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受害者和受害亲属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1989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亲属,于1999年5月17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查“六四
”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5月24日,我们
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
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
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两年期间,贵院始终没有就我们的控告作出任何答复
。为此,我们曾于去年5月22日致函贵院,要求对我们的控告作出裁决。我们在函件
中指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
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
人如果触犯了刑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现在,又一个年头过去了,但
我们仍然没有得到贵院的任何答复。为此,我们不得不重申我们去年向贵院提出的
要求。
“六四”大屠杀已经过去十二个年头了。今天,由于来自各个方面的大量人
证、物证、书证的公诸于众,尤其是今年年初英文版《天安门文件》和中文版《中
国“六四”真相》的公开出版,十二年前那场大屠杀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那些对
那场大屠杀负有刑责的人也已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这证明了我们在两年前向贵院
递交的控告书在法律上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也说明了贵院对我们的控
告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在法律上是毫无理由的。
在此,我们再一次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宪法所载明的“依法治国
”的原则,本着严肃法纪的精神,加快对我们控告的审查立案,并尽快就审查结果
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签署者: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徐 珏 杜东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
丽英 蒋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赵廷杰 钱普泰 吴定富 孙
承康 杨世钰 邝涤清 尤维洁 黄金平 贺田凤 孟淑英 袁淑敏 刘梅花 谢
京花 周淑珍 马雪琴 邝瑞荣 张艳秋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沈桂芳 谢
京荣 孙 宁 王国先 张俊生 袁长禄 王文华 金贞玉 孟金秀 要福荣 孙
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荣 谭汉凤 孙恒尧 周 燕 李桂英 徐
宝艳 刘春林 狄孟奇 杨银山 管卫东 高 婕 索秀女 刘淑琴 王培靖 王
双兰 张振霞 祝枝弟 姚瑞生 刘天媛 潘木治 黄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张
耀祖 包玉田 轧伟林 郝义传 萧昌宜 任金宝 林景培 田维炎 杨志玉 齐
国香 李显远 张彩凤 王玉芹 韩淑香 曹长仙 方 政 齐志勇 冯友祥 何
兴才 刘仁安 李淑娟 熊 辉 韩国刚 石 峰 周治刚 庞梅清 黄 宁 王
伯冬 张志强 赵金锁 孔维真 刘保东 陆玉宝 陆马生 齐志英 方桂珍 肖
书兰 葛桂荣 郑秀村 王惠蓉(111人)
20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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