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杰被送去见马克思了。消息传来,似乎大快人心。因为他是被处死刑的
国家级蛀虫,是中共执政以来判处死刑的最高级领导人;还因为这消息被人认为包
含了这样的信息:江核心的反腐败决心很大,再度废弃了刑不上大夫的祖训。
然而成克杰则大喊冤枉:同样是国家级蛀虫,情节并没有比陈希同严重,为什么陈
希同的一审法院是高级法院,而他则是中级法院?我退赃积极,悔罪深刻,依法应
当从轻处罚,为什么陈希同只判16年,却非要我提早去见马克思?咱们的制度可是
最讲等级待遇、最讲立功赎罪的呀?
成克杰喊什么冤?依我—中国法律的尺度,判其死刑一百遍不算多。应该喊
冤的是我。我—根据人们给我的定义,我是神圣的天平,神州的天平,我是人们的
行为规范,我是执法司法的准绳。尽管我对中国百姓有多么的不公平。根据我的作
者给我的定义,我虽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但一经制定,我就独立并高於我的
作者,有权管辖、处罚我的作者。整个共产党都必须在我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这是
每个成年公民都懂得的常识。我的所有权,不属於我的作者,而是社会,全体公民
。我有权管理全体公民的行为,人人有权监督我的一切表现。所以,我有一句最深
入人心的话:在我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自我出生以来,我连刚上殿的光绪皇帝
都不如。
远的不说,就说点新近的事吧:
以成克杰案为例。《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新老
《刑事诉讼法》也都作此规定。但是,审判成克杰尚未进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却为
成克杰案召开特别会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判成克杰死刑。他们凭什么凌驾於我之上、
排挤我於局外?北京市中级法院凭什么不依我的规定而依政治局的表决进行审判?
我的独立性何在?
以朱熔基震怒的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为例。此案是中共建国以来最大的走私
案。金额高达800亿元人民币。由於走私的最大受害者是国家关税,其次是与走私物
品相关的国内企业。走私之风不刹,朱熔基的经济改革与发展目标就难以实现。江
核心为此表态此案不管牵涉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查办。这很中我的意。
可是不查倒好,一查便发现此案牵涉到一大串长城司令部要人,牵涉到江泽民的心
腹,便又宣布省级以上干部不抓。再查又发现本案涉案干部之多,实属空前,便再
宣布,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下只要退款者不抓不处理,可回返腐唱廉舞台。为保党的
高级干部,江核心又宣布,责令专案组於今年2月份结案。我可不是这样规定的。我
的规定是:任何案件都必须查个水落石出,该查多长时间就查多长时间,决不漏网
任何一个罪犯。对於贪污受贿案件,凡贪污受贿2000元至5000元者,必须立案,但
不一定判刑;贪污受贿5000元至10000元者,判刑,但不一定判实刑(即可判缓刑);
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者一定要判实刑,一般是10000元以上判处五年以上徒刑。据
此,自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依法判处了数以万计的贪污受贿罪犯,判处十
来万元的贪污受贿罪犯死刑的不在少数。远华集团走私案的贪污受贿罪犯,既犯受
贿罪,又犯走私罪,不按两罪并罚,起码按情节严重处理,至少要比一般贪污受贿
罪犯从重处罚。可是...可是...相比之下,我真有点怜悯那些已经判刑和处决的小
贪污受贿犯。我的公平、公正何在?是不是有必要给他们平反?
再说,反走私,岂能只抓走私与受贿罪犯而放纵近十年的走私期间的玩忽职
守的地方党政要员?没有党政军警高级干部的支持、协助,远华集团的巨额走私岂
能长达近十年?包庇、放纵与走私後台要犯、渎职要犯继续为官者,又该当何罪?
刑法规定的很清楚,然而,我无能为力!
以我环保法律大案为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
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
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
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
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务院(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但是,1996年8月3日,江核心却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关於环境保护若干问
题的决定》。它决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
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
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後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
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
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
负责人的责任。
你看看,国务院居然不顾我环保法律对於污染严重企业的限期治理程序和未
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剥夺污染严重企业的限期治理权利、不
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剥夺当年10月1日实行的《行政处
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同时剥夺地方行政机关、法院的管辖权,一律处这些企业
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立即执行。要知道,这些企业都是依法登记的合法企业,
取缔不是我的法律用语。取缔合法企业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违反程序法的侵权。
同时,国务院的决定违法也就是违宪。可是,违法违宪的事居然得到一派赞颂,无
人批评。违法违宪的实质是对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那次对15类小企业的大屠杀,
造成了数万个企业的死亡,上百万工人的失业,几万个亿公私资产的泡汤。对於制
造如此灾难的人工洪灾,江核心却说这是崇高的“积德”行动,是功在当代、利在
千秋的“伟业”。江核心以我法律的名义作出违法违宪的决定去屠杀无辜,令我在
人民面前一无是处,你说我冤不冤啊?
