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号-神州大地 陈世忠简介 陈世忠文章检索

 
特大司法腐败案件大曝光......(瑞典)陈世忠
 
 

                         ──告海内外同胞书


亲爱的祖国大陆和海外同胞们,全世界的华人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们:

      我是哈尔滨市职工大学退休教师陈世忠。我之所以通过海外媒体写这封公开
信给你们,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对我进行封杀,阻挠广大人民了解一起特大司
法腐败案件的真相。我最简单的介绍自己。我于1937年生于上海,我三岁时先后失
去父母,由外婆抚养长大。上海解放不久,外婆就死于贫病交加之中。从那时起,
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就向我伸出温暖之手,让我上完中学上大学。我在苏联莫斯科机
床工具学院(现名莫斯科国立工业大学)留学五年,长期担任中国留学生分会主席
,1960年以优异成绩毕业。回国后在大学任教。三年后,因为对中共中央的国内外
路线,特别是反对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和中共中央对苏联的政策而被捕判刑劳改,
妻离子散,历经艰辛。1981年我获得平反,重返大学讲坛。20年来,我在教学,科
研和社会活动方面均有贡献,是哈尔滨市教书育人先进教师,连续五届被评为哈尔
滨市科协优秀学会工作者,担任哈尔滨市生产工程学会副理事长,被航天工业部授
予科技进步奖和哈尔滨市政府合理化建议一等奖等等,黑龙江省政府对我进行了表
彰。按理说,我完全应该安度晚年了,是什么原因迫使我远走他乡,过着颠沛流离
的动荡生活呢?请听我的叙述。      
      1969年4月14日,无辜犯人李植荣被看押犯人的解放军战士击毙在劳动现场。
在场的130名犯人中有许多人目睹这一惨案。我获得平反后立即积极揭发检举,历时
63个月,终于引起重视,黑龙江省委正、副书记指示公检法部门立案侦查,经过长
期艰难取证,终于查清事实,将凶手王忠全、马洪才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李植荣
被杀真相大白于天下。那是1989年1月24日的事。距离“杀人罪追诉时效期限二十年
”只差80天,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植荣的冤魂本来可以安息了。我并
未得到党和政府任何形式的奖励,这也并不是我的追求,我认为我只是做了一个公
民的良知驱使我做的好事。
      八年以后,从1997年11月起,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在《沈阳晚报》,《黑龙
江晨报》,《华西都市报》,《新安晚报》,《老年报》,《桂林晚报》等报纸上
发表整版文章,指责陈世忠冤枉了那两名杀人凶手,是制造了冤假错案,同时把杀
人凶手当做受难英雄来称赞,甚至把他们的照片登在醒目位置上,称他们是“忠实
履行哨兵职责的战士”。文章还透露,这两名罪犯被判刑后立刻被“取保候审”,
释放回家,在既未被宣布无罪也未获得平反的情况下就恢复党籍、当上干部。王忠
全继续在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并已从一名助理审判员提升到地税庭庭
长、他还要求对“冤枉了两名解放军优秀战士”的检举人进行“反坐”!这就逼得
我把事实真相公之于众,以正视听。

1.国民党排长投诚后的命运

      李植荣,1930年生于北京市顺义县,贫农出身,被抓壮丁参加国民党军队,
担任排长。1949年1月随傅作义部队接受改编。根据国家政策,作为投诚人员的他的
历史问题属于既往不咎,不久后他复员回原籍到学校担任教员。1957年“反右”运
动开始,他在劫难逃。由于“新帐老帐一起算”,他以“反革命”罪被捕,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李植荣进行了上诉。但法院认为,胆敢上诉就意味着不认罪,等于“
负隅顽抗”。仅凭这一条就足以对他从重惩罚,结果是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事实上,李植荣是个被错抓错判的无辜公民,据说,他才新婚六天就被捕入
狱。他的原案早已于1986年得到了平反。如果他不上诉,他早在1968年就该刑满出
狱了;他由于上诉反而被加刑五年,结果惨遭杀害,这叫冤上加冤。而他的妻儿几
十年来背着“因越狱逃跑而被击毙的反革命份子家属”的黑锅翻不过身来,尤其是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过着极其屈辱而悲惨的生活,至今得不到任何慰问或补偿,这
就更增添了这个案子的悲剧色彩。
                                          
2.李植荣被杀害的经过

      李植荣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七分场三中队服刑。1969年4月14日下午他在执行
打草任务时被杀死。关于他的死亡经过有以下几种说法:

