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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学会案庭审纪实.(北京)乐建国 路坤 王英
 
 

      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新青年学会”案9.28庭审记实
 
 
(北京) 勒建国、路坤、王英
 

      2001年9月28日上午9:00点钟,我们参加四位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
、张宏海“新青年学会”一案的开庭。此案被公诉方认定颠覆国家政权。我们作为
家属提前赶到法院门口去领旁听证,竟然被告知没有了,这是让人无法接受这样的
事实。首先,法院开庭根本就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给我们,我们是在开庭前一天的
下午5:00点钟,在接不到法庭的通知情况下,我们主动打电话找律师,律师又打电
话给法庭,才知道没有通知我们,但是说明天可以去参加。可现在没有旁听证,我
们焦急万分,最后还是向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刘东滨律师求助,我们才被审判长带
进法庭,经过央求才使我们得以入座旁听审判。原来那里已经有四位不明身份的人
占据了旁听座位,王英苦苦相求,求他们让给我们,因为我们作为被告人的亲人已
经近7个月没见到4位被告了,他们就是不肯,我们问他们是怎么知道这个案件的,
他们也不肯说,哪里来的也不肯讲。后来我们的眼泪就要流下来时,其中一男士让
给了我们一个座位,我们非常感谢,另三个人就是不肯让给我们,当我们正在和这
四位陌生人调和时,审判长急了,并且非常严厉的讲,不允许和他们调和,否则就
不允许我们在这里呆下去。只能和我们认识的朋友凑合坐一坐。既然审判长这样讲
,我们真的很无奈。

      但是必须讲明的是,在开庭不久,那3个陌生人中就有两人已经睡觉了,几乎
整个案件他们都没有听,更过份的是下午根本就没来。而真正关心被告人和案件的
朋友只能在外面苦等结果。我们很在意这些朋友,因为我们是多么渴望关心被告人
的朋友们、关心案件的朋友们进来听一听,看一看事实究竟是怎样。究竟为什么他
们被关押长达七个月。可这几个可怜的旁听坐位全被事先安排好的那些不明身份的
人给占去了。

      接下来是法庭宣布对四个人的抓捕过程。杨子立是从河北回北京的路上,凌
晨6:00左右在家门口被粗暴地绑架的,徐伟是在工作单位门口被绑架的,海科、和
张宏海也均是同等情况下被绑架的。从这样的一个事实可以看出,北京市安全局在
制造恐怖。杨子立的家属是在三天后才知道杨子立已经关在北京市安全局了,而靳
海科的家人则是惊惶失措,以为他遇害了,北京国安局公然违反法律规定通知亲属
的期限,在一个月后才知道亲人已经被捕(收到批捕通知)。

    接下来公诉人李磊森对四位被告人提起公诉,他在法庭上出示的所谓证据,
大致分两部份:

    第一部份,是三个证人的书面证辞。在徐伟他们被捕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
安全局找了一些新青年学会其它成员,如范二军(干事)、黄海霞、李宇宙三个人
的口供作为指控四个被告人的证据,他们三个人作为学会成员,却不敢当面出庭做
证,而是提供所谓的书面证词,这在法律上叫做“污点证人”,因为同样是新青年
学会会员,范二军还是干事,而四人被捕被送上法庭,他们三人却得以逃脱,他们
的证词很可能是某种交易的结果,不能成为指控的证据。他们的证词从法律角度上
看,丝毫没有意义。如:黄海霞讲:“我认为某某是这样认为……”,“我想是这
样”,“我觉的应该这样”等等,全是她个人主观认定的东西。包括其它两人一样
也是主观的说法,没有一个人能讲出一条客观事实来足以证明他们四个被告从事了
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我们通过仔细旁听,也明显地感到他们三个人的口供本身就自相矛盾。不管
是从个人家中搜查的证据还是三个人的口供,也就是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都不
能证明四个被告人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动机,当然更谈不上实施这样一个犯罪事实了


    由他们的证词提供的主要证据,尽是让人置疑之处:其一,三个证人分别是
范二军(新青年学会干事)、黄海霞(新青年学会会员)、李宇宙(新青年学会会
员),三人本应站在被告席上,却成了公诉方的证人,其证人的特殊性及其立场的
突变让人费解;其二,从每个人证辞的几次记录上看,均有自相矛盾的言语,四位
被告人均对证辞提出大量的不符合事实之处,靳海科和张宏海都向法庭提出要求证
人出厅当面对质;其三,杨子立和靳海科都提出在审问阶段,有过强大的压力感,
是否三位证人也与自己有同样的压力,以致说出非真实意愿的证辞?其四,三证人
的书面证辞上,多用“我认为XX想要做什么”、“我想XX是什么想法”、“我觉得
……”,对于这一点,用徐伟的话来说,“一个人的内心思想,只能通过他自己的
言语和文章才能真实的表达出来,如果别人说你想干什么你就干了什么,那这个社
会就乱了。”

