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庭审记实
2003年4月21日上午9:30分,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四位被告人被指
控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分院第十六厅继2001
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在警察掐着脖子的情况下被押进法庭,第二次遭受审
判。
我们作为家属坐在旁听席上,沉默地目睹了这一切。
第一,法庭审理程式不合法
首先,此次恢复法庭审理程式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恢复法
庭审理必须是有新的证人出庭或是有新的证据出示以说明案件的事实,但是公诉方
既没有新的证人又没有新的证据。
其次,从2001年3月13日四位被告人被非法关押到2001年9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
,本来案件已非常清楚,公诉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恰恰证明四位被告人无罪,法庭
本应当庭或及时宣布判决结果,却做出了延期审理的决定。而从今天公诉方所提供
的证人证言上看,根本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从第一次开庭到今天的第二次
开庭,已事隔1年6个月零23天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6条的规定,
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据必须要证人出庭作证才有效。而
公诉方没有证人出庭。
第三,此次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时效性
此次开庭只出示了唯一的证据即李宇宙的2000年5月至10月的证词,而公诉方在
2001年9月28日的开庭中并没有出示。
第四,四位被告人均否定了公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五,公诉方的证人不合法
所谓的证人李宇宙其本身就是“新青年”学会的主要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本
应站在被告席上,却成了公诉方的证人。(李宇宙已于2002年逃亡泰国寻求政治避
难,并承认自己从1999年至2000年间为国家安全局工作。)
第六,起诉书上的内容没有一条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
首先,起诉书是以靳海科各人写的文章当作以“新青年”学会为名义的文章来
起诉四被告人;其次,起诉书中起诉的几句话是从靳海科的文章中断章取义来的;
再次,即使是断章取义的内容,都不曾有哪句话是颠覆国家政权的。
第七,张洪海在法庭上指出
如此重的罪名扣在四位被告人身上,公诉方却拿不出一条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四
被告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是一桩典型的以言定罪的案件,而且是以编造的谎
言来定罪的案件。在此案还没有宣布判决结果的今天,我依然尊重办理此案的合议
庭,并希望审判长能依法判决此案。
从2001年3月13日到今天,四位被告人已经被非法关押2年1个月零8天。这从人
格上的诋毁到精神上的折磨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四位被告人倍受煎熬,但是他们
依然那样坚强。
被告人徐伟在法庭上的一句话一直在我耳边回响,“你们即使关我一万年,想
让我屈服认罪或是陷害他人,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从我被你们抓进来的那天起,我
就没有想过要屈辱地活着出去!”
2003年4月21日
徐伟父亲徐连胜的质疑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北京市第一检察院、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作为当事人家属,在2003年4月21日旁听了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颠
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质疑如下:
1、公诉人称:2000年8月,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在宿舍内,秘密成
立了“新青年”学会。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自由。
2、2000年8月,“新青年学会”讨论了“农村选举不民主”。
农村选举问题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发展着变化着,不仅四被告人有权研究议
论,中央、地方一些党政刊物及科研机构,都有研究,提出新见解,新举措怎么能
成犯罪。
从哲学观点讲,民主是相对的,不民主才是绝对的,如果把民主看成绝对的,
社会将永远停留在一个时代上。只有否定过的民主才能出现现在的民主,这是学术
研究怎么算犯罪。实践证明,2003年的农村选举否定过2000年的农村选举,被否定
说明当时不民主。
3、公诉方称:2000年9月,讨论了“结束老年政治”。
结束老年政治是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目前已实现。
4、公诉方使用李宇宙、黄海霞、范二军的证言给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
海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的证言也可以
给他们三人定罪。
5、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
李宇宙、黄海霞、范二军三人也是“新青年学会”干事,被捕后的供词,作为
定罪依据只
能参考。
读了几个小时的公诉材料,就算公诉方有三头六臂,也扒拉不出半点与“颠覆
国家政权”罪沾边的东西。内外债逐年增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走私犯私肆无忌
惮,不合理收费、摊派屡禁不止,农民负担过重,厅部级犯罪增多等等。温家宝新
政府也提出了革除的信心和措施。四位被告人如果有罪,也不过以过激言论批判国
政府,犯不上“颠覆国家政权”罪。(2002年4月22日)
靳海科的父亲靳建国的抗议书
尊敬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柏君”审判长和法院院长同志:
您好!
