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号-北京观察 中国司法观察简介 中国司法观察文章检索

 
呼吁人大调查江泽民违宪行为.....中国司法观察
 
 

    日前,由一批致力于推进中国宪政的法律业界人士组成的独立民间组织中国司
法观察致信两会,吁请全国人大立案调查国家主席江泽民违宪越权案件并立法规定
国家主席权限、行使程序和监督机制。这是中国司法观察在两会期间第二封请愿书
。第一封请愿书是关于废止<<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条例>>中有关境外公民的护照权
的条款。以下是中国司法观察第二封请愿书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一、中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二节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制度的第八十、
八十一两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
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
动员令。”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
国使节;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
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我国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有关国务院职权的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
了国务院的职权,其第九款为“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三、我们注意到尽管中国宪法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外交利全由国务院行使均有
如上明确的规定,但江泽民自一九九三年起在第八、九两届全国人大期间担任国家
主席以来却一再逾越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权限,侵夺宪法规定的由国务院行使的外
交权,几乎与美利坚、俄罗斯等总统制国家享有最高行政权的总统一样行事:以其
国家元首的身份频繁出访外国、出席国际会议、同美、法、俄等国总统建立热线电
话联系、同俄国总统谈判并签订条约等等。根据中国宪法,中国国家主席仅仅是一
个荣誉性职务,与美、俄等国的总统是制度完全不同。对这一点,江泽民的前任、
如李先念、杨尚昆等是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的。他们很少在国际上频频亮相,即使
出访也只是礼节性的,根本没有出席国际会议、同外国谈判签约等实质性主持参与
外交事务。
    四、更为样严重的是,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曾与俄罗斯政府
在北京签订中国政府《关于中俄国界限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又于二零零一年
七月十七日在莫斯科与俄国总统普京签订两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且在其第六条
中规定:“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
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事实上正式承认了三百多年以来俄国侵
占中国大片领土的既成事实,这是我国历届政府从来没有做出过的让步。二零零二
年普京访华回国后,授权俄通社于十二月十八日以“军事评论员”名义公布一九九
一年江泽民与叶利钦签署的《两国政府间在彼此消减边界地区武装力量和加强军事
领域信任问题上的相互谅解备忘录》。在这一秘密协议中,中国单方面承担义务,
在边界中主动后撤五百公里,不设防。在这里,江泽民身为国家主席完全侵夺了国
务院的职权,违反了宪法八十九条第九款规定。
    五、中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说的
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使中国共产党及其总书记显然也应包括在内而不能例外。
在此,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
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这一规定对江泽民在担
任国家主席期间是否越权问题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
    中国司法观察
    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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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中国司法观察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14日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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