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深圳区人大代表选举,因为一批非体制外候选人的自动涌现,使一场原本
按部就班的选举脱颖而出,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而肖幼美等体制外候选人张贴海
报、发放宣传品等“竞选”行为,也使原本秘而不宣的选举工作终於成为一件事先
张扬的选举案。大陆基层选举工作在近年来屡次出现较大的自发性突破,这些突破
大多不是任何党政组织策划安排的,而是随着民间社会的逐步成熟和市场带来的权
益冲突而萌生的。这次深圳竞选风波中几位主要的体制外候选人,几乎都有过在与
房地产商的纠纷中维权的经历。在肖幼美第一个贴出海报后,他们一个接一个的站
出来,在“人大代表选举”中找到了政治参与的程序化途径。而表面上的选举制度
,也以一种温和的和规范的方式开始接纳普通公民的政治欲求。
去年一部美国电影《极度重罪》描写军事审判,有一句精彩的台词:“如果军
歌也算一种音乐,那幺军法也是一种司法”。我们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如果也算一
种选举,则可以称之为一种“确认型选举”。在通往宪政的道路上,这种选举必须
向着“竞争型选举”先行转变。同时从近年基层选举的动向看,这种转变也将是必
然的、不可抗拒的趋势。也许这就是深圳自发的人大代表竞选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所谓“确认型选举”,就是在“党管干部”原则和统筹安排人大代表名额配置的模
式下,由上至下的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组织选民的投票,通过每个公民手中神圣
的选票使政党的人事意志得到确认,在“民主”的价值理念下获得发执照的权力。
执政党对於人事安排的意志好歹要通过公民投票才能获得合法性,这是我国宪法将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个高悬的价值目标所带来的对党权的形式性约束。实行“
确认型”的选举制度,这也是1949年在中共领导下“走向共和”以来,中华民族历
经磨难在党制政体下所能达到的一种极限。
1982年《选举法》中充满了组织化和行政管理的色彩。可以认为它的主要立法
目标就是确立和保障“确认型选举模式”。比如尽管第30条规定了差额选举,但却
完全排斥和不规定候选人之间的“竞选”方式和程序。《选举法》只允许“在选民
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而利用当时社会舆论和心理对於文
革式“大民主”的反感和心有余悸,取消了1979年《选举法》关于“各党派、团体
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规定。这样在缺乏竞选的局面下,
具有丰富内涵的“选举制度”就简化为对组织安排予以确认的“投票制度”。
再如选举法对正式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没有任何详细规定,在竞争缺席的格局下
当然也没有规定“预选”程序。同时因为新闻宣传和竞选手段的缺乏,选民联名推
荐候选人的方式也无法超越小圈子而对选区内的陌生人群体产生影响。这就使正式
候选人的确定被等同于组织安排,容易被黑箱操作,使确认型选举最重要的候选人
酝酿确定的环节无法得到选民的广泛认同和监督。在这样的“确认型选举”中即便
每个选民都能够不受强制的自由投票,投票和画押也没有本质区别。全体选民不是
选举制度的主体,而仅仅是投票(画押)制度的客体。这一点在根本上造成了目前
公众(甚至包括作为组织者的政府部门)普遍的“厌选”情绪。
但“确认型选举”在今天已面临极大的问题。市场体制的本质特徵,就是在分
散的欲求推动下的自发性和竞争性的演进。而一个建立在自由市场之上的政治社会
,也就必需通过一种程序性的制度安排来包容和接受各种自发性的力量。并通过竞
争性的选举制度来对应竞争性的权益角逐。没有前者,市场产生的自发性力量就将
失去参与政治博弈的正当机会,而成为不断积累、却到处乱窜的颠覆性力量。没有
后者,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就会失去对应和平衡,造成一种长期被扭曲的关系
。政治就会失去来自市场的谅解和认同,导致“政治正当性”的削弱。
所以“竞争型选举”的出现,并不是深圳区人大代表选举中冒出的偶发事件,
而是民间力量和市场权益角逐中涌现出的一种普遍的和善意的主张。我们看到在一
个表面的民主与选举制度的法治框架下,民间社会的力量主动去寻找一种与制度合
作的正当的参与方式。而深圳有关部门在《选举法》对竞选未有规定的情况下,也
有限度的容纳和支持了肖幼美等人的竞选活动。这一点是深圳“竞选风云”中最有
价值的部分。这种体制内外的力量在哪怕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制度框架下所进行的某
种合作和默契,使我们对於渐进式的宪政改革产生出一丝信心。
“竞争型选举”的出现,对於专政党提出的“推动政治文明”和“树立宪法最
高权威”的思路,也是一种真正可行的途径。第一,任何政治性的竞争对於中共的
政治正当性和政治认同度,的确都将构成一种压力。比如这次深圳人大代表竞选中
独立候选人王亮就击败了政党提名的正式候选人。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机会。如
果专政党“党管干部”的原则能够通过人大代表(包括政府领导)的竞选方式得以
实现,那幺每一次竞选的胜利、每一个政党候选人的胜出都将是对整个政党集团政
治合法性的积累和弥补亏损。中共光想改善执政方式是不够的,还必须彻底转变执
政的民意基础。即通过具有说服力的竞争型选举,使伪神学意义上的“三个代表”
,变成程序意义上的“三千个代表”。让自己的“政治合法性资源”获得一种可以
不断得到人民“追加投资”的制度渠道。这样做当然有风险,但不这样风险更大。
第二,选举制度的本质就是对文官系统和人事系统的一种制约。因为文官系统
的人事原则是自上而下的,而选举的人事原则是自下而上的。应该说“确认型选举
”如果做得好,也可以部分的体现出这种制约关系。但“确认型选举”更多的是反
映出选举原则和人事原则的冲突。比如在2002年遂宁步云乡乡长直选中,一名报名
参选的干部就被组织部门临时调离。而这次深圳福田区经90多位选民推荐提名的候
选人叶原百,也因为组织上给福田区“分配”了一个女人大代表名额,经过组织做
工作叶被迫退出了“正式候选人”。这才激发了他以自荐候选人身份展开竞选的念
头。只有竞争型选举,才能真正对人事原则构成一种制衡,并明确勘定出行政系统
的人事组织制度在政治框架中的边界。因此也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而
不是简单的画押。
深圳这次体制外候选人的竞选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除关于能否开展竞选活动的
立法缺陷外,如何保障候选人公平的利用公共资源?尤其围绕竞选经费的问题,进
行候选人人选的“预选”就成为一种必须,对竞选中的捐赠和融资活动进行立法规
范也成为当务之急。然而从“确认型选举”向“竞争型选举”迈进,已成为中国宪
政改革的必然趋势,并已自发的从基层开始攒动。如果目前的宪法体制和党国的现
实政治势力能够接纳和涵盖这种趋势,未来的宪政转型就有希望在不变的“宪法之
道”中找到转身的可能性。即党国体制终将全身而退,实现训政的制度化完结。并
在此之前维持住政治秩序的稳定,成为一个酝酿宪政制度的现成的蛹体。否则,那
些如野草般生长的民间社会力量,就将逐步聚集成为体制外的颠覆性力量,中国的
宪政转型就难免要再来一次生死未卜的体外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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