地产开发商串通一气,欺压百姓,已形成了
严重违反《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事件,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关注。我们本
盼望着以上违反法律事件能够在党中央1998年以来部署的以司法公正为中心的司法
整顿和“三讲”活动中得到彻底纠正,但我们失望了:大批错案得不到纠正,公民
得不到法律救济,侵吞公民财产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各级人民法院依然枉法判决
和裁定,《宪法》仍不能实施,各级房地局、各级人民法院和房地产开发商仍然顶
风作案,丝毫没有收敛。

      在此背景下,引发了骆淇桥、凤晓年等10357名公民的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北京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仍然顶风作案,在法定7天期
限内,对本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拒绝答复,采取既不立案又不给裁定的方
法剥夺了10357名公民的诉讼权。

      北京市人民并未灰心,他们高兴地看到中纪委四次会议公报中把房地产开发
、土地批租两个领域列入了党中央今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更多的人将要用法
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期有8个群体数千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人民坚信在党
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取得彻底胜利。

      北京市人10357名公民

      二000年2月29日

  特级举报信

  北京市土地批租中的腐败

  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流入小金库

  北京市被拆迁居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土地批租中的腐败

  导致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流入小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京城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的流失打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扰乱了社会经济
秩序,为国法所不容。

      自1992年上半年的开发热和房地产热中,北京市冒出了700多家房地产开发公
司,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这些大大小小的“开发公司”都有各种权力背景,有的
就是区政府、市区房地局打着实施总体规划、危房改造的旗号,直接经营的开发公
司。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流入小金库,使这些公司几年之内就成了千万、亿万富
翁。他们从白手起家到千万亿万富翁的暴富是土地批租中腐败的产物。

  1、制定违反法律的地方规章,扩大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和年限。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其中(四)为“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但北京市地方规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1993年9月1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财政局在发给各区县房地产管理
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建筑工程公司“关於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
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房地字〖93〗第52
4号中,以在一幅地块内并存两种土地供应方式,且没有设计方案,给拨地前办理土
地评估和土地出让带来诸多困难……,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对危改区和城
镇开发区的拨地,作如下规定:“对於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
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划拨方式,待拆迁完毕後,在有偿出让的
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以根据不
同地段的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出让预定金。”

      当时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李其炎市长

  副组长:张百发副市长

  王宝森副市长

  主要成员:刘歧市政府房改办主任

  陈书栋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土地局局长

  薛洪江市访房地局副局长

  范远谋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北京市规章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划拨)”与行政法规规定的出
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划拨)明显抵触,违法扩大划拨
土地使用权范围。  
      通知则进一步依据“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在“没有设计方案”的前提下
,将所有建设用地统统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就等於开发商可以在没有设计方案,即
不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取得立项批准书、建设
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可以申请拆迁,
取得拆迁许可证,根本无须投资,就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而搞炒卖地皮的投机经
营。

  这种违法的土地批租是以上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注入小金库的总根源。

  2、700多家开发商利用以上“规章”和“通知”大搞圈地运动

      由於北京市有了以上“规章”和“通知”,开发商明白只要以危改立项,获
得批件就可以搞拆迁、炒卖地皮获暴利,就通过各种关系,从实权人物处获得危改
批件。

      93-94年北京出现了批地热,以後几年开发商搞拆迁炒卖地皮时所用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几乎都是这两年获得的。形成了谁的背景深、
靠山硬,谁圈的地就多。其中以各区政府、市区房地局等兴办的开发公司以其优势
圈地最多。

      例如隶属西城区人民政府的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在93年12月13日未经规划
批准,就由市计委批准危房改造项目,由市房地局批发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无
偿获得了33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94年又以市房地局02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无
偿获得了103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市房地局现任拆迁处处长黄顺清在95年5月曾对西城区上访公民就以上违法事
实作了如下解释:“在市区建设要拆旧房子,所以统称危旧房改造至於拆旧房後盖
什么房是政府的事,与你们无关。”

      就这样土地用途统统变为危房改造了。国家占有的土地资源,用一张《建设
用地批准书》无偿划拨给大大小小的开发商,国家无垄断、控制土地批租一级市场
,土地资源都囤积在开发商手中。

