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号-民运动态 路坤简介 路坤文章检索

 
为我的丈夫杨致立辩护.........(北京)路坤
 
 

      题记:这是一份熬尽心血的辩护词,但是北京市的司法部门,在庄严的法庭
上居然剥夺了我的法定权利,公然违反法律,不允许我在法庭上宣读这份辩护词,
不让我的丈夫知道:作为妻子,我是多么爱他,为他自豪;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
我认为他是多么无辜和冤屈;我要向法庭陈述司法公正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
社会正义是多么重要。但是,在中国的制度中,要求司法公正是多么艰难,常常就
是非份之想──我丈夫杨子立的冤案已经充份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这一切阻止不了我为子立辩护,法庭不允许,我就只能以诉诸公开媒
体的方式,继续这种辩护。这不仅是一个妻子的责任,而且是一个诉讼代理人的权
利,更是一个公民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义务。
  
  检察官先生们: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以杨子立的诉讼代理人和妻子的双重身份为我的丈夫
辩护,既然他的所作所为被你们──代表这个国家的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那么
我也会从法律上为我的丈夫辩护,而且我将不仅仅从现有的法律为我丈夫辩护。

      起诉书控告:“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均另案
处理)于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质勘察院靳海科的宿舍,进行宣誓并在誓词上签
名,按指纹等,秘密成立了非法组织“新青年学会”,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是为
“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
进行了分工,徐伟为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为干事。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
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份以来,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
,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
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
和影响,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并在此期间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
国>>、<<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
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

      杨子立参与这个讨论聚会,仅仅是为了探讨一些他时常关心的话题,虽然他
们探讨的基本上都是社会性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认定他们犯罪的理由,因为讨
论问题包括政治问题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连这样
的权利都没有,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将所有人的嘴巴贴上胶条?如果这种《宪法》明
文规定的的权利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那么你们为什么如此虚伪,在宪法中信誓旦
旦,而在现实中却搞秘密审判,剥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

      杨子立参加这个讨论社会问题的民间小组是举行了入会仪式,但是这并不能
成为认定他犯罪的理由,因为这只不过是他们自己所喜欢的一种约定方式,就象某
人与五六个朋友一起出去旅游,你坐火车还是坐汽车是你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国家也不能借助自己的强权甚至司法机构进行干涉,因为国家垄断暴力的目的是为
了保护公民而不是为了给人民制造恐怖。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人成立的“新青
年学会”组织还不能算是一个社会团体,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学习小组而已,他们
讨论了一些有关中国前途问题,那也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青年热爱思考、关心国家
命运的正常行为。现在的社会危机四伏,杨子立等人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为中国未
来谋前途,倡导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开放社会,他认为应当将人们长期被剥夺的
自由通过制度变革重新还给人民;他倡导的自由是不随意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而
不是被意识形态长期歪曲的所谓自由化。他从来没有认为人们可以拥有不受限制的
为所欲为的自由,这难道也有错?难道我们的国家二十多年来改革的目标不是这样
的吗?1949年以来的历史还不足以证明将人民作为敌人,像军事管制一样的社会将
不可避免的面临动乱和崩溃吗?

      杨子立提出应当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式改变现政权的执政方式,这也是作为
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觉得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要求改
变这样的政权有什么不对。更何况,杨子立等人并没有提倡暴力推翻政权,只是建
议用更加具有全民性的选举方式来完成这种变革,这又有什么错?中共领导人们不
是一直在推进这样的改革吗?不是号召“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吗?现
在农村实行的乡村直选不就是在向这条路上走吗?杨子立提出要在全国也实行这样
的选举,这犯了什么罪?杨子立等人提出要结束老人政治,这也是邓小平先生在世
时就提倡过的干部年轻化的另一种表述,而且这样的努力中共一直没有停止过,那
么杨子立等人的提法有什么违法之处?

      杨子立等人探讨问题的聚会没有向社会公开,于是就被认为是图谋不轨的秘
密活动,这是很可笑的。朋友们之间的聚会难道都要向民政部提交申请吗?在家里
请朋友过来坐坐是否也要向上级提交汇报?朋友之间举行定期的思想交流也要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吗?杨子立等人的活动属于纯粹私人聚会,没有义务向他人汇报,也
没有通知他人的义务,更没有义务得到某些部门的批准。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事先申
请的话,这样的法就是恶法,世界上只有北朝鲜还在实行如此毫无人性的法律。今
天,你们在这里的起诉是否表明:改革开放了二十多年的中国,难道还要在怎样防
民之口、禁锢思想等方面向北朝鲜学习,也要把人民的所有活动管制起来,让全国
人民都来当奴隶吗?

      杨子立在文章中认为,现在中国的民主是假民主。这是他个人表达的自由,
难道你们要求全中国的人都同意你们实行的一党制是真民主吗?难道有人说“我不
同意”,他就犯罪了吗?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权利,而你
们现在以言定罪完全是践踏宪法的行为,应该受到违宪审查。

      杨子立等人提出建立青年中国的想法绝没有要推翻共产党,尤其在他们看来
共产党凭着长期单独执政所拥有的巨大资源和对社会的整合能力,如果执政党主动
还政于民、实行全民大选是非常有利的,既能为政府赢得民心和声誉,又会减少社
会转型的代价,谈何颠覆国家政权?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
中一定要有主观恶意和实际的颠覆行为,而杨子立既没有这种主观恶意也没有实际
颠覆行为,怎么就构成如此重的颠覆罪了呢?

      如果仅仅根据杨子立等人的上述行为,就判定他们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那
就意味着在这个国家,任何与执政党的不同意见都是犯罪,而我读到并相信法律不
是这样的,因为这是不公正的──肆意侵犯人们最基本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
利。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的宪法和刑法,杨子立的言行不能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他是无辜的。

      检察官们:难道你们不能对照宪法和刑法看看起诉书,问问你们多年积累的
法律常识:杨子立真的犯罪了吗?这样的起诉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吗?难道你们不
能面对的良心问问自己:这四个关心中国命运的年轻人真的就该坐牢吗?

      制造冤狱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背叛,而且是对整个社会稳定
的最大破坏,对执政党声誉的败坏。同时,对于像我这样以前相信自己的国家、政
府和法律的人来说,也败坏了我对整个国家的信念,败坏了法律的正义,更加惨痛
的是败坏了社会的道德和良心。

      由于我的丈夫杨子立的冤狱,我才开始关注1949年以后的历史,那些触目惊
心的冤狱从来没有停止过,杨子立等人不过是无数冤狱之一。我有充份的心理准备
,并不指望法庭在这类案子上能够作出公正审判,但是我依然会为我丈夫的无罪释
放而努力,即便没有任何无罪获释的希望也要努力。

    2001年9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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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路坤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21日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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