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号-徐泽荣案专题 春仁简介 春仁文章检索

 
中共对徐泽荣的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泽荣,又名高卫国,男,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四日出生于湖北武汉,四川
省荣县人,汉族,留英博士,香港居民,香港住址为:北角建明大厦13B。暂住:番
禺洛溪江花园丽彦楼8-904,捕前为“香港亚洲科学出版社”社长、广州市社会科学
院客座教授、广州中山大学东亚研究所兼职副研究员。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
报罪、非法经营罪,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二十九日被
依法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黄恳儒,系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2001)第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泽荣犯
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非法经营罪,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
零零一年八月七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海金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徐泽荣及辩护人黄恳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九九二年初,被告人徐泽荣以写关于朝鲜战争的论文为由,
在广州从庄竹霞处借到《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下简称经验总结)中的《经验
总结一、战争简史》、《经验总结二、战术经验总结》、《经验总结三(上)、集团
军、军、步兵师战例选辑》、《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共四本书;同年九月,徐
泽荣通过丁宁虹找到了《经验总结三、(下)步兵团、营、连、排战例选辑》;同年
十月,徐到北京找到中国军事科学院教授齐德学,向齐借到《经验总结四、对敌军
的研究》。被告人徐泽荣在取得上述资料的同时,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复印、翻
拍、微缩。徐在取得上述资料复件及胶卷后,由其本人或通过袁秋讯等人将其偷带
到香港。此后,徐泽荣指使袁秋讯将《经验总结》卷一至卷四的文、图复印件和战
例图微缩胶卷从香港寄给韩国战略研究所所长洪晨泰。洪晨泰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共给徐泽荣寄了二千五百美元的报酬。《经验总结》等资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
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
     一九九三年春,被告人徐泽荣在香港成立“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自一九
九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泽荣在深圳先后以“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
、“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亚洲科学出版社”的名义非法从事出版书刊业务,
非法出版《变化中的台湾:观察与思考》等书刊共二十五种,60900册。上述二十五
种出版物,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徐泽荣非法经营数
额约为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两起犯罪事实,分别在庭审时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被
告人的书信、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复印的情报照片、密级鉴定书;被告人在港公
司注册资料、账本、账单、书籍拍照、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书;相关的证人证言以
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泽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
罪、非法经营罪,诉情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泽荣在庭审时承认控罪,并供述了
基本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辩护称徐泽荣为境外提供情报的最初主观故意不明显,其
行为属於“情节较轻”,有关部门的密级鉴定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亦辩护称被告
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属於单位犯罪,其在新刑法实施前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追究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二年初,被告人徐泽民从英国返回广州渡假。在广州军区
原副司令员庄田家作客时,徐见到五十年代作为内部资料出版的《抗美援朝战争的
经验总结》(下简称经验总结)和《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即以其正在写关于朝
鲜战争的论文为由向庄田的女儿庄竹霞提出借阅。庄竹霞同意,将《经验总结一、
战争简史》、《经验总结二、战术经验总结》、《经验总结三(上)、集团军、军、
步兵团战例选辑》、《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共四本书交给徐,并叮嘱徐,这是
内部资料,注意不要外传,不要复印。徐得书后,将这四本书交给广州中山大学的
图书馆进行文字部分和附图的黑白复印,其中文字部分一式二份,战例图部分一式
一份。并用照相机将这几本书的封面进行拍照。徐泽荣在取得上述资料后,便写信
与韩国战略研究所的所长洪晨泰,徐在信中介绍了该套资料的内容,称该资料是罕
有的历史资料,可以有偿提供,并先寄了该资料的封面照片、出版序言以及战例图
复印件样品。洪收到信后马上回信表示有意购买,并称尚须补齐《经验总结三(下)
》和《经验总结四》,同时提出战例图除黑白复印件外,还要有翻拍的微缩胶卷。
为此,徐泽荣于一九九二年九月,通过原南京高级步兵学校政委于秋生的女儿丁宁
虹找到了《经验总结三、(下)步兵团、营、连、排战例选辑》。此外,徐还到北京
找中国军事科学院教授齐德学,向齐借到《经验总结四、对敌军的研究》。徐在取
得上述二本书后,又交由他人进行复印,仍是文字部分一式二份,战例图部分一式
一份。由於洪晨泰提出战例图要有翻拍的微缩胶卷,徐泽荣又通过其继女徐霄鹰同
学符国冰的介绍,由广州中山图书馆微缩室的黄延生,将《经验总结》中的战例图
进行多次翻拍,共翻拍冲印成多卷胶卷。徐泽荣在取得上述资料复制件及胶卷后,
由其本人或通过其妻袁秋讯等人将其偷带到香港。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又由
其本人或指使袁秋讯将《经验总结》卷一至卷四的文、图复印件和战例图微缩胶卷
分多次从香被中共荒谬判刑13年的香港学者徐泽荣港寄给洪晨泰,洪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共给徐泽荣寄了二千五百美元的报酬。
    上述资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为尚未解密的绝
密级文件资料。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侦察通知,破案情况报告、结案报告材料在卷,反
映了案件的侦破过程。

