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九三学社社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长超认为,三年多来对法轮功
的政策的效果需要作出客观、科学的总结,对这场运动需要进行冷静的、实是求是
的反思。
朱长超认为,1999年夏,中国政府匆匆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对法轮功进
行全国性的文革式的大批判,并对骨干、对上访的法轮功成员采取了严厉的镇压措
施。对其上访者、练功者进行劳动教养的数量、逮捕的数量、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
的数量相当可观。这些做法,从法理上讲,理由并不充分;从利害上讲,并不明智
;从后果上讲,不利於国家的稳定和国际形像的改善。其理由如下第一, 法轮功作
为一个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群体,拥有相当数量的工农基本群众。作者的观察和调查
表明,其中相当比例的成员是社会最底层的民众,下岗工人、得病老人、失去关爱
的孤老等,占了相当比例。他们并无反对国家和社会的本意。宣布其为邪教组织,
客观上把大量基本群众推向了对立面。据人民日报等媒体报导,法轮功有数百万参
加者。
对这幺多群众参加的群体宣布为邪教,不利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第二, 从法理上讲,法轮功群众基本上是属於信仰问题,中国宪法规定,中国
人有信仰的自由。他们当然也有上访的自由和权利。据报导,有些法轮功学员因上
访、练功,而受到关押、劳动教养等惩处,于法无据。至於法轮功中有少数人的行
为违反了法律,那就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 国际上对待某类宗教的处理方法也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对待奥魔真理教
,是按法办事,对施放毒气的分子,以投毒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处理。至於你
信仰这个教的教义,并不计较。美国对待某个宗教团体,对它的信仰并不计较,而
该教派非法拥有枪支,国家才依法处理。这些处理方法是可以借鉴的。法轮功在世
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和地区带来社会麻烦。可见,我
们对法轮功存在着良性处理的空间。
第四, 我们对法轮功的处理已经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客观上讲,三年来的大
批判文章,水平不高,对这种文革式的大批判,人们的内心并不赞许。对其定性不
当,在处理上过於严厉,背离了法律,不利於以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媒体报导,有
些地方对收容的学员有疟待、殴打等行为,这不利於中国国际形像的改善。化这幺
大精力大批大捕,不利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战略方针的落实。产生这种不明智政策
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领导人的内心深处,尚保留着较深的文革思维方式。
作者建议:
第一,对於信仰问题,宜运用正面宣传、正面教育的办法,宜通过普及科学知
识、普及唯物辩证法的途径,努力提高中华民族的哲学、科学、文化素质,以减少
各种非理性、非科学观念的信仰。
第二,对於信仰者,宜采用比较缓和的、说理的方法对待,采用就事论事的办
法处理。无论是谁,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就不应予以制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
,就以相应的法律处理,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对於已经关押、劳教的法轮功信仰者
,宜进行一次复查,如果只有信仰而无犯法行为的,则宜加以教育后予以释放。
第三,总体而言,对待法轮功的原则,应该看作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法轮功信
仰者,即使是坚定的信仰者,也不宜用专政的办法,更不宜用超越法律的办法处理
。而应该用教育的办法、感化的办法、疏导的办法。毛泽东当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
内部矛盾的理论,对於法轮功问题依然有用。宽松地处理意识、信仰问题,有利於
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利於社会的安定,也有利於调动更多的社会积极因素。
以上意见,完全是朱长超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当,由个人负责。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家庭地址:上海武宁路74弄12号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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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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