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号-读者.作者.编者 李知友简介 李知友文章检索

 
一位下岗工人的呼吁
 
 

      【编者按】这是一封国内来信,说的是一对年近半百且失去生育能力,已下
岗多年的夫妇有冤多年无处诉说的故事。来信说这对夫妇的16岁的独子三年多前搭
乘摩托车被侧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伤,即送进医院。CT扫描显示头部两处骨折、颅内
出血。主治医生“确诊”为“脑外伤、酒精中毒”进行治疗。急救室值班医师诊断
错误、医治延误丧失有效的8个半小时的抢救和治疗时机,致使伤患惨死在医院。医
院不承认医疗事故,给3000元困难补助以了事。死者父母不服,多年上诉,诉诸法
庭,仍未讨回公道。99年3月6日朱熔基总理曾批复:“请正午同志秉公查处。”20
00年4月6日省卫生厅医政处科长李世忠得知道朱总理批复了,说:“朱总理批了,
要朱总理下来解决”。至今,这对夫妇仍在奔走呼喊。这里发表的是他们致朱熔基
总理的一封信。

尊敬的朱总理和李伟主任:

      我是湖南省湘乡化工厂的下岗职工李知友,48岁。妻子刘家欣,47岁,已失
去生育能力,我们夫妇只在19年前生育了一个儿子李星特。
      1998年7月27日下午2:30时,李星特搭乘其友彭正鹏的摩托车,被侧面驶来的
摩托车撞伤后,即送到湘乡市人民医院急救室,B超检查,CT扫描(片号:10141)
后,该院李先和医生诊断为“……颅骨无骨折症,左顶部软组织肿胀”。下午4时2
2分,急救室主治医生王昌林诊断为“1、脑外伤。2、酒精中毒”。下午4:30,值班
医生成娟对我夫妇说:“伤情没多大问题”,说完便50分钟不见踪影。李星特在急
救室痛苦不堪,用手捶打脑袋,无医生过问。下午5:20,我费尽周折找到了成娟大
夫,在我夫妇的哀求下,成医生才开了处方,让护士输液,便下班走了。约7时,第
一瓶药液滴完,我再去找值班医生,请求复查,又不在。只来了一位护士,换上另
一瓶药后,去了。事后,我们才知道,护士输的液,全是成娟医生开的解酒药。晚
上8:40,我向主任医生熊国俊反映:“李星特不是酒精中毒,是头部撞伤,请你仔
细检查。”熊主任翻了一下CT片,翻开李星特的眼皮看了一下,开了一个处方,吩
咐护士再次输液,就无踪影。
      药液输一半时,李星特四肢抽搐,呼吸困难,我跑去值班室,请来了彭进、
涂强两医生。彭、涂两医生看了后说:“抽筋,没问题”便走了。
      晚上10:20,李星特再次抽搐、呼吸急促并打鼾,出现死亡前的徵兆,我急忙
跑到值班室哀求医生救我儿,彭进医生来了,看后仍说:“没什么问题”。并在病
历上重复写上:“1、头皮血肿;2、脑外伤;3、酒精中毒。”,在我们再三要求下
,至晚10:40才转往住院部九病室(神经科)。九病室当班的神经科主治医生沈长强
看了李星特的病情后,惊奇地说:“你们怎么搞的,下午二点多钟出的事,到这时
才送来,已经太晚了!”
      不到20分钟,我们唯一的儿子李星特就离开了人世。
      李星特死后的第二天(98年7月29日)医院骗我们签写了个“协议书”,称“
非医疗事故”,“鉴于李星特家生活困难”,退还李星特住院治疗的一切费用,给
我们困难补肋3000元以了事。
      难道一条人命仅值3000元?还是困难补助!我们不服。我们将98年7月27日李
星特在湘乡市人民医院所做的10141号CT扫描片等原始病历资料送衡阳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及湖南医科大学复查,结论均是“右枕骨骨折,右前颅窝骨折;右额极对冲
性脑挫裂伤及脑内小血肿”。专家们看了李星特的病历资料气愤地说:“只要给李
星特上氧,用脱水、降颅压药物,激素、止血、抗感染等药物,并严密观测神志、
血压、脉搏、呼吸及体温变化,孩子绝不会死亡”。
      98年7月28日,湘乡市法检所法医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中致颅内损伤出血死
亡。”
      98年7月31日,我们给湘乡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送了“请求对李星特之死进
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未理睬。我们多次请求。湘乡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才
于98年10月30日在湘乡市人民医院科教科办公室以人民医院潘建华提供的假病历,
假CT扫描片等作依据,请吃请喝之后,作了“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只认为“存在医疗技术上的差错”。我们不服,向湘潭市申请重新鉴定。99年5月
4日,湘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竟作了“同意湘乡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
的鉴定结论”的鉴定。我们当然不服,于99年5月18日、10月12日、11月15日三次向
湖南省申请重新鉴定。2000年5月26日,湖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函复说:“
因李星特医疗事件的资料不全,无法明确导致李星特死亡的原因”,“无法对李星
特医疗事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2000年6月6日,我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0年10月28日,湘乡
法院以李星特死后一个星期湘乡市人民医院急救室值班医师做的假病历、假CT扫描
片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龚百成为首以假病历材料为据做出的法医鉴定书为证,以
“湘乡、湘潭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均不属医疗事故”为由,驳
回我们夫妇的起诉。
      2000年11月7日我们夫妇上诉至湘潭中院。湘潭中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不当”,“指令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却认为李星特之死“无确凿证
据证明系医疗事故所致”。在此情况下,我不敢想象,重审开庭后将会是怎样的结
果。
      根据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李
星特之死是不折不扣的一级医疗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和“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通则》规定了对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湘乡
市人民医院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死者及其家属赔偿。我们奔走呼号,
历时近三年,死者冤魂未安,草菅人命者仍逍遥法外。
      1998年12月湘乡义士、离休教师王又文及其子王志坚,曾就湘乡官场腐败连
同我儿惨死医院诸问题上书国务院。后得知总理于1999年3月6日批复了杨正午书记
。我夫妇得知消息,欣喜万分。2000年4月6日,我夫妇到省卫生厅找医政处科长李
世忠时,告诉他这一情况,他竟说:“朱总理批了,要朱总下来解决!”还说:“
我没得你什么好处”,“给教授50元,他们不愿搞鉴定,现在是这样的社会”。现
在是什么样的社会?难道就不要国法和领导了吗?一个省领导,面对我一个下岗职
工,携着病弱的妻子,将近晚年,承受着痛失独子的悲哀和生活的凄凉,还问我夫
妇要什么“好处”?!
      总理啊人民的好总理,官贪吏虐,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民何以聊生?请为
民作主!
      敬颂
      金安!
      上书人:湖南湘乡化工厂下岗职工李知友夫妇
      2001年2月10日泣血稽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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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庭      6772687      办公室      67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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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知友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20日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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