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策之政改主张及判刑经过
——中共政权下一个温和改革主义者的遭遇
王策,原名王左峰,是一位温和改良主义者,曾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十
年政改”之主张。他要求中共开放党禁,并陆续开放国会席次以供非共党人士参选
,但在三十年内,此项开放系以百分之四十九席次为极限。该方案规划以立法手段
允许中共在三十年内,继续拥有稳定多数的国会席次。依各国施行民主宪政,以三
十年之久为筹备期间,尚鲜前例。纵使是当年的国民党,亦标榜在“十年训政时期
”後,即行“还政於民”。王策的政改方案,实在算是极端温和的。唯此主张仍不
为中共当局所接受,王策主持之民运组织,则被视为敌性团体,他现已被判刑而於
金华服刑中。中共现在致力向台湾推销“一国两制”,由王策事件所释放的讯息,
毋宁是负面而令人质疑的。
王策——诗人世家的留美国政治学博士
王策生於一九四九年浙江温州市,其父王敬身曾在抗战时期为蒋鼎文将军掌
文牍,嗣後任重庆国民政府考试院文官。他於诗词上有相当成就,为复兴书院马一
浮之得意门生。其与乃师及成惕轩、于右任有唱和,颇有足传之作。其作品“诗法
指要”一书,由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敬身为前朝遗老,对其於“中共建政”之年
出生之子,命名为左峰,显然对於中共及其主张犹抱持期许之意。至於王策之岳父
唐堤,以九叶派诗人知名於当今中国文坛上,其所作“英雄的草原”、“海陵王”
等长诗,为人传颂,近年来其十四行诗作亦益臻圆熟。王策之父为旧诗诗人,岳父
为新诗诗人;因此,王策可谓出身於诗人世家。王策毕业於广州中山大学,於八四
年赴美国的夏威夷大学攻读政治学获博士学位。当时,即献身於民运,其所以为此
,抑与乃父之毕生襟抱与庭训有关。其在为乃父遗著“王敬身诗文集”弁言中有云
:“今当先父诗文出版之际,缅怀其一生,以良相之心而行良医之事,悬壶济世,
泽及乡里;而时候变迁,山川风物,苍生疾苦,胸中块垒,皆一一发之於诗,大集
告成,殆亦杜陵诗史之流业,可谓立德、立言,而功亦在其中,此生虽苦,应无憾
矣。”其中“苍生疾苦”足以反映乃父对“鼎革”以来之感受。弁言又云:“余不
肖如吾於十年之中亦已微闻大义,殆可慰亲心於万一!”可知王策之从事民运,早
在当年乃父庭训中,已经受到相当的启发。
王策的中共执政三十年不变政治改良方案
王策之上项主张是在一九九八年担任“民阵”及“自民党”主席时,发表於
“中国之春”杂志“港澳回归”专辑中。具体而言,王策因其所主张的“三十年政
改”,应归类於温和改良派。遽其自称此方案乃融合了戊戌变法和君民合治满汉不
分的君主立宪精神,清朝慈禧太后预备仿行宪政的方法,以及邓小平的香港实行一
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精神而架构完成的。依其主张将政改头五年称为“预备期”,
实行社会大和解,如平反六四死难家属,但不追究其政治责任及参与镇压的官兵等
等。此外,完成相关的立法改革、调整国家机构、设立相关政府部门、开放党禁和
报禁,允许有意参政的社会人士组织政治团体以为日後参政之准备等等。迨此五年
预备期完成之後,第二个五年则开始实行国会选举,开放百分之十的席次由非共产
党人士参选。第三个五年则将国会席次开放到百分之二十,依此逐渐增加至百分之
四十九为止;最後,在达成三十年政改之目标後,开放全部议席自由参选。
王策所提温和改革方案之用意及苦心
王策之方案如此温和,其动机在提供中共足以接受改革之诱因,亦可以避免
流血革命及激烈改革引致之动荡不安。遽其自述该政改方案拥有以下几项优点:
一、循序的改革手段较容易为共产党所接受。执政者毋须担忧政权的瞬间颠覆(
如东欧及苏联)、政治地位不保,而且逐步开放政权也可消弭官员们心理上的威胁
感。
二、民主开放本为当今世界潮流之一,倘若共产党执意只走极权保守的路子,则
不仅无法拢络民心,且随时有垮台之忧。
三、对社会民心而言,平和改革的方式绝对具有安抚之作用。较之历史上激烈手
段的改革,王策的温和主张巧妙地避免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又维持了社会大众的正
常生活及经济活动。
四、对欲积极参与政权的民主人士而言,造就了一个能够执行民主改革能力的机
会,对日後政府朝向民主程序的运作,多了一份准备力量。
