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刊二000年七月号,刊登了包遵信为张祖桦写的一篇书序,题为《宪政
和中国政制转型》。其中,在第一节“人权是宪政的精髓”中,有几点疏漏须提请
作者和读者注意。
首先,在第一节的第五自然段中,包先生谈到《美国宪法》,说道:“它最
突出之处就在於凸现了人权的地位,肯定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并
引用“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这一引言出自美国一七
七六年的《独立宣言》(见附录一中划线的句子)。如果包先生这些关於人权的议
论,是针对《独立宣言》讲的,就再准确不过了。但是,在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写
成之际,宪法并没有谈到人权问题由於当时的普遍情绪是反对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
政府,为了对付反联邦党人的强烈反对,美国宪法的《人权宣言》(即十条修正案
)才於一七九一年获得通过。从这里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对人权的确认也是经历了
一个艰苦的过程。
其次,在第一节第四自然段中,包先生谈到英国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
通常认为该文件对民主的贡献在於,它限制了王(皇)权。因为《大宪章》是英国
国王在造反的贵族压力之下签字的。所以说它是“早期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向着封建
宗教神权专制斗争的成果”,这是不妥的。根据《大宪章》第一条(见附录二),
“我们……受神赋予和由本文件……确认,我们及其子孙後代以至永久,将享有权
利,即英国教会将是自由地,将拥有其全部权利和不受侵犯的自由……”由此可以
说,该条确认了英国教会和贵族们的权利和自由。目标是针对英国国王的权力。顺
便提及,在《大宪章》的许多条款中有“自由人……非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不
得被……”的字样,这里的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最
初由来。
最後,在第一节第八自然段中,包先生写道“费城会议的初衷,是要建立一
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实际上,费城会议的召开是因为当时美国的《邦联条例》(
美国独立後的一部宪法性文件。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邦联即各邦(卅)之联
盟)不能有效地解决美国独立後存在的许多政治、经济及社会问题。一些有识之士
要求修宪,即修改《邦联条例》,使其下的中央政府可以有效运作。在修宪会议即
费城会议上,一些代表如麦迪逊等人,强烈要求放弃《邦联条例》写一部新宪法。
於是,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并防止其专断,遂成为
费城制宪会议的主题。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除了三权分立以外,美国宪法还规
定了制衡机制和联邦制。制衡机制就是分立了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互相牵扯制
和平衡的功能。如总统对国会提案的否决权,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总统签字的
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司法审查权。另外,对限制联邦政府权力还起了重大作用的
是联邦制,即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权力划分的制度,按规定各
级政府有相应的权力及其限制。(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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