    二、有徐泽荣给袁秋讯的信,袁秋讯给徐泽荣的信在卷,证实时在英国的徐泽
荣通过书信安排袁秋讯负责落实好《经验总结》中部分资料的复印、微缩等工作,
并设法带至香港,袁秋讯也按徐泽荣要求,将资料及胶卷寄给韩国洪晨泰。

    三、有徐泽荣给洪晨泰的信在卷,证实徐泽荣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
香港将微缩翻拍的二十三张战例图寄给洪晨泰。

    四、有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在卷,国家安全机关对徐泽荣住所进行搜查,所扣
押物品有计算机、书籍一批,其中包括《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朝鲜战争
敌军资料汇集》两套书共六本以及徐泽荣与袁秋讯等人来往的信件一批。

    五、有复印的《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总结》、《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共六
本书的照片在卷。

    六、有证人庄祝(竹)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泽荣到她家看望她
的父亲,说他正在写博士论文,需要收集资料,并向她借《朝鲜战争经验总结汇编
》约四册书。当时她对徐说这是内部资料,不要外转,徐还向她保证不会外传。

   七、有证人齐德学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一九九四年,徐泽荣到其北京的家中向其
借《抗美援朝经验总结之对敌军的研究》一书,借了二、三个月后,他通过广州军
区司令部编研室的吴基林寄还。
 
   八、有证人徐霄鹰的证言证实,在九二、九三年间,她帮助徐泽荣拍了有关朝鲜
战争的地图与照片,徐还让其复印《经验总结》这套书的部分资料,并且她介绍徐
泽荣认识了中山图书馆的符国冰。
 
    九、有证人符国冰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一年,她经同学徐霄鹰介绍认识了徐泽
荣,后徐泽荣需要查找一些缩微资料,她便介绍了缩微室的黄延生给他认识。

    十、有证人黄延生的证言证实,约在九二年至九三年间,经其同事符国冰介绍
认识了徐泽荣,并帮徐翻拍了一本朝鲜战场的战例图,约有百多张。
 
    十一、有证人袁秋讯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二年徐泽荣把从庄竹霞处借到的《经
验总结》复印好后,由她带到香港,因资料很多,怕被海关查,还托朋友帮带一部
分。其后,徐泽荣从丁宁红处借到的资料经复印后,也是由她带至香港的。另外,
她还按徐泽荣要求把这些资料寄到南韩,当时她问徐为什幺要寄这些资料给他们,
徐说:“不要紧,这些都是过时的资料,已经解密了。他们还答应给我资料费。”

 
    十二、有广东省国家安全厅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在卷,证实署名“徐泽荣”的书
信为徐泽荣所写,署名“秋讯”的书信为袁秋讯所写。

    十三、有密级鉴定书在卷,上述资料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
公室鉴定,属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

    十四、有被告人徐泽荣的供认和亲笔供词在卷,被告人徐泽荣对上述犯罪事实
作了有罪供述,对为境外非法提供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以及经过与有关的证据
能够相互印证。
    上述各项证据材料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
以认定。
    一九九三年春,被告人徐泽荣在香港成立“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后,开始
在内地以“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亚洲科学出版
社”的名义非法从事出版书刊业务。其揽到生意后,先后将书稿交由“深圳美光印
刷厂”、“深圳大舜公司”等单位从事植字、排版等业务;并于一九九八年四月至
一九九九年三月,租借深圳华侨城汇文楼30楼作为办公室,雇请张妍植字、排版。
其中部分书刊由“深圳市汇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张峥、黄芝华、“深圳中华商
务公司”的聂碧波等人进行封面设计和出胶片等工作,聂又将胶片交给张海龙,由
张海龙进行印刷及将印好的书发往境内、外。一九九九年七月,徐泽荣迁入广州番
禺洛溪丽江花园丽彦楼8-904后,仍通过电话、传呼机、邮政快递等方式安排在深
圳的张妍为其植字、排版和与“汇特”公司联系出胶片,继续非法从事出版业务。