我是检察院指控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嫌疑人靳海科的父亲靳建国,徐伟、
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四人自2001年3月13日被抓,2001年4月19日被捕,此案20
01年9月28日一审,到2003年4月21日二审,两次开庭审理,我都旁听了。针对检察
院的两次公诉材料以及某些人的证言证词和四被告人分别的陈述答辩,我认为此案
有异议。
1、公诉材料中提到的证人(范二军、黄海霞、李宇宙)三人,我所了解他们都
是“新青年“学会的骨干成员,他们的证言与我2001年4月初第一次来北京对“新青
年”学会比较了解的几位元同学所谈的情况和范二军、黄海霞、李宇宙三人的证言
有天地之别,大不相同。后来据我所知范二军、黄海霞、李宇宙当时是受到北京市
国家安全局的威胁利诱下,为躲避自己的灾难,免受皮肉之苦,在这个案件上编造
事实,出示假证言,陷害徐伟等四人。
2、范二军、黄海霞、李宇宙三人证言证词与四位被告人的陈述不符。证人应出
庭当面对质。
3、范二军、黄海霞、李宇宙三人既然说新青年学会是一个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的
反动组织,而他们都是这个组织的骨干成员,为什么不绳之于法,却逍遥法外?
以上几点请求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机关重新调查取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
能冤枉好人绝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4、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洪海已被关押二年之余,他们的精神受到了沉重
打击,皮肉受尽摧残,至今得不到公正判决,这样无限期关压,作为家属表示遗憾
,提出抗议。
5、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法制社会的国家、检察官、法官是人民的父母官,相信
您一定对此案当事人认真负责,查明事实真相,尽快给他们四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6、在2003年4月21日开庭时,我见到了孩子海科,但一开庭好长时间我几乎认
不出是海科,他的确瘦得不像以前的他。他的精神那样恍惚,看起来身体状况十分
不好,为此申请法院和有关领导是不是保外候审,疗养身体。(2003年4月22日)
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徐伟、杨子立等四人的起诉书
京检一分刑诉(2001)第222号
被告人徐伟,男,27岁(1974年8月12日生),山东省烟台市人,汉族,系《消
费日报》社记者、编辑。住北京市朝阳区宵云路32号宿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
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颠覆
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
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子立,男,29岁(1971年12月10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回族,无
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号楼604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
路55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
守所。
被告人靳海科,男,25岁(1976年5月26日生),河南省鄢陵县人,汉族,无业
。住北京市朝阳区丽水桥甲2号院内1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
留,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
,现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宏海,男,27岁(1973年11月1日生),浙江省缙云县人,汉族,无业
。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东门外承泽园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
镇寺后东路2号)。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颠覆国家
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押在北京市国家
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国家
安全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均另案处理)于2000年5月
初,在北京市地质勘探院靳海科的宿舍,进行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按指纹等,秘
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
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徐伟为
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为干事。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以来,在北京大学、中
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
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连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
互连网站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并在此期间在互
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
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作案后被分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成立组
