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号-徐泽荣案专题 刘青简介 刘青文章检索

 
从徐泽荣案件看中国法制..............刘青
 
 

    香港居民徐泽荣在关押一年半之后,被深圳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罪
名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和非法经营罪。徐泽荣不服判决已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徐泽荣的母亲曾桂友认为判决极其不公正,在罪与非罪及量刑方面违背中国刑法
有关条文,因此致函香港特区政府首脑董建华求援。徐泽荣的判刑及其罪名,在海
内外引发一片惊诧和批评,英国牛津大学三百多位学者致函江泽民,谴责这一判决
明显违反学术研究的自由。即使仅仅分析深圳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也可以看出人们
对这一判决的不满批评,是有客观原因和根据的。徐泽荣被判刑的主要罪行,是将
中共关于朝鲜战争的经验总结资料, 寄给了韩国的韩战战略研究所所长。判决书说
这些韩战经验总结资料,经广州军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是尚未解密的绝密级
文件资料。
    这里鉴定一词令人十分费解和疑惑,因为一份资料是否属於机密绝密文件,是
应该事先 确定并有明确标识的,完全不应该靠鉴定来确定它是否有这种属性。而从
该资料本身的规定看,明确标识的只是五十年代发行的内部资料。内部资料中共从
前规定相当广泛, 象参考消息和西方现代派黄色套书都在此列,根本够不上任何绝
密机密秘密级别。既然 说通过鉴定属於未解密的绝密文件,就应该在判决书中交代
清楚,该资料是何年何时规定为绝密文件的,是由什幺国家机构予以规定的。判决
书只有将这些问题讲清楚,并且有证据证明所言属实,才可以让人相信该资料确属
绝密,而非没有鉴定标准的主观认定。但是很遗憾,判决书对此一无交代。 
    即使判决书能够确切证明,朝鲜战争的经验总结是绝密文件,但是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 仍然没有证明徐泽荣犯有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中国一九九零年颁布的
国家保密法,规定国家绝密文件的保密期三十年,机密文件的保密期二十年,秘密
文件的保密期十年。上述规定的保密期满时,如果没有继续保密的特殊规定,那幺
保密期满的文件自行解密。法庭没有出示任何文件或证据,证明对朝鲜战争的经验
总结这个资料,有继续保密的特殊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判处徐泽荣为境外
非法提供情报罪,显然非常粗糙形同儿戏,不具有法律的严谨和尊严。 
    再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看,徐泽荣的审判过程也缺乏程序公正。徐泽
荣被抓捕的时间是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四日,开庭审理的时间是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好几倍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期限,而徐泽荣的简单案情根本不能解释为何如
此违法拖延。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作为原告的国家机构,可以充分的任意的收集
整理徐泽荣的材料,徐泽荣却被关在国家安全局的看守所里,不能为自己做任何有
利辩护开脱罪责的事情。
    对徐泽荣的审判,也是不公开秘密进行的,使国际国内关心此案的媒体和各界
人士,无从了解案情的真相监督审判的公正。国际人权宪章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
平等地有权由 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
和义务并判定对他 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从徐泽荣审判的过程可以看到,完全不符
合这一人权规定。
    有消息说,徐泽荣真正惹怒中共上层的原因,是他独自了解并在国际媒体上揭
露中共帮助马来西亚共产党在中国湖南开设秘密电台,用以对马来西亚进行赤化和
叛乱宣传。中共支持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反政府力量,从武器军事培训到电台广播,
但对外历来却是矢口否认,反而高唱不干涉内政互不干涉的所谓外交原则。真凭实
据的揭露中共帮助他国反政府力量内乱叛变,肯定会让中共高层恼羞成怒,对揭露
者不顾一切的加以迫害合乎逻辑。关于徐泽荣的这一说法虽然无从核实,但从对徐
泽荣审判不合情理的情况看,这一案件在审判之外另有原因和隐情,是完全可以相
信的。对徐泽荣的审判增强说明中国是人治当道,因而也间接说明离建立起来法制
社会还有遥远的距离。□

相关文章
作 者 :刘青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19日11:39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