      第二部份证据是在四被告人被捕后当日,安全局对他们四个人住处进行搜查
查出的大量生活用品,有家庭电脑、个人日记、私人信件、私人通信录,以个人名
誉发表的文章等等个人用品及不成文的废纸等。这些生活用品在法庭上竟然成了他
们犯罪的证据。而私人日记和私人信件,曾经在50年代的胡风冤案中成为定罪的证
据和全国大批判的资料,许多被此案牵连的人,仅仅是因为与胡风有过私人通信。
我们很难相信,在胡风早已被平反的今天,在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年多年之后,在
执政党承诺的“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之时,日记和信件居然又被拿到了法
庭上当作指控的证物。面对这类“腹诽罪”的荒唐指控,真不知道中国的法治是进
步还是原地踏步。
  
      起诉书最后写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公诉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
却恰恰证明了四被告人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不符
,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就起诉书中的指控四被告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经过: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四位被告人均对起诉书进行反驳,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起诉书中“四被告等人自2000年8月以来,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
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而准确的地点是北京大学未名湖的湖心岛,当时人来人往
;中国人民大学则是在学生食堂,吃饭的同学非常多。何来“秘密”?
  
     第二,起诉书中“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四被告人均不曾有此想法,也没有说过,更未曾听别人对自己说
过。当然,更谈不上有何组织化行为,换言之,所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四被告有过主
观的颠覆动机,更不能证明四被告有过实际的颠覆行为,何来“妄图”二字?

     第三,起诉书中“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四被告均否认自己说过,也未曾
听别人对自己说过。

     第四,起诉书中“通过互联网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
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
”。第一、二、四被告在文章发表之前均不知道,也未曾在网上看过,而第三被告
靳海科说:“此文章已忘记曾在哪看过,后来摘录并加以修改。其一,这两篇文章
,完全是我个人的一种思想,学会其他人并不知道,起诉书不能把我个人的思想,
说成学会的整体思想;其二,不能断章取义,以某一句话来代表整篇文章的中心思
想;其三,结束老人政治,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提出,而青年中国则是从
梁启超的‘少年中国’中取意,意为有朝气的活泼的中国。”这种完全个人的言论
,既没有违反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更何况在其他同会人员全然不知的情况
下,怎么就成为了进行组织化颠覆的指控证据。

     第五,起诉书中“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刊物”。实际上没有网站,没有刊物
。而所谓“筹备”,只是徐伟起草了一个与颠覆国家政权毫无相干的网站策划书,
而杨子立曾申请了一个自己的域名。
 
   
    就起诉书中的指控四被告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经过:
 
     1、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

     四被告人一致否定,不存在秘密问题,四被告人也没有想过要秘密这两个字
,在北大聚会是在未名湖,人来车往,(不是深更半夜)。在人民大学就更谈不上
是秘密,因为是在人民大学学生食堂在一起吃顿饭。难道这是秘密聚会?所以四被
告人一致认为起诉书中所讲这一事实是不成立的。

     2、起诉书中称: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
自由化的社会制度。

     四被告一致否定,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当事人也没有说过“改变中国的现政
权,实现社会的变革”。这句话,对于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杨子立是这样
回答的:自由化并不意味着要颠覆国家政权,我讲的自由化,是通过改革,逐步扩
大社会的自由度,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就是自由化的过程吗?其中有一证人
就美国三权分立的问题歪曲杨子立的观点,杨子立也进行了辩护:“我觉的美国的
三权分立的制度很好,美国社会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但是,这只是我在理论上
的看法,并不是我们组织新青年学会的目的。”

     3、起诉书中称: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
联网站和刊物。

     四被告一致否定,因为这一观点并不是新青年学会的统一观点,四个被告中
都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这观点。事实就更不存在了。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只是
想想而已,并没有实施。

     4、起诉书中称:规定使用暗语等策略。
 
     四被告人一致认为不是学会统一的决议。只是个别人的私事。

     5、起诉书中称: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
章,中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
,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学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勒海科是这样辩护:对一篇文章不能断章取义,如果对一个词、一段话要评
事非的话。那就真的无处可辩护的。

     6、起诉书中称: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人
民民主的政权

     四被告人一致否定。这决不是新青年学会的观点,就连私下里也私下里也从
未有过这样的交流和达成一致的观点。辩护人徐伟是这样辩护的:新青年学会只是
个学习、交流思想的小组,其成员有一半是共产党人,难道共产党员要推翻自己的
政权吗?