      3、利用划拨取得的危旧房立项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建高档商品房、
公寓、写字楼,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收益,因土地用途的不同,出
让金存在巨大差异。商业、公寓用地与住宅用地出让金之差为0.395万元每平方米。


      由於土地囤积在各开发商手中,中外投资商只能与这些大大小小的开发商打
交道,不能直接立项申请用地,只能找这些囤积土地者搞“暗箱”交易。投资商依
据基准价交付地的地价款(出让金和拆迁费)就落入囤积者手中,其中以上的土地
用途的差价就落入囤积者手中。

      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在其土地招商广告中公开写到:土地权属归该公司,投
资者必须委托该公司拆迁。

  4、官商勾结垄断拆迁,巨额城镇拆迁费流入小金库

      依据法律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中确定了安
置居民的标准—城镇拆迁费,并规定一年调整一次,向社会公布。但北京市一直保
密,从未公布执行。

      据96年《经济日报》、96年北京市委《是与非》刊物及98年8月24日《人民日
报》报道,开发商安置居民每户要30-40万元人民币。但这笔钱老百姓根本没有得
到,而是被市、区房地局批准的所谓“安置方案”强迫迁往远郊区租住房去了,其
中大部分又是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的非法建筑或单位的合建楼。

      5、违反《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官商勾结侵吞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
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房地局一直不承认公民的合法财产—土地使用权,并在97年书面答复
市人大代表质询时公开写上这一观点。

      《北京日报》98年12月4日在市长学法的通栏标题下,发表东城区房地局聘用
律师的文章,公然篡改《宪法》和新中国历史,说“从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法》
到以後的多部《宪法》,国家早就将土地使用权没收了”,而且还说“这种没收公
民土地财产的作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这分明是说我国存在着没收公民财产
的宪法,在解放初期国家依法没收国民党反动派、汉奸、官僚资产阶级在城市的土
地,同时也没收了老百姓的土地。这已不是什么不同观点的讨论了,而是对宪法的
挑战和对国家性质的恶毒诬蔑,挑拨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关系。

      就是在市政府、市房地局个别人的上述“理论”指导下,公民的合法财产,
不经依法变更权属登记,不给补偿,就可由市政府、市房地局无偿划拨给开发商作
为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资本。

      6、各级政府不履行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为了保护开发商的暴利和在重点市政工程“洗”国库的钱,他们不遵守宪法
,不依法行政,反而滥用行政强制手段,西城区人民政府就成立了“强制拆迁指挥
部”,在公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未得到等价补偿和依法变更的情况下,不经任何
法定程序,只凭一纸“强拆决定”即可动用大批防暴警察强拆民宅。并串通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在95年制定了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内部文件(95年106号文),规定
了对公民不服以上违法强制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地区法院私自规定立案
范围在我国是唯一的),非法剥夺宪法赋予公民在财产受到分割时的诉讼权利。

      7、法院接受行政干预,不依法独立审判

      从95年至今,由於上述违反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侵害公民财产权和居住权而
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已有数百起。法院接受行政干预,不依法独立审判,而是以内定
的“统一标准”判案,即支持行政。在所有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审判程序,对事
实和法律不审查,公开为被告辩护,压制原告,串通一气审原告,西城区人民法院
发生多起利用被告提供的伪证判案。一、二审所有案件均以北京市规章为依据,判
决被告裁决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在去年的司法大整顿中,北京市法院仍顶风
作案,依然以统一标准判案,甚至发展到既不立案,又不给裁定,剥夺近千名公民
诉讼权的违宪事件。


  京城拆迁  无法无天

      京城近几年在房地产开发中进行的房屋拆迁,权势者们打着“政府的旗号”
和“危房改造”的旗号真是张狂、疯狂之极,可怜的普通老百姓他(她)们仅有的
一点财富(自己居住的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现有的一点生存环境(繁华市区地
带)一瞬间丧失贻尽,成了穷光蛋。