    从一九九三年起,徐泽荣先后委托“广州东山彩印厂”、“深圳宣发印刷厂”
和深圳其它一些小的印刷厂为其印刷非法出版物。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二零零零
年三月,徐泽荣非法出版的书刊共二十五种,60900册,分别是《变化中的台湾:观
察与思考》(1000册)、《再看台湾》(1000册)、《世纪之交的台海关系》(1000册)
、《开心炸弹》第二期(5000册)、《香港回归与南中国区域社会的发展》(1000册)
、《台湾的政治转型》(1000册)、《跨世纪的曙光》(1000册)、《南中国的崛起》
(1000册)、《海峡两岸土地法律制度比较》(1000册)、《海峡两岸律师制度比较与
律师协作探讨》(1000册)、《海峡两岸司法制度比较研究》(1000册)、《世界可持
续发展的问题与研究》(1000册)、《江泽民风采录》(2000册)、《福州生活指南》
(3000册)、《人书》(1000册)、《厦门商贸旅游图》(30000张)、《网络通讯》一九
九九年第九期、十一期、二零零零年第一期(三期共2400册)、《转轨时间的政治发
展》(1000册)、《人的驯化、躲避与反抗》(1000册)、《小小环球:杨漫克国际评
论集》(500册)、《星条旗在燃烧:杨漫克美国评论集》(500册)、《混血情结:杨
漫克人文评论集》(500册)、《透过历史看台湾》(1000册)、《台海两岸的发展前景
》(1000册)、《蔬菜的光温生态反应与利用》(上册)(1000册)。上述二十五种出版
物,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该二十五种书刊的出版,
徐泽荣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三十三万。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侦察通知,破案情况报告、结果报告等材料在卷,
反映了案件的侦破过程。
    二、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资料在卷,证实被告人徐泽荣自一九九三年起,在香
港先后成立了“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亚洲科学
出版社”,这些机构的主要营业性质为出版。
     三、有扣押清单在卷,国家安全机关对被告人徐泽荣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徐泽
荣用于记载非法出版经营情况的账本、账单以及合同。
     四、有对非法经营的账本、账单、二十五种书刊拍照的照片在卷。
     五、有张峥、黄芝华的证言在卷,两人均是“深圳市汇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的主管,张峥、黄芝华证实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零零零年四月,她们承接被告人徐
泽荣的《小小环球:杨漫克国际评论集》等书刊的封面设计、出胶片工作,其中张
峥还按徐泽民的要求,将《台湾两岸的发展前景》的胶片交给聂碧波去印刷。
    六、有证人聂碧波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九年底被告人徐泽民将《透过历史看台
湾》的胶片交给他,委托他找人设计封面,并由他把胶片交给张海龙印刷;二零零
零年三。四月间,聂按徐泽荣的要求找张峥取《台海两岸的发展前景》的胶片,并
交给张海龙印刷。
    七、有证人张海龙的证言证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聂碧波将《透过历史看台湾
》的胶片交给他;二零零零年二月,聂又将《台海两岸的发展前景》的胶片交给他
。此两本书他都交由深圳新视线印刷厂印刷,并按徐泽荣提供的地址发往境内、外

    八、有证人张妍的证言证实,她受雇为被告人徐泽荣打字和排版。一九九四年
至二零零零年三月,徐泽荣交给她在深圳完成了《人的驯化、躲避和反抗》等八种
书刊的植字、校对、排版,并按徐的要求交给“汇特”公司出胶片。
    九、有证人廖桂龙、王雅平、洪连椿、倪会民、朱裔新、姚永朴、金泓钒、邓
汝帮等人的证言在卷,他们都是上述书刊的作者或编者,他们证实由他们交纳书号
费或出版费,被告人徐泽荣则提供书号或者负责植字、排版、出胶片直至印刷等出
版的工作。
    十、有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书在卷,上述二十五种出版物,经深圳市出版物鉴
定委员会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十一、有被告人徐泽荣的供认和亲笔供词在卷,被告人徐泽荣对上述犯罪事实
作了有罪供述,对非法经营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非法经营的数额的供述与有
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上述各项证据材料均在庭审时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
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泽荣无视国法,其行为已独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泽荣作为研究国际政治的学者,深知《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
总结》和《朝鲜战争敌军资料汇集》等资料的重要价值,在明知这些资料属内部资
料、尚未公开、不能外传的情况下,假借学术研究为名,以复印、翻拍、邮寄等手
段,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已构成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且该情报属我军尚
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此外,被告人徐泽
荣在不具备在内地从事出版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三十三万
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泽荣的辩护人辩护称徐泽荣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的最
初主观故意不明显。经查,被告人徐泽荣在被明确告知“属内部材料,不要外传”
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积极向外非法提供上述材料,并且向其妻谎称“资料已解
密”,可见其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
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又辩护称被告人行为属於“情节较轻”,不应由广州军区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及的我军《抗美援朝战争的经验
总结》这一资料的特点,由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
办公室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根据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鉴定结论,上述资
料属尚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资料,被告人徐泽荣的行为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
重损害,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亦称被告人的非法经营
行为属於单位犯罪,其在新刑法实施前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追究。本院认为,
被告人徐泽民在港成立的“香港社会科学服务中心”等机构并无在国内进行合法登
记,其以单位的名义是为了便於进行非法出版经营活动,而且违法所得大部分被徐
泽荣用于个人开支,因此,被告人徐泽荣的非法经营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该非法经
营行为属连续犯罪行为,尽管跨越新旧刑法的实施,必须一并予以追诉,故辩护人
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
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泽荣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
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刑期一日,即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剥
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辉
   审判员:王育平
   代理审判员:周礼平
   书记员:胡邵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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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春仁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19日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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