     7、起诉书中称: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四被告人一致否认。张宏海是这样的辩护的,公、检、法三方没有出示作任
何一个事实证据证明他们四个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更谈不上是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罪。张宏海讲到新青年学会为了计划创办一个网站连三百元人民币都凑不出来,何
谈实施颠覆国家政权???
 
     最后法庭宣布,等合议庭判决结果,问四被告人最后有什么对法庭讲的,徐
伟要求法庭实事求是的来断此案。杨子立要求法庭能做到凭良心和法律来尽快判定
此案件。张宏海要求实事求是的讲。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子立,靳海科同时承认北
京市安全局有逼供事实,他们为了让杨子立承认安全局强加给他的的“农村包围城
市”这个观点时,因为他否认自己有过这种观点,居然给他罚站长达6个小时。徐伟
的律师在徐伟的案卷也明显看出逼供的事实,诸如审讯人员动不动就威胁被询问人
:你知道我们是国家安全局的吗?不老实交代的下场吗?
 
     通过庭审,作为家属的我们明白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四个被告人是无辜的
,冤枉的。他们不仅无罪,而且有功,通过对他们辩护,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社会
。并且他们每一个人都做了对社会有意义的贡献。
 
     辩词花絮:

     徐伟:“证辞前文说我要发动农民起义,后文又说我主张以法律的经济的方
法来解决当前的农民问题,当然我的主张是以法律的经济的方法来解决农民问题。
这样一份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辞拿来作为证据,耐人深思。”
 
     杨子立:“我是觉得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很好,美国社会是一个比较理想的
社会,但这只是我在理论上的看法,不是我们组织新青年学会的目的。”

     靳海科:“不能把我个人的想法,来当作学会的整体想法。”
 
     张宏海:“法庭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我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
 
     杨子立:“自由化并不意味着要颠覆国家政权,我讲的自由化,是通过改革
,逐步扩大社会的自由度,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就是自由化的过程吗?”
 
     徐伟:“新青年学会成立的时候,有五个人,其中四个是共产党员,后来,
又有三个人加入,还是四个党员。学会有一半的人是党员,又怎么会自己颠覆自己
呢?”
 
     让我们家属非常气愤的一点是,为什么起诉书中称杨子立和勒海科是无业?
我们有充份的证据证明恰恰相反,正是北京安全局非法秘密绑架他们才导致他们现
在失业,并给我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不管如何结果如何,我们作为直系亲属,感谢这次开庭,是它让我们更多的
了解了真实的他们,也就更加爱他们,因为他们是真正优秀的青年。我们作为家属
向他们致意、为他们骄傲。
 
     事实非常清楚:北京市安全局先抓人,通过刑讯逼供取得莫须有的所谓证据
,超期关押,又要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律师的辩护:
 
     徐伟的律师朱久虎律师认为法庭出示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他们是犯了颠覆
国家政权罪。这个学会是一个学习、讨论的组织,法庭所讲的一切,都是意识里的
东西,不足证明他们是颠覆国家政权罪。
 
     刘东滨律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词提出质疑。要求公诉方提出更具有证人
法律认定的证人的证词来,否则根本就构不成证据。刘律师要求法庭出示新的证据
。被审判员无理由驳回,审判员的理由是:这是法庭的事,不用律师指挥。
 
     杨子立的律师反驳起诉书的控告,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因为没有事实证明它
成立。并且强调对被告人进行指控的全部证据,都证明这只属于言论范畴,而与行
为根本不沾边。虽然新青年学会确实存在过,但是从始至终就没有达成过一致意见
,组织过统一的行动。也就是公诉人拿不出新青年学会从事颠覆政府的犯罪事实,
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要颠覆政府,也没有做过任何颠覆政府的事。

 
    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徐伟的辩护律师:朱久虎;

                      靳海科的律师:刘东滨

    长安律师事务所:杨子立的辩护律师:许万琳
 
    我们家属强烈抗议北京市安全局非法绑架无辜公民,诬陷迫害进步青年,我
们要求法庭立即释放无辜者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

     家属名字:勒建国、路坤、王英于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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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乐建国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21日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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