      当你走近这些被抢劫被掠夺的普通百姓的时候;当你亲眼目睹抢劫现场的时
候;当你亲历其境耳闻目睹这些被抢劫的弱者、老人、孩子坐在劫後尘埃未散的废
墟上高喊着“共产党万岁”、“共产党八路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社会主义好
”的时候;当你看到被强制拆迁的公民高举国旗、手捧宪法,面对成群的警察、现
场指挥强制拆迁的西城区建委主任、房地局长,依据宪法痛斥其违宪行为,捍卫宪
法尊严的情景时……联想到十年动乱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捧宪法,与林彪、四人帮
斗争被迫害致死的无法无天的时代时;当你走近权势者们强行为被拆迁居民安置的
地点时,你会发现那里生存环境荒凉恶劣,你会潸然泪下、泣不成声的。老百姓怨
声载道,有人气恼成病,有人含恨而死,有人被警察殴打过,有人被无故拘留过,
又有多少人因此而生活水平下降。一千三百多亿人民币,它的每一分钱都渗透了老
百姓的血汗,贪污这其中的每一分钱都是罪恶的,都是国法所不容的。

      然而,这一切均发生在天安门周围不远处,而且离党中中央国务院近在咫尺
,首善之区并不善啊!崇文区被拆迁居民的游行,已进行到了第八次,他们男女老
少齐上阵,少则400-500人,多则1000余人,他们走向区政府走向市政
府,向人民政府要个说法,他们最终有可能走向中南海国务院。

      老百姓说:“拆迁拆迁无法无天”,这句话千真万确。我们不禁要问:京城
首善之区,为何有法不依?为何放纵甚至纵容违法者?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上提
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北京市人大
为何如此软弱显得那么乏力?作为北京市老百姓的父母官你们为何无动於衷、为何
与中央不能保持一致?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
。”你们听见了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是个天文数字,它被装进开发商和权势者们的小金库
里,这正是腐败现象的深层表露,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跑马圈地,垄断拆迁,
巧取豪夺的恶果。它胜过贩毒,超过走私,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国法难逃,天理
不容。

      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的巧取豪夺,处处充满了欺诈、诱骗、威胁,其手段
之卑鄙,其行为之恶劣,足以写一部京城抢劫罪恶史。他们目无国法、践踏公民权
、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令人发指。其中尤以西城区最为凶残恶劣:西城区从区政府
,到区房地局、区拆迁办、区法院、区公安局,乃至派出所,几乎倾区出动。

  请看权势者们的言论和行动:

      西城区副区长杨胜博指着被强制拆迁的居民说:“我就是区长不当了,也要
把你给拆了!”

      西城区建委主任许燕生:在西单皮库胡同拆迁现场气势汹汹地指着被非法强
制拆迁的私有房地产权利人--一位七十余岁满头白发的老人张济厚说:“我代表
政府,我命令建议你现在立刻把房子腾空,这地是国家的。”并说“社会主义初级
阶级就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房地产开发拆迁就是实现土地财产重新组合、重新积
累。”

      西城区规划局局长隋振江说:“即使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评估
土地使用权给你们补偿,我们也会想办法扣回大部分的。”

      西城区房地局地政科科长张北泳说:“你们在拆迁时要土地使用权补偿,那
房地产开发商还赚什么钱?”

      西城区房地局拆迁工作人员孙波说:“政府、法院、公安局,我们都是一家
人,你们告到哪儿去都告不赢!”

      西城区法院副院长李立千亲自出任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
,并指挥拆迁;范京明、肖萍、胡平安等法官在该公司任职。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徐
丽对被拆迁的百姓解释说:“李立千等法官是组织派出去的,工资还由法院发,在
该公司只拿奖金。”据该法院人士透露: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作为回报,每年付给
法院三十万元,并数套住宅,参加拆迁的法官每月有三千多元的高额报酬。据该法
院未参与拆迁的经济庭杨平胜法官於一九九六年讲:“法院派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
司参与拆迁的法官们,在九四年年底开发公司分红时每人可得到一辆夏利轿车的钱
(约8-9万元);到九五年年终分红时,每人只得到一辆面包车的钱了(约5万
元)。这都是因为拆迁户越来越明白,越闹事情越大,导致他们挣的钱越来越少了
。”

