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号-封面主题:纪念六四悲剧十二周年 丁子霖简介 丁子霖文章检索

 
六四难属致最高检察院信
 
 

六四受害者和受害亲属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于1999年5月17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
”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月24日,我们
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
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
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两年期间,贵院始终没有就我们的控告作出任何答复
。为此,我们曾于去年5月22日致函贵院,要求对我们的控告作出裁决。我们在函件
中指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
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
人如果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现在,又一个年头过去了,但
我们仍然没有得到贵院的任何答复。为此,我们不得不重申我们去年向贵院提出的
要求。

      “六四”大屠杀已经过去十二个年头了。今天,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大量人
证、物证、书证的公诸于众,尤其是今年年初英文版《天安门文件》和中文版《中
国“六四”真相》的公开出版,十二年前那场大屠杀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那些对
那场大屠杀负有刑责的人也已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这证明了我们在两年前向贵院
递交的控告书在法律上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也说明了贵院对我们的控
告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在法律上是毫无理由的。

      在此,我们再一次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宪法所载明的“依法治国
”的原则,本着严肃法纪的精神,加快对我们控告的审查立案,并尽快就审查结果
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签署者: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
丽英  蒋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赵廷杰  钱普泰  吴定富  孙
承康  杨世钰  邝涤清  尤维洁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
京花  周淑珍  马雪琴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
京荣  孙  宁  王国先  张俊生  袁长禄  王文华  金贞玉  孟金秀  要福荣  孙
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周  燕  李桂英  徐
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高  婕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
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姚瑞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
耀祖  包玉田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林景培  田维炎  杨志玉  齐
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
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清  黄  宁  王
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方桂珍  肖
书兰  葛桂荣  郑秀村  王惠蓉(111人)

       20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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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丁子霖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26日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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