大家公认朱熔基是个清官,我无异议。但他不是青天。和其他共产党人一样
,也是玩弄法律的老手,他总理的国务院也时不时地违法违宪。不信?请让《农业
法》作证。该法於1993年7月施行。该法规定,农产品的流通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国
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实行保护
价收购制度。保护价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而制定的目标价格。目标
价格的制定依据是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低於目标价格时,政府委托有关经营组织
按保护价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者将低於保护价的差额直接补贴给农产品的生产者
。可是,朱熔基总理的国务院却於1998年作出整顿粮食市场,坚决取缔私营粮商的
决定。取缔了私营粮商,只许国有粮食经营部门垄断经营,中国还有粮食市场可言
吗?可笑的是,不久,他又强调,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以保护农民利益和
积极性。明眼人不难猜想这保护价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说句心里话,在不允许我出国作西方法律骄子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我选择,
我宁愿放弃社会主义法律的资格,充当封建帝王的专制工具。因为皇帝第一,我第
二,除了皇帝,我管天下所有人。比如,众所周知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在
清朝被称为八大奇案。最後案情一白,制造冤案和徇私舞弊的二审、再审官员不论
官职多大,一律依法查办。可是,现在可不同了,过去只有一个皇帝,现在则有无
数皇帝,一切大大小小的专政权人包括各种拥有职务权和职业权的人,都成了皇帝
。任何一个专政权力人都可以随心气欲地亵渎我、闲置我、裁剪我、滥用我、猥亵
我、强奸我,把我当成他们徇私舞弊、中饱私襄的工具。想来诸位应当读过《新报
》不久前刊登的神州遥望文章《从“青天”到冤案的怪圈》(作者:左史),该文披
露了草菅曹海鑫命案集团的恃权枉法行径:
1995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常村西韩砦自然村改选村民小组干部。曹海
鑫等三人被选为组长、副组长和会计。同年9月28日晚,在一系列的公开的挑衅性事
件後,原村民小组组长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率众闯入曹海鑫家,执铁锨、木棍等追
打曹海鑫至二楼客厅。曹海鑫无处可逃,遂操起置於家中的猎枪,意欲吓走对方。
双方在争夺猎枪过程中,猎枪走火,击中曹新春腹部,後者被送医院途中因失血过
多死亡。
显然这是一起防卫过当的过失伤害致死案件。《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1996年1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此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
诉。该院次日即写好“起诉书”,指被告曹海鑫“仅因村民间的一般纠纷,即开枪
行凶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後果严重”。同年6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
案,并於1997年5月16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海鑫死刑。在此案预审和一
审过程中,整个事件的起因被有意忽略,基本事实被歪曲,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翼
而飞,法庭采信的证据均出於一方,被告律师提出的问题完全被置之不理。另一方
面,部分村民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机关上访,并上书多个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
,要求清查曹新豹兄弟各种违法情事,无罪释放曹海鑫。
1996年11月,新华社以“郑州对一杀人案的审理引发村民聚众上访”为题写
成内参上报,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曾据此批示河南省委、
省政法委和法院对此案要慎重处理。但是就在此之後,郑州市中级法院还是作出了
上述判决。曹海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村民再次大规模上书上访。1997年6月1日,
新华社就此案发出第二篇内参,当时的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院负责人均
就此指示河南省有关部门尊重事实依法办案。6月20日,150个村民签名上书任建新
求救。6天後,新华社总社离休记者戴煌应河南分社部分人员之请,就此案件紧急致
信任建新,要求火速下令死刑判决暂缓执行,并调案卷至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
审。7月4日,戴煌等4名记者飞抵郑州,进一步调查案情,并与有关人士座谈。7月
12日,新华社总社印发了上述4名记者为本案写的第三篇内参。此後,最高法院抽调