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森、代理检察员张晓宇、书记员王卫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章)
2001年8月29日
附:
1、证据目录1份。2、证人名单。1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4、证物请单1份
。
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人家属致中国政府的抗议书
我们是被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徐伟、
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四人的家属,我们对执法机关在抓捕、审训、审判过程中
的违法行为提出强烈的抗议,并追究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先抓人后取证:
北京市安全局在未取得事实证据之前,就将早已解散半年之久的“新青年学会
”成员抓捕,再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取得虚假证言进行指控,是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邀功请赏采取的一种栽赃陷害手段。这种行为作为执法机关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司
法程式。
2、指证被告的证人身份不合法,证据不实:
此案中指证被告的三位证人,李宇宙、范二军、黄海霞都是“新青年学会”的
成员,而且还担任骨干,是与四位被告同样具有嫌疑的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检察院却使用他们的证言来指证四位被告,在一审的两次开庭过程中,证人都
没有出庭作证,而检察院指控被告的全部证据,都是此三人的证词,为什么以证言
为主要证据的指控,而证人不能到庭当面质证,那此证言中通过二次开庭,已经被
四被告证明全部是谎言,其中是安全局在捏造谎言还是提供证词的证人有问题,不
得而知。按法律讲,而且“污点证人”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证明被告罪名成立的
,其中一位李宇宙,被迫离开中国到泰国寻求“政治庇护”,到泰国后在互联网上
发表了推翻曾给安全局写的所有证词,并讲到指证四位被告的证言全是在逼迫之下
写的。
3、强加“颠覆国家政权”罪名
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的罪状主要是:第一、成立非法组织“新青年学会”的
学习小组;第二、秘密集会;第三、在网上发表文章探讨中国改革之道;第四、提
出“结束老人年政治”;第五、指出当今中国的民主非真正意义的民主;第六、反
农村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 罪状”第一条成立非法组织“新青年学会”。宪法规
定公民有结社,集会的自由,而“新青年学会”是一个青年学子关心国事的一个学
习小组,不合法也仅仅在审批手续未办理而已。“罪状”第二条,秘密集会。被告
的约会地点大多是学生食堂、公园等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约会,众目
睽睽之下,何来秘密?只不过是北京市安全局在制造恐慌神秘气氛以造成重大案件
邀功的借口。第三条,在网上发表探讨中国改革之道。现在是资讯网路时代每天上
网发表言论之人何以万计,而探讨中国改革之道是青年学生关心国家的举措,宪法
赋予每个公民关心国家政治,言论自由的权利,难道关心国家时事,发表看法还要
级别身份吗?罪状之四:提出“结束老人政治”。结束老人政治是共产党领导人邓
小平提出来的,如果以这条治罪,那试问各位该治谁的罪 ,不知你们是不学无术,
还是别有用心。“罪状”之五:指出当今中国的民主是非真正意义的民主。民主政
治古已有之,古代罗马,雅典早在西元初就有民主政治的雏形,现今世界各国还在
不断发展着民主政治,中国的民主政治亦是如此,马克思就曾指出民主是相对的,
而不民主是绝对的,民主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任何国家都没有做到绝对的民主,
这也是个学术问题,青年学生好学求知,当然有质疑的权利,罪状之六“反映当前
的农村民主选举存在问题,农村民主选举是我国当前刚开始实践的一个新举措,具
有实验和探索的性质,当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在国内很多的报刊,杂志上都有登载
。综上所述,检察院所指控被告的主要“罪状”都不能成为被告犯有“颠覆国家政
权”罪,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4、刑训逼供
在4月21日的质证庭审之中,四位被告都提到了在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内受到的非
人的待遇,徐伟在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十八个月里被剥夺了会见律师的最基本的权利
,杨子立与靳海科两位被告提到在看守所内受到无人道的心理迫害,张宏海提到在
看守所内受到办案人员用烟烫脖子。从早到晚坐板凳不能动弹,一包榨菜吃上二十
几天,进行逼供的野蛮行径。北京市安全局看守所为了获得被告违心的口供,真是
无所不用其极。
5、开庭不通知被告亲属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两次开庭中,四位
被告亲属都没有接到过法院的通知,致使被告张宏海的亲属未能参加第一次的开庭
,剥夺了被告亲属应有的知情权。
6、严重超期羁押四位被告在2001年3月13日,被捕之后,到现在整整两年近二
个月严重超过了法律的期限,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四位被告一直被违法的关押,在
近代法律史上也是少有的,这是执法机关严重的知法犯法行为。
我们四位被告亲属基於以上几点,对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
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烈抗议,要求尽快给予我们亲属一个公正合法
的判决,及早释放我们的亲人。
北京市安全局超期关押,检察院提供不属实证据,法院超期审理
徐伟父亲:徐连胜
杨子立妻子:路坤
靳海科父亲:靳建国
张宏海父亲:张瑞庆
200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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