      坐落於西城区西直门立交桥西南角的西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即为北京市华
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建设的。开发商为法院出钱,法院当然要为开发商卖命


      在西城区,拆迁户一提起王冰这个人,没有不恨得咬牙根的。此人原是西城
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和其爱人--经济庭法官王源田在一起工作,後调动到西
城区房地局地政科。随着近几年西城区大肆拆迁,她作为房地局的委托代理人,在
拆迁户依法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和法院的个别法官串通,共同商议对付拆迁户的办
法,视国家法律而不顾,导致西城区所有打官司的被拆迁户不能依法进行诉讼,导
致被拆迁户对法院的蔑视法律、不公正地判案行为产生了极大的愤怒。

      另外,区政府、区建委负责人王功伟,区政府秘书曲明光等也纷纷加入该公
司捞取肥缺。

      所有开发商拆迁时都打着“代表政府”的旗号,对公民进行恫吓,“不服就
上交政府裁决你”是他们惯用的“法宝”。开发商获得的暴利和政府、法院、公安
局、房地局从暴利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权钱交易,把他们牢固地联结在一起。

      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被攫取豪夺,引发了京城的行政官司大潮,那些成千
上万的直接受害者--被拆迁户,寄希望於共和国《宪法》、法律,期望以此来讨
回公平、公道,他们几十户、上百户涌向京城各级法院,状告房地局和开发商,他
们手捧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如饥似渴地学法、讲法、用法,用法律武器来
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和财产,这种情景在京城是空前的。他们在法庭上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慷慨陈词,籍以维护已被践踏的公民权和财产权。但是,他
们都失败了,因为他们面对的是贪婪的开发商及为其保驾护航的行政机关、法院和
警察。事实的确如此,败了!整个京城至今无一胜诉。不仅如此,法院的怪现象更
令人吃惊,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帅改然在法庭上公开袒护被告,在庭下接受被告
吃请,站在被告一方审原告。再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剥夺原告凤晓年
等210户近一千余名公民状告西城房地局的行政诉讼权案,至今无人敢管无人过
问,就连拥有司法监督权的北京市人大,也显得那么软弱无力。

      综上所述,一千三百多亿元的背後隐藏着一股强大的邪恶势力,这股邪恶势
力强压着京城覆盖着京城;成千上万的无辜百姓在抗争着、在忍耐着;这股邪恶势
力将在京城百姓几代人中留下难忘的阴影,最终会形成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并将在
京城历史上写下耻辱的一页!

  依法治国惩治土地批租中的腐败

      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流入小金库,天文数字触目惊心,土地批租中的行政
腐败、司法腐败,更令人深思。

      一千三百多亿元人民币的流失,都是从北京市官方在报道他们的业绩时披露
的数据统计出来的。土地批租中立项可以立出巨额利润;国库拨款修平安大道、保
护文物还未动工,就由开发商获得了巨额利润;土地开发投资阶段拆迁也拆出了巨
额利润;这一切都与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有关。这也是北京市为什么有700多家地产开
发公司、许多政府官员热衷於在重点工程中组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强
制拆迁指挥部”“危改办公室”的原因。他们不是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房地
产开发实施管理,而是千方百计参与立项、批地、拆迁。在立项、批地、拆迁的过
程中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腐败;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每时每刻都
在发生侵吞公民财产的违宪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每座高楼大厦都是由腐败堆起
来的,每条大道都是由腐败铺出来的。

      走私是贩毒集团与权力的暗中勾结,违法土地批租是开发商和政府官员在阳
光下公开进行的罪恶交易,而且受到公安、司法的保护。他们以多少万户居民住进
新楼、修了多少路、北京面貌的改变、建设国际大都市等“政绩”掩盖其中的巨大
腐败,这样往往更难被揭露。

      这种腐败,破坏了宪法的尊严和法律的统一,造就了一批暴富群体,而这些
暴富群体用金钱渗透到行政、司法各个领域,腐蚀了一大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司
法审判人员,更危险的是他们其中一些人掌握大权,在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领域
大搞诸侯政治、诸侯经济,用地方规章对抗法律,为个人和小团体暴利侵害国家和
公民财产。