      (1)陈世忠的揭发检举。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人民日报》记者刘宾雁在1985年发表的报告文学《
第二种忠诚》的开头部份引述了我前去上访时递交的检举信“人血不是水”的内容
。李占恒之所以给他的那篇文章命名为“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
怨案”,就是因为刘宾雁在《第二种忠诚》中率先披露了这起解放军战士杀害无辜
犯人的案件。
      那么李占恒是怎么说的呢?                                    
      (2)李占恒的文章写道:
      “经笔者多方调查,现将这28年前的事件‘还原’。事情经过并不复杂。19
69年4月14日,领班员王忠全带领哨兵赵明贵、马洪才,押解100多名犯人到嫩江劳
改农场三岗分场南沟打草……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
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
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
‘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警戒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
,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
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
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
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了枪,枪声响过之后,
逃犯躺在地上……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
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
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
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
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原文如此),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当
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稍有
法律常识的人都懂得,检举人仅仅是提供犯罪线索。公检法部门决不会仅仅根据一
封检举信就把被检举人逮捕判刑的。请看公检法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判决书是怎么说
的。
      (3)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1987年9月17日“关于陈世忠控告案调查情况和处
理意见的报告”写道:
      “据原管教队长李春歧和李植荣的同队犯人戴有让、崔殿昌等证实,约14时
许,正在西侧警戒线附近猫腰打草的犯人李植荣误出警戒线,此时靠近李植荣的犯
人戴有让发现西北角哨位的战士马洪才往西北角方向了望,意识到可能是观察是否
有人出了警戒线,遂向战士报告:‘你看我出警戒线没有?’马指着戴打的草说:
‘那堆草是不是你的?往里边去!’随后就走到李植荣跟前,指着李打的草问:‘
这草是谁打的?’李没敢回答,由于一再追问,才放下镰刀说:‘报告班长,是我
打的。’马又问道:‘你出警戒线知道吗?’李说:‘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
这时班长王忠全赶来问马是怎么回事。马指着李说,他打草出警戒线了。王转过身
来问李:‘你出警戒旗知道吗?’李还是那句话:‘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
训斥说:‘随便出警戒旗还插旗有什么用?你们队长没跟你们讲不准出旗吗?’李
答:‘讲了。报告班长,下次我注意。’王又问:‘你叫什么名字?’李答:‘我
叫李植荣。’‘犯的什么罪?’‘历反罪。’‘杀过人没有?’‘杀过。’这时王
火了,命令李往前走,再向前走,每命令一次,李都向前挪动两步,李刚停住脚步
,王便告诉马洪才打,马后退几步,推上子弹,举枪将李击毙,
      按着王的命令,马随后又对空鸣了一枪。
      枪声过后,劳改队长李春歧、郑海山相继赶到出事地点,向在场的战士询问
了情况。王忠全介绍说:这个犯人越出警戒线要逃跑,给击毙了。两名队长简单商
量几句,便让犯人集合,李春歧在队前训话,把王忠全介绍的情况向全队犯人重复
了一遍,然后便下令收工。事后按‘逃跑被击毙’结论,并通知其家属。”      
            