被控“偷越国境”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并判刑四年劳改
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杭刑初字第一号判决王策被中共当局所指
控的罪状大致可分成两部分:一是“偷越国境罪”,另一则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活动罪”。缘王策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自越南过境偷渡入境,并在杭州以
美金一千元交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王有才,因而被捕。杭州市人民法院之刑事
判决书上声称:被告人王策偷越国境之行为具“情节严重”之性质,因为他是境外
敌对组织头目,而其入境後又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该法院对王策所陈述
,其在交付美金时,曾指时为春节见面礼之抗辨,不予采纳。该判决并认定王策之
“民阵”、“自民党”系为敌对组织,而王有才则因发起组织政党,故被认为危害
国家行为。
依中共的实证法评论其法院判决
坦白地说,在中共现有法制下,希望实质的正义之充分实现原是有问题的。
依“上帝的,归於上帝;凯撒的,归於凯撒”之义,我们在探讨该法院的判决,自
必然依据中共的法律。依中共的实证法而言,该法院遽认王策之偷越国境之行为,
系为情节重大,其是否妥适,甚有相当可议之处。依“大陆刑法精要”一书中之分
析:刑法制定偷越国境罪之处罚规定之目的,主要系在防止人民为妨害国家出入境
管理机关之正常管理之活动之为,则其保护之法益应为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是故
偷越国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就此行为是否妨害上述两目的来认定之。倘若未经
详细说明此二点,且又无法举出对於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正常活动,及管理秩序造
成如何之影响,即据以判断王策其偷越国境之行为属情节重大,则实有欠缺周延之
失。
至於王策所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此一部分,按“罪刑法定主
义”以及“刑事证据法则”之要求,犯罪行为之成立必须符合构成要件该当之要求
,且犯罪事实之认定,亦必须基於足够之证据方可。然对此一判决中,仅依王策资
助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王有才美金一千元,即认定其为同谋,且对於王策辩称此
一千元美金实为资助王生活费之说法,判决书仅以对法律认识错误为由,不予采纳
。这般的犯罪认定及认事用法,实在有违前述法则,自然有草率与不当之虑。
被告选任辩护律师亦遭遇困难
据传闻,王策在诉讼中,曾经由其家属设法委任律师辩护,但经其所接触律
师,均托词拒绝。最後,由法院安排中其邻近的一个律师应卯,而该律师之陈述与
起诉书的内容几乎一样,可说根本没有辩护。依任何文明法治国家的标准,此种情
形就构成“程序正义”的严重瑕庇。
历史的冷讽:“危害国家”?“危害政府”?六十年後杭州的人民法院竟与
当年国民政府时期苏州高等法院判决,秉持相同的观念。
在一九三0年代,嗣後成为北京毛泽东主席上宾的章士钊,在为中共创党人
陈独秀辩护时,对於检察官起诉法条所称“颠覆民国”,曾予以严词指摘。指在文
明法治国家,政府与国家有别,国家不能颠覆,但颠覆改变政府,并非不可。在议
会政治制度下,执政党不孚民望,应予更换,乃天经地义之事。王策及王有才之组
织政党,不过要求参政,则其追求的目标,并非颠覆国家。依王策的主张也不过是
将法律上给中共的执政之保障,由“永续”改为卅年而已。中共与国民政府训政时
期法院之主张,竟如此巧合,诚为历史的冷讽。
对於如此温和的改良主张,亦遽认为“敌对”活动,可为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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