了曹案案卷,并多次电话通知河南省有关方面不得立即执行死刑判决。不过,曹新
豹方面也加紧活动,曹本人也携巨款到北京找关系。1998年9月25日,郑州市中级法
院却根据此前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对曹海鑫执行死刑判
决。诡异的是,在此前数日就已印好的宣判材料中,并没有曹海鑫的名字。直到24
日下午,郑州市中级法院派员到看守所向另外8名死囚宣读死刑执行书时,也没有提
到曹海鑫的名字。向曹海鑫宣读“刑事裁定书”是在当晚9时40分匆忙作出的。翌日
,该院院长在法院审判庭上向死囚宣布执行死刑时才在早已打印好的“宣判词”上
临时补上曹海鑫的名字。当日上午9时许,曹海鑫被处死。
读者不难判断,“草菅曹海鑫命案”比“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要严重的多,
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官员下至基层公检法,上至省高级法院,南至郑州市,北至
北京市,无论人数、级别都不比杨乃武案件牵涉的官员少。杨乃武虽然坐了冤狱,
毕竟在通讯条件相当落後的情况下上诉、申诉成功。曹海鑫却在通讯条件现代化的
今天,在当地民众采用了一般当事人无法实施的各种解救方法後,在新华社有良心
有正义感的大记者、著名记者利用特权才享有的通天(通君)途径(内参)一而再再而
三地参与抢救之後,仍然被“依法”执行死刑。请问,这里还有我的影子吗?没有
。又有___因为,他们是以我的名义处死曹海鑫的。
曹海鑫还算幸运,毕竟在身前死後都有记者文人为其鸣冤,由一个普通的农
民一跃而成名人。可是,在十多亿人口的泱泱大国里,有多少人冤死於依我巡逻、
依我侦察、依我检察、依我判刑而默默无闻?又有多少当事人被公检法监、工商、
税务、城管等以我名义敲榨勒索,为买平安、买胜诉、买减刑、买假释、买经营权
等等而挨宰放血?比如,冤死於检察院的吴振健命案。吴振健,男,福建省龙岩地
区医药站中药材经营部承包人,由於有人告发他所在医药站经理在医药流通体制改
革开放中大饱私襄。1994年6月,龙岩市检察院立案检察。为证据,先把中层科长们
抓来逼供。没料想,32岁的吴振健,在进检察院的第二天便经不起三拳两掌,一命
呜呼。检察人员便伪造遗书,由法医给出畏罪自杀鉴定书,其家属不服,停尸一个
多月,也不让火化。其间,其家属也请了律师、记者写了控诉书发到上至中央的各
级有关机关,毫无效果。後来省委书记贾庆林来龙岩视察,为不出乱子,该检察院
作出让步,由法医重新作出鉴定书___自然死亡鉴定,死者家属自认再坚持也没什么
结果,才让公安强行火化尸体。
上述冤屈只是我冤海之一滴。自我问世以来,无论大江南北,无论哪一个角
落,哪个时间,只要是执法权人、司法权人的法律行动,几乎都有我被糟蹋蹂躏的
故事,都有我被扭曲致畸的丑陋形象,都有用我绑架当事人敲榨勒索、徇私舞弊的
腐败交易。为此,我不得不说,当今中国的气候是:大陆无日月,港台有青天。
我的另一冤枉是:我的作者声称,谁说中国没有民主法制?可知中国制定了
多少法律,又可知中国制定法律的加速度是多少?把法律视同法治或法制,我成了
他们欺骗世界的书证。这是一。其二,我的作者声称,中国之所以不能搞民主法制
,是因为老百姓的教育程度太低,从而法律水平和意识太低。好象老百姓是执法、
司法权人,又好象我是甲骨文,由我承担不能搞民主法制的全部责任。我冤不冤?
实际上,中国的民主法制问题不是能不能搞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搞的问题。不是老
百姓懂不懂法、守不守法的问题,而是我的作者愿不愿意以以法治国代替他的四个
坚持。如果说文化水平是法治的障碍,那么国家机关官吏都已经四化的执法司法队
伍,为什么不能依法办事,反而依法腐败?如果说法治与文化教育有必然的联系,
难道一二百年英美诸国的公民文化普及率会比当今中国老百姓的文化普及率高?
好在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骂我无能。只有无权使用我的普通百姓斥我无能。大凡有
权用我的人无不赞美我,宠爱我,誉我是“万能的橡皮泥”,无需原材料的铸币公
司,升官、护官的法宝,致富致贵致淫的金钥匙。
敬请中国人民谅解我的无能。我不是民主的法律,也不是封建时代的法律,
而是专政法律。在民主法治环境中,每个民主都享有通天的新闻舆论权力,监督法
律的执行,使得法律成为每个民主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违法犯罪的惩罚工具。社会
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於专政与专制的区别。专政的本质是无数大大小
小的帝王专制之总和。与帝王专制以维护帝王家族的腐败生活之目的相似,专政是
以维护专政集团中所有帝王家族的荒淫腐败生活并让部分帝王移居西方有足够的资
本享受西方世界为目的的。专政所以比专制残酷,原因就在於此。有人说共产党可
是反腐肃贪的,常有贪官落马便是证据。我敢说这些人不懂中国专制史,专制史上
那个朝代不反贪、无贪官落马?封建帝王的反贪是动真格的,而中国共产党的反腐
肃贪,则是演戏,是曹操借头,是以牺牲极少数帝王的利益为代价以求专政政权的
安定,从而维护整个专政集团的腐败利益;牺牲者多半是官场斗争的失败者和劣势
者。稳定压倒一切,我都被压了几重山,哪里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如果有心反腐
肃贪,处方很简单:开放新闻舆论,改革腐败制度,实行民主法治,还我神圣地位
,依我执法办事。
我相信,专政绝无日月,民主才有青天!我的冤枉,我的委屈,只能在民主
法治的社会中略诉一二;我的冤海,我的泪流,只能希望在中国大陆实行民主法治
时昭雪;我的神圣,我的功能,只能在民主法治的环境中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