      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已成为腐败的特殊领域,成为比走私贩毒危害更大的腐
败。

      据去年公安部报道,全国共破获毒品七吨。以每克100元人民币暴利计算(利
润百分之百),以国际上公认的计算方法,即每个国家破获的毒品只占贩毒集团贩
卖毒品的5%,去年全国贩毒集团共贩毒140吨,获暴利140亿元人民币,这与一千三
百亿元人民币比较真是小巫见大巫了。但更为危险的是引发的政府腐败,已严重损
害了党和政府、法院的形象,动摇了依法治国的决策。

      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使房地产开发这个国家支柱产业畸形发展:一方面
大批违法建筑商品房闲置,小团体和个人暴富;另一方面国家土地收益流失,在市
政建设时以馈赠土地方式向开发商“借钱”(又是一笔黑交易),银行贷款无法收
回,造成巨额呆帐死帐;公民合法收入(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城镇拆迁费)被侵吞,
无钱购房。

      假如流入小金库的434.5亿元人民币上交国库,按比例返回地方政府,在进行
市政建设时,何必再以黑交易形式向开发商“借钱”?

      假如公民被侵吞的近950亿元人民币由公民获得,再进入房地产市场购房,北
京市的房地产进入法制良性循环,市场会是一个什么状况?银行由於房地产开发造
成的呆帐死帐还会存在吗?金融市场会是另一种状况!

      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中的腐败比走私贩毒危害更大,此腐败不除,国不安宁
,将会在政治、经济各个领域引起动荡。

      西城区近千名公民96年、97年曾两次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北京市行政执法
、司法审判、房地产开发中腐败进行检查监督,惩治腐败分子,但一直未果,一些
公民反而遭打击报复。

      今天我们北京市公民代表再次上书,要求派调查组深入调查,公民手中有大
量证据可以揭露腐败,等待着调查组的到来。

      我们坚决拥护十五大依法治国的决策,要求北京市依据宪法行政,保护公民
财产权和居住权,清查在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中的腐败行为,彻底清查小金库,返
还国家和公民的财产!

      我们强烈要求中央立即派调查组调查下列情况:

      1、调查北京市人民政府不执行国家法律,利用地方规章擅自扩大划拨土地使
用权范围,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434.5亿元人民币的违法事实。追究北京市人民政
府主管土地批租的负责人和北京市房地局、各区县房地局的法律责任,惩办腐败分
子,彻底清查小金库,如数追回国家财产。同时要求中央及早采取措施,防止这些
腐败分子携巨款逃往境外。

      2、调查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时,不执行《宪法》、《
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利用地
方规章侵吞公民财产(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城镇拆迁安置费)的违宪事实;监督北京
市依据《宪法》行政,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义务。

      追究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批租的负责人和北京市房地局、各区县房地局
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与开发商勾结,侵吞公民财产的法律责任,惩办腐败分
子。彻底清查小金库如数追回被侵吞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城镇拆迁安置费。

      3、追究《北京日报》的政治责任,查办责任者。该报文章篡改新中国历史和
《宪法》,攻击、诬蔑国家性质为土地批租中的腐败和司法腐败保驾护航,这是对
十五大“依法治国”决策的背叛。这篇文章的出笼绝不是偶然现象,是土地批租腐
败引起的政治腐败,在社会中产生了恶劣影响,必须严肃查处。

      4、调查北京市各级政府违反《宪法》、滥用职权、强拆公民房屋、侵害公民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违宪行为,追究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调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拆迁中的行政案件时的违法事
实,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纠正数百起错案,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违反《行
政诉讼法》的95年106号文件,依法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以下案件依法立案审理


      1995年西城区骆淇春、方扬、王毅青、顾瑞等114户500多名公民诉北京市西
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侵权案。

      1996年至1998西城区骆淇春、方扬、王毅青、顾瑞等30多户公民诉北京市西
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侵权案。

      1998年9月西区凤晓年等210户近千名公民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违
法侵权案。

  北京市被拆迁居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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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北京之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8月16日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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