      调查结论:“……李植荣是在打草时误出警戒线,而不是逃跑,从调取的证
据看,李植荣是一贯表现较好的犯人,未发现有逃跑思想。李春歧证实,子弹是从
李植荣前面射入的。戴有让、崔殿昌证实,李植荣被战士喝住前正猫腰打草。对此
,马洪才也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证明,李植荣是在打草中误出了警戒线,并非逃跑
,原认定‘逃跑被击毙’不符合事实真相,是完全错误的。”            
      调查报告还强调指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在执行看押任务时,目无法
纪,将劳动中误出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当场击毙,按当时的刑事政策的法律规定,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法定最高
刑为死刑,按刑法第76条规定,追诉时效为20年。本案从1969年4月14日算起,仍在
20年内,不超过追诉时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1月24日的刑事判决书写道:
      “1969年4月14日下午,一百余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以及农场管教
干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劳动现场四角各插一面红旗为警戒标志,形成一个南
北长约三百余米,东西宽约二百米的警线区。马洪才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战士站在
东南角,形成对角哨位,王忠全当时为代理班长,负责巡逻。被害人李植荣在警区
西侧附近因只顾低头打草而误出警戒区五至七米被马洪才喊住,在李植荣进行辩释
时,王迳自下令让马洪才开枪将李当场击毙,之后又令马对空鸣了一枪,制造曾经
对李鸣枪警告的假象。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才曾多次供认,
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第47条的规定错误地使用武器,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
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
从重处罚…”                  
      (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的刑事判决书对此案复查的结论
是:
      “王忠全、马洪才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
由此可见,没有一张法律文书是支持李占恒杜撰出来的现场调查报告的。他为了扭
转败局,又请出那两名杀人凶手再次向法院无理缠讼。例如:
      (6)马洪才在1998年1月6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刑事申诉状》
中写道:“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诉理由如下:我是解放军战士,
忠实地履行哨兵职责,劳改犯人李植荣逃跑出警戒线外70余米,我口头警告令他回
来,无效的状况下,慌乱之中将其击毙,是劳改犯人逃跑的应得,不是解放军战士
履行哨兵职责的错误。”
      人们注意到,在马洪才的这份申诉状里,王忠全下令开枪的情节不见了,完
全变成了马洪才一个人的行为:而且说李植荣是逃跑出警戒线外70余米才被击毙的
。在这里暂且不去细究这一切。让马洪才、王忠全、李占恒失望的是,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正式驳回了他的申诉,同时也驳回了王忠全的申诉。而
且有趣的是,申诉状也好,驳回申诉的通知书也好──所有这一切都是李占恒自己
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真不知道他究竟想向法庭证明什么!人们还能说李占恒不
是明知故犯吗?
      其实,李占恒也不是毫无根据,他最大的根据就在于王忠全是法官!如果他
真是犯罪分子的话,又怎么能当上党员,干部,特别是法官呢?现在我们就来看看
王忠全这三顶桂冠的来历吧。
      王忠全是在1969年杀害李植荣的。在文化大革命高潮时,一名解放军战士发
现犯人逃跑,及时下令击毙一个经鸣枪警告不听的逃犯,这在讨论其入党申请时是
最有说服力的理由,说明此人立场坚定,阶级觉悟高。这么好的同志怎么能不吸收
入党呢?王忠全用无辜被杀的死难者的生命为自己铺平了步步高升的道路,用人血
染红了他那法官的顶子!到了1989年,东窗事发,李植荣被杀真相大白,王忠全,
马洪才被缉拿归案。马洪才认罪服法,而王忠全根据他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深深
懂得“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个“道理”,从一开始就百
般抵赖,甚至在法庭上与马洪才争执起来(一个说,是你下的命令我才开的枪,一
个说,我离你有一百多米远,哪里让你开枪了?)尽管如此,二人在铁证如山面前
,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徒刑。王忠全不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
判决书对此案复查的结论是:“王忠全、马洪才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份。”但是,同一家法院还是把这两名杀人犯释放了。是无罪释放吗?根本不是
。请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审判实践》1990年第2期是怎样道破其
中奥秘的:“二审判决下来了,撤消原判,不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已过追诉时效
)。王忠全回来了,补发了工资,穿上了法官服,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又闪动
着真理和法制的光辉”。就这样,这个仅仅因为十分可疑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才被免于刑事处份的杀人凶手回到原单位,像英雄一般受到欢迎。以院长杨殿元为
首的法库县人民法院在各级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演出了建国以来罕见的
司法丑剧,叫做:
      “两个杀人犯两次混进党内,就在辽宁;
      一名真凶手再度当上法官,直到今天”,
      横批是“欺民太甚”。      

3.六家法院,共同包庇                                    

      在李占恒发表文章对我诬蔑诽谤以后,我分别走访或信访了六家报社,向编
辑部出示证据,摆事实,讲道理,请他们纠正错误,挽回影响,均遭拒绝。在万般
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诉诸法律武器,走进法院。1999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陈世忠诉李占恒和五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关键词语有:“陈世
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
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
意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
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
失。”我基本胜诉,而且法院给予我的正义行动以很高的评价。
      但是,六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法规定,二审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可是,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手续的情况下拖延13个月,好不容易开了庭,
又不作任何判决,而是把球踢回给哈尔滨市中院,要求它重审:同时又下达一个秘
密文件,传达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说是由于“此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
件”,“不以侵犯名誉权定案为宜”换句话说,千万不能让陈世忠胜诉!就这样,
一件普普通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折不扣的名誉侵权事件,到了有权有势的
各级法院的败类手中,就好像变戏法一样,变成了我在无理取闹,应该败诉!变成
了李占恒发表颠倒黑白的诬陷文章有理,变成了王、马二犯故意滥杀无辜有功,王
忠全有资格继续当他的共产党员、法官,李植荣活该被打死,而陈世忠千不该万不
该没事找事,不该揭发检举这起杀人案!
      从1997年李占恒发表文章之日起,我出于公民责任感,先后九次自费去沈阳
,上海和北京到几十个单位上访,此外还写了一百多封信,检举两名杀人犯入党甚
至当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总共上访、信访200次以上。我基本上都寄挂号信或特快
转递,查询结果证明信件均已送达收信人单位。光是最高人民法院我就上访和信访
23次,毫无回音。真的是一点回音也没有吗?不!那份见不得人的公函就是他们的
回音!这个案子之所以从1997年拖到2002年,到现在连个一审判决也没有,完全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怂恿下一再明目张胆地强奸法律的
结果!可以预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里即使真有那么一批有良心有职业道德的
法官,也很难抵制两大顶头上司的压力,作出违背这份公函指示精神的判决来!而
且,有权进行终审判决的到头来还是那个一再枉法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要
想打赢这场官司岂不比骆驼穿针眼还要难?你们看到,在这件千古奇案中,黑河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三庭、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这六个司法单位都扮演着极不光彩
的角色。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现已查明,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每次判决都是在请
示它以后作出的。那么多的法院齐心协力,共同演出了演出了这场先将故意杀人犯
重罪轻判,以便下一步按照“情节较轻的杀人罪”把追诉时效由20年缩短为10年,
从而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悄悄释放这两名罪犯;然后听凭法库县人民法院在院长杨
殿元的操纵下把主犯王忠全重新拉进党员队伍、干部队伍,甚至法官队伍的丑剧!
他们创造了“已过追诉时效等于连犯罪事实都不存在”的全新“理论”。就这样,
陈世忠从1981年起总共告了整整20年,王忠全在这么多令人“敬畏”的大门头的层
层保护下,又在法官宝座上又稳稳地坐了20年,至今“岿然不动”。就在哈尔滨市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六天,他还以“优秀法官”的身份写证言,证明“李占恒的文
章完全客观真实,符合实际,同意发表”,并攻击检举人“陈世忠向中国共产党,
向无产阶级专政,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反攻倒算”。他甚至来哈尔滨市旁听法院
庭审。我作为检举人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却得不到国家的任何保护。

结束语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一直以为中国的人民法院办案真的是“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为真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的,我恨自己活
到60多岁为什么还是如此的天真?本来,我以为只是和歪曲事实的作家斗,只是和
杀人犯当法官这样一种丑恶现象斗,只是和一批徇私舞弊的法院和法官斗。可是现
在大家看到,这场闹剧的黑后台原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在开庭之前就出于政
治考虑,让有理的原告败诉,让无理的六家被告胜诉!可见,他们之所以让杀人犯
入党提干当法官,也是出于政治考虑。下一步,还可以出于政治考虑,反坐我一个
诬陷罪,从而告诫全国同胞:请看陈世忠下场,看谁再敢检举坏人坏事!总之,为
了讲“政治”,可以牺牲真理,不顾事实,不讲正气,为了讲“政治”,什么颠倒
黑白,指鹿为马的事都能干出来!他们搞的政治不是太肮脏了吗?这种以法律的名
义强奸法律的丑恶行为不是空前绝后的司法集体特大腐败又是什呢?真难相信,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怎么会堕落到这种地步?总之,这个案子的升级标志着
陈世忠同祖国的败类们的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无私才能无畏,我扪心自问,
良心受谴责的事一件没干!为祖国我奉献出了该奉献的一切,为了坚持真理和人间
正义到头来我落得个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又一次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惶惶然不
可终日、连人身安全也无保障的凄惨境地,现在又面临着有理有据的官司硬是打不
赢的困境。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在中国大陆说真话、做好事、做好人、同坏人坏
事作斗争竟会这样难!此时此刻,我不禁记起恩格斯的一句话:“对待一切阴谋诡
计,唯一的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它公开揭露”。所以,我把这件千古荒唐的事公之于
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先生如果有勇气的话,就请作出公开解释吧!我人微言
轻,也不可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提出弹劾某人的提案。所以,我呼吁每一位
人大代表就此案提出质疑,请萧扬院长向全国人民作出交代。
       另外,我建议广大读者们仔细考虑一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
民法院所说的“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究竟指的是哪些政治问题?为什么这些问
题会使他们如此的害怕,以至于不惜一切代价,宁可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也要把坏
人坏事保护起来?我希望下一次有机会进一步讨论这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最新补充:我的一位老同学担任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他告诉
我说,那个故意杀人案的从犯马洪才突然死了,年仅47岁。这个杀人凶手终于不受
惩罚地离开了人间,更给此案增添了神秘色彩。
      谢谢大家

      陈世忠
      2002年2月22日

【本文附录】
      1.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书(1986,3,11)
      2.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9,1,24)
      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89,6,23)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书(1990,4,5)
      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忠全申诉的通知书(1998,4,15)
      6.王忠全的“证言”(1999,4,16)
      7.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9,2)
      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密信(2000,10,18)□

      (因篇幅有限,上述八个附录从略──《北京之春》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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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陈世忠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20日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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